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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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9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混凝土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节混凝土强度

第三节混凝土耐久性

第三章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

第一节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

第二节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章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

第一节计量

第二节搅拌

第三节运输

第四节浇筑前的检查

第五节浇筑

第六节养护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促进技术进步,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质量控制。

第1.0.3条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包括初步控制、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实施混凝土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过对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混凝土生

产和施工过程各工序的质量检验与控制、以及合格性检验控制,使混凝土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二、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计算统计参数,应用各种质量管理图

表,掌握动态信息,控制整个生产和施工期间的混凝土质量,并遵循升级循环的方式,制订改进与提高质量的措施,完善质量控制过程,使混凝土质量稳定提高。

三、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验及试验设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技

术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

第1.0.4条对混凝土的质量控制,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混凝土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混凝土拌合物

第2.1.1条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质量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检验:

一、各种混凝土拌合物均应检验其稠度;

二、掺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检验其含气量;

三、根据需要应检验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水泥含量及均匀性。

(Ⅰ)稠度

第2.1.2条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应以坍落度或维勃稠度表示,坍落度适用于塑性和流动性混凝土拌合物,维勃稠度适用于干硬性混凝土拌合物。其检测方法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第2.1.3条混凝土拌合物根据其坍落度大小,可分为4级,并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混凝土按坍落度的分级

注:坍落度检测结果,在分级评定时,其表达取舍至临近的10mm。

第2.1.4条混凝土拌合物根据其维勃稠度大小,可分为4级,并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混凝土按维勃稠度的分级

第2.1.5条坍落度或维勃稠度的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2.1.5-1和表2.1.5-2的规定。

坍落度允许偏差

维勃稠度允许偏差

(Ⅱ)含气量

第2.1.6条掺引气型外加剂混凝土的含气量应满足设计和施工工艺的要求。根据混凝土采用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其含气量的限值不宜超过表2.1.6的规定。

掺引气型外加剂混凝土含气量的限值

第2.1.7条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与要求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应为

±1.5%。

(Ⅲ)水灰比和水泥含量

第2.1.8条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1.9条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实测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Ⅳ)均匀性

第2.1.10条混凝土拌合物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

第2.1.11条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第2.1.12条检查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时,应在搅拌机卸料过程中,从卸料流的1/4至3/4之间部位采取试样,进行试验,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中砂浆密度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8%;

二、单位体积混凝土中粗骨料含量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第二节混凝土强度

第2.2.1条普通混凝土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划分为C7.5、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45、C55、C60等12个强度等级。

第2.2.2条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第2.2.3条混凝土强度,除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分批进行合格评定外,尚应对一个统计周期内的相同等级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计算强度均值(μfcu)、标准差(σ)及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以确定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其中μfcu应符合本标准的第2.2.7条规定,σ和P应满足表2.2.3的要求。

第2.2.4条对商品混凝土厂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其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对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其统计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混凝土生产管理水平

表2.2.3

生产质量水平优良一般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N/) 商品混凝

土厂和预

制混凝土

构件厂

≤3.0≤3.5≤4.0≤5.0

集中搅拌

混凝土的

施工现场

≤3.5≤4.0≤4.5≤5.5

强度不低于规定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 商品混凝

土厂、预制

混凝土构

件厂及集

中搅拌混

凝土的施

工现场

≥95>85

第2.2.5条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和强度不低于规定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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