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发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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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概念、意义、内容、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广大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概念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是指,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建设工程项目直接由发起机构完成招标、评标、合同签订、工程建设和投运等全过程,避免了繁琐的手续和中间环节的干扰。

二、意义通过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可以有效避免影响项目建设的中间人员的干扰,减少了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提高了建设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益。

此外,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还可以优化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效率。

三、内容1.项目调研和立项阶段,要对项目进行全面调研,并确定项目的技术要求、投资计划、项目设计要求等。

2.招标和评标阶段,要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公开招标,并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评审,并确定招标结果。

3.合同签订阶段,要对合同进行审核和签字,并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4.工程建设阶段,要依据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监理工作。

5.结算和验收阶段,要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和验收,并完成结算工作。

四、实施过程1.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需要建设工程发起机构负责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各项工作。

2.招标工作应当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审,并命名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工作,招标结果也应当进行公开。

3.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工程,并执行监理工作。

4.在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五、实施中的注意事项1.要严格审批所有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统一性。

2.合同签订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合同内容,避免因重视生效时间而忽视合同实际内容的情况。

3.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4.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建立高效的验收机制,切实保障验收质量。

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

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

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一、前言工程直接发包是指委托方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一种做法。

为了规范和监督工程直接发包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制定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工程直接发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2. 透明公正:工程直接发包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暗箱操作,确保公平竞争。

3. 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和任务,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 精细管理:对工程直接发包的各个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

5. 风险控制:对工程直接发包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三、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委托方制定工程项目计划,确定工程范围、时间、预算等基本情况。

2. 招标公告:委托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布工程直接发包信息,吸引潜在施工单位参与竞标。

3. 投标报价:潜在施工单位根据招标信息准备投标文件,提交报价等相关资料。

4. 开标评标:委托方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5. 签订合同:委托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直接发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标准要求等内容。

6. 实施施工: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7. 监督检查:委托方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8. 结算验收:工程完成后,委托方与中标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和验收,支付相应报酬。

四、管理要求1. 招标公告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工程范围、施工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不得存在模糊和含糊之处。

2. 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不实之处,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

3. 委托方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4. 中标单位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安全防护,保障施工安全。

5. 工程直接发包过程中如有纠纷,应当依法解决,不得私自调整合同内容。

住建部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

住建部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

住建部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建设工程的日益复杂,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逐渐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工程承发包活动,保障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住建部制定了《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并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施行。

二、承包人的资格1. 承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注册资金、业绩等级、技术人员等要求。

2. 承包人应具备独立承包的能力,可以独立进行工程施工或管理。

3. 承包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对工程项目负责。

三、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发包人有权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包人,签订合同并监督其履约情况。

2.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充足的信息和资源,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3. 发包人应当保障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工程问题。

四、合同签订1.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期、价格、质量标准等内容。

2. 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全面性和行使性。

3. 合同中应当约定变更、索赔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合同的履行。

五、工程承包管理1. 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合同要求履行工程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时完工。

2. 工程承包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3. 工程承包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六、工程发包管理1. 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2. 工程发包人应当做好工程进度的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3. 工程发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质量监督和评估1. 工程承包人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工程发包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3.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共同努力,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八、争议解决1. 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办法(含全套表格)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办法(含全套表格)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招投标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各个环节的项目发包。

第三条新开工项目发包,工程单项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承包单位;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零星工程项目发包,可通过议标或委托评审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及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公司监察部对工程项目发包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技术部为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和发包组织部门。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第六条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项目招标:1、公司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有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预算部经理、技术部主管工程师、相关专业工程师及监察部组成,必要时邀请公司以外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招标文件由技术部主办,按程序报批。

技术部具体负责组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工作。

技术部负责主办施工合同。

2、按照招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司原则上采取邀请招标。

具体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及地方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3、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要求每月25日前由工程部根据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需要提前三个月提出招标计划。

4、推荐、考察评审、初选投标、邀请招标施工单位:1)由工程部及公司各部门根据现场工程施工质量、配合情况等,择优推荐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推荐表》交技术部,技术部按照分类建立施工单位信息资源库,由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工程需要提取单位进行考察。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发包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重点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112号令《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秩序,维护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

具体业务委托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发包第五条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发包登记。

第六条工程发包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包。

第七条鼓励发包单位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发包。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发包单位,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发包:(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具有工程招标发包业绩;(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工程发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工程总承包等。

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

单位工程必须整体一次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九条工程发包交易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交易管理机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可以议标或直接发包:(一)单项临时、辅助性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价格预计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保密、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工程。

最新-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精品

最新-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精品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直接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发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带有保密级别的项目立项批文);(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抢险救灾的;(四)采用特定专利(具有专利证书并在专利保护期内)和专有技术(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证明)的;(五)续建工程因施工现场场地狭小,无法通过招标按排另外单位进行施工,申请由原单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六)工程项目属外资(含港澳台)、个体、民营企业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七)其它特殊情况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办理直接发包相关手续。

第四条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经市(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次批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在市(县)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二)在市(县)招标办登记办理监理招标手续;(三)工程项目具备直接发包条件的,填写《南京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申请表》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发包(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发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等)报送市(县)招标办;(四)市(县)招标办经办人收到申请后,于五日内进行核对调查,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市招标办主任审核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五)待申请批准后,发包人须提交工程承包人的《承包申请书》及投标许可证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经市(县)招标办核准的承包通知书;(七)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承包通知书签定发承包合同,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七日内,由发包人向市(县)招标办备案。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预防施工发包与承包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中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项目发包。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招标发包方式。

招标人依法通过招标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投标人。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施工能力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承包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包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分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的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第八条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进行分包。

总承包单位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作业单位。

第九条鼓励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采用相关行业示范文本。

—2—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建设工程施工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履行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为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等义务。

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秩序,维护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

具体业务委托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发包第五条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发包登记。

第六条工程发包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包。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组建招标投标工作机构,并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工期、质量要求、投资限额、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向发包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向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直接发包第十五条省重点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项目领域,直接发包作为一种发包方式,具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况和管理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直接发包活动。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直接发包的条件1、项目已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2、发包方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和支付能力,并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3、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相关审查。

4、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包括“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等。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发包程序1、发包方应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审批文件、资金落实证明、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等。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批准直接发包;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发包方原因,并要求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调整发包方式。

3、获得批准后,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4、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承包方的选择1、发包方应通过对承包方的资质、信誉、业绩、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方。

2、鼓励发包方优先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承包方,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监督管理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是指发包人直接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施工能力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直接发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直接发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发包条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发包人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资格;(二)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建设工程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四)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相应的资金来源;(五)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相应的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

第八条发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资格,包括法人资格、相应的资金实力和项目管理能力等。

第九条发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承包人资格第十条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施工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

第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四、发包程序第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的发包资格和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精编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精编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办法1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2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页脚内容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实施工程发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房屋维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三)公平、公正、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编制、审核(鉴定)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施工图预算与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第六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其它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工程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其他费用、税金按照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布与承包双方面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各尖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秘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以包与承包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竟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就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第七条投标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12/25 【大中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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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发包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0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2 3·································第二章项目发包基本程序················5······························第三章施工项目发包程序···················7····························第四章设计项目发包程序·····················9·························第五章监理项目发包程序························11······················采供项目发包程序··························第六章13·············································第七章工程发包的日常管理13 ·········································第八章附则······················14···································表项目招标申请表(GCGL-03)········15··········)····················项目招标审批业务流程(GCGL-表0316 ····························投标单位考察评价意见表(GCGL-表04)···18 ························)招标项目标底编制报告审批表(GCGL-表05·20·····················)招标项目标底编制报告审批流程(GCGL-表05·21··················表工程()招标文件审批表(GCGL-06)·······23···············工程()招标文件审批流程(GCGL-表06)·······24 ············工程()投标单位推荐表(GCGL-表07)·············25·········初选考察()单位审批表(GCGL-表08)················27·····GCGL-)投标单位审批表(表09)····················初选(29 ·······················)选定()中标单位审批表(GCGL-表10··31··················)施工投标单位考察评分标准(GCGL-表11 ········33 ·············12设计投标单位考察评分标准(GCGL-表)···············35 ········监理投标单位考察评分标准(GCGL-表13)····················37····)························GCGL-采供投标单位考察评分标准(表1439···················表投标邀请函(GCGL-15)······························41 ·································)表中标通知书(GCGL-16················43····)表设备审批表(延续采供材料/GCGL-1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使招投标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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