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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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干部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干部选拔的资格条件、选拔方式、选拔程序等。

2. 干部培养和选拔机制: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机制,包括培养对象、培养方式、培养计划等。

3. 干部考核评价:规定了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考核评价的方式、指标和程序,包括工作实绩、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评价。

4. 干部职务管理: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职务的设置、调整和管理制度,包括干部的职务晋升、任免、轮岗等。

5. 干部廉政建设: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要求,包括防止腐败、违纪违法等方面的措施和纪律处分。

6. 干部队伍建设: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措施,包括人员编制、人才选拔、培训等方面。

7. 干部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措施,包括监督检查、问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和修订,具体内容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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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5.《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5.《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9月23日)现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担负着重要职责。

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

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

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

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其主要任务是: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以下简称“五项要求”),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湘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湘办发〔2014〕37号(2014年12月3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坚持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企业依法行使用人权;坚持市场化导向,简政放权,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重点对骨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坚持因企制宜、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科学界定企业类型,实行有区别的领导人员管理模式。

2.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出资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内设的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任的工会主席。

二、全面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管理3.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企业市场属性、产业特征和未来发展方向,将省属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企业。

对既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又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依其主业和发展方向进行分类;对跨类整合的企业,按整合后新公司的主业重新分类;对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改变其所属类别。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芜政办〔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意见芜政办〔2015〕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国有企业人员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有企业员额控制(一)实行统一控制。

国有企业根据经营特点、经营规模、人员现状等情况,提出企业员额控制数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市国资委(下同),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企业员额控制数。

(二)加强动态管理。

国有企业因市场、业务等变化,确需调整员额控制数的,由企业提出员额调整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后,相应调整其员额控制数。

二、规范国有企业人员使用(三)领导人员任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市委管理的参照市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

(四)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定期轮岗,由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任免。

任免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一般工作人员招聘。

国有企业一般工作人员应在核定的员额数内,按照逢进必考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篇一:xx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

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

四、选拔任用流程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2.1组织谈话2.2任前公示2.3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3.1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3.2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3.3报名与资格审查。

3.4考试(笔试、面试)3.5民主测评3.6组织考察3.7党总支讨论决定3.8组织谈话3.9任前公示3.10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具体实施细则(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员管理办法第⼀章 总 则第⼀条为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员选拔、任⽤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机与活⼒的选⼈⽤⼈机制,建设⼀⽀⾼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党管⼲部原则与出资⼈选派出资⼈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管资产与管⼈、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章 管理权限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员实⾏分层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党⽀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长)由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会主席,副总经理(副⼚长)、总会计师、总⼯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双向进⼊,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会、组织⼈事(⼈⼒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员的配偶、⼦⼥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湖政办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湖政办发〔2017〕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增强国有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企业科学发展为宗旨,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及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水平,做到职能定位清晰、机构设置合理、用工规模适当、编制使用效益良好,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实施产权管理与资本运作等职责,对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通过改造业务流程、优化机构设置、调剂编制余缺,不断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

凡市属国有企业申报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应在最短时限内办结,全面提高审批时效。

对特殊行业、特殊人才的相关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

注重宏观管理和过程管理,完善员工公开招聘、管理等程序,做到规范、严密、科学,从制度上保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员工,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级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意见

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级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意见

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级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淄国资委[2013]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级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意见(淄国资委〔2013〕5号)市直各部门,各市级国家出资企业:为加强市级国家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强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与监督,促进市级国家出资企业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意见》(鲁国资党〔2010〕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就规范市级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范围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兴办或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为企业)。

二、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各项职责。

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党组织负责履行企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指导企业做好改革、信访稳定、安全生产、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其主管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向出资人提出任免意见,并负责日常管理。

属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按市管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执行。

三、加强战略规划和重要事项管理(一)加强发展战略和规划引领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定的经营方针,制定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三年中期规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

企业应对规划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如需进行必要改进或调整,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规范股东履职程序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西城区委《关于成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发[2004]8号),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直属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1、上述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领导人员。

包括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上述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或国资委代表政府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

3、区委明确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

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2、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3、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4、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6、民主集中制的原则;7、依法管理的原则;8、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及任职条件(一)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组织配置、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产生。

采取组织配置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纳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

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单位或由招聘单位委托第三方制定规范的招聘程序,一般应包含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选拔考试、进行组织考察、确定聘任人选、进行试用考核、履行正式聘任等环节。

选拔企业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与公开招聘的方式。

(二)企业领导人员除符合相应职位要求以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团结同志,有大局意识,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建议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建议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建议一、引言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而领导人员则是国有企业的核心力量。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的作用,必须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管理。

本文将从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方面提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建议。

二、选拔任用1. 完善选拔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制度,确保领导人员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应聘者的专业背景、管理经验、团队协作等方面的能力。

2. 加强任前培训:对于新任命的领导人员,应加强任前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领导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企业文化、管理技巧、市场分析等方面。

三、考核评价1. 制定考核标准:国有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对领导人员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考核标准应包括工作业绩、管理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

2. 定期开展考核:国有企业应定期开展领导人员考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同时,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人员晋升、降职、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四、激励约束1. 建立激励机制:国有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领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激励措施包括薪酬激励、晋升激励、荣誉激励等。

2. 实施约束机制:为了确保领导人员的行为合规,国有企业应实施约束机制。

对于违反规定的领导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3. 加强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加强监督机制,对领导人员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督。

同时,应积极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五、总结本文从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方面提出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建议。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必须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的作用,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

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5]27号)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5]27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通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今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首先要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好。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

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为保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生产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目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总的状况是好的。

大多数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带领企业广大职工,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尽心竭力,努力奋斗,涌现出了一批活力强、效益好,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优秀企业。

但是,也有一部分企业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领导能力不强,难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有的企业领导人事业心、责任心差,不求进取,满足现状,或者经营观念陈旧,企业管理无方,在市场竞争中无所作为;有的企业领导人作风不民主,听不进不同意见,以致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有的企业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形不成坚强的领导核心;有的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的成员多,缺乏活力;还有少数企业领导人讲排场,比阔气,弄虚作假,欺下瞒上,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等等。

这些问题,严重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阻碍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有的甚至造成企业亏损。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把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摆到重要位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关于x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x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追究纪律责任。
关于xx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加强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项规定”和中共xx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xx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xx纪发[200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本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批准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必须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的,以及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已领取的报酬必须如数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
第八条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由xx公司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兼职,且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全资一级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下同)、经营班子、监事会成员,以及xx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中由xx公司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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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西城区委《关于成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发[2004]8号),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直属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1、上述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领导人员。

包括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上述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或国资委代表政府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

3、区委明确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

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2、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3、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4、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6、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7、依法管理的原则;
8、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及任职条件
(一)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组织配置、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产生。

采取组织配置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纳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

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单位或由招聘单位委托第三方制定规范的招聘程序,一般应包含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选拔考试、进行组织考察、确定聘任人选、进行试用考核、履行正式聘任等环节。

选拔企业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与公开招聘的方式。

(二)企业领导人员除符合相应职位要求以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团结同志,有大局意识,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领导岗位所要求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确定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时,应充分考虑其年龄和任期的关系,距离岗休养或退休年龄的时间短于任期的,一般不再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管理
(一)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
由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适用以下任用程序。

1、由区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组织考察,提出任用建议,经区委研究同意后,由区委履行任用手续;
2、由区委管理的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提出任用建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国资委履行任用(推荐)手续。

(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
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适用以下任用程序。

1、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负责考察,确定人选,报区委主管副书记同意后,由国资委党委履行任用手续,其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人选确定前,应分别征求区纪委、区总工会的意见,工会主席的任用根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定程序执行。

2、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按照情况采取不同的任用办法: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国资委党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人选,由董事会聘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聘任前征求国资委党委意见,履行聘任手续后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国有独资企业的副经理由国资委授权企业聘任,聘任前征求国资委党委意见,履行聘任手续后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3、国资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书记的任用,由国资公司党委协助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经国资委党委研究后,由国资委党委履行任用手续;国资公司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用,由国资公司党委协助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经国资委党委研究后,由国资公司履行聘任手续。

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办法由国资公司制定。

4、国有控股公司(含等股、相对控股)决策和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由国资委与其他股东协商,依法任用。

(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管理
企业党组织及工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章》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制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由任用(聘用)部门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对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方式选拔产生的企业领导人员应确定一年的岗位试用期,试用期满,认为可以继续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履行正式聘任手续。

企业根据被选拔人员的工作表现认为可提前结束试用期履行正式聘任手续的,应事前征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

(四)企业领导人员兼职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所属企业兼任职务的,须报国资委党委批准或备案。

其中企业主要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委党委批准;其他企业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国资公司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公司党委批准并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所兼任职务的企业领取报酬,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将所兼任职务企业发放的报酬交付本职企业作为收入处理。

五、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考核与薪酬管理
国资委从出资人和上级党委的角度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监督、考核,负责制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奖励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落实。

(一)组织考察。

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察,包括任前考察、任期考察、专项考察、年度测评,以及其他按照上级组织要求进行的考察。

国资委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向企业党组织或本人进行反馈,并把考察结果作为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参考依据。

(二)廉政谈话。

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与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包括任职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的谈话。

(三)述职述廉。

企业领导人员应按照要求向分管范围的职工或职务任用单位做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四)民主监督。

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组织、企业党组织、纪委、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各种监督。

(五)业绩考核。

国资委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

(六)经济责任审计。

国资委负责协调审计机构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专项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七)薪酬与奖励。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应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对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任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奖励。

国资委根据所属企业的情况决定是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管理,并确定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奖励标准。

六、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
按照管理权限,区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指导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范畴。

七、企业领导人员的离职
(一)辞职。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须提前三十日向任用(聘用)方提出申请,履行有关手续后,可办理辞职。

(二)免职。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用(聘用)单位可在任期内对其免职或解聘,具体免职手续按照管理权限参照任用(聘用)手续执行。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不适合继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或违反本企业章程及与本企业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宜继续担任所任职务的;
3、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4、因经营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5、群众意见较大,民主测评综合评价不称职率连续两年高于30%的;
6、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因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失去职位的;
8、因工作岗位变动、离岗休养或退休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解聘的。

(三)离岗休养和退休。

企业领导人员达到离岗休养和退休年龄的,办理离岗休养和退休手续。

对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时,国资委应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20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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