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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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荐渠道
1、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本市相关行业的主管委办局可直接推荐项目。
2、投资机构推荐。投资机构可直接推荐有投资意向或已投资的项目,要求以投资机构资金为主,政府资金跟投。其中投资机构是指根据国家十部委创投管理办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检有效期内的创投机构。
3、产业园区和基地推荐。产业园区和基地可推荐园区或基地内企业的科技项目。
(1)项目申请人应与国外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合作交流基础,其所在单位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签有合作协议或相应文本,并在提交项目申请时一并提供有效的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中、外文)。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合作文本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b)合作文本需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合作文本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
4、行业协会和创新联盟推荐。行业协会和创新联盟对经过遴选的科技项目进行推荐。
5、企事业单位自荐。企业、科研机构可对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等重大创新需求的项目进行自荐。
五、申请方式
1、本指南公开发布。凡符合课题制要求、有意承担研究任务的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均可以从“上海科技”网站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并下载相关表格《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上海市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为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围绕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需求,同国际一流的企事业科研单位或专家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本指南。
一、研究专题
(一)企业国际合作
1、合作目标:鼓励符合上海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本市企业根据自身发展以及整个产业和市场的发展需求,开展以下国际合作:1、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并再次创新,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2、与国外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的创新研发,提升企业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增加出口创汇,加强企业国际竞争力。3、收购(并购)海外高技术企业、研发机构或实验室,从而增强企业的研发实力。
2、多家单位联合申请时,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
3、申请研究专题(一)“企业国际合作”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签有并购合同或协议、技术转移转让合同或协议、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及其他相应文本,并提供合同或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合同及合作协议或文本需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与分工、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海外并购的需注明并购规模及并购计划、引进消化吸收和合作研究的需注明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
(3)所有附件要求上传到网上。
(4)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六、联系方式
1、专题联系人:顾诤真、袁宗谦、李晨浩、蒋宇铮
联系电话:64315131、64315895、23112519、23112507
2、书面资料送达地址:
上海市钦州路100号1号楼上海市科委办事大厅
联系人:曹飞宇
联系电话:33637937
7、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上海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负责人”、“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负责人、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6、本指南发布时间为2012年8月28日,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18日。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日期为2012年9月4日,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18日下午4:30。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可行性方案一式3份,并通过“上海科技”网站在线递交电子文本1份。书面可行性方案集中受理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至9月18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2)上述研究专题的项目若是由企业牵头申报,牵头企业应承诺用于该项目的企业自筹经费不少于申请经费的1倍。
(3)申报研究专题(二)“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的,须提供境外政府或当局有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管部门对于此项合作提供资助的书面证明材料,诸如项目合同、拨款证明等。
(4)申报研究专题(三)“国际学术合作交流”项目的,须先由各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进行项目预申报、预评审。各单位根据预审结果,择优在限额内向我委推荐。
注:办事大厅不接受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书面材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2、项目研究内容:(1)计算机智能感知和识别技术;(2)高性能晶体材料和医用特种材料;(3)生态建筑技术;(4)临床医疗技术
经费额度:本类别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均不超过30万元。
二、项目执行期限
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合作研究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研究的必备条件。申报材料符合年度指南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2)项目若是由企业牵头申报,申报企业的年销售规模应不低于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的企业自筹经费应不少于申请经费的1倍;
(3)项目成果须在本市实现产业化,而且新增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4)项目最终能形成若干项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
4、申请研究专题(二)“政府间国际合作”和研究专题(三)“国际学术合作交流”项目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项目研究内容:(1)生物医药(制药原材料和中间体)、先进装备制造(精密轴承技术)、食品安全(残留物快速检测技术)领域的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2)航空航天(发动机零部件关键技术)、清洁能源(地源热泵技术)、现代农业(农业生物技术)、电子信息和信息(软件)服务业的中外合作研究与开发
3、经费额度:本类别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均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通过课题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课题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三项。
3、已申报今年市级财政支持的其它类别科技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4、本指南项目申报截止日前,手头仍有在研上海市科委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课题者不得申报。
5、每一课题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不超过2名的建议回避自己课题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名单需随课题可行性方案一并提交)。
(二)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
1、合作目标:鼓励我市科研机构在上海市科委与境外政府或当局主管部门的共同资助下,结合我市重点科技需求,与国际一流的科研单位或专家开展以我为主、互利共赢的国际科技合作,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并促进我市对外友好关系拓展和巩固。
2、项目研究内容:(1)生物医药(癌症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技术;(2)环境污染(污水、固体废弃物)防控和治理技术;(3)纳米技术(用于农药残留检测、红外探测、医学检测与治疗);(4)清洁能源(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技术;(5)物联网高速接入与应用技术
3、经费额度:本类别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均不超过50万元。
(三)国际学术合作交流
1、合作目标:
鼓励我市科研机构结合我市重点科技需求,与国际一流的科研单位或专家开展以我为主、互利共赢的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合作交流促进对国际科技前沿动态的把握,对先进研究和管理方法的学习,和对国际科研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从而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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