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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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概念、意义、内容、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广大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概念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是指,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建设工程项目直接由发起机构完成招标、评标、合同签订、工程建设和投运等全过程,避免了繁琐的手续和中间环节的干扰。

二、意义通过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可以有效避免影响项目建设的中间人员的干扰,减少了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提高了建设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益。

此外,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还可以优化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效率。

三、内容1.项目调研和立项阶段,要对项目进行全面调研,并确定项目的技术要求、投资计划、项目设计要求等。

2.招标和评标阶段,要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公开招标,并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评审,并确定招标结果。

3.合同签订阶段,要对合同进行审核和签字,并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4.工程建设阶段,要依据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监理工作。

5.结算和验收阶段,要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和验收,并完成结算工作。

四、实施过程1.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需要建设工程发起机构负责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各项工作。

2.招标工作应当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审,并命名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工作,招标结果也应当进行公开。

3.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工程,并执行监理工作。

4.在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五、实施中的注意事项1.要严格审批所有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统一性。

2.合同签订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合同内容,避免因重视生效时间而忽视合同实际内容的情况。

3.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4.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建立高效的验收机制,切实保障验收质量。

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

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

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一、前言工程直接发包是指委托方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一种做法。

为了规范和监督工程直接发包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制定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工程直接发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2. 透明公正:工程直接发包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暗箱操作,确保公平竞争。

3. 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和任务,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 精细管理:对工程直接发包的各个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

5. 风险控制:对工程直接发包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三、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委托方制定工程项目计划,确定工程范围、时间、预算等基本情况。

2. 招标公告:委托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布工程直接发包信息,吸引潜在施工单位参与竞标。

3. 投标报价:潜在施工单位根据招标信息准备投标文件,提交报价等相关资料。

4. 开标评标:委托方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5. 签订合同:委托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直接发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标准要求等内容。

6. 实施施工: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7. 监督检查:委托方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8. 结算验收:工程完成后,委托方与中标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和验收,支付相应报酬。

四、管理要求1. 招标公告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工程范围、施工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不得存在模糊和含糊之处。

2. 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不实之处,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

3. 委托方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4. 中标单位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安全防护,保障施工安全。

5. 工程直接发包过程中如有纠纷,应当依法解决,不得私自调整合同内容。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任务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承包商完成的法律行为。

这一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技术要求,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发包制度至关重要。

一、发包前的准备工作在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确定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等基本情况。

2. 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

3. 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4. 制定详细的发包计划,包括工程量清单、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

二、发包方式的选择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发包。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保证发包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三、发包文件的编制发包文件是指导承包商参与投标的重要依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和发包范围。

2. 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3. 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6.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四、投标与评标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五、中标与合同签订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合同价款等内容。

六、工程实施与监督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同时,承包商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七、工程验收与结算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八、争议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范本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都应当严格遵守发包制度,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住建部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

住建部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

住建部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建设工程的日益复杂,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逐渐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工程承发包活动,保障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住建部制定了《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并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施行。

二、承包人的资格1. 承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注册资金、业绩等级、技术人员等要求。

2. 承包人应具备独立承包的能力,可以独立进行工程施工或管理。

3. 承包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对工程项目负责。

三、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发包人有权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包人,签订合同并监督其履约情况。

2.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充足的信息和资源,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3. 发包人应当保障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工程问题。

四、合同签订1.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期、价格、质量标准等内容。

2. 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全面性和行使性。

3. 合同中应当约定变更、索赔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合同的履行。

五、工程承包管理1. 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合同要求履行工程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时完工。

2. 工程承包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3. 工程承包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六、工程发包管理1. 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2. 工程发包人应当做好工程进度的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3. 工程发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质量监督和评估1. 工程承包人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工程发包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3.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共同努力,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八、争议解决1. 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新-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精品

最新-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精品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直接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发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带有保密级别的项目立项批文);(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抢险救灾的;(四)采用特定专利(具有专利证书并在专利保护期内)和专有技术(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证明)的;(五)续建工程因施工现场场地狭小,无法通过招标按排另外单位进行施工,申请由原单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六)工程项目属外资(含港澳台)、个体、民营企业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七)其它特殊情况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办理直接发包相关手续。

第四条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经市(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次批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在市(县)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二)在市(县)招标办登记办理监理招标手续;(三)工程项目具备直接发包条件的,填写《南京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申请表》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发包(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发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等)报送市(县)招标办;(四)市(县)招标办经办人收到申请后,于五日内进行核对调查,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市招标办主任审核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五)待申请批准后,发包人须提交工程承包人的《承包申请书》及投标许可证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经市(县)招标办核准的承包通知书;(七)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承包通知书签定发承包合同,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七日内,由发包人向市(县)招标办备案。

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秩序,维护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

具体业务委托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发包第五条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发包登记。

第六条工程发包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包。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组建招标投标工作机构,并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工期、质量要求、投资限额、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向发包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向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直接发包第十五条省重点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1.03•【文号】建市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项目领域,直接发包作为一种发包方式,具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况和管理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直接发包活动。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直接发包的条件1、项目已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2、发包方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和支付能力,并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3、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相关审查。

4、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包括“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等。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发包程序1、发包方应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审批文件、资金落实证明、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等。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批准直接发包;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发包方原因,并要求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调整发包方式。

3、获得批准后,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4、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承包方的选择1、发包方应通过对承包方的资质、信誉、业绩、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方。

2、鼓励发包方优先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承包方,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监督管理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是指发包人直接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施工能力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直接发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直接发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发包条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发包人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资格;(二)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建设工程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四)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相应的资金来源;(五)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相应的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

第八条发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资格,包括法人资格、相应的资金实力和项目管理能力等。

第九条发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承包人资格第十条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施工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

第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四、发包程序第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的发包资格和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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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布与承包双方面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各尖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秘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以包与承包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竟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就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第七条投标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12/25 【大中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城堡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城堡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一 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 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 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 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 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 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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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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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 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
为 28 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 在接到
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 价工程师签字 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 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 价鉴定中 有意抬高 压低价格 情节严重的 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 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 压低价格或者 提供虚假报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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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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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 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是什么?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是什么?

A person has at least one dream, and there is a reason to be stro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是什么?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是什么呢?这是许多建设承包人想要了解的问题。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有营业执照、生产资质、产品生产许可证及银行开户证明等。

发包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也要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管理、监理人员等。

接下来,让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知识,供您阅读。

一、工程发包管理1、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2、发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为了加强对发包方的资质管理,文件规定发包方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②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③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②③条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3、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对于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②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③具有工程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等。

4、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②工程项目已列人年度建设计划;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④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⑤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如果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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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招投标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各个环节的项目发包。

第三条新开工项目发包,工程单项估算价在万元以上(含万元),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承包单位;万元以下(不含万元)零星工程项目发包,可通过议标或委托评审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及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公司监察部对工程项目发包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技术部为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和发包组织部门。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第六条万元以上(含万元)工程项目招标:1、公司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有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预算部经理、技术部主管工程师、相关专业工程师及监察部组成,必要时邀请公司以外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招标文件由技术部主办,按程序报批。

技术部具体负责组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工作。

技术部负责主办施工合同。

2、按照招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司原则上采取邀请招标。

具体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及地方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3、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要求每月25日前由工程部根据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需要提前三个月提出招标计划。

4、推荐、考察评审、初选投标、邀请招标施工单位:1)由工程部及公司各部门根据现场工程施工质量、配合情况等,择优推荐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推荐表》交技术部,技术部按照分类建立施工单位信息资源库,由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工程需要提取单位进行考察。

考察单位不少于5家。

2)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由投标单位报送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企业信誉、业绩等预审资料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由技术部填写《初选考察施工单位审核流程表》,报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批。

3)对施工单位的考察,由技术部组织招投标工作小组实施。

对施工单位的考察实行打分制,由考察小组人员根据考察情况,如实填写《考察施工单位打分表》,按照考察打分情况由考察小组写出书面考察意见,报送公司研究确定。

技术部根据考察施工单位的打分高低依次选取投标单位,填制《初选投标施工单位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

应建立回避机制,推荐者对所推荐的队伍免于打分。

4)经确定的投标单位,由技术部发出《投标邀请函》。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选择5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选择3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招标。

5、由技术部按照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具体步骤如下:1)报建:技术部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主管政府部门统一格式),经总经理批准,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建设管理机关”)审批;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填写投标申请书(投一),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会签确认、总经理批准后,报送建设管理机关备案;技术部编制招标申请书(招一)、招标文件(招二)及招标须知(招三)。

招一、招二及招标须知必须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进行会签、总经理批准后,送建设管理机关审批、备案。

2)发标、踏勘现场:技术部组织,公司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参加发标。

投标人投标前应保密、禁止串通,否则甲方将取消其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踏勘现场由技术部组织,工程部、投标人参加。

3)截标:按照规定自发标之日起至截标,编制标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天;4)图纸答疑:由技术部主管工程师、招标主管(或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各专业工程师,会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

5)编制标底:造价招标的工程,由预算部组织标底的编制工作,开标前不得泄漏标底。

6)制定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参照市建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办法》,由技术部主管工程师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拟订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办法,技术部经理审核、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复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批准。

7)开标、评标、定标:由公司成立评标小组,评标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为公司招标工作小组人员。

也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外请2-3名专家参与技术标的评定工作。

评标、定标依照《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办法》执行。

8)中标通知:定标后7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

凡报送“招一”、“招二”文件的招标工程,在建设管理机关招标办办理“中标通知书”(主管政府部门规定格式);未报送的子项招标工程,按公司制定的“中标通知书”(招四)格式办理;定标后28日内签订施工合同。

9)投标保证金:为了保证招投标过程的严肃性,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投标造价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可使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

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收取。

10)资料押金:招标发放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押金,金额由技术部根据发放图纸资料的数量确定,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收取,开标后图纸资料退还后押金退还。

11)履约保证金,中标施工单位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少于合同额的10%。

第七条万元以内零星工程项目发包: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总承包合同中未包含的单项工程或者甲方拟分包的单项工程,该项工程没有施工图设计或在原施工图设计中注明甲方自理或由专业公司设计的,工程部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提前6个月向技术部提出供应施工图纸的计划,并在该项目计划开工前3个月提出选定队伍要求。

预算部应负责该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的补充或调整。

2、由工程部及公司各部门根据现场工程施工质量、配合情况等,择优推荐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推荐表》交技术部。

3、由被推荐单位报送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企业信誉、业绩等预审资料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由技术部填写《初选考察施工单位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

4、对施工单位的考察,由技术部组织实施。

对施工单位的考察实行打分制,由考察小组人员根据考察情况,如实填写《考察施工单位打分表》,按照考察打分情况由考察小组写出书面考察意见,按程序报批。

技术部根据考察施工单位的打分高低依次选取施工单位,填制《初选投标施工单位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

5、由技术部组织议标。

对各施工单位各自进行的报价、质量、工期、优惠承诺及信誉等综合比较打分,填写《选定施工单位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

6、选定施工单位后15日内签订施工合同。

第三章工程设计发包第八条工程设计发包包括:工程测绘设计、规划设计、勘察设计、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景观设计发包及专项工程设计(内外装饰设计,强弱电专项设计、消防、玻璃幕墙专项设计等)。

第九条设计费用在万元以上(含万元)设计任务发包:1、推荐、考察评审、初选和邀请投标设计单位。

1)由公司各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等,择优推荐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单位推荐表》交技术部。

技术部按照分类建立设计单位信息资源库,由技术部根据招标工程需要提取设计单位进行考察。

考察单位不少于5家。

2)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由投标单位报送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企业信誉、业绩等预审资料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由技术部填写《初选考察设计单位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

3)对设计单位的考察,由技术部组织实施。

对设计单位的考察实行打分制,由考察小组人员根据考察情况,如实填写《考察设计单位打分表》,按照考察打分情况由考察小组写出书面考察意见,按程序报批。

技术部根据考察设计单位的打分高低依次选取投标单位,填制《初选设计投标单位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

4)经确定的投标单位,由技术部发出《投标邀请函》。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选择5家以上设计单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选择3家以上设计单位进行招标。

2、招标、发标、踏勘、投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合同。

1)招标文件:技术部负责拟订工程设计任务书、招标文件及招标须知,按程序报批。

2)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办法:技术部主管工程师拟订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办法,技术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批准。

3)发标、现场踏勘:技术部对初选的投标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技术部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4)投标保证金:技术部对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收取投标保证金。

5)截标:按照规定,自发标之日起至截标,编制标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

6)评标、定标:技术部按招标文件的时间约定组织评标、定标。

7)中标通知:技术部对定标单位在7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

8)设计合同:技术部对中标单位在15日内签订设计合同。

3、技术部可直接向具有承担能力、信誉好、实力强的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

4、邀请招标必须在三个以上单位进行,有条件的项目可以邀请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设计单位参加。

5、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是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

6、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设计综合说明书;2)设计内容及图纸;3)设计工期;4)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5)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6)设计进度、收费及付款方法;7)服务承诺;8)优惠条件。

7、设计评标小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预算部经理、工程部经理、技术部经理和专业工程师以及监察部组成评标小组评标,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

1)根据设计方案优劣(技术是否先进、工艺是否合理、功能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及建筑艺术水平等)、经济效益好坏、设计进度快慢、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条件,进行对比、评标。

2)经过评标小组严格、认真评审后,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对有特殊要求的零星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项目,技术部可按程序审批后,直接委托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费用在万元以下的规划、勘察、设计任务发包:1、技术部负责拟订工程设计任务书,按程序报批。

2、由公司各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等,择优推荐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单位推荐表》交技术部。

3、由被推荐单位报送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企业信誉、业绩等预审资料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由技术部填写《初选设计单位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

4、对设计单位的考察,由技术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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