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本人申请、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公示审批的程序。
第二章认定对象第三条认定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认定时间第四条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次年进行复核认定。
第四章认定等级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家庭一般困难、家庭困难和家庭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遭遇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相应提高认定等级。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学院召开学生大会,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要申请认定的学生领取《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学院统一收取以下材料,并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1.《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所盖印章、字迹须可辨认清楚,否则视为无效);2.《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3.革命烈士、下岗职工、残障人士子女等须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XX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等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须经民主推荐产生且并具有广泛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当依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及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认定范围原则上不突破30%。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二)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残疾或患有重病的学生;(三)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有一方为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的;(四)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五)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七)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院(系)确定。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以及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代表,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等班干部,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其中学生成员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原则上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
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若评议小组成员本人参加困难认定,则应当回避。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类。
第八条学生因下列情况造成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2.孤儿,低保、烈士子女、特困供养的;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的;4.学生身体残疾或者身染重病需长期治疗的;5.父母离异、一方去世或下岗等,造成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的;6.父母出现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学生失去经济来源的;7.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经济困难的;8.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级贫困县,父母皆务农的;9.家庭经济收入较低,难以保障正常学习、生活的;10.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2018]6号)要求,为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XX市制定的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以班导师、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第九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向本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结合申请学生日常消费及在校表现,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学院资助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进行学院评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
第十二条学生处审核各学院的认定结果,整理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收到的学生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做出相应调整。
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三条每学年认定工作结束后,因突发情况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有需要可随时向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第十四条复核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政府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XX省教育厅 XX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财字[2007]X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和适用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标准参照泰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三、认定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院部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部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部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部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或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校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数的不断增长,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现象愈加普遍。
对于这些学生,如何及时给予资助和支持,是高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使命。
为了更精确、公正地判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制定相应的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依据1. 家庭经济情况:包括家庭人均收入、家庭总资产等。
2. 家庭生活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构成、生活条件等。
3. 学生个人情况:包括学业成绩、奖励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
二、认定标准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前当地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2. 家庭总资产低于当前当地城市房产中位数的1.5倍。
3. 家庭成员构成:家庭唯一收入来源人数小于2人,或有长期抚养老人或患有重病的家庭成员。
4. 学生个人情况:1)大一学生寒暑假回家,家庭无法承担往返交通费用;2)学业成绩优良,有过一定的学业成绩奖励或研究经历;3)其他特殊情况,如学生家庭因受灾、危急时刻等不可抗力因素等。
三、认定程序1. 学生申请认定: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填写《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2. 综合征信和学校内部审查:学校负责组织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综合征信数据和相关信息,对学生进行初步甄别和认定。
3. 反馈和复核:学校按照一定比例,对初步认定的学生反馈并进行复核,确保认定结果准确有效。
4. 公示和核定:学校公示认定结果,对有异议的学生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终认定结果。
五、认定后资助政策1. 经济补助:根据学生实际经济情况,给予相应额度的经济补助,帮助学生缓解学习和生活上的压力。
2. 免除或减免部分学费: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免部分学费。
3. 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支持:学校可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支持,如提供住宿、奖学金、实习机会等。
总之,建立统一完善的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体系,是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关键之一。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完整版)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加。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克服困难,学校制定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二、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 家庭负债情况。
2. 学生个人情况除了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的个人情况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家庭中是否有其他大学生;- 学生是否曾获得过其他奖学金或助学金;- 学生是否参与社会实践或者公益活动。
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由学校设立的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针对学生所处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认定程序1. 学生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2. 学校评定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补充材料;3. 学校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4. 评定意见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认定结果及管理1. 认定结果根据评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学校将对学生做出如下认定结果:- A类: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学校将提供全额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B类: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学校将提供部分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C类: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学校将提供少量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2. 管理办法- 学生需按时提交学业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核查;- 学校将为不同类别的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措施,包括图书借阅、就业指导等;-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五、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对认定过程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
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可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应及时得到回应。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变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1、认定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当年各项助学金评审以及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的基本依据。
3、认定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其成员名单要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
班级(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5%。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认定条件学院(系)工作小组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无经济来源或社会福利院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2)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被当地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3)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5)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6)因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突发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7)学院(系)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认定精准度,实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需要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履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待遇的;.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各院(部)要建立健全评审机制,制定规范评审细则,按规定公示名额分配、评审进度、评审结果。
在调查、评议过程中,须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及个人与家庭隐私, 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进行评议,不需要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评议应结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议,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院(部)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公示过程中,各级认定机构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
公示内容只包含学生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意见)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政府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享受有关资助政策。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六条参照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1、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家庭所在地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省级或国家级贫困县),(2)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人口众多,只有一个劳动力,支付学费有困难者;(3)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维持在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支付学费有困难者;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2)家在老、少、边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者;(3)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者。
4、除以上条件外,如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特困生:(1)孤儿、烈士子女、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者;(3)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无房屋或无父母、无收入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资字[2009]5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工处、财务处、基金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
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工作专班。
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3)未完成上一学年学分50%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
大学生贫困生标准
大学生贫困生标准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普及,越来越多的学生有机会进入大学深造。
然而,对于一些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来说,接受高等教育仍然是一项巨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保障这部分学生的基本学习权利,国家和各地方政府设立了贫困生资助政策。
以下是我国目前对于大学生贫困生的认定标准。
二、大学生贫困生标准月平均生活费低:若学生的月平均生活费(包括食物、住宿、交通、学习用品等基本开销)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可视为贫困生。
家庭人均收入低:家庭年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得出的家庭人均收入,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贫困线标准,学生可申请贫困生认定。
边远经济落后地区:来自国家划定的经济落后地区或边远地区的学生,由于地理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家庭收入往往较低,因此可被认定为贫困生。
父母下岗或无固定来源:若学生父母中有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或无法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贫困生认定。
残疾、单亲、离异家庭:家庭成员中存在残疾、单亲或离异等特殊情况,通常会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这类学生可优先认定为贫困生。
少数民族及特殊情况:少数民族学生由于文化和地域差异,有时面临额外的经济和文化适应压力。
此外,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也可纳入贫困生认定范围。
烈士、孤儿、重病家庭:烈士子女、孤儿或因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将优先认定为贫困生。
家庭突发变故或灾害:因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的学生,可申请临时贫困生认定。
三、结语贫困生资助政策旨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其全面发展。
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资助。
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贫困生的教育工作,共同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进步。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办法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条件贫困生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分为一般贫困、特殊贫困两个档次。
1、认定对象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2、认定标准及条件(1)一般贫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②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③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当地民政部门已经认定(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④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⑤月生活消费低于1000元(除个人劳动所得外);⑥家庭其他情况被学院评议小组认定家庭经济一般贫困的学生;⑦在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甚至困难情况下,努力缴清或缴纳部分学杂费。
(2)特殊贫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资助的孤儿;②家庭成员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③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④家庭经济基础较差,突遭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或家庭突变的贫困;⑤来自单亲家庭但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⑥月生活消费低于800元(除个人劳动所得外);⑦家庭其他情况被学院评议小组认定家庭经济特殊贫困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困学生,班长、支书要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1、在外租住历史;2、人际交往(含男女恋爱)中有不合理开支行为;3、穿着高端名牌服饰;4、超出经济能力范围购买电脑、数码相机、多功能手机、高端电子产品等奢侈性消费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而有困难完成学业的学生。
为了帮助这部分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都制定了一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标准。
一、家庭收入标准。
家庭收入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般来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此外,还需要考虑家庭的负债情况、固定支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家庭经济状况。
二、家庭财产状况。
除了家庭收入外,家庭的财产状况也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考量因素。
家庭的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财产情况都需要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来说,家庭的财产状况应该与家庭收入相匹配,如果家庭财产较多,但收入较低,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支出情况。
家庭的支出情况也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子女的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都需要进行综合评估。
如果家庭支出较大,但收入较低,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家庭特殊情况。
除了以上所述的标准外,家庭的特殊情况也需要进行综合考量。
比如家庭是否有重大疾病患者、残疾人员、特殊困难群体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适当的考量。
综上所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支出情况以及特殊情况等因素。
只有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才能更准确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而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希望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认定,确保帮助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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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我校的各种资助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贫困家庭学生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310元的标准,以及兄弟院校的作法和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消费情况,我校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定量标准为月生活消费低于370元。
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一般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300~370元之间,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299~230元之间,特别困难的标准为月生
活消费少于230元。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 各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若干学院认定评议小组。
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3. 全校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我校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
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到学院领取或在学生工作部主页下载。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需重新认定。
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提交《中国农业
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各学院要随时了解本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对未被认定的学生家庭因突发原因致贫或已被认定的贫困家庭脱贫的,要及时进行评议、调整。
4. 评议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5. 各学院要根据评议结果建立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