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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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 (2)

金融控股集团将成为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热点 (11)

国际 (14)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花旗银行 (14)

美国最大的金融控股公司 (15)

日本成立全球最大金融集团 (15)

国内 (17)

我国第一家以收购形式组建的金融公司 (17)

中信模式和光大模式 (17)

中信金融控股集团将成立 (18)

招商局案例 (19)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

随着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的逐步深入和我国加入WTO进程的日益临近,我国券商面临着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而以目前我国券商的规模和实力,要想与国外的大牌投资银行一争天下,无异于舢板对航母,以卵击石。国际购并潮的风起云涌已反复证明,要在国际竞争中生存并发展,非大无以言强。审时度势,国内那些志存高远,胸怀鸿鹄之志的大券商已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战略目标及发展战略,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作为自己的远期发展目标。而相关的研究与探讨无疑对它们重新进行战略定位是有所帮助的。

何为金融控股公司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214:213的一票之差,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长达318页,共600多项条款,而正是在这个法案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而在此之前,美国只有银行控股公司的立法。该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并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在此之前,美国的法律禁止这3类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交叉持股。

在我国通常而言,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根

据国际惯例,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HoldingCompany)和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HoldingCompany)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指这类经营性控股公司,或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HoldingCompany)。在欧洲,金融集团一般都是混合性的金融集团(MixedFinancialConglomerates),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还通过控股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如英德两国金融集团都是经营性的控股公司,是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尽管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光大、平安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也存在不被人关注的以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当前如何防范、控制这类企业的金融风险已成为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要课题。

各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框架

各国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演变总体是一个由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

势,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已完成了这种过渡。

以美国为例。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和提高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取消了美国30年代大萧条时期实行的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法律,从而使美国金融业迈入一个新的时代。这项法案的特点是,它能够让每一名美国人都获得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而且能够在美国每一个城镇建立金融超级市场,提供低廉的一站式(One-Stop-Shop)服务,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在一家金融公司内办妥所有的金融交易。这场革命性的转变已重新界定金融业的行业经营界限,而金融控股公司也在美国取得了完全的合法地位。

再看英国。英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比美国要早得多。早在1986年10月,英国就实行了金融“大爆炸”(BigBang)改革,取消了经纪商和交易商两种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取消了对证券交易最低佣金的限制和非交易所成员持有交易所成员股票的限制,并使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证券交易所的活动。此次改革带来了更大的金融自由化。

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英国的清算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以致于形成了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多元化金融集团(DiversifiedFinancialConglomerates)。目前,英国的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以及汇丰、渣打等跨国银行集团的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

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已成为与德国相类似的全能银行集团。

而在德国,则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在德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以全球性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形式存在,如德意志银行集团及德累斯顿银行集团等。

日本也已于98年4月1日通过《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法案》,该法案的最大特点是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可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废除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扩大银行的经营范围。

我国台湾省“财政部长”颜庆章日前指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将于11月的最后一周草拟完成,经台湾“行政院”、“立法院”审议将于近日出炉。据悉,该草案规定证券控股公司子公司可经营证券、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证券集保、期货信托、期货等业务;银行控股公司子公司可经营银行、信用卡、票券金融、信托、外汇经纪、证券、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证券集保、期货、杠杆交易、保险相关等业务;保险控股公司子公司则可经营各项保险业务,以及证券、证券集保、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期货、杠杆交易、期货信托等业务。可见,我国台湾已从立法上允许并鼓励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

而目前在我国大陆,依然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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