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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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实
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承包行为,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X政办〔X〕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XX县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
(一)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再次另行发包的;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人,并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三)设置招标标段明显不合理,经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
二、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中的专
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行为;建设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建设工程挂靠是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企业的资质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一)施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
1.除依法分包外,施工企业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3.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或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中3人以上与承包单位间无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的;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其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由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二)施工分包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劳务分包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4.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5.劳务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三、对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的处理意见
(一)建设工程存在肢解发包行为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属政府投资项目抄报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查处;
(二)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经查属实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本县企业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3个月,外进X企业清退出XX建筑市场并上报省建设厅;
四、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责任,特别是国有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承发包、现场管理、工期进度、人员到岗、分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主体限期整改,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保重点项目又好又快推进。
(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严格实施每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备查。施工企业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汇总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报县建筑业管理处。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