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集团诉法国施耐德公司专利侵权案调解纪实
知识产权纠纷大事记
标题:
一、中国首例主动加入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获胜;
二、中国捷康公司在美赢得知识产权诉讼;
三、全国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案;
四、英特尔与深圳东进知识产权诉讼案“握手言和”;
五、深圳海关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机配件案;
六、任天堂在Guardian诉Wii专利侵权案中胜诉;
七、谷歌专利诉讼逐年递增 态度强硬成众矢之的;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鉴于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据此不能得出被告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
中国江苏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美国分公司高级副总裁叶晓坚6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鉴于美国政府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该公司在与美国泰莱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中赢得胜利。
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以侵犯其多项知识产权为由,正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对3家中国三氯蔗糖企业展开“337调查”。盐城捷康并不在3家被告之列,但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捷康公司2007年7月5日仍主动要求加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以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据叶晓坚介绍,盐城捷康此次主动加入“337调查”,历时近两年,耗资300多万美元。盐城捷康总经理安立军在公司发表的声明中说,捷康公司主动加入调查,最主要的目的是突破美国泰莱公司设置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为盐城捷康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扫清障碍。
安立军说,由于加入“337调查”需耗费巨额律师费,不少中国被诉企业望而却步。他说,不排除一些美国企业以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制造事实上的贸易保护壁垒。他强调,中国企业应转变观念,把律师费当做一种投资,主动应诉,以为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扫清法律障碍。
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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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重 动机
专利侵权诉讼与应对策略.
内容提要
什么是专利权 如何判定专利侵权 避免侵权与侵权抗辩 建立侵权预警与规避设计的 长效机制
什么是专利权?
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2006年7月,正泰集团以天津施耐德生产的断路 器产品侵犯其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为由,将其诉至浙江 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津施耐德立即停z 止销售并销毁5个型号的侵权产品,并提出了3.3 亿元的索赔。 2007年9月,温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方正 泰胜诉,施耐德赔偿3.3亿人民币。 2009年4月,浙江省高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 主持调解:施耐德公司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 1.575亿元。
专利权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 制造、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 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 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权利义务分解
施耐德 vs 正泰专利诉讼
1999年,施耐德以正泰侵犯其ZL88102711 (辅助跳闸单元与多极断路器单元相结合的组合 式断路器”)专利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2005~2006年,施耐德又在欧洲各国对正泰提 起15项侵权诉讼。 2006年,正泰集团以施耐德五个系列产品侵犯其 ZL97248479.5号专利为由,向温州中院提起诉 讼。 最终双方达成全球和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被控侵权产品: 混凝土空心筒,筒管 有一层以上的纤维布, 封闭筒管两端的筒底 没有纤维布。
专利及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第一案达成和解 原告获赔1亿5750万 被称作“中国专利第一案”的浙江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施耐德电器天津公司专利侵权案,审理前达成和解, 施耐德天津公司将向正泰集团支付赔偿金1亿5750万元。
双方协议规定,和解生效15天之内,施耐德天津公司 向正泰集团支付赔偿金1亿5750万,约为索赔额3.3亿的一 半,此外双方还达成了一系列全球和解计划。
方法。
专有性
专利和商标的主要区别
1、时间:商标是无限的,每10的续展一次,专利是有期 限的,按年交费。 2、专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商标要求的是显 著性。
授权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没有公开发 表或使用
2. 创造性
比现有技 术先进
3. 实用性
具有实用 价值
新颖性
❖ 国内外公开发表 和 使用----如果要申请专利 的话在
上市公司专利门
江苏恒久:
在创业板已经完成发行准备挂牌的 苏州恒久因专利问题被中止上市。
上述几个案例说明
❖ 1、专利人人都能有。 ❖ 2、专利也能得到保护。 ❖ 3、专利对企业有着巨大影响。
知识产权、专利的基本概念
专利
1
商标
2
3
著作权
4 反不正当竞 争、动植物品 种登记、集成 电路布路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 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猫头直线塔 国旗吹顠器 .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产品的色彩与形状、图案或其 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包装袋 汽车外观 手表外观
专利“战争”在中国的境界
专利“战争”在中国的境界作者:蒋志培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2期近年来,在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的专利诉讼。
请看以下案例:2006年6月,法国施耐德电气中国子公司被中国正泰集团起诉,正泰集团诉其侵犯了某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009年4月15日,施耐德电气和正泰宣布达成全球和解:施耐德电气公司同意支正泰集团1.575亿人民币的赔偿费(约2300万美元)。
2008年10月,微软公司被一家中国公司起诉,诉其侵犯了该公司一项有关RSS信息交流的发明专利权。
2007年4月,三星公司被一家中国公司起诉,告其侵犯了该公司有关CDMA / GSM双模式移动通信装置的发明专利权。
2008年12月,杭州法院对三星公司发出禁令,责令其向原告支付5000万人民币的赔偿金(约735万美元)。
类似案件仍在中国陆续发生。
一些跨国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将中国作为重要的战场之一。
有些高科技领域的跨国公司双方的专利许可邻近到期,为了达到今后谈判的有利地位,也酝酿在中国法院展开系列专利诉讼。
中国作为最活跃的专利诉讼管辖区早在2006年就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中国越来越惊人的统计数据表明,即使在全球金融危机及经济放缓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案件的数目仍呈上升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宣布,2009年法院接受的有关专利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共计4400起,较2008年增加了8.5%。
在2010年则更为突出。
无疑,技术创新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驱动力。
创新在中国已经成为一项国家战略,因此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成为人们为之奋斗的远大目标。
而专利制度,对专利的创造、管理、使用和保护则成为创新道路上必不可少的元素。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利益集团间也总会有一些冲突或纠纷。
故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专利诉讼。
正泰诉施耐德案象征着本地企业在保护其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已有所提高。
此案中的高额赔偿将增强其他中国公司向中国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信心。
另一方面,高额赔偿可能会促使外国公司在中国提起更多的专利诉讼,因为他们也越来越意识到获得和拥有中国专利的价值所在。
正泰与施耐德专利侵权纠纷
VS
正泰
施耐德电气
一、正泰集团简介
正泰集团是中国民营企业的代表企业之一,全国最大的低压电器生产商之一, 始创于1984年7月,现辖8大专业公司、2000多家国内销售中心和特约经销处, 并在国外设有40多家销售机构。集团产品覆盖高低压电器、输配电设备、仪器 仪表、工业自动化、建筑电器、光伏电池及组件系统和汽车电器等产业,产品 畅销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9年营业额239.51亿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正泰集团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于1997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高分断 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授权及颁证,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2日,专利号为 ZL97248479.5。2006年7月20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购买 了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二盒,每盒十二只,销售金额为420元。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施耐德电气 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生产、销售的C65a、C65N、C65H、 C65L、EA9AN等五个型号的产品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原审法院。施耐德电气 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专利无效以及公知技术等理由提出了抗辩。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 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 Electric SA)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经本院主持调解,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在 尊重涉案第CN97248479.5号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 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有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由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 减半收取858074.50元,由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429037.25元。 三、本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双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本案各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收后生效。
正泰集团起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中国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之一。
作为中国法院至今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侵权案件之一,本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案件本身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问题;但由于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使我们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调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上来。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应该说是解决纠纷的上上之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正泰股份公司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将侵犯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所有产品上交法院,并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全部销毁或交给正泰股份公司;3、斯达分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50万元;4、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被告乐清分公司、施耐德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正泰股份公司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施耐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前10日内赔偿原告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3、驳回原告正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859元,由原告正泰股份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施耐德公司负担1684359元;异地调查取证费4700元,审计费42000元,合计46700元,由被告施耐德公司。
二审审理情况: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股份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达成如下协议:1、施耐德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股份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股份公司股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由施耐德公司负担。
培训专利风险与防范从案例角度课件
原因:美国海外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力的保护,使 美国的国际经济贸易损失惨重。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 估计,仅在1986年,其他国家对美国知识产权长期的盗取, 使美国公司遭受了大约430亿至610亿美元的损失。又据美 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2年的估计,美国在对外出口中遭受 了大约430亿至610亿美元的损失,而根据美国“国际知识 产权联盟”的估计,仅在1992年,版权的盗版就使美国损 失了150亿至170亿美元。而专利和商标的价值远远大于版 权创造的价值。
培训专利风险与防范——从案例角度
被告抗辩:被控侵权产品系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或 使用公知技术/现有技术
本案涉及的断路器产品是在原告专利申请前早已存在的电气产 品,原告专利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加以改进而形成的专利技术。
作为公知技术常识,常规小型断路器产品至少包括以下机构及 装置:(1)壳体部分;(2)操作机构;(3)触头联动装置;(4) 电磁脱扣装置;(5)热脱扣装置(延时脱扣);(6)灭弧装置; (7)接线装置。原告专利明确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前叙部分) 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包括手柄(1)和心轴(2)组成的操作 机构、接线装置、包括动铁芯(14)和与动铁芯(14)相连的顶杆 (15)的瞬时动作电流脱扣装置和由静触头(19)、动触头(20)、 杠杆(5)、轴(6)、锁扣(7)、心轴(8)、跳扣(9)、心轴 (10)、传动连杆(11)以及触头支持(4)组成的触头连动装置。 经过专利文献检索我们发现,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件 (CN86107136,公开于1987年)已经公开了原告权利要求1、2的 特征(参见答辩人证据三:对比文件2之图7),具体而言:
(2)该制动爪有圆弧面及顶尖部分,其圆弧部分即相当于摇臂 顶端的圆弧面;
正泰施耐德专利案:中国开始说“不”
专利 的 门槛 。
正 泰公 司知识产权法律顾 问赵国
虹原来是对方把枪 口 对在正 泰的脑袋
上一 ,
直 用 知识产权在逼 迫 , 说正 泰侵
权 , 现 在正 泰反过 来通过专利 这 个武
器 , 运 用 法 律把枪 口 对 准对 方脑 袋 。
(《竞争力》赢的 背后 , 折射出更 多
的 中外差距 。 我们 大 多数企 业 根本不
正 泰集团某高层 施耐德的起诉并 非因为正 泰真的侵权 , 而是跨国公 司 以知识 产权为武 器 , 打压正 泰的一 种
手段 , 其 目的就在于消灭 中国电气行
业 的龙头企业 。
《时 代 周报 )) 企 业 身份 差异 、 价 值
观的南辕北辙 , 将此案推向不 同寻常
的争论漩 涡 , 因其而 生 的 “ 经 济民族主
耐德赔 偿正 泰
3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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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 。
施耐德认 为正 泰所述 专利不具备专利性 , 随即 上诉至浙江高院 , 结果 因 中外专利 制 度的差异 , 导 致 “ 断路 器” 的专利难以 定性而使整个案例一 拖再 拖。
中国的专利分为发 明 专利 、 实用新型和 外观 设 计三 种 , 此 产品属于实用 新型 专利 , 而 在国外 , 这 并不认定为专利 , 施耐德 咬准此证据不放 , 而正 泰 也决不妥协 , 继续上诉 。
德 电气公 司 , 3 年前此案确立 时 , 就以
中国企业的主动维权而 引起广泛关注 。
事情源起于一 种 “ 高分断小型断
路 器 ” , 正 泰 于 19 9 7 年 即 已 申请 该 产 品
专利 , 2 0 0 6 年正 泰 以 侵 犯 专利 为 由将
施耐 德告上 法庭 , 温 州 中院 一 审判施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1、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133号)【案情摘要】陈艳军等127人先后以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对股民形成误导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损失。
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
杭州中院针对该案原告众多、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潜在当事人多,若处理不当,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对127件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
法院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释法明理,使杭萧钢构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只有诚恳调解、积极赔偿才能修复上市公司信誉。
使原告应充分认识股市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取得127位原告代理人律师的理解与支持。
最终,118件案件一次性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82%的高比例现金赔偿。
随后,剩余9件案件也顺利调处。
【调解意义】本案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误导性陈述而引发,涉及受损股东众多,赔偿数额较大,且正值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资本市场震荡加剧之际。
杭州中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正确选择优先调解的审判方法,成功调解结案:一是实现了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
100多位受损股民获得了高达82%比例的现金赔偿并已全部赔付到位,这是至今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受偿比例最高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史无前例”的高额赔偿。
二是充分发挥了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杭州中院在受案之初便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采取了求同存异、分类处理的审理方案,118件一次性调解解决,剩余9件也顺势处理。
专利权
中国专利第一案达成和解 原告获赔1 亿5750万
这次诉讼案是中国民营企业正泰集团较量世界五百强企业法国施耐德公司
• 正泰始创于1984年7月,产品畅销世界70多 个国家和地区。“正泰”商标被国家工商 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低压开关柜、万能式 断路器、塑壳式断路器、电能表被评为四 大中国名牌产品。低压开关柜、万能式断 路器、塑壳式断路器、小型断路器、时间 继电器、小型继电器、电能表、照明灯具8 个系列产品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 被称作“中国专利第一案”的浙江正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施耐德电器天津公司 专利侵权案,在再次审理前达成和解,施 耐德天津公司将向正泰集团支付赔偿金1亿 5750万元。
• 双方协议规定,和解生效15天之内,施耐 德天津公司向正泰集团支付赔偿金1亿5750 万,约为索赔额3.3亿的一半,此外双方还 达成了一系列全球和解计划。
• 刘道臣:“其实我们中国人有很多有价值 的专利,只不过在保护意识上,我们和国 外的跨国公司还有一定的差距。”
• 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针 对 产品的形状 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用于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保护时间是10年)
特点
• 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任何方法都不 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 仅限于具有具体形状和构造的产品,不能 是气态液态,也不能是粉状 颗粒状的固态 产品 • 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我国有专门的法律 来保护
专利保护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 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归属关系
•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保 护市场,以换取最大的经济 利益。防止其发明创造成果 被他人随意使用。保证在市 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 身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安全可 靠性
生活中也存在很多的专利侵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纠纷
电子电路实用新型专利失败案例
电子电路实用新型专利失败案例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XX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
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XX省X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亿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XX集团的涉案专利权,于20XX年9月26日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XX集团损失亿元。
XX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多次主持调解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基于XX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XX电气公司与XX集团达成全球和解,本案中XX公司在尊重涉案专利基础上与XX集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XX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XX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亿元。
20XX年4月24日,施耐德公司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
本案不仅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同时中外当事人能够和解调解解决纠纷,也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
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多于模仿加工,疏于自主创新,在与境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多为被告,败诉率很高,本案复杂的诉讼过程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
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
“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落定施耐德要赔1.5亿2009-4-17 9:04:00 南方都市报记者汪小星在被施耐德的知识产权大棒穷追猛打10多年后,正泰上演了一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好戏。
长达三年的“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日前落定,施耐德向正泰赔偿1.5750亿元人民币达成和解。
这一和解金额,创下中国知识产权案的最高纪录。
施耐德中国区总裁杜华君说,公司“乐意停止对抗”,也是中外企业对抗中少见的姿态——从1999年起,施耐德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在世界多个国家对正泰发起了20多次诉讼。
15天付清1.57亿赔偿金2006年7月,正泰集团以天津施耐德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侵犯其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津施耐德立即停售并销毁5个型号的侵权产品,并提出了3.3亿元的高额索赔。
2007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施耐德败诉,须向原告温州正泰集团支付高达3.3亿余元的赔偿,并勒令其停产侵权产品。
宣判后,施耐德不服,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至本周三达成最终和解。
正泰集团法律总监徐志武称,双方在调解书中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基于本案及双方现有的情况,施耐德声明尊重正泰在本案中涉案的专利,并支付1.5750亿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根据协议,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将在15天内向正泰支付全部补偿金,如施耐德方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付款,正泰有权申请温州中院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
“它连续告我们20多次,我们告它一次就受不了了?”正泰董事长南存辉在不同的场合讲述了施耐德收购正泰不成、“专利开道”的恩怨史:1994年,施耐德希望以现金方式收购正泰80%的股份,被南存辉拒绝;5年后,施耐德又提出控股正泰集团51%的股份,同样被南存辉拒绝;再过5年后,施耐德把门槛降低到各占50%的方式合资,结果仍然遭到南存辉拒绝。
南存辉称,施耐德在中国的扩张版图与脉络一直很清晰,他们就是大量并购中国工业电器企业来达到扩张市场的目的。
最新-(法国)施内德电气工业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精品
(法国)施内德电气工业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施内德电气工业公司,住所地法国吕埃·马迈松市富兰克林·罗斯福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雅克·里森塔尔,工业产权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建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德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黄毅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正泰集团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工业区正泰大楼。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先锋,男,汉族,38岁,正泰集团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右营街85号。
上诉人法国施内德电气工业公司简称施内德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施内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建军,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黄毅斐、林俐,原审第三人正泰集团公司简称正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关寿、王先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中国企业的突围大旗——正泰告赢施耐德的启示
专利:中国企业的突围大旗——正泰告赢施耐德的启示
本刊编辑部;江明辉
【期刊名称】《机电一体化》
【年(卷),期】2007(13)6
【摘要】近日一条行业新闻引爆了众人的耳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宣判,正泰在对施耐德侵权的诉讼案中获胜,后者须向其支付高达3.3亿元的赔偿,并被勒令停产侵权产品。
业内同行评价“其重大的政治意义,远远超出了商业价值。
”业内专家也直言,该案例将成为中国对外国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维权”案例的成功典范。
【总页数】4页(P20-23)
【关键词】中国企业;专利;中级人民法院;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跨国公司;温州市;浙江省
【作者】本刊编辑部;江明辉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3
【相关文献】
1.正泰施耐德专利战 [J], 刘宝华
2.正泰施耐德专利案:中国开始说"不" [J],
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r——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
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J], 丁文杰
4.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获胜 [J],
5.中国果汁企业告赢美商务部——这是中国企业首宗通过上诉推翻反倾销终裁的案例,6家中国企业获零关税 [J], 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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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集团诉法国施耐德公司专利侵权案调解纪实本案创下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纪录,当事双方分别为国内、国际低压电器行业的龙头企业,不仅自动履行了金额高达1.75亿元的调解协议,还达成了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面对两家企业的众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双方在文化、法律观念上的巨大差异,通过寻找当事双方利益契合点和共赢点,组织当事人夜以继日地进行谈判,帮助双方建立信任,达成共识,最终,彻底解决了双方多年积累的所有纷争。
本案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也揭示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
2009年4月15日上午9点不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3号法庭里气氛异常严肃,几十家境内外媒体记者挤满了整个旁听席,庭审还没有开始,“长枪短炮”已经架好机位,文字记者们更是翻开采访本或打开了笔记本电脑,活络一下手指,准备大干一场。
审判区里也是严阵以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的代理人个个神情紧张,而且都换上了正装,桌子上像摆地摊儿一样堆满资料,瞧这个阵势,这次开庭定将“旷日持久”。
9点整,全体起立,审判长庄重就座,宣布“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施耐德上诉案开庭。
“审判长,我们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书正在送来的路上。
”9点07分,作为审判长的周根才刚核对完当事人身份,准备进入下一个审理程序,双方代理律师突然“变卦”。
此时,离庭审开始时间还不到10分钟。
现场的44家境内外媒体记者,及包括欧盟驻华代表团、法国驻华使馆、美国驻沪领事馆在内的6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对眼前戏剧性的一幕惊叹不已,他们恰好成为正泰集团与施耐德公司最终和解的见证者。
上篇:十载恩怨“中国第一”与“世界第一”的较量故事还得从当事双方的“身家”说起。
总部设在浙江省温州市的正泰集团,是一家电工电气行业综合性的民营股份制大型企业,现辖6大专业公司、2000多家国内销售公司和特约经销处,并在国外设有30多家销售总代理,产品畅销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
“正泰”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集团综合实力已连续六年名列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前茅。
目前为止,公司拥有国内外各类型专利400多项。
而总部设在法国的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则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合资企业,施耐德电气公司是一家输配电、自动化与工控行业领域的跨国企业,名列全球500强企业,公司于1979年进入中国,目前在华总投资额超过50亿元。
这两家企业,一个是中国低压电器行业的领军企业,一个是这一行业的世界级龙头老大,随着二者产品在市场上日趋激烈的竞争,双方都将竞争的“王牌”压在了知识产权的抗衡上。
从“接招”到“出招”2006年7月,正泰集团发现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5个型号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起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官司被形容为“中国第一”将“世界第一”告上法庭,一时成为传媒追踪的兴奋点。
涉案的专利产品“低压小型断路器”,是广泛应用于建筑工业及民用住宅的常规空气开关产品。
该产品的出现取代了传统的用电保护装置——保险丝。
正泰集团早在1997年11月份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
此番对施耐德“出招”,实际上是双方多次交手后,正泰在频繁被动“接招”后打出的第一张“翻身牌”。
事实上,最先“发难”的是法国施耐德公司。
早在1995年,施耐德就开始起诉正泰侵权。
从2004年起,施耐德高举反侵权大旗,在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对正泰多个产品提起20多项专利诉讼,其中包括:2005年3月,施耐德在德国法院起诉正泰一项专利侵权,正泰向法院提出不侵权的答辩意见,并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反诉施耐德专利无效。
2005年11月,施耐德在意大利威尼斯起诉正泰一项外观专利侵权。
2006年3月,施耐德在法国巴黎起诉正泰三项专利侵权。
这期间,意大利威尼斯法院针对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临时禁令;德国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不仅对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临时禁令,还针对部分产品和专利作出了确认侵权的一审或二审判决;巴黎最高法院还就施耐德电气状告正泰侵犯其C60产品的三项专利权进行听证。
对于这次主动“叫板”跨国巨头,正泰集团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赵国虹打了个形象的比喻。
她说:“原来是对方(即施耐德)把枪口对在正泰的脑袋上,一直用知识产权在逼迫,说正泰侵权,现在正泰反过来通过专利这个武器,运用法律把枪口对准对方脑袋。
”2005年年底,一直处于防御方的正泰集团意识到:自己也有实力进行反击!从2006年开始,小心收集证据,把自己的专利和施耐德产品之间进行分析、比较,后来发现施耐德天津全资子公司的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为谨慎起见,正泰把相关产品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被确认有效后,正泰又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确定对方产品的确使用了正泰的专利技术。
“侵权证据是有了,但当时还缺施耐德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
”正泰集团副总裁徐志武说,无法从施耐德那边得到“获利”数据,也无法证明自己“损失”多少,法律规定只能判最低5000元到最高50万元赔偿金。
于是,正泰集团在起诉要求50万元的赔偿后,向法院递交申请,希望法庭作“施耐德获利”的司法鉴定。
一审判赔3.35亿一般来说,“获利”由“侵权物的营业利润率”和“侵权产品数量”相乘得到。
在施耐德公司的电脑里,司法鉴定人员搜索到了一份财务数据,其中刚好有产品销售额等资料。
数量被找到了,但利润率有多少呢?施耐德没有提供相关资料。
鉴定人员通过到工商税务机关查询,得到了施耐德申报的产品利润率。
从“利润率”和“销售额”,法院确认了施耐德自2004年8月2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有关侵权断路器产品的获利金额——3.35亿元。
2007年2月,正泰集团以经审计确定的销售额推算天津施耐德获得的利润为依据,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数额增加至3.35亿元。
索赔额3.35亿元、诉讼费高达166万元,这起国内最大专利侵权案因“天价”和“巧合”愈发夺人眼球。
“天价”自不必说,“巧合”颇值得品味:案件当事双方恰巧都是低压电器行业“老大”,只不过一个是中国的,一个是全球的;更为巧合的是,双方对簿公堂的时机又非常凑巧地发生在“施耐德并购德力西案”公布后风波陡起的关键时刻。
徐志武在回顾正泰集团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时说,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施耐德一直视正泰集团为它在中国的头号竞争对手,设法控股并购正泰集团,先后提出以80%、51%和50%控股的几个方案收购正泰,但谈判均以失败告终。
“非常巧合的是,每次并购遭到拒绝后,施耐德就会马上起诉正泰集团。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双方代理人至少15次站在法庭上唇枪舌战。
”2006年12月17日,施耐德和德力西签署合资框架协议。
与正泰集团一样,中国低压电器行业排行第二的德力西集团,总部也在中国电器之都浙江温州。
1984年,其董事长胡成中与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曾合伙创办求精开关厂。
至1991年,二人各自分别创办了后来声誉显赫的德力西集团、正泰集团。
2006年12月,施耐德和德力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后,素以沉稳著称的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一反平日的低调,主动约见媒体,称“通过与施耐德10年的谈判,已看清施耐德对中国低压电器市场志在必得的心思”。
随着证据的一一到位,温州中院经审理后,认定施耐德对正泰构成专利侵权,于2007年9月26日,一审判令施耐德向正泰赔偿近3.35亿元人民币。
随后,施耐德以该专利无效以及公知技术等理由提出抗辩,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激烈交锋四大争议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诉讼经验丰富的法国施耐德公司并没有“坐以待毙”,其于2006年8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作出审查决定:专利有效。
对此裁决,施耐德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败诉后,施耐德公司又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国内发起诉讼攻势的同时,施耐德公司又以正泰侵犯专利为由,在欧洲接连将正泰集团起诉到法院。
然而,2007年圣诞前夕,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宣布施耐德所诉专利无效。
2007年12月21日,巴黎高等法院以“滥用程序”判决施耐德的销售禁令申请无效。
2007年11月12日,浙江高院正式立案受理施耐德公司提出的上诉。
本案中,施耐德提出侵权抗辩,并就被控侵权产品利润提出异议,同时提出正泰集团的专利效力正面临北京高院的司法审查,要求中止二审审理。
面对这桩颇为棘手的案件,二审法官首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
他们归纳出四点:争议一:涉案专利是“垃圾”专利?二审中,施耐德认为正泰集团的该项专利不具备专利性,为“无效专利”,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早已在国内外公开,成为公知技术。
施耐德被诉产品早在1990年就已开始生产并投入使用,是在获得申请在先的专利合法授权基础上进行生产的。
但正泰集团认为其专利是对原有技术的全新改进,完全达到技术发明的程度,只是因为追求认定快,便于迅速投产,才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争议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施耐德提出被控侵权产品与正泰专利技术方案有四点不同。
但正泰两次组织专家评议都认为其构成技术特征相同的侵权。
争议三:一审巨额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施耐德提出一审审计是按照施耐德的平均利润计算出来的,没有考虑施耐德产品与正泰产品的市场份额以及品牌效益差异。
国内市场上同样一个产品,正泰的只要10多元,而施耐德的要30多元。
争议四:是否应该中止审理?施耐德提出,涉案专利在无效程序进行过程中,正泰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处于不稳定状态。
一审中,施耐德也曾因专利效力正处于行政复查和司法审查而提出中止审理,但温州中院认为:“对专利无效与否的判定权力不属于本院,法院只是为了决定案件是否中止审理而考虑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大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等因素决定本案不中止诉讼。
”下篇:司法突围我们给跨国公司的是国民待遇一边是国内低压电器老大,一边是国际低压电器老大,双方的竞争处于白热化状态,在国内外的诉讼就有20多起,面对一审作出的巨额赔偿判决,法国政府和欧盟组织的一些人,发出了质疑浙江法院搞地方保护的论调。
二审法院该如何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们必须面对一场司法智慧的大考验。
浙江高院民三庭庭长周根才亲自担纲了本案的审判长。
至今,他还留存着当时看到的一篇美国律师写的文章,文中讲外国企业在中国维权艰难,赔偿数额很低,不会超过50万元。
“但中国的浙江法院突然强硬起来了”,随后文章列举了华立与三星案、G2000案、蓝色风暴案、正泰与施耐德案等,还说所有的高额赔偿都是针对国外企业、跨国企业的。
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不仅使法院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的正泰集团也对跨国大公司的超级“外交和公关”能力颇为忧虑,但浙江法院的坦诚表达让徐志武倍感欣慰:“我们必须给法国企业国民待遇,但也绝不会给其超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