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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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办发〔2010〕68号审计署关于印发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请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派出审计局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严格规范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一)从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二)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

第三条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四)资源环境项目审计;(五)社会保障项目审计;(六)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七)其他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二章外部人员的聘请第四条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署机关和特派办(以下简称各单位)每年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必需外聘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向审计署提出包括聘请人员的数量、专业、资质和聘请时间等内容的外聘工作计划(草案)。

署机关外聘工作计划(草案)由办公厅审核并报经审计长会议审定;特派办外聘工作计划(草案)由办公厅会同业务司审核并报分管特派办和财务工作的署领导审定。

形成审计署年度外聘工作计划(草案),作为申请分配外聘经费的重要依据。

外聘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外聘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聘审计人员的管理,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审计部门聘请的外聘审计人员。

第三条外聘审计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合规、高效原则;(三)专业、严谨、保密原则。

第二章外聘审计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外聘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具有审计、财务、会计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相关专业资格或实践经验;(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四)熟悉国家审计政策、法规和业务流程,具备较强的审计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五)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外聘审计人员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外聘审计人员的审批程序如下:(一)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审计人员的需求,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二)审批通过后,审计部门负责对外聘审计人员进行招聘、选拔和培训;(三)外聘审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与审计部门签订《外聘审计人员聘用协议》。

第四章外聘审计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外聘审计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安排:审计部门根据外聘审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合理安排其参与审计项目;(二)考核评价:审计部门对外聘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三)保密工作:外聘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涉密信息严格保密;(四)教育培训: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外聘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审计技能。

第五章外聘审计人员的解聘第七条外聘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有权解除其聘用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二)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四)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

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

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审计项目外包的管理,保证审计项目高效、准确地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审计项目的外包管理。

三、审计项目外包的类型1. 审计项目外包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技术工具、数据分析工具等;2. 审计项目外包需要通过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与外包商签订相关协议。

四、审计项目外包管理流程1. 审计项目委托方提出外包需求,填写审计项目外包申请表,并提交至内部审计管理部门。

2. 审计项目外包申请表包括:项目名称、外包内容、外包理由等。

3.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接收审计项目外包申请表后,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外包。

4. 若初审通过,内部审计管理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外包商,并与外包商进行洽谈。

5. 洽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费用、工作流程、风险控制等。

6. 洽谈结束后,内部审计管理部门会起草审计项目外包合同,并与外包商签订合同。

7. 外包开始后,内部审计管理部门需全程监督外包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8. 外包项目结束后,需进行项目总结和评估,对外包商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审计项目外包管理的原则1. 严谨性原则:外包项目需保证严格的审计流程和标准;2. 保密性原则:外包项目需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3. 透明性原则:审计项目外包需公开透明,合作双方需做好沟通和记录;4. 风险控制原则:外包项目需做好风险控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六、审计项目外包管理的职责1.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审计项目外包的审批和管理;2. 外包商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外包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3. 项目委托方负责提供外包项目要求和配合外包商完成工作。

七、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的改进1. 定期对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2. 针对外包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记录,提出改善意见,并加以改进。

通过以上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的规范,能够保障审计项目外包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浙江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一)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聘请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聘人员);(二)从外单位借用内审机构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参与审计(以下称外借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部人员为外聘人员和外借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管理、保障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原则,省审计厅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1—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工作,并严格保密要求和加强现场管理。

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且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等系统外单位聘请人员参与审计。

第二章聘请管理第四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等要求,省审计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协助参加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

省审计厅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需要外聘人员时,应从中标的协审单位名单中选择。

第五条根据政府采购结果,省审计厅统一与中标的协审单位签订服务期内协审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协助审计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费用及支付方式;(四)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五)违约责任;(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省审计厅聘请外聘人员,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临时聘请。

外部审计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外部审计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外部审计项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部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部审计项目,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外部审计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审计程序、质量控制等要求,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项目承接与计划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承接外部审计项目。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项目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并将项目计划提交给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项目计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项目计划应当再次提交给被审计单位。

第三章项目组组成与管理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合理配置项目组成员,确保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并对审计质量负责。

第九条项目组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工作负责。

第四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程序,明确审计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第十一条审计程序应当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等环节,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采用合适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复核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对审计工作进行全程控制,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复核,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方案1. 引言审计是保障组织运作透明与合规的重要手段,而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参与可以极大地增加审计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因此,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方案。

2. 背景审计局负责监督各种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确保其合法合规。

然而,由于各组织的规模不同,内部审计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所有审计需求。

因此,审计局决定聘用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以补充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能。

3. 目标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增强审计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

具体目标如下:•聘用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化的审计服务和建议;•提高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加强对组织内部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计效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4. 参与方式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审计局将采取以下参与方式:4.1 外部机构参与审计局将与信誉良好、具备相关经验和资质的外部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外部机构将按照审计局的要求,承担特定的审计任务。

具体流程如下:•审计局会发布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外部机构报名参与竞标;•审计局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与竞标的外部机构进行评估和筛选;•选定合适的外部机构后,审计局将与其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工作范围、时间和费用等事项;•外部机构将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执行审计任务,并及时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

4.2 专业人员参与为了提高审计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审计局将聘用一批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审计局将发布招聘公告,吸引具备相关背景的人员申请;•审计局将组织面试和考核,选定合适的候选人;•选定的候选人将接受审计局组织的培训,并参与具体的审计工作;•审计局将定期评估专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并对其进行奖惩。

5. 资源保障为了确保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局将提供以下资源保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具,满足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工作需求;•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包括组织的财务报表、运营数据等;•提供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审计知识和技能;•提供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保持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动力。

外审管理制度

外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审计追踪应当对落实不力或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公司的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和汇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组织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评审和抽查,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和检验。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督促,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因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部审计工作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外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计划、审计费用、审计过程和审计报告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合同,明确审计工作的范围、目标、时间和报酬。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外部审计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审计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验。
外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外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内外部市场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制度、内控制度以及资产负债表真实性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外部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并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检验。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意见、审计发现、审计建议等内容,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依据。

审计署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审计署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署审计人员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署全体审计人员,包括各级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和审计署直属单位的审计人员。

第三条审计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原则:选拔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审计人员。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考核原则:建立健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

(四)激励约束原则:通过激励和约束措施,激发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选拔与任用第四条审计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审计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任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民主推荐:由所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民主推荐候选人。

(二)考察考核:审计署对候选人进行考察考核,确定拟任人选。

(三)任前公示: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任用决定:审计署党委研究决定任用人选。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依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完成审计署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审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受非法干涉。

(二)获取审计工作所需的资料和证据。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九条审计署建立健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川省审计厅文件

四川省审计厅文件

四川省审计厅文件川审发〔2008〕31号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制发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厅机关各单位:四川省审计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审计管理中介组织△通知抄送:各市、州审计局、各扩权县审计局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四川省审计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是指省审计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聘请具有资格的外部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采用建立备选库,根据需要随机抽取方式进行。

备选库分为:社会中介组织备选库和外部专业人员备选库。

第四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行诚信承诺制、信用准入制、审计质量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

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五)其他适宜委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党政机关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一般不得对外委托。

第六条受委托方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外部审计制度

外部审计制度

接受外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业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企业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外部审计的分类和特点第二条外部审计的分类外部审计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

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

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审计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县设立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政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是指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其主体是由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独立开业的注册会计师、民间审计组织根据法律或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

通常是因为企业上市、并购、年终检查或其它法规的要求而进行,一般都很正规和深入。

本章节所指的外部审计是投资公司以及下属分公司依照本规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外部审计的特点1.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可以不受任何干涉地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能够比较客观地公正地对被审计单位或案件作出正确地评价,得到社会的信任。

2. 外部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章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第四条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各有特点又互为补充,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因此相互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外部审计侧重于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内审侧重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2.在审计性质上,外部审计则是由独立的外部机构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签证活动,对国家权力部门或社会公众负责;内部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履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只对本单位负责;3.在审计独立性上,外部审计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在组织、工作、经济方面都受本单位的制约,独立性受到局限;4.在审计方式上,外部审计大多是受委托施行;内部审计则是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进行审计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5.在工作范围上,外部审计的工作范围集中在企业的财务流程及与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控制方面;内部审计的工作则涵盖单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等;6.在审计方法上,外部审计的方法侧重报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的方法则是多样的,应结合组织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审的一些程序;7.在服务对象上,外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各相关利益方;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单位负责人;8.在审计报告的作用上,国家审计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要对外公示;社会审计报告则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内部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不能向外界公开;9.在审计对象上,国家审计以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及大型骨干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运作情况为主;社会审计对象则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单位;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10.在审计权限上,国家审计代表国家利益,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既有审查权,也有处理权;社会审计只能对委托人指定的被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鉴证;内部审计有审查处理权,但其内向服务性决定了其强制性和独立性较国家审计弱,其审查结论也没有社会审计的社会权威性高;11.在审计监督的性质上,国家审计属于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社会审计属于社会监督,国家法律只能规定哪些企业必须由社会审计组织查账验证,而被审计企业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则是双向自愿选择的关系;内部审计是单位自我监督;12.在依据的审计准则上,国家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社会审计依据的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所依据的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第四章外部审计人员的职责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八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章审计的范畴和权限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十条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的有关要求提供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外部审计制度

外部审计制度

外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业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子公司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企业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外部审计的分类和特点第二条外部审计的分类外部审计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

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

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审计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县设立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政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是指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其主体是由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独立开业的注册会计师、民间审计组织根据法律或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

通常是因为企业上市、并购、年终检查或其它法规的要求而进行,一般都很正规和深入。

本章节所指的外部审计是投资公司以及下属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外部审计的特点1.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可以不受任何干涉地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能够比较客观地公正地对被审计单位或案件作出正确地评价,得到社会的信任。

2. 外部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1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章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第四条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各有特点又互为补充,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因此相互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外部审计侧重于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内审侧重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2.在审计性质上,外部审计则是由独立的外部机构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签证活动,对国家权力部门或社会公众负责;内部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履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只对本单位负责;3.在审计独立性上,外部审计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在组织、工作、经济方面都受本单位的制约,独立性受到局限;4.在审计方式上,外部审计大多是受委托施行;内部审计则是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进行审计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5.在工作范围上,外部审计的工作范围集中在企业的财务流程及与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控制方面;内部审计的工作则涵盖单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等;6.在审计方法上,外部审计的方法侧重报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的方法则是多样的,应结合组织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审的一些程序;27.在服务对象上,外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各相关利益方;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单位负责人;8.在审计报告的作用上,国家审计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要对外公示;社会审计报告则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内部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不能向外界公开;9.在审计对象上,国家审计以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及大型骨干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运作情况为主;社会审计对象则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单位;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10.在审计权限上,国家审计代表国家利益,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既有审查权,也有处理权;社会审计只能对委托人指定的被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鉴证;内部审计有审查处理权,但其内向服务性决定了其强制性和独立性较国家审计弱,其审查结论也没有社会审计的社会权威性高;11.在审计监督的性质上,国家审计属于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社会审计属于社会监督,国家法律只能规定哪些企业必须由社会审计组织查账验证,而被审计企业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则是双向自愿选择的关系;内部审计是单位自我监督;12.在依据的审计准则上,国家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社会审计依据的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所依据的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第四章外部审计人员的职责3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八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章审计的范畴和权限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十条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的有关要求提供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审计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外聘人员的管理,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聘请的审计外聘人员,包括审计师、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

第三条审计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无不良记录;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审计业务;3. 能够独立完成审计任务,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二章聘请与使用第四条审计外聘人员的聘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审计外聘人员的聘请程序:1. 用人部门提出聘请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向人力资源部门报送;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申请,组织专业评审,确定拟聘请人员名单;3.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拟聘请人员签订聘请合同。

第六条审计外聘人员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聘请数量和期限;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审计外聘人员参与审计项目;3. 对审计外聘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审计外聘人员的权利:1. 依法获得报酬;2.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审计外聘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3. 按时完成审计任务,保证审计质量;4. 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外聘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条审计外聘人员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东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东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东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二OO九年六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东港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的聘用、管理和考核,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东港区审计局投资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资办)负责对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的聘用第四条建立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数据库(一)投资办根据各中介机构协审人员近几年的审计情况初步筛选工程审计质量高、审计人员素质好的3-4个中介机构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建立协审中介机构数据库。

(二)进入协审中介机构数据库的中介机构向审计机关推荐2-4名工程审计业务骨干,建立协审人员数据库。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需要聘用的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从建立的数据库中抽选。

第五条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聘用程序:(一)投资办根据每个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业务特点,提出拟聘用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确定。

(二)投资办向确定的协审中介机构发出邀请通知书。

(三)中介机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推荐审计人员,并对推荐人员的执业行为负责。

(四)审计机关与协审机构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协助审计协议书。

同时,协审机构根据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协助审计承诺书。

第三章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的管理第六条投资办负责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有义务接受投资办的监督检查,按照投资办的要求,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要按照投资办的统一安排开展审计工作。

严格遵循《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写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审计部门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合同书

审计部门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受聘人员(乙方):甲方(聘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岗位证书:住址:联系电话:依据《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6]19号)规定,为了完成全县灾后重建项目审计工作任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灾后重建工程和扩大内需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1、热爱审计事业,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2、具有工程结算审查的相应资质和工作能力及履行所聘岗位工程结算审查工作要求;3、依据审计工作需要,承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三、岗位纪律(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十不准”和廉政纪律,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情节严重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一切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四、岗位工作条件(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二)甲方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实行月薪制。

中级岗位每个工作日按陆拾元计酬,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公休假内仍按日付酬,公休假以外请假按日扣发请假工资,公休假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加班不再另行计酬。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7.03.28•【文号】审办办发[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预算、决算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审办办发[2007]63号2007年3月28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6]39号),经署领导同意,现就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外聘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通知如下:一、每年7月底前,有关业务司应在测算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量的基础上,单独编制下一年度外聘人员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送办公厅统筹平衡、报署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署向财政部上报的部门“一上”预算。

外聘经费应按照使用单位的不同区分为业务司外聘经费和特派办外聘经费,按照聘请外部人员类别的不同区分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与其他机构人员经费和聘请专家经费。

二、财政部“一下”预算控制指标下达后,办公厅依据署统一组织审计划(或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提出有关业务司下年度外聘经费预算控制指标,报署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署向财政部上报的部门“二上”预算。

有关业务司应依据办公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进一步细化外聘工作方案,明确外聘人员工作的目标、任务进度安排、质量要求和检查保障措施,统筹管理业务司和特派办外聘人员及相关事务。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与其他机构人员一般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选,并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定协议。

从外部聘请专家的,可不采取招标方式,只签定协议即可。

外聘协议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工作时限和要求,外聘经费的付款方式和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

深圳市审计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审计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欢迎共阅深圳市审计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务:((((((((财政预算、决算审计以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不聘请人员参加。

第五条聘请专业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业务处根据本处人员力量和审计项目工作量,确定需聘请人员的项目,并提出聘请人员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拟聘请人员资格条件、人数及预计工作时间)交综合处审核、汇总,综合处统一拟定局聘请专业人员年度计划报局领导审批。

因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或人员变动,业务处可临时提出聘请人员计划交综合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聘请专业人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为:(二)社会中介机构按招标要求投标,局招投标评审小组开标、评标,确定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三)签订《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协议书》;(四)相关业务处与拟聘人员面谈考察,提出考察意见;(五)确定参加审计的被聘请专业人员,向入围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关于聘请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审计的通知》;(六)局综合处统一安排受聘专业人员到各业务处室报到并参加审计。

第九条局招投标评审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办公室、综(((三)检查审计日记及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四)审核受聘专业人员撰写的审计业务文书;(五)管理及收集受聘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形成的全部审计资料;(六)记载出勤及工作表现情况,填制《受聘专业人员工作考勤表》和《受聘专业人员审计工作情况鉴定表》交综合处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聘请专业人员的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由业务处审计人员担任。

受聘专业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联系进行核对、沟通以及办理其他涉及审计事项的业务,应当有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参加。

果和工作时间计费。

以工作时间计费的,应根据《受聘人员工作考勤表》并结合工作表现予以确定;采取招标方式的,按投标报价计费。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建立聘请外部人员所在机构备选库的通告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建立聘请外部人员所在机构备选库的通告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建立聘请外部人员所在机构备选库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苏审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建立聘请外部人员所在机构备选库的通告(苏审发〔2007〕9号)为了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该《办法》,我厅拟建立聘请外部人员所在机构备选库。

今后我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将从备选库中选择聘请。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外部机构范围《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外部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二、进入备选库的外部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在南京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专业技术能力,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10人;(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需具有甲级资质。

三、外部机构派出人员参与我厅项目审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一)依法审计,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参与审计拉业务或谋取其他利益;(二)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聘请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我厅有权要求其回避;(三)接受审计组组长和主审的工作安排、督导及业务复核,在审计过程中做好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四)根据审计方案开展工作,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我厅的工作要求实施审计,对其审计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五)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并对电脑中的相关资料作删除处理。

四、资料报送要求凡具备相应条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申请进入备选库的外部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我厅:(一)书面申请;(二)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成立日期、部门设置、人员构成、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六)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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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
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 和其他
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

第三条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 (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
(五)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时, 当严格保密管
理。

第五条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审计署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 论负责。

第六条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 审计工作纪律
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七条 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 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般由审计署支付, 不得由被审 计单位承
担。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的有关工作由相关业务司牵头, 织实施。

必要时机关党委也可以参与。

审计署派岀机构有关审计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 司提岀申请,由主管业务司牵头组织聘请。

第九条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由主管业务司对本司及相关派岀机构计划年度内拟聘
厅审核平衡并报署领导批准后,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应当由审计署支付聘请费用的, 入年度审计项目经费预算。

执行中需要调整聘请外部人员或者经费预算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 合下列条件: 办公厅、法制司参与,共同组
应当向该审计项目的主管业务
请外部人员的数量、
专业要求和费用预算等情况进行测算汇总,
向办公厅提岀聘请申请, 经办公
同时纳
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拟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主管业务司就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提岀除上述条件
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十三条聘请外部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


于特殊专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
请外部人员的,应当要求应聘机构提供拟参与审计工作的具体人选。

相关业务司应当逐步建立聘
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

相关业务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试。

第十四条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聘请外部人员时,应当由相关业务司代表审计署与其签订聘请协议。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 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

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工作时限和要求;
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还应当在协议中列明拟参与审计的人员姓
名及其资质条件等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业务司、派岀机构应当对受聘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七条相关业务司、派岀机构应当将受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 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 审计组所在部门和审计署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一条、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受聘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审计署领导反映有关情况, 提岀相应意见和建议。

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完成后,相关业务司应当组织对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
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需要向受聘人员支付费用的,由相关业务司根据考评结果向办公厅提岀费用支付
意见,经办公厅审核并报署领导批准后,按聘请协议支付。

第二十一条相关业务司根据考评结果,应当将业务能力强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受聘人员列
入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
电子资料,及时移交相关业务司。

受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
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岀处理处罚:
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岀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仅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
而不参与审计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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