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之风盛行下的放贷人立法思考
民间借贷之风盛行下的放贷人立法思考

民间借贷之风盛行下的放贷人立法思考作者:陈丽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02期【摘要】针对高利贷之风屡禁不止的现象,笔者从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的角度,提出了对放贷人立法的建议,并从立法的价值取向、调整对象、监管主体、利率限制、准入与退出,消费者保护等角度展开了讨论。
【关键词】民间借贷放贷人立法监管利率又一轮民间借贷的风潮正在席卷全国,参与者之众、覆盖面之广、影响之深,可谓登峰造极。
一些地方高利贷崩盘的事件也不断见诸报端。
虽然,法律对利率在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以下的民间借贷活动是认可的,但一直以来“高利贷”、“非法集资”、“黑社会”等词总是与民间借贷形影相随,使其一并成为监管部门打击和整治的对象。
然而,“剪不断,理还乱”的现实使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反思其存在必定有着现实的需求及合理性,既然如此,何不将其纳入到制度约束的范畴,对其进行正常的监督和管理,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更加安全、有序的环境。
而这一变革迫切需要在金融立法上得以体现和落实。
笔者认为,如果能够以国务院名义出台一部《放贷人条例》,使职业放贷人借此取得合法地位,并被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这将成为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重要立法突破。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对《放贷人条例》提出如下建议:一、关于放贷人立法的价值取向虽然,民间借贷本身并没有受到法律明确的禁止,但以安全为价值导向的金融立法一直未对其积极肯定,使其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正面效应。
反而使得不到法制阳光普照的民间借贷躲在阴暗的角落里畸形发展。
为了使其回归到正常轨道中健康成长,有必要从借贷业务的风险特点,以及民间资本特性的角度,对放贷人立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确定。
(一)自由自由是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市场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金融活动的基本权利。
然而,这一理念在强调秩序和安全的要求下容易被忽视。
自由权利的剥夺意味着市场竞争不足,导致金融资源的匮乏,最终使金融市场上的弱势群体更加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服务,从而为地下金融的滋生提供土壤。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思考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思考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
民间借贷是指由民间个人之间进行的借贷行为,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充当了一个重要角色。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暴露出一些风险和挑战,因此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可能导致借贷双方信用风险的增加。
在经济增长放缓或停滞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和个人可能会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寻求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
由于经济环境不稳定,借款者的还款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导致发生违约的风险增加。
借贷双方的信用风险加大不仅会对个人和企业造成损失,也会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的非法借贷行为可能会加剧经济下行压力。
在一些地方,一些非法借贷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采取高利率、高风险的借贷方式,对借款人施加过度的经济压力。
这些非法借贷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增加了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还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利率的上升。
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担忧加大,导致信贷紧缩,企业和个人难以获得低利率的借贷。
此时,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可能会因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上升到不可持续的水平,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
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不仅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也可能引发金融不稳定,影响整个经济的良性运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缓解民间借贷问题。
加强对借贷双方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管理,通过合理的风险定价和传导机制,鼓励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承担风险,避免风险集中于某一方导致经济不稳定。
应加强对非法借贷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借贷秩序。
加强对借贷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非法金融活动的空间。
政府应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减少借贷需求。
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为民间借贷提供更加友好的经济环境。
加强金融教育和风险意识的培养,提高借贷双方的金融素养和风险管理能力。
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

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引言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直接发生的借贷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民间借贷行为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监管不到位和法律规范不完善,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强民间借贷的规制势在必行。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供立法参考。
一、重点问题1. 利率过高问题民间借贷往往以高利率贷款为主要特点,这是由于借贷主体的信用程度和风险程度不同,导致资金供求不对称。
一些借款人由于信用不好或处于急需资金的状态下,不得不接受高利率贷款。
然而,高利率贷款容易导致借款人陷入更大的债务困境,甚至引发恶性循环。
2. 隐性收费问题民间借贷中,一些非法贷款机构或个人常常以各种名义向借款人收取高额的隐性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手续费、咨询费、风险补偿金等,不仅增加了借款成本,也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
此外,一些贷款机构还存在暗中暴力催收等不当行为,给借贷双方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3. 融资平台信用风险问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些民间借贷平台应运而生。
虽然这些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更方便和快捷的贷款方式,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
平台的信用问题是其中最为突出的。
一些平台存在虚构借款信息、挪用资金以及运营状况不透明的问题,给借贷双方都带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
二、立法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制,首要任务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规章制度应涵盖借贷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借贷合同的约束力、透明度和风险提示以及融资平台的注册和监管等。
同时,应完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以确保规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了解决民间借贷中的信用风险问题,建议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民间借贷的法律思考

民间借贷的法律思考民间借贷的法律思考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
据调查,当前民间自由借贷较之过去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用途变广,由过去的生活消费型借贷逐步为生产经营型借贷所取代;二是数额增大,由过去的几十元上百元增加到上千上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三是借贷利息升高,过去借贷主要用于生老病灾、且数额小,属于互助性质,一般不计息。
近年来,借贷用途主要是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数额大,利息高,且借贷双方均有营利目的;四是期限短,一般在一年以内,大多是几个月甚至几天;五是范围扩大,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地区。
民间自由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但由于民间自由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加之国家没有具体部门归口管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加以约束和规范,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
二、产生纠纷原因从审理的案件看,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贪图高利,盲目借贷有的债权人为贪图高额利息,在债务人没有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盲目放贷给债务人从事风险性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
据统计,此类案件占53.4%。
(二)借鸡生蛋,赖财长财有的债务人由于生财心切,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从债权人手中借款后,以多种理由拒不偿还,用别人的钱去生财,此类案件占13.5%。
(三)手续不全,空口无凭由于民间自由借贷行为通常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的,一些人碍于情面,借款时不履行合法手续,或仅凭口头约定,或虽有借据,但缺少必备的合同条款,或没有履行必要的公证手续,到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由于拿不出齐备的法律凭证,致使债务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此类案件占7.4%。
三、建议与对策民间自由借贷尽管数额小,涉及面窄,但由于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容易诱发矛盾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一些债权人由于多次催讨未果,不得已采取利用社会闲散人员“了难”的办法,导致流血冲突的发生。
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几点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几点法律思考作者:刘珂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本文对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同时介绍了金融业相对发达国家有关民间借贷的一些具体做法,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管;利率民间借贷,通俗来讲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在我国一般发生在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特定或不特定)之间的借贷以及发生在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一、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一)规模庞大,发展迅猛在当前社会条件下,股市、楼市遇冷,期货投资风险较大,银行理财不温不火,贵金属投资收益更是一路下跌,百姓的投资渠道越来越窄;另外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缺乏大量资金以保障正常运作,银行为了防控风险,只有在提供有效担保和抵质押物的情况下才发放贷款。
一旦银行贷款无果,只能借用民间闲散资金。
在此情况下,民间借贷就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另外,民间借贷具有借款手续简便,资金到账及时、期限灵活、利率弹性较大等特点。
操作手续也比较简便,一般只需写张借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作保或注明即可。
为了不误农时或商机,借款人一般首选民间借贷以解决当务之急。
正因为如此,中国的民间借贷具有了地域面广、涉及人数多、利率高的发展态势。
2011年某研究院曾经发起过一个有关民间融资为主要内容的调查,对象为1300名年销售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中小民营企业家,其中42.7%的受访企业表示使用过民间借贷,其余51.3%的企业有过将可周转资金放贷作为再投资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缺乏相应监管正因为民间借贷本身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灵活性的特点,法律层面上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不多,较多的是出现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案件后匆匆出台的地方性规定。
对民间借贷行为立法完善的分析

对民间借贷行为立法完善的分析民间借贷行为在中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为许多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资金支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容易导致无序竞争、高利率借贷和债务风险等问题。
因此,完善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立法非常必要。
首先,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框架可以规范借贷市场。
现行的《合同法》虽然对借贷行为有一定规定,但并没有针对民间借贷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立法必须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借贷主体的资质要求、借贷合同的内容和格式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完善借贷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借贷机构的监管和管理,防止不良借贷机构的滋生和发展。
其次,完善立法可以推动借贷利率的合理化。
在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一些高利率借贷的情况,特别是那些缺乏资金渠道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往往陷入了高利率借贷的困境。
立法可以设定借贷利率的上限,确保借贷利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高利贷的出现,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同时,也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到民间借贷市场中,提供低利率贷款,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
第三,完善立法可以加强对债务纠纷的解决机制。
借贷纠纷是民间借贷市场中常见的问题,有效解决债务纠纷,对于维护借贷市场的稳定和法治环境的建设至关重要。
完善立法应明确债务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法,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来处理债务纠纷,提高债务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四,完善立法可以加强对借贷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中,借贷信息的不对称问题突出,借款人难以获取到真实、全面和准确的借贷信息,容易受到不良借贷的损害。
立法可以要求借贷机构必须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全面和准确的借贷信息,提高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也可以建立借贷信息登记制度,记录借贷信息,为监管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
最后,完善立法可以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当前的监管体系相对薄弱,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不够强大,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滥用借贷市场,给借贷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关于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体外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效益”的考虑,还是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都要将其加以规范。
这种“体外循环”需要与银行一般“融资”相区别,并以我国国情为基础进行合理界定;同时,通过外部环境、疏堵并举、金改方向、利率市场化、规范化运作等角度阐述对放贷人的规制的具体调整使得这种“合理性”得以彰显和维护;最后,以期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遏制高利贷、发挥民间借贷的融资作用。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一、以温州为例看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一)民间借贷的总量分析XX年金融危机引发的温州跑路潮。
据统计,XX市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非法融资的金额已从以往每天XXXX多万元,增长到现在每天XXXXX多万元。
老板跑路的重灾区XX 市XX区,当地法院今年1月份以来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692件,立案标的总额达10亿元;9月份短短20多天,就有190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3亿元标的额。
温州全市民营中小企业资金总额中,来自国有商业融资机构的贷款仅占24%,其余的76%全部来自民间借贷。
温州和台州两地的民间借贷资本已达XXXX亿元左右,整个XX省的民间资本超过XXXX亿元。
如果将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资本的总量加起来,全国民间资本总数将超过XX万亿元,相当于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
(二)民间借贷乱象分析一是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
民间借贷利率虽然以国家基准利率为基础,采取成本加交易费用加风险的方式累计而成,但是利率高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月利率从千分之九到千分之三十,息生息、利滚利也经常被用作计息方式。
根据历史调查数据显示,从XX年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建立利率监测制度至XX年,监测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17%的区间内波动,而目前,同样的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已是18%;二是法律规定的零散。
在全国的层面还没有一部内容规定民间借贷的法律,一些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散布于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以及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当中,很散,欠缺操作性;法律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规定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调查与思考

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调查与思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民间借贷在中国的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规模庞大、利益关系复杂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原因,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活动,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如何规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当前我国的借贷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明确的约束和规范。
因此,应加强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加大对不法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提高借贷主体的诚信意识。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一些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识别。
因此,应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记录和评估,提高借贷主体的诚信意识。
此外,加强信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对诚信的认识和重视,推动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
再次,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保护借贷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的活动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利益,特别容易引发风险事件。
因此,应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同时,加强借贷主体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经验提高借贷活动的规范化水平。
当前,一些国家在发展民间借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美国的peer-to-peer借贷模式和英国的借贷管理法规。
我们可以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向他们学习借鉴,提高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化水平。
综上所述,规范发展民间借贷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以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措施,能够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提高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只有这样,才能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加安全、便利和可持续的借贷服务。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人民群众资金需求、促进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借贷合同效力、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担保责任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思考,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1. 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民间借贷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导致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对于口头形式的民间借贷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如借贷事实明确,则可认定合同成立。
2.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存在上述无效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法院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本金及利息计算问题1. 本金计算民间借贷案件中,本金计算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
对于借款本金,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计算。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
2. 利息计算关于利息计算,我国法律规定了年利率上限,即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对于超过年利率上限的利息,法院应予以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实际出借的金额等因素,确定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
四、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担保责任问题1. 担保合同效力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担保合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对于担保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如欺诈、胁迫等,法院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对放贷人条例制定难点及其解决的思考

02
放贷人条例概述
放贷人条例的定义
放贷人条例是指规定放贷人权利和义务、规范放贷行为的法 律法规。
它主要涉及放贷人的资格、行为规范、权利保障和监管措施 等方面。
放贷人条例的适用范围
放贷人条例适用于各类放贷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 机构、自然人等。
对于不同类型放贷机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准入门槛、业 务范围、风险管理等要求。
为解决放贷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建立相应的纠纷解 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诉讼等方式,确保放贷人 的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针对规范放贷行为的解决方案及建议
明确放贷行为准则
放贷人条例应明确规定放贷行为的具体准则,包括但不 限于放贷用途、放贷审核流程、放贷担保方式等方面, 以规范放贷行为。
加强监管力度
对于不符合放贷行为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 力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放贷行为的规范性。
VS
跨学科合作
在研究过程中,可以积极引入其他学科的 知识和方法,如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 ,以提供更全面和深入的视角来研究放贷 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问题。同时,也需要 加强与业界和政策制定者的沟通和合作, 以确保研究成果能够为实际应用提供有效 的指导和支持。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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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放贷人条例制定难点
难点一:如何保障放贷人权益
保障放贷人权益是制定放贷人条例的难点之一。放贷人权益包括放贷人的财产权 、合同自由权、合理收益权等。在制定条例时,需要充分考虑放贷人的权益保护 ,防止权力滥用和非法干预。
具体措施包括:明确放贷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完善放贷人财产权利保护制 度,规范放贷人的经营行为,建立放贷人自律机制等。
为防止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良行为,条例 需制定放贷业务规范,包括利率、额度、期 限等方面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民间借贷是指由个人或小组之间直接进行的、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行为。
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便捷,能够满足特定群体和个人的融资需求。
然而,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高利率、暴力催收等,因此需要进行法理分析并对其进行规制。
首先,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合同法角度进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因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
鉴于民间借贷往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弱势方(借款人)往往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因此,应加强对借款人的权益保护,防止出现高利率借贷、强制签订借款合同等不合理行为。
进一步分析,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审慎经营的角度进行。
出借人应当审慎经营,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并合理确定借款利率。
借款人则应当审慎选择借款对象,了解借款用途,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
根据以上法理分析,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如下:1.加强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责任。
明确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建立合理的利率上限和透明度要求,规范借贷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
2.加强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
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排查,并要求出借人披露借贷活动的信息,提高借款人的选择和判断能力。
3.建立借贷纠纷解决机制。
设立专门的借贷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便于借款人和出借人解决借贷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养。
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借款人了解金融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避免陷入高风险借贷环境。
5.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
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律,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在满足特定群体和个人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挑战。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据统计,我国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
2. 案件类型多样化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借款、企业借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
案件类型多样化,使得司法实践中需要面对各种复杂情况。
3. 案件标的额较大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大,案件标的额也呈上升趋势。
一些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较大影响。
4. 证据收集困难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涉及现金交易,当事人之间缺乏书面证据,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部分当事人为了证明借贷关系,不得不提供虚假证据,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5. 案件处理周期较长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较长。
一些案件可能经过多次审理,甚至长达数年。
三、民间借贷案件成因分析1. 监管政策不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缺乏完善的监管政策,导致部分借款人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欺诈等违法行为。
同时,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使得一些违法借贷行为得以滋生。
2.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相对较少,部分法律条款存在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此外,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民间借贷案件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民间借贷的几点法律思考

民间借贷的几点法律思考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灵活的融资形式。
它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贷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民间借贷如今像一把“双刃剑”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之外大量存在。
它一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及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又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对金融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存在着潜伏危险。
因此,我国需要尽快立法,引导其健康发展,发挥其特有优势,进一步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本文从立法的角度讨论了规范民间借贷应考虑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思考现阶段,要杜绝民间借贷的存在的不可能的,那么,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如上问题,该怎样办呢?本人认为既要把"钱"借出,又要不吃亏、不上当,除了国家在民间借贷的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外,关健是出借人还要看得"准"、"稳",要从民间借贷手续、担保手续等方面多下功夫,要把民间借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接近到无风险的状态。
一、尽快出台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民间借贷由来己久,但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欠缺,差不多是一片空白,现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面较窄,还不够具体,还必须要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民间借贷予以规范,通过法律法规引导、限制民间借贷的发展,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减少负面效应。
如可以规定民间借贷要交纳利息税,借贷本金最高额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等。
相关部门要在社会上多举办一些民间借贷的培训班,从而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民间借贷法律意识,懂得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
1、用各种媒体广为宣传。
通过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及墙报等各种媒体对民间借贷的知识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日益增多。
然而,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亟待加强法律规制,以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首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不完善。
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等,面对新兴模式和新技术手段的应用,法律规范显得滞后。
比如,一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借贷服务,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和制度。
因此,加强法律规范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助于维护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相关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执法力度。
当前,监管机构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角色尚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够。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缺失,进行高利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风险。
因此,应当明确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民众的利益。
再次,民间借贷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在民间借贷市场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经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出借人难以获取借款人真实的信用信息,而借款人则面临高利贷和欺诈风险。
因此,建立并完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用评估体系,提升市场透明度,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
此外,民间借贷市场还面临合同纠纷难处理等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执行难度,一些合同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陷入僵局。
为此,应加强对借贷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借贷合同纠纷的解决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首先,应着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特别是针对新兴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
其次,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整个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同时,还应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金融素养,增强风险意识。
此外,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估机制,提供透明的信用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最后,加强合同纠纷的解决机构的建设,提高解决效率。
苏旭龙——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思考

1P经济与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思考文/苏旭龙【摘要】民间借贷是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活跃起来的,对有效弥补社会资金供给不足,促进市场繁荣起到积极作用。
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监管的困难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和犯罪不断增加,存在巨大的隐性风险和社会危害,必须引起重视。
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对策思考【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体系;问题;对策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1、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完善。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却没有形成一整套专门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体系,给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调解审理民间借贷相关的涉法涉诉案件带来困难。
就目前已有的法律体系来看,具体条款涉及民间借贷的只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目前民间借贷现状看,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面过窄,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需要。
如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的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标准合同文本的签订问题等都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和不完善,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合理的民间借贷受到打压,而以民间借贷为掩护的非法集资却逃避了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民事和刑事纠纷,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还没形成体系。
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往往高于其他行业,但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却捉襟见肘,这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的。
银监会只能监管国家正式颁发牌照的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但对于未注册的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却无法监管。
监管体系不完善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一是民间借贷运作过程的多样性和不规范性,导致国家无法对实际借贷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和科学的分析,宏观调控能力减弱,银行金融风险加大;二是正常的金融秩序遭到破坏,良性的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极易导致经济纠纷、诈骗、洗钱等违法事件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间借贷立法和司法中应关注的问题

民间借贷立法和司法中应关注的问题一、民间借贷的新特点和立法的缺位与滞后20XX年温州中小主跑路和跳楼情况引起了公众对民间借贷的关注。
央行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在20XX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开始抬头之时,这一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已达到5%以上。
而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
另有数据显示,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而且借贷危机还波及了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等省区。
据20XX年一份中国家认知调查显示,超四成受访使用过民间借贷,五成还做过民间借贷债主。
当前民间借贷比过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呈现的特点有:一是用途变广,由现在生产经营型借贷取代了过去的生活消费型,正成为中小“换血”、“输血”的重要手段之一;二是数额增大,由过去的几百元上千元增加到上百万元和上仟万元甚至上亿元;三是民间借贷主体多元化,最初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公民之间,现在发展到公民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借贷;四是范围扩大,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组、跨乡镇、跨县、跨地区、甚至是跨省、跨境。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20XX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目前,我国尚未就民间借贷颁布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法规,这些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系统、不完整、不配套、不协调、不具体、不明确,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日益发展的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监管的需要,民间借贷的立法严重缺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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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金融
Times Finance
NO. 01,2012 (CumulativetyNO. 468)
民间借贷之风盛行下的放贷人立法思考
陈丽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 贵阳 550001)
【摘要】针对高利贷之风屡禁不止的现象,笔者从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的角度,提出了对放贷人立法的建议,并从立法的价值取向、 调整对象、监管主体、利率限制、准入与退出,消费者保护等角度展开了讨论。
机制的作用,而将行政干预放在市场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例如:一 味地考虑对普惠金融的补贴,还不如考虑如何形成能够盈利的市场 机制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参与。
二、放贷人立法调整对象的明确 (一)不同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区分 笔者认为,在法制社会,一切行为应当受到制度的约束,借贷行 为也不例外。其中的差异只是调整的法律部门不同:第一类是个人、 企业或其他组织偶尔以自有资金进行的非商业性借贷行为,由普通 法即民法调整。第二类是需要获得监管部门的许可,专门或兼营融 资业务以及融资中介,由金融监管立法调整。第三类则是刑法所要 惩戒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 例如非法收贷。因组织类型和业务 特点的不同,第二类行为可能受到不同监管部门、不同监管立法的 约束。放贷人立法所要调整的,就是第二类中的职业放贷人。 (二)我国放贷人立法的调整对象 比较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南非等国的放贷人立法和香港地区的 放贷人条例,都将以下内容作为判断是否是放贷人(Mon ey len d er s) 的标准:一是要以追求利息收入或其他更多的偿付资金为目的出借 资金;二是非偶然、一次性的行为,具有稳固的业务量,而不论是否 兼营其它业务,是否为个人。一些国家将银行、保险、典当行以及放 贷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排斥于放贷人法令之外。南非立法则要求放贷 人的关系人如亲属、合秋人、投资人等要受到放贷人法令的约束。 我国立法在确定放贷人立法调整对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应交给专门的银行法来处理,不 必放入放贷人立法的调整范围。二是放贷人应以追求利息或利润回 报为目的专营或兼营贷款业务。互助金融组织应由其专门的制度进 行规范。三是个人也可以通过工商注册并获得贷款业务许可后成为 放贷人。在很多高利贷案件中,出借款项的有很多是以投资为目的的 个人。这些人虽然并不一定经常性地从事借贷业务,但投资的目的是 很明确的。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后,产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单 单是以非法集资从借款方来禁止是不足以阻挡高额利润的诱惑的。 另外,个人将资金出借给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情形也非常多, 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成为一些个人放贷的平台。因此,有必要将 个人经营性放贷纳入监管。四是要认可放贷人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为 了鼓励民间资本创造性地参与普惠金融,并为立法留下更大的适用 空间,不应拘泥于放贷人的组织形式。五是放开企业间借贷。但要设 置一定规模限制,超过该限制的,应要求获得从事贷款业务许可,成 为职业放贷人。规模限制以下的受民法调整。例如:美国纽约州就要 求发放 5 万美元以下且利率超过 16%的商业贷款时要求有牌照。 虽然,有学者提出将非银行的放贷组织称为非金融机构贷款 人,笔者认为这种称谓容易产生视听混淆。既然贷款业务是一种金 融业务,那么无论是专营还是兼营金融业务的机构都应当是金融机 构。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官办金融归根结底都是金融市场的一部 分,金融监管机构才有权进行监管。 三、放贷人监管主体的选取及相互关系 由于人民银行拥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任,因此,人民银行对放贷人在调查统计、反
【关键词】民间借贷 放贷人 立法 监管 利率
又一轮民间借贷的风潮正在席卷全国,参与者之众、覆盖面之 广、影响之深,可谓登峰造极。一些地方高利贷崩盘的事件也不断见 诸报端。虽然,法律对利率在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以下的民间借 贷活动是认可的,但一直以来“高利贷”、“非法集资”、“黑社会”等词 总是与民间借贷形影相随,使其一并成为监管部门打击和整治的对 象。然而,“剪不断,理还乱”的现实使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反思其存 在必定有着现实的需求及合理性,既然如此,何不将其纳入到制度 约束的范畴,对其进行正常的监督和管理,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更 加安全、有序的环境。而这一变革迫切需要在金融立法上得以体现 和落实。笔者认为,如果能够以国务院名义出台一部《放贷人条例》, 使职业放贷人借此取得合法地位,并被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这将 成为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重要立法突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 者对《放贷人条例》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放贷人立法的价值取向 虽然,民间借贷本身并没有受到法律明确的禁止,但以安全为价值 导向的金融立法一直未对其积极肯定,使其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正面 效应。反而使得不到法制阳光普照的民间借贷躲在阴暗的角落里畸形 发展。为了使其回归到正常轨道中健康成长,有必要从借贷业务的风险 特点,以及民间资本特性的角度,对放贷人立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确定。 (一)自由 自由是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市场主体可以在 法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金融活动的基本权利。然而,这一 理念在强调秩序和安全的要求下容易被忽视。自由权利的剥夺意味 着市场竞争不足,导致金融资源的匮乏,最终使金融市场上的弱势 群体更加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服务,从而为地下金融的滋生提供土 壤。因此,自由作为一种基本价值应当在放贷人立法中得以体现,使 民间资本拥有在融资市场上进入、退出、让渡、收益、处分的自由。 (二)安全 金融风险的危害使安全成为金融立法必然追求的目标和价值,世 界各国金融立法无不体现这一理念。对民间借贷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放 松监管,而是要针对借贷业务的风险特点以及民间资本的特性,制定出 符合其风险特点的安全标准。同时,不应当为了追求安全目标而简单地 制定与银行类金融机构一致的监管要求,使之重回地下逃避监管。 (三)公平 融资市场上的各方参与主体,无论是供给者、需求者还是金融 中介都应当享有平等权利。放贷人在合法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 受到歧视。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是能在政府的特别保护下,获得 垄断的市场利益或特殊的市场机会,那么,放贷人就会失去发展壮 大的空间,最终使正规融资市场丧失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另外,弱 势群体有获得信贷支持的渠道和机会。弱势群体是最难但也最需要 获得信贷支持的对象,如何鼓励民间借贷组织参与普惠金融是放贷 人立法所需要考虑的。 (四)效率 效率是市场经济的最高价值,也是金融立法应当确认和保护的 价值观。对民间借贷合法身份的认可本身是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 效率的。同时,为了在监管过程中体现效率价值,应当首先尊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