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又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算啥合同类型
首先,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了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
这与传统的劳动合同不同,在传统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直接用工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三方主体关系:劳务派遣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动者、劳务派遣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
2. 劳动关系的转移: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从劳务派遣机构转移至实际用工单位,但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并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
3. 合同性质: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类型中的劳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类型的一种,但又不等同于传统的劳动合同。
4. 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5. 权利义务: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劳动合同法规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可能会受到实际用工单位的影响。
6. 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机构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承担直接责任,而实际用工单位则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承担间接责任。
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合同价款通常按照综合工日计算,如100元人民币/综合工日,这种合同价款类型反映了劳务派遣的特点,即劳务派遣机构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的是劳动力的派遣服务。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类型,它既体现了劳动法的原则,又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力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合同的特殊性,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如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解决。
劳务派遣工签订合同无效
一、背景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用人单位的滥用,劳务派遣工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劳务派遣工签订合同无效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二、案例简介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与某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一定数量的劳务派遣工。
后派遣公司与一名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现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遂要求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 案例分析(1)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②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③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在本案中,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问题:①合同未载明劳动者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信息;②合同未明确约定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权益保障内容;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明显瑕疵,属于无效合同。
(2)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用工单位也因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存在违法情形,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本案表明,劳务派遣工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时有发生。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劳务派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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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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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
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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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
先签劳务派遣再签劳动合同
一、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 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资待遇等事项。
2. 劳动合同:指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先签劳务派遣合同再签劳动合同的可行性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表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 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随后,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无禁止,但需注意以下几点:(1)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应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
(2)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确保劳动者已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
(3)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将合同副本送达劳务派遣公司,以便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监管。
三、先签劳务派遣合同再签劳动合同的优缺点优点:1. 灵活调整用工需求:实际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求调整用工规模,降低用工成本。
2. 降低劳动纠纷风险: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处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只需履行派遣协议即可。
缺点:1. 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隐患: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劳动者权益保障可能受到影响。
2.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复杂: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需确保劳动者已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增加了合同签订的复杂性。
总之,先签劳务派遣合同再签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并无禁止,但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相关事项。
企业在选择这种用工模式时,应综合考虑自身需求、劳动者权益等因素,确保合法合规。
什么是第三方合同
什么是第三方合同第三方合同是指企业将人事外包给相应的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进入企业工作时,不是和企业之间签劳动合同,而是与企业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即第三方)签劳动合同,所以员工到企业工作属于派遣性质,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
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正式劳动合同;先和劳务派遣公司(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以派遣的性质派遣到用人单位去的,是劳务派遣合同(通常叫外派员工,非正式员工)。
一般来讲没多大区别,主要是在待遇和福利上有所不同(例如没有在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比正式员工少,福利也比正式员工少等),其他一些方面(例如有否双休,节假日有无休假,具体工作时间,有无其他补贴,加班工资的计算,毁约责任等)主要要看合同上规定的内容。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共同协商一致,所签合同不显失公平,那就是有效合同,何时生效由你们三方共同协商。
第三方合同的利弊企业:通过与员工签订第三方合同,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
员工:员工与用人单位即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
员工的基本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在薪酬福利上可能会低于正式员工,风险就是企业不要你了,你不能得到经济补偿,你只能回到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新安排,你只有享受当地最低工资,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质上是劳务派遣。
签第三方合同可能原因1、你从事的工作(工种),是不是公司的主业,如果是主业,就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将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工”,是违法的;2、如果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公司根据经营实际需要,是可以将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工”;3、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你就是该公司的员工了,单位同样要为你发工资、办理社保和公积金的衔接、及继续缴费。
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合同的坏处
劳务派遣合同的坏处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
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人员。
虽然劳务派遣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为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了灵活的用工方式,但是也存在一些坏处。
首先,劳务派遣合同容易导致用工风险。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并非直接与用人单
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因此在用工关系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出现问题,用人单位往往难以直接处理,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来协调解决,增加了用工管理的难度。
其次,劳务派遣合同容易导致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受损。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与
用人单位之间的直接劳动关系较弱,他们往往难以享受到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和保障。
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削减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甚至存在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务派遣合同容易导致用工环境的不稳定。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流动性
较大,用人单位很难形成稳定的员工队伍,影响了企业的用工稳定性和生产效率。
而且劳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较短,难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合作,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合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了
灵活的用工方式,但也存在一些坏处。
因此,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合理规范劳务派遣合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用工环境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劳务派遣可以签劳务合同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务派遣与劳务合同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
劳务合同,则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条件。
”这表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然而,在实务中,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合同存在一定差异。
一方面,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合同在主体上有所不同。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而劳务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
这导致两者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差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即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疾病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劳务合同则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内容上也有所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了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而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的内容则更加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
那么,劳务派遣是否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呢?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务派遣与劳务合同在本质上都属于劳动合同,都可以签订。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公平原则: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合同双方在签订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3. 实际操作原则: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约定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的履行。
总之,劳务派遣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合同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合同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派遣到需要用工的企业上班。
企业需要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务费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
正式工指劳动者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派遣工和正式员工区别是:1、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
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
派遣工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
2、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
正式员工,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派遣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1、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2、劳务派遣制员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劳务公司或人力资源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不属于服务单位正式员工,说白了就是临时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去,主要出现在一些低下工作,如操作工等!比如你在A工作,但是A与B有协议,你与B签合同,由B派你到A工作,你与A木有合同关系,你是B的员工。
3、劳动合同制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制是与劳务派遣制等其他用工形式相对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关系近年来,劳务派遣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某些员工派遣给劳务派遣公司,以降低用工成本和管理负担。
然而,在劳动关系方面,这种安排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当用人单位选择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时,是否可以被视为解除劳动关系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劳务派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员工借给劳务派遣公司执行特定的劳动任务。
而劳动关系是指雇佣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其直接雇佣的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在解除后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
然而,在用人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称之为“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员工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派遣期间与派遣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而非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的劳动关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完全回避劳动关系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履行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义务,无论是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还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在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仍然需要履行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工资、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同时,劳务派遣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员工的权益。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员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或劳务派遣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员工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终止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
而用人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一般不会被视为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员工与派遣公司有着独立的劳动关系。
总结起来,用人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不属于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中断,而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用人单位仍然有责任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确保其获得合法的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1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区别:1. 前者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后者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到合同,身份是委派,不是用人单位正式员工。
2. 工资待遇不一样,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工与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但现实生活中劳务派遣合同工待遇比正式员工低。
3. 工作稳定:前者比较稳定,用人单位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后者用人单位可能根据经营情况和人事调整。
可能会随时解除合同。
4. 社保缴纳基数:前者,用人单位缴纳基数每年都会调整,但后者只会按当地社保缴纳基数最低那个来缴纳社保。
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劳动法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先签劳动合同再签劳务派遣合同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而劳务派遣合同则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那么,先签劳动合同再签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合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之前,必须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先签劳动合同再签劳务派遣合同是合法的: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符合法律规定。
2. 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3.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事项。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先签劳动合同再签劳务派遣合同是违法的: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二年。
2. 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强行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3. 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先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转为劳务派遣合同,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1. 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2. 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 如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总之,先签劳动合同再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维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时间
一、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关系中的核心文件,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就企业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时间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1. 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时间节点是劳动合同的法定签订期限,双方应当遵守。
2. 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时间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时间,一般是在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
具体时间节点如下:(1)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在确定派遣员工后,双方可立即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在派遣员工入职前,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可先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待派遣员工入职后,双方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3. 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办理派遣手续的时间在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双方需办理派遣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办理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2)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等手续。
(3)办理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办理派遣手续的时间一般是在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后的一周内完成。
三、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1. 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1)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派遣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
2. 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时间要求(1)在确定派遣员工后,双方应尽快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在派遣员工入职前,双方可先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3. 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办理派遣手续的时间要求(1)在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后的一周内完成派遣手续。
(2)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派遣手续办理延迟,双方应协商解决。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有的条款是哪些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的条款是哪些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确⽴⽤⼯关系后,应当签订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就是劳动合同。
也有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那么,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之间的合同需要具有哪些条款,和店铺的⼩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1、《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单位,应当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以及派遣期限、⼯作岗位等情况。
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派遣期限;(五)⼯作内容和⼯作地点;(六)⼯作岗位;(七)⽤⼯单位;(⼋)⼯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九)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本未载明以上必备条款的,劳动者可向劳动⾏政部门投诉,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1、适⽤的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适⽤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也可以是法⼈或其他实体。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会签订劳动合同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务派遣的参与主体。
劳务派遣包括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
其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则是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
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劳务派遣是否会签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尽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这是因为,劳动者实际上是在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因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
总之,劳务派遣会签订劳动合同。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二年;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4.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务派遣模式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为企业提供灵活、高效的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协议)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协议)(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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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算劳务派遣嘛法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务派遣的定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此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实际的工作关系。
接下来,我们探讨“签合同算劳务派遣吗?”这一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签订合同本身并不等同于劳务派遣。
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键在于以下三个方面:1. 劳动合同主体: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
如果合同主体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则不属于劳务派遣。
换言之,劳动者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不属于劳务派遣。
2.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需要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该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事项。
如果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则不构成劳务派遣。
3. 实际工作关系: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劳动者未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或者劳动报酬不由用工单位支付,则不属于劳务派遣。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务派遣:1. 劳动者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劳务派遣单位。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务派遣。
2.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这种情况下,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构成劳务派遣。
3.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在用工单位工作。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构成劳务派遣。
综上所述,签合同本身并不等同于劳务派遣。
要判断是否构成劳务派遣,需要综合考虑劳动合同主体、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实际工作关系等因素。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与一个公司的第三方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是那个公司的员工吗
篇一: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共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风险商业-雇员我们聘用了一家独立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前进(英译名),来为我们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除了其他方面外主要包括薪资管理、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员工的当地居住许可等等。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劳务派遣员工的信息与相关风险,请参见《风险因素——我们面临的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共同管理劳务派遣员工的风险》风险因素——我们目前的雇佣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可能受限并导致我们的劳工成本提高2007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该法于2012年12月28日被修改。
2008年9月18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该条例主要对以下几方面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种类、试用期的时间限制以及经过多久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
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生效的时间限制以及对在实施、潜在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缺乏明确的阐释,还不能确定该法对我们现行的雇佣行为和雇佣制度的影响有多大。
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的雇佣行为和雇佣制度不会或者将来不会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实施条例》,也不能向你保证我们不会遭受潜在的处罚、罚款、诉讼等。
例如,我们的外包员工实质上都来自前进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这是一家由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51job 完全控股的公司,他也向许多其他公司提供类似的服务。
前进负责管理薪资、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员工的当地居住许可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可能由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行为或疏忽,如没有支付员工工资或其他社会福利,而被认定为负有共同法律责任。
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实施过程中,遭受大量的处罚和诉讼,那我们的商业和融资状况以及由此导致的公司运营结果都会收到实质性的、负面的影响。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如果我们想要实施员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或保密协议,那我们必须要在条款有效期间内,每月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直至条款期间届满,这样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费用。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即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求解答,第三方是啥意思与第三方签劳动协议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即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求解答,第三方是啥意思与第三方签劳动协议应聘人员一经录用即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求解答,第三方是啥意思第三方合同是指企业将,员工进入企业工作时,不是和企业之间签劳动合同,而是与企业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即第三方)签劳动合同,所以员工到企业工作属于派遣性质,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
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正式劳动合同;先和劳务派遣公司(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以派遣的性质派遣到用人单位去的,是劳务派遣合同(通常叫外派员工,非正式员工)。
一般来讲没多大区别,主要是在待遇和福利上有所不同(例如没有在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比正式员工少,福利也比正式员工少等),其他一些方面(例如有否双休,节假日有无休假,具体工作时间,有无其他补贴,加班工资的计算,毁约责任等)主要要看合同上规定的内容。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共同协商一致,所签合同不显失公平,那就是有效合同,何时生效由你们三方共同协商。
为什么与第三方劳动公司签合同你的这种情况是目前很多用人单位都采取的一种方式,虽已签订合同但又不约定工资且合同文本还不在你手,你现在的这种情况对你是极为不利的。
目前你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你是否还需要在这里继续干下去,选择的结果不同那么解决此问题采取的方式强烈程度将有所不同,当然也直接影伐到你的最终结果。
与第三方公司签合同是什么意思呢?这是劳务派遣用工。
就是你公司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再将你委派到你的现单位,你的现单位是实际用工方,由此形成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三方。
你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两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他们之间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来确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用工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骸,向被迫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用工方负责实际用工和对劳动者的管理。
该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范,受劳动法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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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一、专题界定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1. 劳务派遣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务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
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
2. 劳务派遣企业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案例分析案例1 劳务派遣组织应该有合法主体资格【案例】杨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
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在2002年后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
2002年5月底,杨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
原公司仍保留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继续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的工作并不顺利。
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
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
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2004年8月,杨先生不回派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
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决定。
【评析】据查,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
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北京2004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
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本案中,原企业在没有派遣资格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且没有签订派遣协议,是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2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案例】2002年2月,明子经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w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w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5000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
如代表处通知w公司解聘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税前工资2万元。
2003年11月11日代表处因结构调整,通知明子自即日起解除工作关系。
明子在解除工作同时领取了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他要求代表处按季度考核办法支付考核奖16700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
2003年12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
w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
【评析】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上海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
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
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
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
最后,派遣公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案例3 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案例】劳务派遣公司a按实际用人单位b的要求招聘劳动者甲,并与甲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将甲派往实际用人单位b公司培训半年,培训合格的直接留在b公司工作。
工作一年后,甲认为b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向a公司提出换家公司。
a公司非常为难,因为甲是特殊技术工人,除了b公司以外,没有哪家公司需要甲。
而甲又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服务期协议是与a签订的而不是与b签订的,他对b公司没有服务期的义务。
a公司要求甲履行服务期协议,到b公司去上班,甲执意不从,并且天天到a公司上班,并称自己在履行服务期协议,弄得a公司哭笑不得。
甲应向哪个单位履行服务期的义务?遇到这类纠纷,a公司和b公司应该如何解决?【评析】专家认为:甲应向a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
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b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b公司。
他现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
a、b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和b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b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a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比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了b公司5万元,a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
案例4 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应该不同吗?【案例】王女士被自己所在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担任文书职务,她很快就适应了岗位要求。
但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就产生了郁闷感,在a公司她总是“低人一头”,工作再出色,她的工资、奖金水平一直是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种的正式员工薪水的一半,而且a公司平时的职工福利,如旅游、休假等也从来没有她的份。
由于她是劳务派遣工,还常常受到上司和同事不同程度的歧视。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当受到劳动待遇和精神上的歧视,以此为据,王女士将a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
王女士不服,又将a公司告入法院,要求“同工同等待遇”。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般民事关系,王女士要求实现“同工同待遇”的劳动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中,派遣“身份”成关键。
双方对申诉事实均无异议。
王女士认为尽管自己是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但是她在法律上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在a公司的工作是自己履行劳动义务的事实行为,而自己相对地也应当享受劳动权利。
仲裁庭和人民法院对于王女士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认为按照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王女士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a公司仅是依据一份“劳务协议”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这不是《劳动法》可以调整的,故仲裁庭与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不利于王女士的裁决和判决。
劳务派遣中同等劳动不同等待遇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却做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
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
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
法律对此一定要有特殊规定,否则劳动者难以采用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案例5 劳务工也该有加班费【案例】林先生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本市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b公司担任办公大楼的保安。
半年后,林先生向b公司要求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上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b公司只依照双方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
无奈中的林先生只得将自己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经过仲裁庭调查,查明林先生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
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履行为林先生缴付社会保险金等义务并且从未安排其在节假日加班为由进行答辩,b公司则抗辩称:无论是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其与林先生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自己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且自己与林先生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都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应当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且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仲裁庭多次调解不成,最终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林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评析】本案林先生作为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但是究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b公司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呢?仲裁庭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于劳务派遣加班费事先没有约定而产生的争议,在现实生活里还是不少。
由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高,处理结果争议大的不利后果。
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二为一的时候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
因此,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理根据的,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实践操作。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也不利于责任分担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