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纠纷
最新-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琛,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向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工业区正泰大楼。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男,汉族,1948年9月5日出生,该公司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国虹,女,汉族,1952年7月23日出生,该公司顾问,住略。
上诉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简称施耐德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9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2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施耐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琦、丁琛,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唐向阳、张鹏,原审第三人正泰集。
专利侵权诉讼与应对策略
被控侵权产品:
混凝土空心筒,筒管 有一层以上的纤维布 ,封闭筒管两端的筒 底没有纤维布。
技术特征比 对
权利要求技术特征
(1)混凝土空心筒 (2)筒管; (3)封闭筒管两端管口
的筒底;
(4)筒底有二层以上的 纤维布;
(5)筒管有二层以上的 纤维布。
产品技术特征
(1)混凝土空心筒 (2)筒管; (3)封闭筒管两端管口
ZL
01220334.3
侵权责任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依法 作出判决:
一、伊莱克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 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帅康公司享有的 ZL01220334.3号专利权的风门调节装置;
二、永乐电器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 止销售侵犯帅康公司享有的ZL012 20334.3号专 利权的风门调节装置;
• 侵权判定-等同原则
等同特征
基于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 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
侵权判定— —禁止反悔 禁止原反悔则原则
,是指在专利 审批或无效程 序中,专利权 人为确定其专 利具备新颖 性 和创造性,通 过书面声明或 者修改专利文 件的方式,对 专利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围作
三、伊莱克斯公司赔偿帅康公司损失30万元 ,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专利权小结
专利权是一种 智慧成果权
专利权是专利 权人拥有的私 权
专利权是一种 排他性的权利
专利权由国家 公权力保障其 行使
•
•市场竞争
•产品定价
•知识产权
•政府资助
•招标投标
•税收优惠
• 如何认定专利侵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05~2006年
专利权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第16卷 第4期2019年 4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4Apr. 2019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丁文杰(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摘 要:《专利法》第65条第1款第2句是为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很难证明侵权人的销售费用以及一般管理费用。
如果要求权利人承担销售费用以及一般管理费的举证责任,显然与“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之立法目的相抵触。
关键词:损害赔偿侵权所得举证责任营业利润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改革开放40年案例百选之四十1案件事实X(一审原告)是国内外低压电器行业的知名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产品畅销世界很多国家。
X于1997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3月11日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于1999年6月2日予以授权公告。
X以该专利生产的NB1系列产品一经推出即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
Y1(一审被告)、Y2(一审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一直在制造、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
X经对比后认为,Y1生产、销售的C65A、C65N、C65H、C65L、EA9AN等五个型号的产品已落入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是落入权利要求2或称权利要求1加2的保护范围(即X主张以权利要求2或称权利要求1加2作为侵权技术对比的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经审计,Y1在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共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达883670662元,通过其上报给工商、税务部门的产品利润率计算,其非法获利达334869872元。
Y1辩称,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对成本进行审计,也未能确定产品利润,不能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X提出的巨额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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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大专利争议案件汇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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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09)民三他字第13号
天津高院请示案
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裁判文书虽未被撤销,但该文书所认定的受侵害的专利权已被依法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执行作出适当解释,以便执行法院在当事人以专利权已经全部无效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不需等待原执行依据的撤销;同时,终结执行不影响原侵权判决的被告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原侵权判决。
3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3月6日
原告: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
被告: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以将专利中固定盲板和导向为一体的导向板一个技术特征,分解成分别进行固定盲板和导向的防震限位板和工件拖板两个技术特征相替换,属于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等同物,落入了机芯总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犯专利权。
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这种合理开支并非必须要有票据一一予以证实,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有票据证明的合理开支数额的基础上,考虑其它确实可能发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内,综合确定合理开支赔偿额。
在侵权案件中,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不仅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额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虑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本身是否成立,同时还可以考虑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当事人各自行使诉权的具体情况如有无明显过错等因素,不能仅按照原告请求额与判决支持额之间的比例确定。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1、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133号)【案情摘要】陈艳军等127人先后以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对股民形成误导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损失。
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
杭州中院针对该案原告众多、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潜在当事人多,若处理不当,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对127件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
法院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释法明分类处理的审理方案,118件一次性调解解决,剩余9件也顺势处理。
三是坚持依法调解,注重释法解疑,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纷争。
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真正贯彻了依法调解原则。
四是实现了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127件系列案件的妥善审结,依法维护了股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新旧股东的利益,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江群如物权确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969号)【案情摘要】立德置业与厦门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厦门电视博饼王大赛海选场地合作协议。
立德置业将主办方分给它的十个参加博饼王复赛的晋级名额以购物抽奖的方式派发给商场幸运顾客。
立德置业指派江群如等六名员工代替弃权客户参赛。
江群如在博饼大赛中博到状元,博到东风风神轿车一辆。
江群如受立德置业委托参加中秋博饼状元王中王大赛的决赛,又博到状元,博到别克新君威轿车1辆。
江群如个人向税务机关交纳了两轿车所得税60160元。
后立德置业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江群如博到的东风风神和别克新君威轿车属于公司财产。
正泰如何打赢“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
正泰如何打赢“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
专利行政执法处
【期刊名称】《今日科技》
【年(卷),期】2013(000)008
【摘要】2007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天津公司)专利侵权案公开宣判,判决施耐德天津公司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亿多元。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专利行政执法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国专利署名第一案尘埃未定 [J], 柳鼎礼
2.企业专利战略实效性之思——来自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的启示 [J], 赵国虹
3.中国专利署名第一案 [J], 柳鼎礼
4.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率专家组调研正泰,说:这几年正泰变化很大! [J],
5.在创新中奔跑正泰电气火力全开--访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成剑 [J], 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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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及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第一案达成和解 原告获赔1亿5750万 被称作“中国专利第一案”的浙江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施耐德电器天津公司专利侵权案,审理前达成和解, 施耐德天津公司将向正泰集团支付赔偿金1亿5750万元。
双方协议规定,和解生效15天之内,施耐德天津公司 向正泰集团支付赔偿金1亿5750万,约为索赔额3.3亿的一 半,此外双方还达成了一系列全球和解计划。
方法。
专有性
专利和商标的主要区别
1、时间:商标是无限的,每10的续展一次,专利是有期 限的,按年交费。 2、专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商标要求的是显 著性。
授权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没有公开发 表或使用
2. 创造性
比现有技 术先进
3. 实用性
具有实用 价值
新颖性
❖ 国内外公开发表 和 使用----如果要申请专利 的话在
上市公司专利门
江苏恒久:
在创业板已经完成发行准备挂牌的 苏州恒久因专利问题被中止上市。
上述几个案例说明
❖ 1、专利人人都能有。 ❖ 2、专利也能得到保护。 ❖ 3、专利对企业有着巨大影响。
知识产权、专利的基本概念
专利
1
商标
2
3
著作权
4 反不正当竞 争、动植物品 种登记、集成 电路布路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 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猫头直线塔 国旗吹顠器 .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产品的色彩与形状、图案或其 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包装袋 汽车外观 手表外观
专利“战争”在中国的境界
专利“战争”在中国的境界作者:蒋志培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2期近年来,在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的专利诉讼。
请看以下案例:2006年6月,法国施耐德电气中国子公司被中国正泰集团起诉,正泰集团诉其侵犯了某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009年4月15日,施耐德电气和正泰宣布达成全球和解:施耐德电气公司同意支正泰集团1.575亿人民币的赔偿费(约2300万美元)。
2008年10月,微软公司被一家中国公司起诉,诉其侵犯了该公司一项有关RSS信息交流的发明专利权。
2007年4月,三星公司被一家中国公司起诉,告其侵犯了该公司有关CDMA / GSM双模式移动通信装置的发明专利权。
2008年12月,杭州法院对三星公司发出禁令,责令其向原告支付5000万人民币的赔偿金(约735万美元)。
类似案件仍在中国陆续发生。
一些跨国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将中国作为重要的战场之一。
有些高科技领域的跨国公司双方的专利许可邻近到期,为了达到今后谈判的有利地位,也酝酿在中国法院展开系列专利诉讼。
中国作为最活跃的专利诉讼管辖区早在2006年就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中国越来越惊人的统计数据表明,即使在全球金融危机及经济放缓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案件的数目仍呈上升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宣布,2009年法院接受的有关专利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共计4400起,较2008年增加了8.5%。
在2010年则更为突出。
无疑,技术创新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驱动力。
创新在中国已经成为一项国家战略,因此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成为人们为之奋斗的远大目标。
而专利制度,对专利的创造、管理、使用和保护则成为创新道路上必不可少的元素。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利益集团间也总会有一些冲突或纠纷。
故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专利诉讼。
正泰诉施耐德案象征着本地企业在保护其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已有所提高。
此案中的高额赔偿将增强其他中国公司向中国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信心。
另一方面,高额赔偿可能会促使外国公司在中国提起更多的专利诉讼,因为他们也越来越意识到获得和拥有中国专利的价值所在。
正泰与施耐德专利侵权纠纷
VS
正泰
施耐德电气
一、正泰集团简介
正泰集团是中国民营企业的代表企业之一,全国最大的低压电器生产商之一, 始创于1984年7月,现辖8大专业公司、2000多家国内销售中心和特约经销处, 并在国外设有40多家销售机构。集团产品覆盖高低压电器、输配电设备、仪器 仪表、工业自动化、建筑电器、光伏电池及组件系统和汽车电器等产业,产品 畅销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9年营业额239.51亿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正泰集团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于1997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高分断 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授权及颁证,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2日,专利号为 ZL97248479.5。2006年7月20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购买 了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二盒,每盒十二只,销售金额为420元。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施耐德电气 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生产、销售的C65a、C65N、C65H、 C65L、EA9AN等五个型号的产品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原审法院。施耐德电气 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专利无效以及公知技术等理由提出了抗辩。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 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 Electric SA)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经本院主持调解,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在 尊重涉案第CN97248479.5号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 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有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由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 减半收取858074.50元,由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429037.25元。 三、本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双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本案各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收后生效。
专利经典案例
专利经典案例
专利经典案例有以下几个:
1. “安讯士-利器案”被最高法院认定为专利诉讼“事实核查第一案”,确
立了“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的重要判例,推动了我国证据规则的发展完善。
2. “正泰诉施耐德案”被最高法院认定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案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对“技术启示”的判断、对“技术贡献率”的确定,均具有标杆意义。
3. “华为诉康文森案”被最高法院认定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案在“等同侵权”的认定上,确立了“整体等同”与“部分等同”相结合的判断方法,具有标杆意义。
4. “本田诉力帆案”被最高法院认定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案对“功能性特征”的认定,确立了“技术功能效果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具有标杆意义。
5. “苹果诉佰利案”被最高法院认定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案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上,确立了“一般消费者标准”,具有标杆意义。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的进步,也为未来的专利诉讼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专利基础知识培训
专利培训一、专利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避免资产流失、无形财产、商业筹码、解决商业纠纷、企业竞争双实力二、关于专利的事件案情举例1、正泰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纠纷---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纪录,施耐德公司如果不支付正泰股份公司1.575亿元人民币,那么正泰公司可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施耐德公司的赔偿数额将是近3.35亿元。
2、九阳豆浆机--九阳的专利管理策略:深沟高墙,寸土必守;百战成钢,牢不可破;犯边界者,虽远必诛。
九阳的专利从来没有离开过厨房家电领域,更加缩小一点范围的话:豆浆机826件,电磁灶256件,电饭锅258件,“其他”705件3、邱则有—全国率先成立专利联盟的邱则有,到2007年4月25日,已获授权和公开公告专利3637项,被誉为中国专利第一人。
防御型、进攻性三、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1、专利种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
2、申请要求1.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不违背自然规律;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a. 科学发现;b.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c.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d. 动物和植物品种;e.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但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正泰集团起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中国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之一。
作为中国法院至今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侵权案件之一,本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案件本身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问题;但由于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使我们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调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上来。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应该说是解决纠纷的上上之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正泰股份公司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将侵犯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所有产品上交法院,并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全部销毁或交给正泰股份公司;3、斯达分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50万元;4、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被告乐清分公司、施耐德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正泰股份公司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施耐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前10日内赔偿原告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3、驳回原告正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859元,由原告正泰股份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施耐德公司负担1684359元;异地调查取证费4700元,审计费42000元,合计46700元,由被告施耐德公司。
二审审理情况: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股份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达成如下协议:1、施耐德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股份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股份公司股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由施耐德公司负担。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
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
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正泰施耐德专利案:中国开始说“不”
专利 的 门槛 。
正 泰公 司知识产权法律顾 问赵国
虹原来是对方把枪 口 对在正 泰的脑袋
上一 ,
直 用 知识产权在逼 迫 , 说正 泰侵
权 , 现 在正 泰反过 来通过专利 这 个武
器 , 运 用 法 律把枪 口 对 准对 方脑 袋 。
(《竞争力》赢的 背后 , 折射出更 多
的 中外差距 。 我们 大 多数企 业 根本不
正 泰集团某高层 施耐德的起诉并 非因为正 泰真的侵权 , 而是跨国公 司 以知识 产权为武 器 , 打压正 泰的一 种
手段 , 其 目的就在于消灭 中国电气行
业 的龙头企业 。
《时 代 周报 )) 企 业 身份 差异 、 价 值
观的南辕北辙 , 将此案推向不 同寻常
的争论漩 涡 , 因其而 生 的 “ 经 济民族主
耐德赔 偿正 泰
3
35
.
亿元 。
施耐德认 为正 泰所述 专利不具备专利性 , 随即 上诉至浙江高院 , 结果 因 中外专利 制 度的差异 , 导 致 “ 断路 器” 的专利难以 定性而使整个案例一 拖再 拖。
中国的专利分为发 明 专利 、 实用新型和 外观 设 计三 种 , 此 产品属于实用 新型 专利 , 而 在国外 , 这 并不认定为专利 , 施耐德 咬准此证据不放 , 而正 泰 也决不妥协 , 继续上诉 。
德 电气公 司 , 3 年前此案确立 时 , 就以
中国企业的主动维权而 引起广泛关注 。
事情源起于一 种 “ 高分断小型断
路 器 ” , 正 泰 于 19 9 7 年 即 已 申请 该 产 品
专利 , 2 0 0 6 年正 泰 以 侵 犯 专利 为 由将
施耐 德告上 法庭 , 温 州 中院 一 审判施
2009重大知识产权案件
2009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
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团的涉案专利权,并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为3.559亿元。
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48亿元。
施耐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多次主持调解并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基于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达成全球和解,本案中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期限和数额付款,正泰集团有权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2009年4月24日,施耐德公司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充分揭示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可谓“小专利扭大乾坤”;同时中外当事人能够和解调解解决纠纷,也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国内和国际低压电气市场上的龙头企业,且诉讼请求和一审判决赔偿数额高达3.3亿,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专利权
中国专利第一案达成和解 原告获赔1 亿5750万
这次诉讼案是中国民营企业正泰集团较量世界五百强企业法国施耐德公司
• 正泰始创于1984年7月,产品畅销世界70多 个国家和地区。“正泰”商标被国家工商 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低压开关柜、万能式 断路器、塑壳式断路器、电能表被评为四 大中国名牌产品。低压开关柜、万能式断 路器、塑壳式断路器、小型断路器、时间 继电器、小型继电器、电能表、照明灯具8 个系列产品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 被称作“中国专利第一案”的浙江正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施耐德电器天津公司 专利侵权案,在再次审理前达成和解,施 耐德天津公司将向正泰集团支付赔偿金1亿 5750万元。
• 双方协议规定,和解生效15天之内,施耐 德天津公司向正泰集团支付赔偿金1亿5750 万,约为索赔额3.3亿的一半,此外双方还 达成了一系列全球和解计划。
• 刘道臣:“其实我们中国人有很多有价值 的专利,只不过在保护意识上,我们和国 外的跨国公司还有一定的差距。”
• 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针 对 产品的形状 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用于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保护时间是10年)
特点
• 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任何方法都不 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 仅限于具有具体形状和构造的产品,不能 是气态液态,也不能是粉状 颗粒状的固态 产品 • 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我国有专门的法律 来保护
专利保护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 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归属关系
•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保 护市场,以换取最大的经济 利益。防止其发明创造成果 被他人随意使用。保证在市 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 身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安全可 靠性
生活中也存在很多的专利侵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纠纷
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
“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落定施耐德要赔1.5亿2009-4-17 9:04:00 南方都市报记者汪小星在被施耐德的知识产权大棒穷追猛打10多年后,正泰上演了一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好戏。
长达三年的“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日前落定,施耐德向正泰赔偿1.5750亿元人民币达成和解。
这一和解金额,创下中国知识产权案的最高纪录。
施耐德中国区总裁杜华君说,公司“乐意停止对抗”,也是中外企业对抗中少见的姿态——从1999年起,施耐德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在世界多个国家对正泰发起了20多次诉讼。
15天付清1.57亿赔偿金2006年7月,正泰集团以天津施耐德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侵犯其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津施耐德立即停售并销毁5个型号的侵权产品,并提出了3.3亿元的高额索赔。
2007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施耐德败诉,须向原告温州正泰集团支付高达3.3亿余元的赔偿,并勒令其停产侵权产品。
宣判后,施耐德不服,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至本周三达成最终和解。
正泰集团法律总监徐志武称,双方在调解书中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基于本案及双方现有的情况,施耐德声明尊重正泰在本案中涉案的专利,并支付1.5750亿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根据协议,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将在15天内向正泰支付全部补偿金,如施耐德方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付款,正泰有权申请温州中院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
“它连续告我们20多次,我们告它一次就受不了了?”正泰董事长南存辉在不同的场合讲述了施耐德收购正泰不成、“专利开道”的恩怨史:1994年,施耐德希望以现金方式收购正泰80%的股份,被南存辉拒绝;5年后,施耐德又提出控股正泰集团51%的股份,同样被南存辉拒绝;再过5年后,施耐德把门槛降低到各占50%的方式合资,结果仍然遭到南存辉拒绝。
南存辉称,施耐德在中国的扩张版图与脉络一直很清晰,他们就是大量并购中国工业电器企业来达到扩张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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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烟台正泰化工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烟台正泰化工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一中行初字第82号原告烟台正泰化工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闫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范利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同海,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时惠平,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A座309室。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鸣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王忠安,男,汉族,1952年6月17日出生,无业,住山东省威海市田村镇万家疃村。
委托代理人马良悦,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威海科星专利事务所职员,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少年路1号。
原告烟台正泰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74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470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X年12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王忠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X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正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巩同海、时惠平,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鸣镝、耿博,第三人王忠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良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3月21日,原告正泰公司就第三人王忠安获得的第98221359.X号“加力管钳”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所提交的美国专利US4409866授权文本说明书(以下简称证据3-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结合美国专利US5285702授权文本说明书(以下简称证据3-2)便可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是显而易见的,应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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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2009年04月16日讯从昨天上午双方拿到调解书开始15天内,施耐德公司如果不支付正泰股份公司1.575亿元人民币,那么正泰公司可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施耐德公司的赔偿数额将是近3.35亿元。
昨天上午,争执了近3年的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在浙江省高院尘埃落定,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简称施耐德公司)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泰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
不到10分钟,庭审结束。
44家境内外媒体的记者与包括欧盟驻华代表团、法国驻华使馆、美国驻沪领事馆在内的6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现场见证了这一过程。
浙江民企叫板跨国巨头
总部在温州的正泰公司是中国输配电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名列中国民企十强。
而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合资企业,施耐德电气公司总部在法国,是一家输配电、自动化与工控行业领域的跨国企业,名列全球五百强企业。
施耐德于1979年进入中国,目前在华总投资额超过50亿元。
涉案的专利产品“低压小型断路器”,是广泛应用于建筑工业及民用住宅的常规空气开关产品。
该产品的出现取代了传统的用电保护
装置——保险丝。
正泰公司早在1997年11月份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新型专利。
2006年7月,正泰公司发现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5个型号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起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施耐德构成侵权,一审于2007年9月26日判令施耐德向正泰赔偿3.34869872亿元人民币。
施耐德以专利无效以及公知技术等理由提出抗辩,并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事实上,最先挑起官司的是施耐德公司,从2004年起施耐德在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对正泰多个产品提起20多项专利诉讼,其中包括:
2005年3月,施耐德在德国法院起诉正泰一项专利侵权,正泰向法院提出不侵权的答辩意见,并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反诉施耐德专利无效;
2005年11月,施耐德在意大利威尼斯起诉正泰一项外观专利侵权;
2006年3月,施耐德在法国巴黎起诉正泰三项专利侵权。
这期间,意大利威尼斯法院针对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了临时禁令;德国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不仅对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临时禁令,还针对部分产品和专利做出了确认侵权的一审或二审判决;巴黎最高法院还就施耐德电气状告正泰侵犯其C60产品的三项专利权进行听证。
对于这次主动叫板跨国巨头,正泰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赵国虹打了个形象的比喻。
她说:“原来是对方(即施耐德)把枪口对在正泰的脑袋上,一直用知识产权在逼迫,说正泰侵权,现在正泰反过来通过专利这个武器,运用法律把枪口对准对方脑袋。
”
终审不到10分钟达成和解
“调解协议双方已签字,文本正在送往法院的路上。
”昨天上午9点07分,作为审判长的省高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周根才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后,按惯例询问施耐德公司和正泰股份公司委托代表人是否愿意调解时,双方异口同声地表示愿意。
此时离开庭时间还不到10分钟。
随后,周根才宣布休庭。
这一戏剧性的场面让所有在场旁听人员特别是媒体记者有些措手不及,因为早在一周前,省高院就准备公开并全程网上直播该案的审理情况。
“如果不是涉及跨国大公司和巨额索赔,这起案件和普通专利侵
权纠纷没什么两样。
”赵国虹女士表示,“正泰也很愿意达成和解,希望双方把过去都忘掉,一致往前看。
”
本案主审法官周根才在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说,直至昨日凌晨4点多,他还打电话给双方当事人询问调解情况。
开庭前一晚,正泰集团和施耐德的律师一直在进行艰苦的谈判,几乎持续了整个通宵。
省高院2007年11月12日立案。
期间,施耐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正泰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判定正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专利有效,驳回了施耐德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
今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判决。
浙江省高院今年3月30日、4月8日、4月14日就本案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主持调解,最终在昨日开庭时达成调解协议。
新闻纵深
国内企业要敢于善于打涉外官司
省高院院长齐奇表示,不存在保护主义,本案审理结果影响深远
昨天上午庭审结束后,省高院随即就浙江法院知识产权案审判情况召开了发布会。
“法院调解促成国际两大龙头企业的良性竞争,是一个值得高兴的结局。
”对于正泰诉施耐德案能最终成功调解,省高院齐奇院长表示乐观其成。
至于双方是否会携手合作,齐奇和本案主审法官周根才均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没有正面回应,但他们透露“在不远的将来可以看到”。
知识产权案国外公司胜诉多
齐奇说,当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施耐德赔偿3.3亿元时,在国内外曾引起很大争议。
有人认为法院是不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但也有人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正泰提供的证据非常可靠。
“省高院受理该案后,尽可能地促进双方和解、调解,因为施耐德与正泰都是非常有知名度、非常有实力和发展前景的公司,同行竞争尽量不要搞得冤家路窄,大家互相学习借签,形成良性竞争、依法竞争,甚至是合作更好。
”齐奇表示。
对于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齐奇列举数据:2003年到200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464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
其中大部分是浙江民企与国际知名公司之间的纠纷,特别是与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荷兰、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公司。
“外国公
司作为权利人基本上一告一个准。
”齐奇说,在这些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外公司作为权利人胜诉率在95%以上,其中2008年审结的215件(包括积案)涉外案件中,国外公司的胜诉率高达99.07%。
目前,全省共有从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法官111人,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70余人还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多人还具有物理、化工、机械、通讯、应用电子技术等第二专业的学位,为公正高效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提供了重要保障。
齐奇表示,正泰与施耐德专利诉讼的审理结果影响深远,争议也不可避免。
坐享他人成果路子越来越窄
目前,省内法院受理国外企业作侵权被告的案件也是逐年上升,但国内企业作为原告和国外公司作为权利人(原告)的比例大概为1:7。
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来说,绝大多数属于专利和商标权纠纷等涉及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的知识产权纠纷。
齐奇说,官司胜败的关键主要在证据,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看,原告要收集自己享有知识产权各项权利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存在侵权事实的证据。
另外还要收集支持相关诉讼请求的证据,如被告侵权
过程中获得了多少非法利益等。
只要有确实证据证明被告获利超过法定赔偿数额(50万元),法院就会在法定数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齐奇最后特别指出,正泰与施耐德之间的诉讼结果表明浙江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随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仅靠贴牌、坐享他人技术成果的路子是越走越窄了。
这就督促国内企业包括浙江企业要不断开拓创新,自主研发,在被国外企业侵权时,国内企业包括浙江企业要敢于并且善于打涉外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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