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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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浅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6浅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娄静嘉徐卫东作者简介:娄静嘉(1998-),女,汉族,新疆,本科,西安石油大学,人力资源管理。

徐卫东(1999-),男,汉族,陕西,本科,西安石油大学。

(西安石油大学陕西西安710300)摘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有政府组织、引导、支持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贴,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

近年来该制度也在不断推广与发展。

文章阐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由于目前该制度正处于实施的初级阶段,各方面尚未完善,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策与建议一、绪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开始进行改革,以期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而当下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全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重要支柱,涉及大部分民众的医疗保障问题。

该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制度的实行需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并加以创新,这样才能够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建立,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国务院于2016年年初发布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意见》,即《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其覆盖的范围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这是推进中国医疗与药品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公平享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为了做好制度整合工作组织实施,确保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抓紧落实。

各省(区、市)也尽快做出了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也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和医药卫生改革局等部门也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制度的整合性,做好监督管理和跟踪评估,不断进行调整,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1.27•【文号】人社厅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一些地区探索了依据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规范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各地的具体作法、考核内容、评价标准差异较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2011)》 (国发[2009]12号)也要求“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总结各地经验,现就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都应逐步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制度。

工作目标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形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是对定点医疗机构按不同类别和级别分别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并纳入履行医疗服务协议的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4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一、目标和原则(一)试点目标。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三)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

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1]74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1]74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及《揭阳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揭府办〔2010〕20号)、《揭阳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揭府办〔201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最终实现“全民医保”目标。

(二)工作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法,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二、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三)实施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统筹层次。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江西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江西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享受医疗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江西省人民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江西省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居民参保登记,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缴纳、银行划扣、网上缴纳等多种方式,并按照规定时间缴纳。

第八条缴费标准和项目由省人民根据政策规定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九条对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将被暂停。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等。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在医疗服务范围内自由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自费部分。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医保卡和相关证件,并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费用的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完成。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门诊药品费用报销等。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并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医保基金进行清算和审计。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到2016年11月底,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的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积极稳妥,有序过渡。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逐步整合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医保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实现制度政策有效衔接、机构人员平稳划转、基金资产安全移交、信息数据有机整合,确保整合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一管理体制及制度政策。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完善相关制度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积极稳妥、衔接有序。

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在两项制度整合过程中,各级、各统筹地区不得调整现有政策和管理体制,保证整合期间政策稳定、管理队伍稳定、社会反响稳定,保证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受影响。

提高统筹层次。

整合过程中,各地可暂按现有统筹层次和管理模式实施整合。

整合后,各市要抓紧统一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加快实施市级统筹。

强化监管、规范运行。

整合期间,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目标任务2018年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现管理机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

2018年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政策标准、支付结算、异地就医、监督管理、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青劳社[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劳社[2007]64号2007年6月11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镇居民参保范围问题㈠《暂行办法》所称“中等以下学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

㈡《暂行办法》所称“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是指经教育、劳动等部门批准设立的驻青各类专科以上高等教育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㈢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借读生)、在册儿童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非在校(托幼机构)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㈤《暂行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㈥《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曾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参加过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㈦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非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他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在本周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束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实现全区基金统一管理,建立更加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基金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全区统筹、分级经办、各负其责;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坚持信息集中、有序衔接、即时结算、加强监管。

(三)总体目标。

完善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政策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协议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实行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增强基金互济互助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自治区和各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责任的合理分担机制和激励惩戒机制;稳步提高参保居民待遇水平,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结算。

二、统筹内容(一)统一参保范围。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费用结算
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于每年12月底,将门诊处方、门诊收费票据及化验、检查、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3、费用结算: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 0%,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二)门诊慢性病
1、慢性病范围和审核鉴定标准:
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对上报的病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参保居民病情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反馈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再反馈给参保居民。
3、就医程序:
经审批通过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城镇居民治疗慢性病用药范围限于《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品种,治疗用药须与本人治疗方案相符,不得开据大处方或使用范围外的药品。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借鉴农村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经验,并根据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应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分为不
同层次进行参保,并对不同层次的参保人员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险金额和保
障范围。

同时,还应该建立统一的参保、费用支付和医保药品目录等管理
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最后,在服务保障方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注重提
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医疗服务网络,确保
城镇居民可以及时获得医疗服务。

同时,要严格监管医疗机构,防止医疗
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此外,还应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基层
医疗服务的水平,使城镇居民能够在就近的地方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同时,应该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注重预防保健,提高健康素养,减少疾病的
发生,从根本上减轻医疗保险的支付压力。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待遇发放、医疗服务监管等。

第五条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视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参保人员管理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常住城镇居民、无业居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的登记由居民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居民委员会协同办理。

登记时需提供联系、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明。

第八条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费用由参保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负担一部分。

第九条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也可作为其医疗保险的受益人进行登记,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具体操作可参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并及时到指定地点缴费。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如未按时缴费,将被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到补齐欠费并缴纳罚款后方可恢复。

第十三条缴费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参保人员不能按时缴费的,可提前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待遇发放管理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具体发放工作由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就诊后,应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酒政发〔2015〕201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酒政发〔2015〕201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酒政发〔2015〕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8日酒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应当依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级征收、分级管理、超支调剂的原则组织实施。

门诊统筹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运营模式。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级调剂金统一按当期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提取,由各县(市、区)统一上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5〕32号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5〕32号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平稳运行,根据《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4〕15号)、《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发〔2010〕30号)、《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潍人社〔2014〕115号)、《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潍社保发〔2015〕9号)、《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居民医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医疗服务,优化医保流程(一)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将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做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全面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对参保居民就诊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收费,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严格出入院标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入院,也不得推诿病人、拒绝入院。

对住院治疗的居民要严格执行病种临床路径和诊疗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潍坊市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并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字号】内政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建立起符合区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一)参保范围。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统筹协调与顶层设计,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完善政策入手,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要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订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
( 六 ) 心 组 织 实 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充 分 认 识 十 精 试点 工 作 的 重 大 意 义 .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省 级 人 民政 府 要 切
结算办 法 . 按规定 与 医疗 机构 及时结算 加 强对 医疗费 用支
出 的管 理 . 探索 建立 医疗保险 管理服 务 的奖 惩机制 积 极推 行 医疗 费用 按病种 付 费 、 按总 额预 付等结 算方 式 , 索协 议 探
议制度 在 闰务 院领导 下 . 圉务 院城镇 居民基 本厌疗 保险部 际联席 会议 ( 以下简称 部 际联席 会议 ) 负责组 织协 调和宏 观 指 导试点 _ 作 .研究 制定 相 关政策 并督促 检查 政策 的落实 l :
对基本 医疗保 险基 金 的管理 和监督 .探 索建 立健 全 基金 的 风险防 范和调剂 机制 . 确保 基金 安全 ( ) 九 服务 管理 对 城镇居 民基 本 医疗保 险 的医疗 服 务 管理 . 则上参 照城 镇职工 基 本医疗 保险 的有 关规定 执 行 . 原
市 ) 民政 府 批 准 实 施 人
具 体办 法 由试 点城 市劳 动保 障部 门会 同发展 改革 、 政 、 财 卫 生 等部 门制定 要 综合 考虑参 保居 民的基本 医疗 需求 和基 本 医疗保 险基 金 的承受 能力等 因素 ,合 理确定 医疗服 务 的
范 围 通 过 订 立 和 履 行 定 点 服 务 协 议 . 范 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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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政 策 规 定

社 会保 障基金财 政 专户统一 管理 . 单独 列账 试点 城市要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等 有 关 规 定 . 格 执 行 财 务 制 度 . 强 严 加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7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7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要求,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发〔2016〕3号和晋政发〔2016〕57号文件要求,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制度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二、理顺管理体制(一)整合机构人员。

按照“划转移交、审计整合,分级负责、同步移交”的要求,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在编在岗人员随机构统一划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机关公务员需要划转的,连同编制一并划转。

新农合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全部基金,经办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其他专项经费以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所有资产整体划转。

居民医保医疗服务管理意见出台

居民医保医疗服务管理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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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的申请确定药品价格,还应依据药品生产的社 与医生收入之间的联系,以医生对患者的服务量来确定其
会平均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 的其他因素来 报酬; 对不同档次的药品实行不同的流通差价率等促进厂
进行;同时建立药剂专家评审制度 ,定价时吸收药剂专 家生产常用药品的积极性等, 这样不仅可以促进药品市场
ZHANG Fa g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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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颁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10.10
【标题】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发文号】劳社部发[2007]40号
上传者知盟网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对保障参保居民合理的医疗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制度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强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包括医疗服务的范围管理、医疗服务的定点管
理和医药费用的结算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从低水平起步。

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基金保障能力,考虑城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有条件的地区兼顾一般门诊医疗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水平,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及标准。

(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居民的特点,完善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也可以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具
体措施。

二、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包括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在国家和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
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

要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国家根据儿童用药的特点,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兼顾中西药”的原则,适当增加儿童用药的品种及剂型。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执行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孕产妇、婴幼儿必需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及中医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新增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暂由各省(区、市)负责制定。

(七)各地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加强对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费用负担。

三、加强定点管理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根据城镇居民的就医特点和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约束作用。

要根据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的需要,统筹确定各类医疗保障人群医疗服务定点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九)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范围和数量,具体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商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各地要根据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纳入定点范围。

(十)要探索促进参保居民合理利用医疗服务资源的管理机制,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及中医药服务,探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对纳入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和实行医疗费用统筹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项目,要制定有效利用社区和基层医疗服务的就医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对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可适当提高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完善费用结算管理
(十一)要根据医疗服务范围和筹资水平,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并纳入协议管理。

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要按协议及时结算并足额支付,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十二)积极探索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服务的付费方式及标准。

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调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参与管理、降低医疗服务成本的积极性。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要通过实践探索,不断总结管理经验,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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