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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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落实措施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将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含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将建工意外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我公司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并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备案。
3、我公司保证不将保险费用向被保险人摊派或变相摊派,并在办理投保手续后,及时以张贴布告等形式将投保的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4、保险责任期限自我公司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我公司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
5、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公司迅速报告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
6、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及时向业主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