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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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第一节“交货”和“装运”的概念一、交货交货分实际交货和推定交货。

㈠实际交货(Actual Delivery)卖方将所买卖货物的实物本身与其所有权一并交付买方。

㈡推定交货(Constrictive Delivery)卖方向买方提交事先约定的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单据作为交货。

由于推定交货不要求货物实体的实际交付,又称“凭单交货”。

㈢象征性交货货物进出口业务活动中,在贸易合同属于装运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在装运地或装运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行为称“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因为此时虽然尚未转让货运单据或货物所有权,但符合《通则》所定义的“交货”概念。

㈣象征性交货和推定交货的误解(仅供参考)⒈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所谓“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五版.P58.)⒉货物交由“承运人”的所谓交货,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之前,只是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

(同上,P84.)二、装运“装运”(Shipment)一般而言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考虑到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特殊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有关条款的规定,“装运”一词,包括在规定地点“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

三、《2010通则》中对“交货”的解释《2010通则》对六种常用贸易术语的有关规定中的“交货”,其实就是指“装运”,即在采用六种常用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上船或交付承运人以交运买方,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即在采用上述贸易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装运”被视作“交货”。

严格地说,就是“象征性交货”。

第二节交货时间一、规定最迟期限⒈“×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⒉“不迟于×月×日装运”(shipment not later than…)。

《交货时间和地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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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卖方的主要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

——交货期OR 装运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37条、49条和52条都有规定见附件二我国《合同法》第138-141,61,62条也有规定。

见附件一交货地点------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第一节“交货”和“装运”的概念FOB、CFR、CIF、FCA、CPT、CIP交货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装运注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46条对装运日期的解释。

C、F组对于货交承运人形式的交货,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之前,由于货物的所有权还未转移到买方手中,所以只是推定交货。

实际交货-----把货物的占有权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的交货。

E、D组均采用实际交货方式,所以装运与交货的意义完全不同,不应加以混淆。

第二节交货时间C、F组通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常见的方法有四种:一、规定某月装运二、规定跨月装运三、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四、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第三节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F、C组一、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港或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确定或选择装运港或装运地时应注意:出口贸易:应选择靠近产地,交通方便、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方。

A)FOB、CFR和CIF合同,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入的港口作为装运港,B)在多式运输下,一般应选择经营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C)交易量大的情况下,可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进口贸易:对方提出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必须是我国政府允许贸易往来的国际和地区的港口和地方。

港口条件好。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通常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装运地。

但有时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或装运地。

甚至有时可以笼统规定。

二、目的港或目的地目的港和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运输标准版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约定

运输标准版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约定

运输标准版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约定运输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关于货物运输的协议,其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约定是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运输标准版是一份规范管理运输合同的文件,其中对于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约定有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运输标准版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约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交货时间的约定1.1 出发时间根据运输标准版的规定,交货时间应当确定一个具体的出发时间。

这是为了确保货物能够按时送达,并且在交货时间之前开始运输。

出发时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货物的性质、运输距离、天气等因素,以保证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1.2 运输期限运输标准版还规定了交货时间的运输期限。

运输期限是指货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运输所需要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灵活约定。

在确定运输期限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考虑运输工具的速度、道路交通情况、海关清关时间等因素,以保证货物能够按时交付。

1.3 交货时间的延迟有时候,由于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交货时间可能会延迟。

在运输标准版中,对于交货时间的延迟有一定的规定。

例如,当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时,延迟交货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原合同约定尽力完成交货。

二、交货地点的约定2.1 出发地在运输合同中,交货地点的约定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货物的运输路径和运费的计算。

根据运输标准版的规定,交货地点应当明确指定出发地。

出发地的选择应满足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确保货物能够从合适的地点开始运输。

2.2 目的地除了出发地,交货地点的约定还包括目的地的确定。

在运输标准版中,目的地应当明确指定,并且双方当事人应明确货物必须在何时送达目的地。

目的地的选择应满足货物的实际需求,并兼顾运输成本和时间的合理安排。

2.3 中转站有时候,由于运输距离较长或其他原因,货物需要在交货期限内经过中转站,再进行下一段的运输。

在运输标准版中,对于中转站的约定也有具体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中转站的选择,并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中转站并继续运输。

交货时间和地点

交货时间和地点

交货时间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一)交货时间:1.含义: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交货期”或“装运期”2.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3.公约规定:(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二)交货地点:1.含义: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2.交货地点对买卖双方均至关重要3.根据公约规定:(教材P429)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1)若需运输,则交付给第一承运人(2)若不需运输,则A.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处所时,则在该处交付;B.不知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交货”:delivery“装运”:shipment一、F组和C组术语下1.“交货”和“装运”可理解为一致的,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因为: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第19条a款ⅱ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将被视为发运(dispatch)、接受监管(taking in charge)或装船(shipped on board)日期,以及装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

然而,如运输单据用印章或批注表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第20-25条(各种运输方式下)2.两个概念仍有不同装运: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前,只是推定交货,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实际交货:把货物的占有权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建议:严格分开“装运条款”和“交货条款”,即在这些术语中使用“装运时间”,而不用“交货时间”,以免误解二、E组和D组术语下装运和交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混淆或相互代替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1)规定某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4(2)规定跨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4(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4⏹Shipment on or before/no later than July 15th 2004(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注意:此方法,须同时规定有信用证开到的期限⏹shipment on 5th May 2004B.具备某一条件后确定装运期⏹shipment decided on receipt of sample confirmationC.近期装运⏹“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2.注意合同性质,装运类合同中,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3.装运时间不能限制过窄,如规定某日装运4.考虑市场需求情况5.商品性质6.考虑货源第3条:解释1.除非单据中要求使用,对“迅速”(immediately)、“立即”(prompt)或“尽可能快”(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2.“于或约于”(on or about)或类似词语,将被解释为一种规定,即事件发生于所规定的日期前后5个日历日期间,起讫日包括在内3.“到”(to)、“直到”(until;till)、“从”(from)和“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装运期间,包含所提及的日期;“之前”(before)、“之后”(after),不包含所提及的日期4.“从”(from)和“之后”(after)词语用于确定到期日,不包含所提及的日期5.“上半月”(first half)、“下半月”(second half)将分别被理解为每月的第1至15日和16至最后一日,包含所有日期。

国际贸易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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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装运条款
贸易合同与海运合同的关系——两个合同,相互独立。 贸易合同与海运合同的关系——两个合同,相互独立。 ——两个合同 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的 海运合同是船、 海运合同是船、货双方达成的 贸易合同内容决定海运合同 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 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与转船,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与转船,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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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的数 )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 量不做规定。 量不做规定。 (2)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订立每批装运的时间 )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 和数量。 和数量。 (3)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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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的若干天交货 如:Shipment is to be effected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relevant L/C. 应当对买方的开证时间加以约束。 应当对买方的开证时间加以约束。 如:The Buyer should open the relevant L/C and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the 30th April,2003 注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习惯做法。 * 注意;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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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案例1: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吨大豆,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吨大豆,国 1000吨大豆 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在大连、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在大连、 新港各装500 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 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 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 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 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议付? 银行能否议付?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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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7.3.1装运港或装运地 7.3.2目的港或目的地
7.3.1装运港或装运地
出口业务中: (1)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轮能直接 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2)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式运输经 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3)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 有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 运。
7.4.1 分批装运
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 次及数量。 例如: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 次及数量。 例 如 :2 月 至 6 月 份 分 五 批 每 月 等 额 装 运 ( Shipment during Feb/June in five equal monthly Lots)
7.3.2目的港或目的地
选择港(optional ports)——允许收货人在预先 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 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 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 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 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 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7.4.2 转运
转运(transshipment)——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 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 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 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而货物在转 运时有可能增加损耗或散失,而且易使运输延迟。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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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处理
公约第七十三条(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对任何一批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的义务,使另一 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 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 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 可以同时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 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 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 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 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如:3-6月每月装运500M/T.
注意事项
交单包含一套以上的运输单据,证明装 运起始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如它们 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被视作分批装运,即 使它们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 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如果交单包含一套以 上的运输单据,在任何一套单据上注明的最 迟的装运日期,将被视作装运日期。 ——《UCP600》第31条b款,p469
3/4月份分两次装运,禁止转运 During Mar./Apr.in two shipments, transshipment is Prohibited 3/4月份分两次平均装运,允许转运 During Mar./Apr.in two equal shipments, transshipment to be permitted 5月份装运,由伦敦至上海。卖方应在装运月份前 45天将备妥货物可供装船的时间通知买方。允许 分批和转船。 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经济学]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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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转移的重要性
法官意见: Roskill大法官说,卖方没 有意图转让货物,而即使 棉花送去买方工厂,也不 是唯一决定性的行为。
(三)货权转移的时间 2、将来或不确定的货物(绝大部分国际贸易货物买卖) (future/unascertained goods) (5)订立合同货权转移条款,货权按规 定转移,如
物权转移的重要性
答:
拨归: “an overt act manifesting an intent to identify specific goods as those to which the bargain of the parties shall apply”. 表明用于确定货物适用某合同意 图的显性行为
(1)货权没有转移,直至货物确定。(法律原则) “ …where there is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unascertained good no property in the goods is transferred to the buyer unless and until the goods are ascertained.”
(三)货权转移的时间 2、将来或不确定的货物(绝大部分国际贸易货物买卖) (future/unascertained goods) (2)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应视为无条
件拨归(unconditional
appropriation)
拨归
思考题
物权转移的重要性
请问:
什么是拨归(appropriation) ?
(4)CIF或CFR条件下,卖方将货物装船并发出 拨归通知(notice of appropriation), 货权转移。
思考题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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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运港/地的规定
– 订一个;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订两个或两个以上;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Ningbo – 笼统订: Port of shipment: China 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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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的规定方法
• shipment during Oct. transshipment allowed; 20XX, with
• shipment during Oct. 20XX, allowing transship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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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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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交货”和“装运”的概 念
• 交货(delivery of goods) • 装运(shipment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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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货时间
a.绝对的时间段 b.相对的时间段
A. 时间段,而非时间点 B. 时间段应明确,不要含糊
辨析2国家精品课程国际贸易实务transshipment货物从装运港或起运地到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种运输工具上转换成另一种相同类型的运输工具或由一种运输工具再换装至另一种不同类型的运输工具国家精品课程国际贸易实务shipmentduringo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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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港的规定方法: – US$ 335.00 per M/T 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或: – US$335.00 per M/T London 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

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一、交货时间的确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本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确定如下:买方同意在收到卖方通知交货之日起(以下简称“通知日”)的【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日内,提供必要的交付手续和条件,接收卖方交货。

如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政府限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交货不能按时完成,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提供书面通知给对方,并尽力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或协商调整交货时间。

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的原则,共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交货地点的确定本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确定如下:卖方应在【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将货物下运到并送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交货。

交货地点的选择应基于双方的合理需求和经济利益,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任何关于交货地点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协商和同意。

三、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责任与风险转移1. 交货时间的责任和风险转移:在交货完成之前,卖方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承担货物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卖方应确保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一旦货物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承担货物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2. 交货地点的责任和风险转移:卖方应负责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交付。

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之前,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任何潜在的风险和责任都将由卖方承担。

一旦货物在交货地点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承担货物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买方有权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返货、退款或修复等责任。

四、损坏、灭失和保险在货物交付前,卖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并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灭失。

卖方应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在保险合同中将买方列为受益人。

交货时间与地点

交货时间与地点

交货时间与地点合同书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就交货时间与地点达成一致意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交货时间1.1 甲乙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为:[具体交货时间],甲方应于此日期前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1.2 如果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交货时间延迟,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延迟原因及延期的预计时间。

1.3 如乙方对甲方的延迟交货不满意并决定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二条交货地点2.1 甲方应将货物交付至以下地点:[具体交货地点]。

2.2 乙方有权在合理的情况下提出更换交货地点的要求,并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三条货物验收3.1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天数]内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或数量差异等,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2 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并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价格与付款4.1 甲方应按约定的价格交付货物,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

4.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支付货款,如有延迟支付的情况,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或者利息。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货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5.2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或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无果,争议可提交至合同签署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7.1 任何一方希望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对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变更合同。

7.2 任何一方如有解除合同的意愿,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交货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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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与地点合同书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联系电话]根据双方的协商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交货时间与地点的合作协议:一、交货时间1. 乙方在接到甲方订单后,应该在双方确认的交货时间之前完成产品或货物的生产、加工、包装等流程,并做好品质检验。

2. 乙方应按照交货时间提前至少[提前期限]通知甲方有关交货事宜。

3. 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货,乙方应该立即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预计交货延迟的时间,并与甲方协商后确立新的交货时间。

4.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故延迟交货时间超过[延迟期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天延迟交货金额的[罚金比例]%支付违约金。

二、交货地点1. 甲方要求乙方将货物交付至以下交货地点:地址:[交货地点地址]2. 若交货地点需要变更,双方应在交货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验收与交付1.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进行验收。

若发现货物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或与订单不符的情况,甲方有权在[验收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措施解决问题。

2. 若甲方在[验收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甲方已验收完成,乙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四、合同终止1. 双方一致同意,在达到合同目的或经双方书面协商解决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并进行相应的清算工作。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交货结束后终止。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10(2)之欧阳地创编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10(2)之欧阳地创编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参考答案: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

如果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本案例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

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案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 B、 C 、 D、 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参考答案:《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第三章商品的包装案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与交付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与交付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与交付地点1. 交货时间的重要性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交货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条款。

交货时间的确定和履行与买卖双方的合作和利益密切相关。

交货时间的准确和可靠,不仅会直接影响生产和供应链的运营,还会影响到买卖双方的信誉和合作关系。

因此,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确立明确的交货时间是非常必要的。

2. 交货时间的约定方式2.1 固定日期双方可以约定一个具体的日期作为交货时间,例如“2022年12月31日”或者“在2022年第三季度结束前”。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明确,两个相对独立的日期容易确定和核实。

但也存在着风险,如果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无法准时履行,则可能引发纠纷。

2.2 生产周期根据商品的生产和供应链流程,确定一个以生产周期为基础的交货时间。

这种方式需要买卖双方对商品的生产流程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约定。

这样可以确保供货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生产和交付,同时也提供了弹性以应对可能的生产延误或其他不可控因素。

2.3 通知期限双方约定一定的通知期限,供货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交货。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不易预测交货时间的情况,例如需要根据买方需求进行加工或定制的商品。

通知期限的长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3. 交付地点的重要性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交付地点也是一个重要的条款。

交货的地点决定了商品的运输和货物责任的转移。

正确确定交付地点可以避免纠纷和争议,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4. 交付地点的约定方式4.1 指定地点双方可以明确约定一个具体的地点作为交付地点,例如某个港口、物流中心或买方指定的仓库。

通过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可以避免因为交付地点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4.2 CIF、FOB等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中常用的CIF、FOB等术语也可以用来约定交付地点。

例如,CIF表示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买方需要负责从目的港口接收货物FOB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装货港口,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和“装运”的概念•在六种常用术语(FOB CIF CFR FCACIP CPT)中,“交货”与“装运”的含义趋于一致,可相互替代,但以使用“装运时间”“装运地点”较为相宜。

•在D组术语(DAT DAP DDP)成交的合同中,二者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shipment on or before May 31 from shanghai to wellington, allowing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5月底或以前装船,由上海到惠灵顿,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含装运港、目的港等)装运方式(含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等)一、交货时间•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故称”交货期”、”装运期”。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公约规定:☺(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四种:1. 规定某月装运如:•Shipment to be effected inMay,20×ו卖方可以从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这段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装运出口。

2. 规定跨月装运如:•Shipment to be made in May/June 20×ו卖方可从20 ××年5月1日至6月30日,这段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3. 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如:•Goods shall be delivered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ו自订立合同之日起,在20××年5月31日或于此日前的任何日期装运。

第7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7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相关规定解释分批装运不统一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分批支款。 2)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 同一路线运输的,不视为分批装运。 3)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一批未 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 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判断——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 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为分批装运。
交货时间的表示方法


1、规定某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rch,2012. 2、规定跨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Feb./Mar./Apr.,2012 3、规定在某月底货某日前装运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12 Shipment on or before May 15th ,2012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the end of May,2012 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第7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交货和装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 装运条款
交货(delivery)用于表示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的时间和地点。 装运(shipment)通常包含装船、发运、收 妥待运、邮局收据日期、收货日期等含义。 在贸易术语FOB、CIF、CFR和FCA、CIP、 CPT中,交货和装运意义一致,当作同义词 使用。 在术语DAT、DAP、DDP中装运和交货是两 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四、合同中装运条款
(1)装运期 (2)装运地 (3)目的地 (4)分批装运或转运 (5)运输方式 (6)运输单据 (7)货物的运输保险等问题。 以上七方面一般必须在合同中加以具体的 规定,因此构成货物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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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港


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 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 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 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 货。 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 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 选港口卸货。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 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 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 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 Liverpool / Manchester optional.
避免以下的规定方法
(1)具体某天 如:Shipment on Nov.1th 2014. (2)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 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即刻装 运(Prompt shipment) 等,易引起纠纷。 根据UCP600的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 “立即”、“尽可能”及类似词语,如使用这 类词语银行将不予处置。
第一节 交货时间
公约第三十三条(交货时间)规定,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 在该日期交货; b) 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 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 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 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 货。

Article 73
(1)In the case of a contract for delivery of goods by installments, if the failure of one party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 in respect of any installment constitutes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with respect to that installment, the other party may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with respect to that installment. (2)If one party’s failure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 in respect of any installment gives the other party good grounds to conclude that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will occur with respect to future installments, he may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for future, provided that he does so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3)A buyer who declares the contract avoided in respect of any delivery may, at the same time, declare it avoided in respect of deliveries already made or future deliveries if, by reason of their interdependence, those deliveries could not be used for the purpose contemplated by the parties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交货时间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分批装运和转运
链接:公约第三十一条 (交货地点)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 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 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 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 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 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 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 处置;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链接: 信用证中关于装运期限的规定
信用证条款规定: Shipment to be made before 12/31/2014 最迟(早)装运期限
12/30/2014(最迟)
After 12/1/2014
Until 12/31/2014 From 12/1/2014 Between 12/1/2014 and 12/31/2014
违约处理
公约第七十三条(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对任何一批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的义务,使另一 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 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 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 可以同时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 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 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含义: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批 装运
分批的原因:因为交易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 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
能否分批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 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 规定。 (2)根据《UCP600》,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 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第31条a款,p469
12/2/2014(最早)
12/31/2014(最迟) 12/1/2014(最早) 12/1/2014 (最早), 12/31/2014(最迟)
2.考虑问题

货源情况 运输情况 市场情况 商品情况
第二节 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装运港或装运地 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确认 应选择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储存 仓库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方
(二)目的港或目的地 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确认 规定方式 1、 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2、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 3 、笼统规定 例 port of destination:U.K.ports
视交易的具体情况定,如考虑卖方备货,或 制造加工货物的时间及其他因素等。
Article 33
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a) If a date is fixed by or determinable from the contract, on that date; b) If a period of time is fixed by or determinable from the contract, at any time within that period unless circumstances indicate that the buyer is to choose a date; or c) In any other case,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a)
b)
c)
பைடு நூலகம்
Article 31
a)
b)
c)
If the seller is not bou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t any other particular place, his obligation to deliver consists: If the contract of sale involves carriage of the goods-in handing the goods over to the first carrier for transmission to the buyer; If, in cases not within the preceding subparagraph, the contract relates to specific goods, or unidentified goods to be drawn from a specific stock or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nd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he parties knew that the goods were at, or were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t, a particular place-in placing the goods at the buyer’s disposal at that place; In other cases-in placing the goods at the buyer’s disposal at the place where the seller ha his place of business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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