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长顺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益林建设管理办法修改稿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县级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明细计划,编制作业设计,于明细计划下达一个月内报上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联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调查设计第五条调查设计是公益林建设重要的基础性文件,是保障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和规范调查设计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效。
第六条公益林建设要因地制宜,调查设计选择的对象。
封山育林:选择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沙)荒地实施封山(沙)育林,根据立地条件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合理确定封禁类型和育林措施。
飞播造林:选择在宜林荒山(沙)荒地、灌木林地实施飞播造林,补充适量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集“飞、封、补、管”综合手段恢复、改善和扩大地表植被。
人工造林:选择宜林荒山(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等林地,采取人工植苗方式加快森林植被恢复,增加森林面积。
第七条调查设计由具有丙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实行调查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现行的《造林技术规程》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调查设计。
第九条调查设计成果由县级实施单位林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小班抽取和全面踏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设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条公益林建设调查设计成果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林建设任务由县级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系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工作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天保资金进行的各项公益林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公益林建设实行建设目标责任制。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全系统的公益林建设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以林业局为单位承担完成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下达的公益林建设任务。
林业局的法人为本单位公益林建设项目负责人,对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总责,并按年度计划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签定《陕西省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以林场为单位组织施工。
林场在接受林业局下达的公益林建设任务后,必须与林业局签定完成数量、质量及期限的责任合同。
第六条以林场为单位,由林业局组织对公益林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
林场按任务、质量要求,实行层层负责,逐级承包,包任务、包质量、包经费,并与每个责任者签定完成数量、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林建设合同。
第七条公益林建设合同一经签定,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
第八条各林业局要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和组织动员本单位职工参加公益林建设工程。
第九条公益林建设实行技术培训分级负责和持证上岗制度。
各林业局要对管理、技术及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第十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根据省计委、省林业厅下达的公益林建设计划任务,编制下达各林业局年度公益林建设计划任务。
第十一条年度公益林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批准。
第十二条公益林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和债务。
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后期管理办法
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后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后期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建设系指在天保工程区内实施的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营造林措施。
第三条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二章抚育管理第四条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造林第二、三年要及时进行补植(播),树种以原造林树种为准。
第五条要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工作,严格执行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文件要求的生产作业内容和规格标准,前3年每年进行2—3次抚育,刀抚和锄抚相结合,实施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抚育作业。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新造林地的管护,禁止开垦、放牧、割草、打柴等人为活动,搞好病虫及鸟鼠害防治。
第七条全面推行新造林地管护责任制,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管护经费到位、管护责任到位。
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单位或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
第八条加强公益林异地建设的管理。
公益林异地建设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与异地建设施业区所在县(市、区)签订使用林地合同(协议)并经公证处公正,合同(协议)中不仅要明确异地建设的地点、规模、造林方式和管理办法,还要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双方要切实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第九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州”的要求,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林建设的领导,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公益林建设实行县(局)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
省林业厅组织的对各地天保工程公益林核查,统一纳入年度营造林综合核查范围。
第十一条公益林建设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转发下达明细计划.各县(局、场)等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明细计划,编制作业设计,于明细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联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分为县级实施单位全面检查验收(以下称自查),省级核查验收(以下称核查),国家级抽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验收报告报省级林业部门,省级林业部门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公益林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理费用可列入公益林建设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四十条省级林业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公益林建设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公益林建设的有关数据,实行科学化、电子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林业部门要定期报送生产进度等相关信息,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及时反映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实行绩效考评机制,国家根据各省公益林建设绩效考评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省级实施单位也要根据县级实施单位绩效考评结果,安排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调查设计成果由县级实施单位林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小班抽取和全面踏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设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附件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西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宁夏、青海省(区、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三条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五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公益林建设资金。
第五章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分为县级实施单位全面检查验收(以下称自查),省级核查验收(以下称核查),国家级抽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县级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验收报告报省级林业部门,省级林业部门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
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公益林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监理费用可列入公益林建设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公益林建设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及专业调查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建设任务完成、达到调查设计成效验收年限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实施单位应按程序提请有关省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附件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西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宁夏、青海省(区、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三条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地方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结合各省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及以往年度核查考评情况,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平衡后,联合国家林业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转发下达明细计划。
各县(局、场)等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明细计划,编制作业设计,于明细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联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调查设计第八条调查设计是公益林建设重要的基础性文件,是保障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和规范调查设计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效。
第九条公益林建设要因地制宜,调查设计选择的对象。
封山育林:选择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沙)荒地实施封山(沙)育林,根据立地条件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合理确定封禁类型和育林措施;飞播造林:选择在宜林荒山(沙)荒地、灌木林地实施飞播造林,补充适量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集“飞、封、补、管”综合手段恢复、改善和扩大地表植被。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西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宁夏、青海省(区、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三条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地方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结合各省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及以往年度核查考核考评情况,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平衡后,联合国家林业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转发下达明细计划。
各县(局、场)等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明细计划,编制作业设计,于明细计划下达一个月内报上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联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调查设计第八条调查设计是公益林建设重要的基础性文件,是保障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和规范调查设计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效。
第九条公益林建设要因地制宜,调查设计选择的对象。
封山育林:选择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沙)荒地实施封山(沙)育林,根据立地条件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合理确定封禁类型和育林措施。
飞播造林:选择在宜林荒山(沙)荒地、灌木林地实施飞播造林,补充适量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集“飞、封、补、管”综合手段恢复、改善和扩大地表植被。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
天保工程管理办法
西和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西和县天保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和县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场(站)、任务到场(站)、资金到场(站)、责任到场(站)。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西和县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场(站)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八条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
各级天保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
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1—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2—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西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宁夏、青海省(区、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三条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地方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结合各省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及以往年度核查考评情况,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平衡后,联合国家林业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转发下达明细计划。
各县(局、场)等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明细计划,编制作业设计,于明细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联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调查设计第八条调查设计是公益林建设重要的基础性文件,是保障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和规范调查设计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效。
第九条公益林建设要因地制宜,调查设计选择的对象。
封山育林:选择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沙)荒地实施封山(沙)育林,根据立地条件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合理确定封禁类型和育林措施;飞播造林:选择在宜林荒山(沙)荒地、灌木林地实施飞播造林,补充适量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集“飞、封、补、管”综合手段恢复、改善和扩大地表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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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西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宁夏、青海省(区、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三条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地方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结合各省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及以往年度核查考评情况,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平衡后,联合国家林业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转发下达明细计划。
各县(局、场)等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明细计划,编制作业设计,于明细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联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调查设计第八条调查设计是公益林建设重要的基础性文件,是保障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和规范调查设计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效。
第九条公益林建设要因地制宜,调查设计选择的对象。
封山育林:选择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沙)荒地实施封山(沙)育林,根据立地条件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合理确定封禁类型和育林措施;飞播造林:选择在宜林荒山(沙)荒地、灌木林地实施飞播造林,补充适量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集“飞、封、补、管”综合手段恢复、改善和扩大地表植被。
人工造林:选择宜林荒山(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等林地,采取人工植苗方式加快森林植被恢复,增加森林面积。
第十条调查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采用飞机播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的资质),实行调查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同等条件下,实施单位要择优选用资质较高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设计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
调查设计费用可列入公益林建设成本,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现行的《造林技术规程》、《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调查设计。
第十二条调查设计成果由县级实施单位林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小班抽取和全面踏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设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三条公益林建设调查设计成果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省级林业部门可根据上年县级实施单位作业设计核查情况,区分不同的实施单位,实行免检、抽查和核查,实行核查的县级实施单位按公益林建设内容分层抽取1%进行现地核实认证,合格后审批实施。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五条除了跨区域的大面积飞播造林任务可由省、地(市)级林业部门联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外,其他公益林建设任务由县级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单位或承包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设计内容的,须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强化作业质量管理。
各县级实施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或承包人要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工序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公益林建设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禁止使用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十九条公益林建设应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
积极推广多树种配置,大力营造混交林。
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立地条件较好地段的人工造林,可选择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树种,提高林地产出率。
第二十条农村能源紧缺的地方,要在集居地周围的宜林荒山荒地营造一部分薪炭林,有效解决天然林禁伐和封山育林后当地的烧柴问题,大力推进节柴改灶,鼓励农村发展各种新型替代能源。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行公益林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报账制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承担的公益林建设任务,要优先组织本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保质保量完成。
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内部招投标制,不得擅自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三条实施单位应按照调查设计的要求,对新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抚育和管护,确保公益林建设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实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科技含量。
尤其是对立地条件差的造林配套技术,以及病虫鼠兔危害的防治技术等,要加大科技配套措施的综合应用。
第二十五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公益林建设资金。
第五章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分为县级实施单位全面检查验收(以下称自查),省级核查验收(以下称核查),国家级抽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县级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验收报告报省级林业部门,省级林业部门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
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公益林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监理费用可列入公益林建设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公益林建设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及专业调查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建设任务完成、达到调查设计成效验收年限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实施单位应按程序提请有关省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
验收的年限一般按照人工造林3年,封山育林、飞播造林5年进行,具体以调查设计确定的年限为准。
第三十条省级林业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组织对实施单位公益林建设地块的成效逐块进行检查验收。
达不到成效验收标准的,责成实施单位进一步采取补植补造等措施,直至达标后再行验收。
省级批准验收成果的相关部门和承担验收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对验收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
省级检查验收报告应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抽查。
第三十一条由于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公益林建设损毁,应按照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损毁的公益林建设进行核销。
公益林建设损毁,是指由于等级较高、破坏力较强的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鼠兔危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和森林火灾造成的灾害损失。
第三十二条损毁面积的调查须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出具损毁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损毁核销申请由实施单位向上级林业部门提出。
提交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计划、设计、施工文件、受灾等级、县级以上气象部门的气象资料和灾害发生认定书、损毁调查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省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灾情的统计、核实、核销,汇总后向国家林业局备案。
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部门提报的情况,必要时对核销的公益林建设面积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经核销后的地块,适宜继续开展公益林建设的,可重新纳入调查设计范围。
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三十六条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林建设的监督指导、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绩效考评。
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公益林建设的组织管理,落实任务,明确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公益林建设成果验收后,需要移交林权所有者管理的,实施单位应及时移交。
合股造林的,按照有关协议办理。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认真总结公益林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各项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要加强工程管理、技术、施工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工程管理设计及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工程调查设计、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与控制、栽培技术,以及调查、检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省级林业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公益林建设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公益林建设的有关数据,实行科学化、电子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林业部门要定期报送生产进度等相关信息,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及时反映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实行绩效考评机制,国家根据各省公益林建设绩效考评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
省级实施单位也要根据县级实施单位绩效考评结果,安排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
第四十三条探索公益林建设有效途径,创新机制,充分调动林区广大干部职工和林农参与公益林建设,研究森林管护与公益林建设相结合的承包模式,努力增加职工和林农收入。
第七章奖惩第四十四条对公益林建设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效差、严重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公益林建设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省级核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公益林建设资金和任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的主要依据;国家抽查结果和绩效考评,应作为对省级单位公益林建设资金和任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林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