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南府规〔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经营性土地,并统筹、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工作。
各城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工业仓储用地,并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回建安置、产业用地的收储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信、住建、国资、林业、生态、人社、投促、城管综合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南府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南府规〔2018〕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补强工业短板,解决我市急需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问题,根据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等文件要求和精神,现就我市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围绕我市“工业强市、产业旺市”战略,优化我市工业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淘汰落后、低效工业用地,促进全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得到充分利用。
各单位、部门要认清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
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主导,按属地主管的原则,因地施策,分别制定辖区内的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符合行业特征;鼓励各地在审慎推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案,尤其是要加大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力度,消除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
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将纳入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综合考评体系中。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储备土地管理范围内,对储备土地的出让、流转、使用、退回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储备土地是指依法被划定为储备用途,在城市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起到保障发展、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作用的土地。
第二章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储备土地应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土局等规定的城市规划确定的需要予以储备和管理;(二)合理布局:储备土地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三)科学管理:储备土地管理应科学、规范,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四)审慎出让:储备土地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出让过程的透明度;(五)分类管理:储备土地应根据不同用途和区域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管理和综合利用;(六)合法合规:储备土地管理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划定与登记第五条市、县规土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划定,明确储备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等。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土地规划的要求,将储备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面积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储备土地的信息,做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及时调整。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出让和流转第八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过公开竞拍、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最终出让方。
第九条储备土地出让应符合土地规划及储备土地的用途,不得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开发。
第十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股权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储备土地作为一种有效的土地管理手段,对于合理规划城市发展、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规范储备土地的运作流程,提高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储备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
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储备土地的管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保储备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与规划要求相一致。
(二)政府主导原则储备土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市场运作原则在储备土地的取得、开发、供应等环节,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四)节约集约原则加强对储备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储备土地的管理过程中,应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得到满足。
四、储备土地的取得(一)依法收回对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到期未续期的土地等,依法予以收回。
(二)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转让,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土地纳入储备。
(四)征收对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土地,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将其纳入储备。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一)土地平整对储备土地进行场地平整,清除地上附着物,达到“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等开发条件。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储备土地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4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监管委的日常工作;(二)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专家库的综合监督管理;(四)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南府办[2010]169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10〕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南发〔2010〕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和县(区)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机构”),依法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
各县(区)、乡(镇、街道)具体行使农村经营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协商;(二)审查指导;(三)公布;(四)订立合同;(五)备案。
第四条承包方需要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与受让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
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书面意向(或者形成合同草案)后,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对受让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以便对流转双方开展协商和签订流转合同进行指导。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储备土地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稳定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一)储备土地的定义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并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等;2、拟定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4、负责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审批和监管工作;2、对储备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进行管理;3、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2、审核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建设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3、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储备土地的收购(一)收购计划的制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储备土地收购计划,并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收购程序1、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
2、实地调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评估作价。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收购价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桂政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全区土地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辖区内的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筹融资计划。
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自治区本级的土地储备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做好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照管理权限对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履行监管职责,并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2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者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投资审批、项目规划储备、建设实施稽察以及日常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监检查等职责。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民生性、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主要涉及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和公共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县区发展、改善民生工程以及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等领域的项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2号2004年1月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划拨用地用于集资建房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单位仍有空余的住宅用地;二、集资建房户为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
第三条因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城市公益项目实施的原因,拆除未进行房改的住宅房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对被拆迁的住宅用地与其他非住宅用地等面积置换,作为被拆迁户的集资房建设用地。
第四条国有改制企业、困难企业、破产优化重建企业因安置在册职工居住的需要,经规划、国土、房改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国家建房标准调整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但须按非经营性土地出让程序补办出让手续。
第五条调整的集资建房用地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本规定下发后,新增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集资房建设。
已批准调整其他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的单位,五年内不再批准新的划拨用地。
第七条经批准的集资建房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非本单位职工购买集资房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南府办[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53号)、《关于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144号)要求,为加快我市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使查处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通过进一步开展查处闲置土地专项行动,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切实解决“有地无项目用,有项目无地用”的结构性供地失调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南宁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清理处置工作。
组长:钱学明副市长副组长:黄润斌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秦赣江市财政局局长高新市建委主任封宁市规划局局长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范卫东市法制办主任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赵禹鹏青秀区区长廖俊云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孙志强良庆区区长郎勇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另特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智军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由阮兆丰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日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南府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9日南宁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规范我市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地块是指已出让且面积较大的地块。
小地块是指与大地块相邻的,因地块面积较小或形状不规则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的零星地块。
“零星地块”协议出让,是指小地块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完成征地拆迁的前提下,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大带小的方式按程序申请小地块协议出让手续。
“零星地块”协议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模的,经规划部门研究后提交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三条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认为符合前款规定属于“零星地块”协议出让类型的,可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部门经认定符合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给予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大、小地块合宗后的规划蓝线及规划条件。
小地块的规划容积率不得高于大地块。
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据此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相关用地手续,国土部门参照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方式给予办理合宗后的相关手续,合宗后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起算时间原则上与大地块一致。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 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 15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 4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南府办[2012]284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2〕2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4日南宁市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五象新区开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保障五象新区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南宁市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五象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五象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南宁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五象新区规划范围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重大项目用地安排、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拆迁安置、土地融资、供地审批、用地批后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工信、环保、城管、等部门可按规定委托南宁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新区内行使相关项目土地使用行政管理职权。
良庆区、邕宁区依职权共同组织做好五象新区的土地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五象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需要申请使用五象新区土地的项目,用地单位向南宁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属于重大招商项目的须符合《申请五象新区各类重大招商项目用地认定条件》(详见附件1)的要求。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严格按《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十二届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通过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市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由市国土部门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及处置。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三、对于已取得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无特殊原因,而未在市国土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延期,相关规划定点手续自行作废。
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无特殊原因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延期,相关工程报建手续自行作废。
四、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五、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款规定,要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严格按城乡规划的要求实施。
六、优化住宅用地结构,根据城市规划及现行土地政策的要求合理安排住宅用地,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2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8-29【生效日期】1988-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1988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自治区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管好、用好、保护好辖区内的土地,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国家依法没收、征收为国有的土地;四、国家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五、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草地、林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南府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
(详见附件)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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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土地储备管
理办法
南宁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77号
各县、区人府,市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
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经济和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汇总。
(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工业产业急需落地项目的地块、成本低的地块、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三)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征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行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过后报市人府审批。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经市人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作为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规划、拆迁、用地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下列土地能够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它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市人府批准需收回处理的闲置土地,可按本办法实施土地储备。
第九条人府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人府依法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实施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管理部门报市人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规定给予补偿,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纳入府土地储备运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项目所在地城区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项当前期业主),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选址手续;
(二)由项当前期业主根据规划选址意见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由项当前期业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由项当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五)由项当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