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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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XX]1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XX年8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关于肢解发包行为的界定标准

关于肢解发包行为的界定标准

关于肢解发包行为的界定标准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质量条例又对肢解发包的概念界定为:建设单位将一个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该界定比较原则,操作起来不好把握。

关键是如何理解“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这句话的含义。

根据法律设定该规则的目的--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理解,其含义应当是如果建筑工程一个承包单位有能力承包,建设单位就不应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样可防止几个单位由于施工中配合不密切而影响工程的质量。

因此,承包单位的承包能力是判断建设单位是否肢解工程发包的关键。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完成的工程,肢解成几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不同的承包单位,就属于肢解发包的行为。

判定承包单位的承包(施工)能力,应按照主管部门给企业规定的承包范围进行判定。

属于承包单位承包范围的,就说明能够独立完成。

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其承包范围按照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承包不同高度、不同面积、不同跨度的建筑工程。

而建筑工程又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

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

对于各类建筑工程,只要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符合建筑工程的高度、面积或跨度的要求,其建筑工程所包含的上述内容,建设单位都应当发包给一个建筑施工企业,而不应将其内容分别发包。

对于建筑工程不包括的内容,例如钢结构工程,设单位可以而且应当单独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

否则,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就构成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承包建筑工程内容之外的工程,也会构成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任务的行为。

浅析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及转包

浅析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及转包

浅析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及转包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李胜利肢解发包、违法分包与转包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明文禁止的建设工程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准确理解这三个概念对建筑企业进行合法经营,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概念的理解入手,整理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厘清相关问题,以期能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肢解发包1、肢解发包的定义《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大法明确禁止肢解发包行为,其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根据这两条的定义可知,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最小单位,确保建设工程的必要部分在一个承包单位来完成,以此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中承包单位的有序竞争。

2、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进行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规定在《建筑法》第65条(内容为:“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从这两条可知,肢解发包是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的法律规范,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2019年,住建部发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有比较大的调整。

具体如下: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处理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由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安全质量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作了明确规定,然实际施行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转包、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界限及与劳务分包等相关概念的区别还存在模糊之处,有待进一步探讨。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以收缴。

本文就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如何界定及处理的原作一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建设工程活动的规范和该类纠纷的处理。

一、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相互区别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

转让后,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

转包的外在形式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非常相似,乃至有学者认为:“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建设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

建设⼯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对于建设⼯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建设⼯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进⼀步加强⼯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按照《建筑法》第⼆⼗⼋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程后,对该⼯程不派出项⽬管理班⼦,不进⾏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承包义务,⽆论是将承包的⼯程全部转包给他⼈,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的,均属违法的转包⾏为。

按照《建筑法》第⼆⼗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进⾏分包,但实⾏施⼯总承包的,建筑⼯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程再分包。

凡违反上述条件之⼀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本条例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建设⼯程竣⼯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三)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件;(五)有施⼯单位签署的⼯程保修书。

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

第⼆⼗五条施⼯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程。

禁⽌施⼯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单位的名义承揽⼯程。

禁⽌施⼯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程。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第一部分分包一、概念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的条件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三、违法分包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④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⑤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⑥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

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四、分包的类型(一)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定性以及处理措施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定性以及处理措施

建设⼯程⾮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定性以及处理措施实践中⾮法转包⾏为主要有: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让给他⼈的;等等。

违法分包⾏为的情形有: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等等。

关于建设⼯程⾮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定性以及处理措施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转包、违法分包⾏为的法律界定1、实践中⾮法转包⾏为主要包括以下⼏种:(1)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让给他⼈的;(2)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程⾏为。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程未派出项⽬管理班⼦或其技术管理⼈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平的,以转包⾏为论处。

2、违法分包⾏为的⼏种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主体结构的施⼯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程再分包的。

总承包⼈将部分建设⼯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分包⼈在⼯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也不以违法分包论。

⼆、⾮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1、《建筑法》、《合同法》都明确禁⽌承包单位将建设⼯程⾮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的⾏为⽆效,⼈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

3、对于⽆效合同的处理——⽆效的合同⾃始没有法律效⼒。

当法院在审理后确认合同⽆效的情形下,当事⼈之间不再依照原合同继续履⾏,那么原合同中约定取得的财产也不可能再实际取得。

将这部分没有实际存在的所得也予以收缴显然加重了当事⼈的负担,扩⼤了法律后果。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大全)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大全)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大全)第一篇: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大全)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第一部分分包一、概念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的条件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三、违法分包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④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⑤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⑥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肢解发包、违法直接发包、违反法定发包程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四)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五)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六)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建市[2014]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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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实
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承包行为,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X政办〔X〕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XX县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
(一)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再次另行发包的;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人,并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三)设置招标标段明显不合理,经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

二、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中的专
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行为;建设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建设工程挂靠是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企业的资质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一)施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
1.除依法分包外,施工企业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3.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或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中3人以上与承包单位间无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的;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其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由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二)施工分包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劳务分包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4.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5.劳务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三、对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的处理意见
(一)建设工程存在肢解发包行为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属政府投资项目抄报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查处;
(二)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经查属实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本县企业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3个月,外进X企业清退出XX建筑市场并上报省建设厅;
四、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责任,特别是国有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承发包、现场管理、工期进度、人员到岗、分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主体限期整改,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保重点项目又好又快推进。

(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严格实施每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备查。

施工企业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汇总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报县建筑业管理处。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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