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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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细则适用专业公司、企事业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深化安全环保风险防控,加强过程监管,加大业绩考核,严防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过程管理考核
下列情形纳入企业安全环保过程管理绩效考核,其中单项最高扣减5分,累计扣减不超过10分。
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等未按规定进行适用性评估、修订的,发现1次扣减0.1~0.5分。
2.企业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能力考核的,发现1人次扣减0.05~0.1分。特种作业、海上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发现1人次扣减0.5分。
3.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的,发现1次扣减0.1~0.5分。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基层站队HSE 标准化建设并规范验收的,发现1次扣减0.1~0.5分。
4.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风险、环保风险防控方案的,发现1次扣减0.1~0.5分。
5.企业未按规定开展HSE体系内部审核、安全环保检查、隐患排查工作的,发现1次扣减0.1~0.5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组织的HSE体系审核、安全环保检查、隐患排查
等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发现1个问题扣减0.05~0.1分。
6.国家组织的安全环保检查、专项督查等发现的问题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发现1个问题扣减0.1~0.5分。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完成整改前没有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发现1处扣减0.1~0.5分。
7.企业未按规定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准入管理工作的,发现1次扣减0.1~0.5分。承包方施工关键管理人员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不相同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发现1人次扣减0.1~0.5分。
8.企业不按要求反馈安全环保信息、不按规定在HSE 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发现1次扣减0.05~0.1分。
9.企业不按规定报告新增职业病病例的,发现1人次扣减0.1~0.5分;不按照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发现1例扣减0.1~0.5分;不按规定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的,发现1次扣减0.05~0.1分。
10.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许可到期未按要求办理换证手续的,发现1次扣减0.1~0.5分。需要强制检验的设施设备超期未检而继续投用的,发现1台次扣减0.05~0.1分。
11.企业未按规定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而开工建设的,发现1个项目扣减0.2或0.5分;企业未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
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发现1个项目扣减0.2或0.5分。
12.未按国家、地方要求时限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未按要求办理换证手续的,发现1次,扣减0.5分;不满足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的,发现1次,扣减0.05~0.1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或未经政府部门许可擅自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发现1次扣减2分。
1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或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发现1次扣减1分。
14.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及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现1次扣减0.05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或者提供、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发现1次扣减2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发现1次扣减5分。
15.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现1次扣减0.5~1分。
16.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每个排放口扣减0.1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发现1次扣减0.5~1分。
1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生态红线区内生产作业,发现1起扣减0.5~1分。
18.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备案的,发现1次扣0.1~0.5分;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发现1次扣0.05~0.1分。
19.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兼)职应急专业人员、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的,发现1次扣减0.1-0.5分;主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测和维护、无法正常运行使用的,发现1次扣减
0.1-0.5分。
二、事故事件考核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进行绩效考核。其他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按以下情形进行考核,其中单项最高扣减10分,累计扣减不超过20分。
20.隐瞒不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的,发现1起扣减5分。
2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事故,根据责任划分,按以下各情况的结果之和扣减绩效分,累计不超过10分。计算公式中的“所属企业年控制指标内事故亡人数”由集团公司下达的企业百万工时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FAR)限制值和企业百万工时计算得出。
(1)所属企业自身发生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按照10×(事故亡人数/所属企业年控制指标内事故亡人数)公式
计算结果扣减绩效分;其中特类A、特类企业年度百万工时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FAR)超过0.0033时,超过的指标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结果扣减绩效分。
(2)集团公司内部甲乙双方所属企业之间发生的事故,按照10×(事故亡人数/主要责任企业年控制指标内事故亡人数)公式,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划分,对于承担主要责任的所属企业,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结果的60~100%扣减绩效分;对承担非主要责任的所属企业,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减去承担主要责任所属企业所扣分值的计算结果扣减绩效分。涉及集团公司内部三方及以上所属企业责任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根据事故调查界定责任划分比例分别扣减各所属企业绩效分。
(3)集团公司外部承包方在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对所属企业按照10×(事故亡人数/所属企业年控制指标内事故亡人数)公式计算结果的40~100%扣减绩效分。如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所属企业承担次要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按上述公式计算结果的0~40%酌情扣减绩效分。
(4)对于同时涉及集团公司内部多个所属企业和外部承包方的事故,以与外部承包方直接关系的所属企业应扣减的绩效分(按照上述第(3)款情况计算)为基础,对于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依据事故责任划分分别扣减所属企业绩效分。
(5)对于所属企业承包集团公司系统外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具体情况,按照10×(事故亡人数/所属企业年控制指标内事故亡人数)公式计算结果的0~100%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