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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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鲁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精神,加快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构建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使命担当,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低碳根基,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年均增长6%左右,报废机动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50万辆,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

到203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亿吨,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总体居于全国前列。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已于2001年4月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4月6日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三)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四)对城市垃圾、河(渠)道泥沙、农林水产废弃物等其他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经济相结合,做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的协调、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科技、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税务、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已于2001年4月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4月6日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三)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四)对城市垃圾、河(渠)道泥沙、农林水产废弃物等其他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经济相结合,做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的协调、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科技、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税务、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工作。

重大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省财政应当从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25•【字号】鲁经贸资字[1998]264号•【施行日期】199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贸资字[1998]264号)各市地经(贸)委、电业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和国家五部委《关于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计机轻[1995]2372号)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管理,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现将《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以下简称综合利用电厂(站)的管理,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及我省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利用电厂(站)是指凡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和煤矸石(热值在12550千焦/千克以下)、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或利用上述燃料和资源实行热电联产的,符合国家1996年颁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所有的综合利用电厂(站)。

二、申报条件第四条综合利用电厂(站)要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人员,有完备的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等手段。

第五条综合利用电厂(站)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的政策和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

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26号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各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

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在省内有分支机构并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三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近三年内从事目录内相关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业绩不低于3项。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评价机构与所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建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经贸委(经委)、节能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青岛市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和《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及其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初审、监管等工作。

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所在市负责。

青岛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青岛市负责。

各市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报省经贸委备案。

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认定企业财政财务方面的监督管理。

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认定企业或产品税收方面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和内容,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集中审定。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6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县属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和产生、排放工业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和产品的登记认定按照《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凡产生工业废弃物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当有包括以下内容的资源综合利用章节:(一)工业废弃物的种类、名称、产生量、污染及危害情况;(二)国内外对该废弃物的利用情况综述、利用途径优化分析和效益分析。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论证的资源综合利用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对于分期建设的主体工程,可以先部分投产,但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必须与全部工程同时投产。

第六条产生、排放工业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全市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编制包括废弃物的年度利用量、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及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废弃物的排放、污染和利用情况,确定我市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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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录
附录一:
代码 1010 1020 1021 1022 1023 1030 1040 1041 1042 1050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60 1061 1062 1070 1080 1090 1100 1110 1120 1130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二)本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调查的补充,是对各市经贸委(资源综合 利用和环保产业管理部门)统计调查的综合要求,各市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 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各市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上报山东省经贸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噪音与振动控制设备
台(套) 10
固体废物处理设备
台(套) 11
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设备 台(套) 12
环保药剂与材料

13
环境监测仪器仪表
台(套) 1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由附录三目录内企业填报。 2、此表保留两位小数。 3、企业类型见附录四指标解释。 4、核对关系:07=08+09+10+11+12+14
二、青岛 1、环保设备(产品)生产(19) 青岛荏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电子仪器总厂有限公司 青岛钰泉环保有限公司 青岛清泉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华欧海水淡化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 青岛新奥兰环保净化设备厂 青岛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化工废渣 其中:硫酸渣 磷石膏
炉渣 尾矿 废水 废气 废钢铁 废玻璃 废纸 废塑料 废橡胶 废棉 林业次小薪材及三剩物 河(渠)道泥沙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9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9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92号2004年12月31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按照下放权限,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的要求,现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提出如下改进意见:一、下放审批权限,规范申请审批程序(一)当年预计及上年实际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省局审批管理,500万元以下的由市或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市、县级的审批权限。

每年一季度前,应完成当年度减免退税审批工作。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退税应即时审批。

(二)资源综合利用减免退税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申请审批减免退税的,应填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表》(附表1,一式四份)报基层国税机关,并附报以下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省(市)经贸委、省(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及认定证书复印件;③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含产品抽样单的《检验报告》(原件);④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按照现行规定,非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等不参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产品,可不报送第②项资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不必报送第③项资料;未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可不报送第④项资料。

青岛市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青发改节能[2010]33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的通知
(青发改节能[2010]338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5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7〕264号)规定要求,现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调整公布如下:
一、拟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15日或10月15日前将认定申报材料(一式七份;目录详见附件一,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区、市发改局初审;各区、市发改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附件二)上签
署初审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鲁人社字〔2022〕115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有关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把资源综合利用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锐意进取,创新工作,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鼓励先进,推动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再上新水平,省政府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科研院所(协会、机构)和检验检测单位,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和市级以下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

(二)表彰名额全省评选表彰先进单位80个。

每个市推荐先进单位不超过8个,其中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协会、机构)和检验检测单位不低于3个。

每个省直单位推荐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协会、机构)和检验检测单位不超过2个。

二、评选条件(一)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了创新性的政策措施,思路清晰,亮点突出,特色明显,在推动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方面成效显著。

(二)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的检验检测,先进技术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三)遵守《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资源综合利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社会公众形象好,可为同类型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供有益借鉴。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鲁财资环〔2021〕42号•【施行日期】2022.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海洋发展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海洋局2021年1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第三章资金管理监督第四章附则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在环保领域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环境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等工作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海洋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的批复-鲁政字〔2016〕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的批复-鲁政字〔2016〕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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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的批复
鲁政字〔2016〕20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你们《关于批复〈山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的请示》(鲁发改农经〔2016〕88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省政府原则同意《山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负责印发并牵头组织实施。

要通过实施《规划》,加快形成以水资源节约为前提,水系连通、雨洪利用为重点,综合治理、生态保护为支撑,集跨流域调水大动脉、防洪调度大通道、生态保护大格局于一体的省级现代“T型”骨干水网,着力提高水资源保障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为实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坚实支撑。

二、市、县级政府对本地区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依据《规划》编制区域内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具体工程、布局和时序安排等,促进《规划》落地生效。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评价,确保目标任务实现。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结束——。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材料的有关说明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材料的有关说明

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材料的有关说明各有关企业:根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要求,现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材料中部分内容做出说明,请各有关企业对照各自的申报材料按照要求认真准备。

一、申报材料的封皮1、封皮前上部分标题统一定为:“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材料”(黑体,小一号字,分行居中)2、封皮后下写:公司名称,二00九年**月(分行居中。

宋体小二号字)二、企业的红头请示文件:1、标题确定为:“关于申请认定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报告”(黑体,小二)2、请示文件的正文内容至少包括:企业简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概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以及符合政策情况。

3、其中“符合政策情况”格式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山东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

(涉及增值税优惠的,应写明:)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符合第几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即征即退、减半征收;涉及所得税优惠的,应写明: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第几类第几条规定及规定内容,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表》1、表格中企业基本情况、综合利用产品、资源情况填报上一年度实际情况。

2、表格中的日期格式举例:2008年8月8日。

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表》中企业申报依据。

举例说明:某建材企业申报产品即符合增值税优惠又符合所得税优惠的该表中企业申报依据应填写:(1)山东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2)《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几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即征即退、减半征收。

(完整版)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完整版)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三)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四)对城市垃圾、河(渠)道泥沙、农林水产废弃物等其他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经济相结合,做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的协调、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科技、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税务、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工作。

重大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省财政应当从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和公布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项目目录。

山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2006年山东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2006年山东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2006年山东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鲁经贸字[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2006年山东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经贸字[2006]54号)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省各行办、协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现将《2006年山东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经贸委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2006年山东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要点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年,是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对完成“十一五”时期的节约降耗目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要在2005年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建设节约型社会现场会议精神,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大力开展节约降耗,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以发展循环经济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关键,以法制为保障,建立健全资源节约机制,切实转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使全社会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明显增强,重点行业、企业和产品的能耗、物耗水平明显降低,资源的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4.5%;万元GDP水耗降低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8%;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7;每公顷建设用地产出GDP提高到150万元以上,每增加亿元GDP土地增量降低到18公顷以下。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正文:----------------------------------------------------------------------------------------------------------------------------------------------------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1997年5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资源的浪费与破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包括:(一)对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共生、伴生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二)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三)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四)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四条市、县(市、区)经济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计划、科技、建设、地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第五条资源综合利用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国家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资源的行为有检举与控告的权利。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八条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核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其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有关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济南市发布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

济南市发布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

济南市发布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
王法伦
【期刊名称】《中国物资再生》
【年(卷),期】1998(000)008
【总页数】1页(P4)
【作者】王法伦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5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解读《实施细则》要点 [J], 肖莉
2.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J],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正《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J],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云南省发布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实施细则 [J], 见图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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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15
•【字号】青发改节能[2013]119号
•【施行日期】2013.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关问题的
通知
(青发改节能[2013]119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上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文件中,应当包含"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情况"等内容。

应详细说明生产装置(主要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和产地,以及生产装置单线生产能力、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设计规模等情况。

二、企业上报材料中,废弃资源供应合作合同(或协议)、购进废弃资源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综合利用企业和关联单位生产资质等应提供原件的扫描件。

三、利用建筑废物、石粉末、碎屑、尾矿等生产预拌砂浆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当在生产现场自行配套建设综合利用生产装置。

对外购或合作生产人工砂代替天然河砂的均不再受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已经取得认定证书的,有效期满并尚未自行配套建设综合利用生产装置的,不再换发新证书。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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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作者: 管理员来源: 兖州节能办更新日期:2010-2-21 阅读次数:372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和〘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及其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初审、监管等工作。

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所在市负责。

青岛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由青岛市负责。

各市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报省经贸委备案。

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认定企业财政财务方面的监督管理。

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认定企业或产品税收方面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和内容,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集中审定。

第五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第六条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七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按规定内容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须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符合相关规定,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的原料、燃料来源稳定、可靠,至少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内的生产需要。

(四)有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并建立了规范的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报表等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等手段,财务、统计等管理体系健全。

(五)企业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八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臵。

(二)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市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臵。

(三)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四)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臵装机容量。

第九条认定内容(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核准或备案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料(燃料)、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原料(燃料)来源和可靠性;(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第十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企业申报制度。

第十一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经贸委(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市经贸委(经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组织进行材料审查。

(一)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备;(二)审查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三)审查企业所用原料(燃料)、产品等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范围。

第十三条市经贸委(经委)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市经贸委(经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现场检查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受理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时:(一)查看有关台帐。

核实企业生产中原料(燃料)使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

(二)查看有关技术、工艺及设备。

检查企业生产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及设备(包括原料、燃料自动给料显示和记录装臵等)的情况。

(三)查看产品质量。

核查企业产品质量相关记录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抽查情况。

(四)了解相关联企业情况等。

第十五条市经贸委(经委)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征求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初审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批进行。

上半年受理时间截止到4月底,6月底以前完成认定;下半年受理时间截止到10月底,12月底以前完成认定。

第十七条各市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需要对现场进行复查的,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各市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需要对综合利用量进行检测的,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检测机构,在评审认定前进行检测,检测标准、方法须使用国家、省或行业公布的标准和方法。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应将需检测的企业名单等信息通知市经贸委(经委)等部门。

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将抽样检测有关事项事先通知被检测企业。

第十九条市经贸委(经委)接到抽样检测通知后,要做好本市企业抽样检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国税等部门对抽样进行监督和确认。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在接到抽样检测任务书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抽样。

检测机构在现场抽样时:(一)首先核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原料(燃料)和产品、设备名称和型号与申请的是否一致,不一致时不予抽样,并及时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汇报。

(二)被抽样的产品必须是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电厂锅炉必须正在运行),否则,不予抽样。

(三)各种原料、燃料、半成品、成品的取样应执行相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一条抽样完毕后,检测机构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并交经贸和国税部门及企业的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检测建材产品时,应采用DB37/T266-1999〘建材产品中废渣掺加量的测定方法 X-射线荧光分析法〙。

检测内容主要包括:废渣掺加量及产品质量等。

第二十三条检测完成后,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召开认定评审会。

评审会应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等,对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评议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第二十五条省经贸委根据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认定文件,省经贸委依据认定文件给认定企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申请复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

企业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经贸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对综合利用资源无法稳定供应的,要及时清理。

各级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经贸部门的信息沟通,尤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表彰先进,批评落后。

同时,根据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状况、产业政策调整、技术进步水平等,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修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及优惠政策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省经贸委每年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进行抽检。

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条市经贸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条件,每年要对已通过认定的企业进行年检,并于每年的4月底以前将年检情况报送省经贸委。

第三十一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

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市经贸委(经委)报告,由省经贸委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市经贸委(经委)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经贸委(经委)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认定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省财政、税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十五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按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时间要求,重新进行申报。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认定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市经贸委(经委)提交补办申请,到省经贸委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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