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储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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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物资的储存、整理、保管、保养,物资发放的凭证审核,物资的账簿管理等事项。
第二条物资验收合格后,填写“物资入库单”,第一联由开票人员留存,第二联由采购人员留存,第三联由物资部转送规划财务部留存,第四联由库房管理人员留存。
第三条接收入库、验收合格后的物资,库房管理人员应对物资进行整理,保管。
(一) 库房管理人员将货物按品种、类别放入固定位置的货架,在《物资登记卡》(悬挂在物资上的卡片,要求物资部提供确切名称)上登卡,每天下班前将当天入库信息输入ERP系统。
(二) 物资部对库房物资进行统一编号。(建议编号采取“四号定位”法:第一位表示库房的编号;第二位表示库房分区或货架的编号;第三位表示货架层次编号;第四位表示物资垛位编号。)
(三) 仓库布局合理,货架纵成线、横成条,标记鲜明,道路畅通。严禁混堆乱放,标明不明。
(四) 库房管理人员将物资按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要求分别堆放。维持原包装,保证物资外型及内在质量不受损坏。
(五) 易燃或有剧毒物资,应存入专门仓库和库位,严禁火种和闲人入内。
(六) 保管好各类物资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质保书、出厂合格证等。
第四条根据物资的物理、化学性能定期进行保养。
(一) 易爆易碎物资,做好防爆、防碎损保养。
(二) 易锈物资,定期作好防锈涂油处理。
(三) (物资部可根据保养实际情况填写相应措施)
第五条安全库存管理:库房管理人员判断物资是否低于设定的安全库存,如果发现低于安全库存,产生安全库存报警警报,报经部门主任同意后,采取相关措施。
第六条仓库物资的发放规定
(一) 库房管理人员审核发放物资的各类凭证,包括审核凭证填写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凭证审核合格后,库房管理人员发货。
(二) “物资出库单”当月有效(一般以当月结账截止日期25日为界),过期作废。
(三) 库房管理人员发货准确、及时。发货数量、型号、规格当面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