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及税收(ppt 26页)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仍要求外资企业自求外汇平衡
1996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货币组织协定第8条款义务,人 民币实行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这就取消了对企业商品进口和 劳务支付、归还外偿利息和外商投资收益汇出等经常性项目国 际交易支付的所有限制,并且不实行歧视性的货币安排或多重 货币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问题
1994年中国推行分税制和工商税制改革。 这次税制改革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等6个主要税种和大部分地方税种。改 革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 外籍个人来说,除企业所得税和个别地 方税种外,其他税种已与国内企业和个 人一样,实行统一的税制。
企业所得税改革
改变过去按不同所有制分别设置税种、 税率不一、优惠各异的状况。根据发展 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继续保留。
• 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外商投入资本按牌价(官方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利润汇出则以调
剂市场汇率折算,外资企业风险增大。
• 国有企业可获计划外汇额度,并可以按官定牌价获得外汇,而外 资企业所需外汇,如自身不能平衡,只能到调剂市场上购买,且需 事先审批。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 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外资企业法的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 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 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经批准的范围 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 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 场购买。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第八讲
政府对外资企业的管理与税收
版权所有, 1997 (c) Dale Carnegie & Associates, Inc.
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政府机构
1、各级计划部门 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2、各级外经贸部门 审批协议、合同、章程等 3、企业主管部门 合营企业的中方政府主管部门,即 为中外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 4、工商、财政、税收部门 • 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合同管理、物价管理等 • 财税部门:依法征税,行使财税审计、监督和服务
外资企业法的原有关内容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 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 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 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 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
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工商税收的税种由 原来的32个减少到18个,适用于外资企 业和外籍个人的税种有12人,税制大大 简化,结构趋于合理。
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 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1、限定地区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 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经济技术开 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 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开放区、沿海开 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边境开放城市 和内陆省会城市等生产性外投资企业和 在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 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允许进场交易的限 于国内各家银行。
1996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1996年7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 这一新制度包括三项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经过申报和区 分外汇账户后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 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1998年下半年起, 外汇调剂中心陆续关闭,内外资企业统一通过外汇交易 中心买卖外汇);(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 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外汇结算账户和用于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外汇专用账户;(3)外资银行可以为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 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 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 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1994年以前中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主导方针:集中管理、统一经营
特 征:多重汇率(官方、调剂、黑市) 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外汇留成和上缴)
•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全额保留外汇。建立外汇调剂 中心,专门办理外资企业外汇买卖。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求外汇平 衡。
2000年10月31日,中 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修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和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的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 批准的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 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 批准的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 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 内市场或百度文库在国际市场购买。
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对内资企 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
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 汇市场
对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保留外汇收入,开立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外债指标,即可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不通过银行,而是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办理。
删去第二十条。
原十九、二十条内容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 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 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 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 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 国际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 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 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 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 关机关给予协助。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建立统一的个人所 得税制,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工作 的外籍人员。改革后,个人所得税规定 的费用减除额统一定为每月800元人民 币,但对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人民币。
其它税种的改革
包括完善资源税,开征土地增值税 ,取 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 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等。
1996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货币组织协定第8条款义务,人 民币实行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这就取消了对企业商品进口和 劳务支付、归还外偿利息和外商投资收益汇出等经常性项目国 际交易支付的所有限制,并且不实行歧视性的货币安排或多重 货币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问题
1994年中国推行分税制和工商税制改革。 这次税制改革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等6个主要税种和大部分地方税种。改 革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 外籍个人来说,除企业所得税和个别地 方税种外,其他税种已与国内企业和个 人一样,实行统一的税制。
企业所得税改革
改变过去按不同所有制分别设置税种、 税率不一、优惠各异的状况。根据发展 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继续保留。
• 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外商投入资本按牌价(官方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利润汇出则以调
剂市场汇率折算,外资企业风险增大。
• 国有企业可获计划外汇额度,并可以按官定牌价获得外汇,而外 资企业所需外汇,如自身不能平衡,只能到调剂市场上购买,且需 事先审批。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 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外资企业法的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 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 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经批准的范围 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 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 场购买。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第八讲
政府对外资企业的管理与税收
版权所有, 1997 (c) Dale Carnegie & Associates, Inc.
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政府机构
1、各级计划部门 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2、各级外经贸部门 审批协议、合同、章程等 3、企业主管部门 合营企业的中方政府主管部门,即 为中外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 4、工商、财政、税收部门 • 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合同管理、物价管理等 • 财税部门:依法征税,行使财税审计、监督和服务
外资企业法的原有关内容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 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 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 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 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
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工商税收的税种由 原来的32个减少到18个,适用于外资企 业和外籍个人的税种有12人,税制大大 简化,结构趋于合理。
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 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1、限定地区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 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经济技术开 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 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开放区、沿海开 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边境开放城市 和内陆省会城市等生产性外投资企业和 在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 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允许进场交易的限 于国内各家银行。
1996年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1996年7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 这一新制度包括三项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经过申报和区 分外汇账户后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 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1998年下半年起, 外汇调剂中心陆续关闭,内外资企业统一通过外汇交易 中心买卖外汇);(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 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外汇结算账户和用于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外汇专用账户;(3)外资银行可以为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 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 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 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1994年以前中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主导方针:集中管理、统一经营
特 征:多重汇率(官方、调剂、黑市) 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外汇留成和上缴)
•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全额保留外汇。建立外汇调剂 中心,专门办理外资企业外汇买卖。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求外汇平 衡。
2000年10月31日,中 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修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和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的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 批准的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 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 批准的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 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 内市场或百度文库在国际市场购买。
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对内资企 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
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 汇市场
对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保留外汇收入,开立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外债指标,即可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不通过银行,而是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办理。
删去第二十条。
原十九、二十条内容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 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 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 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 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 国际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 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 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 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 关机关给予协助。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建立统一的个人所 得税制,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工作 的外籍人员。改革后,个人所得税规定 的费用减除额统一定为每月800元人民 币,但对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人民币。
其它税种的改革
包括完善资源税,开征土地增值税 ,取 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 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