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型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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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201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1
一、政策依据及政策概述 二、普遍优惠政策内容介绍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规定
2
出台时间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文件内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费用范围、 特别事项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等
2015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97号)
细化119号文规定,明确研发费用归集 要求、申报流程及申报资料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明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 前扣除比例提至75%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0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02
研究人员 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 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04
辅助人员 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 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评价办法》 规定取得资格,即可按照优惠备案管 理进行备案享受优惠 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申 请方式、资质管理、有效期等具体内 容 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 关问题进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税〔2017〕18号)
2017年度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40号)
一、政策依据及政策概述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 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判定标准:是指以上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 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 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 的企业。
二、普通优惠政策内容介绍
(一)研发活动与行业的负面清单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三)特殊事项处理 (四)会计核算和申报要求 (五)备案须知 一
5
研发活动与行业的负面清单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 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 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 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 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 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 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 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18号) 3、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40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例:201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5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120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根 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明细表,120万元劳务费中:工资薪金86万元、 五险一金1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2万元、 职工福利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管理费6万元。如何归集人员人工费用? 答: 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则2017年甲项目可归集的外聘人员的人工费用103万 元(86+15+2),甲项目可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外聘人员费用9万元(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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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 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 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二)研发费用归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
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 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 用和生产 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 对外销售的 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 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 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 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10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 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 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1
一、政策依据及政策概述 二、普遍优惠政策内容介绍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规定
2
出台时间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文件内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费用范围、 特别事项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等
2015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97号)
细化119号文规定,明确研发费用归集 要求、申报流程及申报资料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明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 前扣除比例提至75%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0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02
研究人员 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 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04
辅助人员 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 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评价办法》 规定取得资格,即可按照优惠备案管 理进行备案享受优惠 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申 请方式、资质管理、有效期等具体内 容 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 关问题进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税〔2017〕18号)
2017年度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40号)
一、政策依据及政策概述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 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判定标准:是指以上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 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 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 的企业。
二、普通优惠政策内容介绍
(一)研发活动与行业的负面清单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三)特殊事项处理 (四)会计核算和申报要求 (五)备案须知 一
5
研发活动与行业的负面清单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 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 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 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 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 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 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 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18号) 3、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40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例:201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5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120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根 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明细表,120万元劳务费中:工资薪金86万元、 五险一金1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2万元、 职工福利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管理费6万元。如何归集人员人工费用? 答: 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则2017年甲项目可归集的外聘人员的人工费用103万 元(86+15+2),甲项目可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外聘人员费用9万元(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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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 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 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二)研发费用归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
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 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 用和生产 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 对外销售的 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 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 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 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10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 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 的仪器、设备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