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通知(温建发2013年195号)(关于高支模验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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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建安[2006]27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建安[2006]27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建安[2006]27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为了保证我省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省建设厅决定加强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6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脚手架用扣件的生产企业和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1、本省境内扣件的生产企业或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外省的扣件生产企业可以在我省任意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办理备案手续;2、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科)具体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并将有关备案材料及时抄报省建设安全站。

3、备案的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上公布,备案手续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4、2006年6月1日起,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扣件。

二、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的资料1、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以下简称为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

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沧建安[2015]13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沧建安〔2015〕13号各县(市、区)安监站(办),市区各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市政府办印发的《沧州市区域性质量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现场准入(一)档案留存。

钢管、扣件进入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会同劳务分包单位对钢管、扣件产权单位(购置钢管扣件的使用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提供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等进行查验,并将有关资料复印留存。

(二)产品检测。

查验产权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齐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会同劳务分包、产权单位等,在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每一个单位工程现场的扣件(包括旋转扣件、对接扣件、直角扣件)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并封存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当一个单位工程现场出现一家以上产权单位或生产厂家时,应分别取样复检。

钢管、扣件复检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将复检报告留存。

对复检不合格的钢管和扣件,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验收签字。

检测复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要对钢管扣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单各企业自行制作)。

验收合格后,本批次钢管扣件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二、强化使用管理(一)建立台账。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按照不同产权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分类堆放,安排专人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品种、数量、进出场时间、使用管理情况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2011范文合集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2011范文合集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2011范文合集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46号各有关单位:近期,市总站组织开展了一次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专项检测,抽检结果令人担忧,反映出市区建设工程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做如下强调:一、钢管、扣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生产单位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并对其质量负责;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钢管、扣件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钢管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扣件必须采用可锻铸铁制作,其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租赁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购买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钢管、扣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必须质量合格并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对出租的钢管、扣件,要与租用单位签订质量协议,租赁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应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品的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三、各建设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所属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的管理,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8号)、《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2006)的要求,认真做好如下工作:1、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2011年3月29日文号:榕建综【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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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
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遏制事故的发
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的通知》(榕消[2010]233号)、《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
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闽建科[2004]19号)、《建筑
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福建省建筑施
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
理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
理的通知.doc
1、落地式外脚手架专项整治检查评分表.doc
2、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整治检查评分表.doc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落地式外脚手架专项整治检查评分表
注:1、发现脚手架钢木、钢竹混合搭设或竹脚手架搭设单排架,检查评分表计零分
2、每项最多扣减分数不大于该项应得分数。

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整治检查评分表
注:1、发现脚手架钢木、钢竹混合搭设,检查评分表计零分
2、每项最多扣减分数不大于该项应得分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1〕7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在我厅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底座、可调托撑等主要构配件,存在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材质锈蚀严重、安装及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对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为切实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的有关规定。

二、对在本省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一)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

凡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工地现场。

(二)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抽样复试,抽检数量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扣件在每次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钢管等其它构配件使用前,也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能使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脚手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脚手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精神,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用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实际使用现状,现将加强本市钢管、扣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标准规范钢管、扣件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08)、《直缝电焊钢管》(GB13793-2008)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相关技术要求。

钢管应采用ф48.3×3.6mm规格。

单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二、加强对钢管、扣件生产、租赁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一)向本市建设工地提供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应取得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备案证书。

(二)在开展钢管、扣件租赁业务时,应使用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并接受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

(三)在向施工项目供应钢管、扣件时,应同时提供行业协会印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四)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企业须获得相应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采购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

用于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的钢管必须进行色标标识,由钢管租赁单位负责涂刷黄色油漆(费用计入租赁成本)。

不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的钢管、扣件不得出租。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及密目式安全网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材料及安全帽、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及密目式安全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材料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场前,应查验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与产品供应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对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各种质保资料不齐全的产品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二、严格实行施工现场钢管、扣件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前检测制度。

自2011年11月1日起,凡进入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抽取材料样本,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其进行质量安全性能检测,(抽样检测标准数量要求见附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或产品,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计算和控制,当钢管的外观尺寸、壁厚存在规范允许范围内的负偏差时,必须按实际抽检尺寸、壁厚进行计算。

四、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台帐,详细记载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来源、购买和租赁数量、每批次进场后的检测检验报告和产品原始资料等情况,并明确专人定期对使用的钢管、扣件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凡达不到安全使用条件的要及时作报废处理。

五、租赁企业要加强对钢管、扣件和密目式安全网的质量管理,不得向施工单位出租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和密目式安全网。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 为何订立此规定?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在建筑施工中广泛应用,能够供应强大的支撑力,在施工中起到至关紧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施工现场存在各种不安全和风险,必需订立管理规定,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减少工作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使用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进行施工的全部人员,包含工地负责人、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3. 管理标准3.1 施工前准备•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场合进行安全评估,并订立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

•各类机械设备应依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施工人员应参加必需的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消防设备已配备齐全,并进行有效使用。

3.2 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必需依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进行地基开挖和基础预埋时,确保支撑体系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对支撑体系进行稳固性检查。

•钢管支撑体系的搭设和拆除必需由专业人员操作,并依照相关标准进行。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除去。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安全装备,不得擅自转变工作方式或作业程序。

3.3 施工结束•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恢复现场秩序。

•每个工作班组的负责人应记录施工中显现的安全事故和问题,并及时报告相关人员。

•相关人员应及时对施工过程中显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提高安全施工水平。

4. 考核标准针对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的施工,进行以下考核标准:4.1 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施工现场是否依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操作,施工人员是否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消防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并有效使用。

•是否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安全装备并正确使用。

4.2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掌控•钢管支撑体系搭设和拆除是否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符合相关标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5]1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2015年春节后,我市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按要求使用外径、壁厚等符合规定的钢管扣件。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钢管扣件进场抽检、复验及新开工项目钢管的外径、壁厚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停工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参建主体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结束——。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7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在我厅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底座、可调托撑等主要构配件,存在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材质锈蚀严重、安装及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对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为切实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的有关规定。

二、对在本省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一)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

凡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工地现场。

(二)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抽样复试,抽检数量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扣件在每次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钢管等其它构配件使用前,也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能使用。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是一种常见的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临时支撑体系。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工作品质,必须遵循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介绍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 安全准备工作在施工之前,必须进行安全准备工作,包括:1.完善施工计划: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

2.安全培训:为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工期合理:避免加班、连续作业,确保工人充分休息,避免疲劳作业。

3. 施工安全措施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的施工安全措施包括:3.1. 建立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包括规定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进出,严格管理施工现场秩序,避免事故的发生。

3.2. 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1.安全带:要求所有上高处作业的工人佩戴安全带,并由特定的人员进行检查。

2.安全网和安全吊篮:对于高层建筑,安装安全网和安全吊篮,保护工人的安全。

3.安全警示标语: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语,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3.3. 安全施工环境保持安全的施工环境,包括:1.扣件钢管的清洁:保持扣件钢管的表面清洁,避免污垢和杂质,避免摩擦力的增加,从而降低扣件的破坏。

2.地面平整:保持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区域的地面平整,清理杂物,防止人和物品滑倒或滑落。

3.安全照明:在施工现场设置光线充足的照明设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

3.4. 施工作业安全控制对作业进行安全控制,包括:1.扣件钢管的使用管理:规范钢管的使用,不得随意使用数量不足或有损伤、松动的钢管进行扣接。

2.扣件钢管的安装质量:严格控制安装过程,杜绝安装中扣件出现位移,扣接紧松程度不合适等问题。

3.工人的守则:要求工人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进行操作,避免错误操作,错误穿戴等失误。

4.实时监护:对作业过程进行实时监护,并定期进行巡检检查。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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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

(ABC)A、降低其工资B、降低福利待遇C、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D、吊扣相关证书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BCD)A、同时计划B、同时设计C、同时施工D、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

(BC)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C、防消结合D、综合治理4、【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ABCD)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C、节能环保D、综合治理5、【多选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要求,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AC)A、监测频次B、监测方向C、预警标准D、监测过程6、【多选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BC)A、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B、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C、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D、年龄不超过65周岁7、【多选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京建发[2018]397号)规定,下列属于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是()。

(ABD)A、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B、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C、深基坑未设置挡水台D、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检测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即投入使用8、【多选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订立目的为保障工地施工安全,规范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的施工过程,降低工人伤亡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使用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要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为施工安全供应必需的条件和支持。

2.监理人员要乐观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看法。

3.施工人员务必遵守本规定,严格依照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四条设计与方案1.施工单位需提前编制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的施工方案,确保安全可靠。

2.施工前,需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并订立认真的施工设计图纸,包含钢管支撑的位置、数量、规格等。

第五条料子与设备1.所使用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料子必需符合相关标准,质量合格。

2.料子验收合格后,要进行登记并进行特地标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料子可追溯。

第六条人员培训1.全部参加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的施工人员,必需具有相关的施工操作资质,并经过专业的培训,掌握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技巧。

2.施工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签署安全承诺书。

第七条施工现场布置1.施工现场应依据施工方案进行合理布置,保证施工区域的安全通道、紧急疏散通道的畅通。

2.确保现场有清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指示工人遵守安全规范。

第三章施工操作规范第八条施工工序掌控1.施工单位要依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分施工工序,做好前序工作的清理和检查,确保施工场合的平整和清洁。

2.各个工序之间要合理协调,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九条施工人员防护1.施工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护鞋、安全带等。

2.使用高处作业设备时,必需采取安全措施,如扶梯、安全绳等,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条施工料子保护1.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料子质量的掌控,保证施工料子的存放、保护和使用符合标准要求。

关于进一步强化脚手架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质安[2007]03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脚手架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质安[2007]03号)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质安[2007]0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脚手架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大建设”的深入,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悬挑脚手架使用越来越广泛,为进一步加强脚手架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搭设质量,确保使用安全,结合我市目前实际,在原有脚手架专项治理的基础上,提出如下专项治理要求:1、在我市搭设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从8月10日起,必须满足以下专项治理要求1)一次悬挑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0M, 一根悬挑梁承受一跨荷载,悬挑梁材料提倡选用工字钢,在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下,悬挑槽钢型号不小于16号,工字钢型号不小于14号;选用14号槽钢做悬挑梁时,悬挑高度在满足设计的前提下,不得超过15米。

2)为了确保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与悬挑梁之间不发生滑移,悬挑梁必须在合适的位置设置高度不低于10cm的短肢。

3)悬挑层架体与建筑结构之间间隙应使用木板封闭严实,防止物体坠落。

4)高层龙门架和人货电梯接料平台应编制专项设计计算方案,严格控制首次落地和悬挑的高度,严禁不分高度,一搭到顶。

2、脚手架劳务分包单位承接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编制、审批手续齐全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搭设,严禁脚手架劳务公司自行编制模板支撑系统方案。

3、实行脚手架工程缺陷报告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脚手架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公司发现下列等情况要及时向我站报告。

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及时报告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1)擅自搭设毛竹脚手架;2)脚手架防护高度未超出作业面;3)悬挑脚手架悬挑材料不符合要求;4)悬挑脚手架悬挑高度超高。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排除隐患。

各脚手架劳务分包单位于8月10日前将《脚手架隐患排查表》上报我站。

特此通知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二OO七年八月三日抄报:省建设厅,市建委,安列常委抄送:三县建管(设)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3.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

3.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考核大纲1.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点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1.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1.1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7号令)1.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16《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1.1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1.1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1.1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承揽工程范围的规定1.20《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1.2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安监总局第13号令)1.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1.2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24《关于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90号)1.25《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1.2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77号修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27《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266号)1.28《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17号)1.29《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1.30《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1.31《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1.32《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6号)1.33《北京市建筑起重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京建发〔2015〕339号)1.3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4〕270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68号)1.36《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14〕4号)1.3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195号)1.38《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354号)1.39《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等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436号)1.40《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1.41《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1.42《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11〕4号)1.43《北京市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4〕14号)1.44《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1.45《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京建发〔2018〕397号)1.4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1.47《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1.4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1.49《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1.50《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京建发〔2019〕13号)1.51《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727号)1.5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1.5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的通知》(京建法〔2012〕24号)1.5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1.55《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8〕4号)1.5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9号)1.57《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京建发〔2015〕70号)1.58了解现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要点2.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2.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关于加强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肯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推广应用通知》 个人见解

《关于加强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肯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推广应用通知》 个人见解

------《关于加强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肯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推广应用通知》的个人见解近段时间在网上看到各地区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台关于支模架及外脚手架的管理通知总结后有感写了如下见解:1.本通知是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2020年6月17日发文,但此通知无发行文号,作为正式的公文,应有一定行文规则才具行政效力。

才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此种通知作为接受单位是否要行执行,执行的必要性是否具有法律的依据,像建设部发2018.37号令才有法律依据。

2.通知中第四大点关于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体系,必须使用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撑体系,都是违背建办质(2018)31号的具体要求的,在支模架体系的选择作规定,只是要求对超危工程进行论证。

个人认为把扣件式、碗扣式、承插式、门式、钢柱式等排除在外,这种做法有悖于建办质2018.31号通知的精神。

我个人是业主方单位,又做超危支模架方案编制多年,从之前钢管扣件开始到碗扣式到盘扣式,我都做过,实际施工下来,没有一个工程出现过支模架坍塌事故,出现事故的也是无方案施工或施工单位没有认真按方案施工。

公司检查,业主检查,监理检查到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到位的都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本人还认为只用一种盘扣作为本地区的超危支模架体系还有必要论证吗?国家还需要费时、费力、费财的组织专家编制,相应的钢管扣件,碗扣架,门式架,承插式架等规范。

说句不好听的话叫“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3.从我个人的从业执业经历看,工具式支模架体系应用在异型结构异型楼、板面中是很难做好的,像在平行体系中突然发现的斜梁,披层面种,用行梁结构中,最后到支模架系的上部,就采用了普通的钢管扣件连接入。

此种方案很不合理,但现实存在。

我还是认为按建办质(2018)31号通知通过论证,专家把关。

各方重视,认真执行方案,才是解决事故出现的关键。

4.从经济的角度看,像这种文件的执行也不符合国家现阶段对实体企业减负的大政方针要求。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 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

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

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 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2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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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3〕195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发生了多起模板支撑架倒塌的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保证施工安全,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质〔2009〕8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进一步加强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是指采用钢管扣件搭设的混凝土模板工程的支撑体系,分为普通模板支撑架和高大模板支撑架。

扣件式钢管高大模板支撑架(以下简称高支模)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安全技术规范及专项方案的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我市高大支模工程的适用范围:
1、高度超过4m(含4 m)以上,或跨度超过12m(含12 m)以上,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架;
2、高度1.2m(含1.2m)以上或截面大于0.45㎡(含0.45㎡)以上的的梁、厚度250mm以上(含250mm)的板、高度大于2m的斜面结构、支架支承面坡度大于12%的坡道、厚度大于500mm墙体等模板支架;
3、形体比较复杂混凝土结构的模板支架。

二、钢管扣件质量管理
钢管应使用Q235普通钢管,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钢管、扣件及可调托座(顶托)应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及报废制度,应及时进行防锈、除锈、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护保养,对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情况的构配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三、方案编制与论证管理
(一)模板支撑架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由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应按规定程序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

专项方案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内容应齐全完整,计算准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盲目套用其他既有方案。

(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应加强对专项方案的审批把关,凡内容空洞,套用痕迹明显,严重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一律不予审批通过。

(三)高大支模工程,施工企业要组织本企业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核,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通过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四、搭设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模板支撑架搭设作业人员应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架子工)资格证书,且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模板支撑架搭设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凡不具备资格的,严禁进场作业。

五、搭设和拆除管理
(一)模板支撑架应采用钢管和扣件搭设,严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设; 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严禁钢管扣件和工具式脚手架混合搭设。

(二)模板支撑架搭设前,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
应当根据专项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模板支撑架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

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四)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专项方案的要求搭设模板支撑架,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五)支撑架的钢管立杆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和采用套接(非扣件连接)方式。

(六)高大支模的搭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专项方案的要求,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立杆纵、横向间距不应大于900mm。

2、模板支架的钢管应采用标准规格48 3.5 mm,壁厚不得小于3mm。

3、对于反梁需在初凝之前完成浇注的结构,相邻二跨的梁板计算施工荷载时应附加倾倒荷载2KN/㎡。

4、立杆稳定性验算值控制在允许值的80%以内。

5、纵、横向水平杆与立杆连接时,双扣件抗滑移承载力取值控制在10KN以内。

下列情况不得采用扣件支承荷载,应在立杆顶面设置可调托座(顶托)直接传力:
(1)计算梁底需要设置双立杆及以上立杆的;
(2)计算立杆间距少于700mm的;
(3)梁高度大于1.4m的或梁截面积大于0.7㎡的;
(4)板厚度大于300mm的;
(5)架体高度大于8m的。

6、可调托座(顶托)与钢管立杆交接处应设置横向水平杆,托座(顶托)顶距离水平杆的高度不应大于200mm。

梁底立杆严禁采用单立杆,应至少设置双立杆及以上立杆,按梁宽均匀设置,间距宜在200mm,其偏差不应大于25mm。

7、高大支模搭设前,高度超过1米的大梁及折算厚度超过300的板,其立杆必须根据方案搭设要求全数弹墨线放样定位。

架体高度大于8m的,其立杆根据方案搭设要求全数弹墨线放样定位。

(七)架体高度大于4m的,柱、墙板与梁板混凝土应分二次浇筑。

(八)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进行模板支撑架拆除;拆除的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应有组织运输,严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六、验收管理
(一)模板支撑架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企业和项目部两级技术人员(包括质量、安全、施工等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验收合格,经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严禁在混凝土浇注后进行补签。

高大支模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由企业指定的技术负责人签置混凝土浇筑令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二)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
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三)模板支撑架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现场应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的通知》要求建立安全台账,包括模板支架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表3.4.1)、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表3.4.2)、模板支架工程安全技术综合验收表(表3.4.3)等。

七、监督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监理单位要在模板支撑架搭设过程中重点检查实际搭设情况与方案的符合性,在验收合格并签置混凝土浇筑令后,方可同意浇筑混凝土。

同时,加强对模板支撑架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做好对高大模板支撑架及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从严查处。

(四)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除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与我委已发文件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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