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1、应提交的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林地征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无论是为了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发展,还是其他合法的用途,都需要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以确保对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
首先,提出用地申请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用地规划图、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林地权属证明等等。
这一步就像是为整个审批流程打开了大门,准备好各种必要的“钥匙”。
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进行初步的审查。
他们会仔细核对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和规划。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问题,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修改。
这个初步审查的环节就像是对申请进行一次“体检”,确保其基本健康。
通过初步审查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这些技术人员会到拟征占用林地的现场,实地查看林地的现状、面积、地类、森林植被等情况,并制作现场查验报告。
这一步非常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实地查看,才能真正了解林地的实际情况,为后续的审批提供准确的依据。
接下来,就是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一般来说,如果征占用林地面积较大或者涉及重点生态区域,需要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如果征占用林地面积较小且情况相对简单,则可以编制林地现状调查表。
这个报告或调查表会详细阐述征占用林地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完成上述工作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查验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再次进行审查,如果需要,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们会从专业的角度对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过层层审查和评估,如果征占用林地的申请获得批准,林业主管部门会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海南省林业厅2014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审核审批林地应当遵循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和林地占补平衡;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限制占用天然林林地;严格控制工矿项目和商业性开发项目占用林地的原则。
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和开采矿藏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提前介入进行服务性审查。
预审的主要目的是指导并服务用地单位,提高审批效率,与用地单位前期工作并行实施,不占用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任何环节的审批时限。
第四条涉及下列永久占用征收林地的,都应进行占用林地预审:(一)审批制项目。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二)核准及备案制项目。
项目初步选址涉及占用林地的,对其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三)任何方式的土地供应在土地农转用前,对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四)开采矿藏使用林地的,在矿业权出让前,对采矿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临时占用林地项目不实行占用林地预审。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逐级组织实施:(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预审;(二)核准及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及储备用地项目,由与核准、备案和储备用地审批机关同级的林业主管部门预审;(三)开采矿藏项目,由采矿许可机关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四)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开采矿藏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建设⼯程征收、征⽤、占⽤林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
2)使⽤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办理材料可在国家林业局⽹站下载。
涉及使⽤⾃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
区级、市级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
涉及使⽤省级以上⽣态公益林需填写,⼀式两份。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区林业局指派2名以上⼯作⼈员现场查验。
⼀式四份,⽐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式五份,⽐例尺1:5000)。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集约利⽤林地的通知通知》(财税〔2015〕122号)标准缴纳。
申请⼈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使⽤林地可⾏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与该申请使⽤地块⼀致的林权证。
⽆林权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同意项⽬建设的意见或批准的⽂本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登录“⼴东⽹上办事⼤厅珠海厅(/wsbs/index.action?cataLogCode=root_gr)。
2.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的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窗⼝进⾏⽹上申报,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可获得《⾏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可获得《不予⾏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可选择⾃取或邮寄等⽅式获得办理结果。
申请⼈可在10个⼯作⽇内查询发布的公告(查询⽹址:窗⼝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通过现场、⽹上⽅式提出申请,窗⼝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的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窗⼝(/wsbs/index.action?cataLogCode=root_gr)登陆注册,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厅办理。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
中山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中山市林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征占用林地申请及审核相关规定
征占用林地申请及审核相关规定一、征占用林地的申请程序1.出具林地调查与评估报告:征占用林地前,需要进行对林地的实地调查与评估,并出具详细的报告。
报告应包括林地的位置、面积、类型、生态价值等信息,以便后续的审批和决策过程。
2.提交申请材料: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林地调查与评估报告、抵押担保文件等。
申请书应明确征占用林地的用途、时间范围、具体建设项目或利用活动的规划等信息。
3.报送审批部门审批: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并综合考虑林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4.公示与听证:如果申请涉及的林地面积较大或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应进行公示与听证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征占用林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发放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或决定书:审批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发放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或决定书。
许可证或决定书应明确征占用的林地范围、用途、时间限制等,并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林地的利用或建设。
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标准1.生态优先原则:征占用林地的申请与审核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
对于生态功能区、特殊保护区等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林地,要严格控制征占用行为,以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2.合理利用原则:征占用林地的申请与审核应基于合理的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考量。
申请人需说明征占用林地的用途,并提供相关的规划、调查与评估报告,以证明征占用林地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而非浪费或滥用。
3.公平公正原则: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应公平、公正,不偏私。
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申请,不得利用权力进行徇私舞弊或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
4.社会监督原则: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
对于征占用涉及的范围较大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公示与听证程序,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合理的申请程序和审核标准,可以确保征占用林地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一、审核事项:征占用林地审核。
二、审核对象:(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审核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四、审核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单位提出申请,逐级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1、当事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恢复森林植被措施;3、有资质勘验调查单位出具现场查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4、市林业局审核并提出意见;5、省林业厅审批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6、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林业厅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五、申报材料:(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二)使用林地申请表;(三)项目批准文件;(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六)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七)因采矿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需提交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还需提交有评审权的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云南省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云南省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的程序及所需材料一、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征占用林地的地理位置及面积、使用目的、征地补偿和林地复垦等情况说明。
2.审查受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
3.实地调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以确定林地的地理位置和实际面积。
4.相关部门审批:根据征占用林地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行环评、土地审批等审批程序,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等待审批结果。
5.补偿和复垦协商:征地补偿和林地复垦是征占用许可的重要环节,申请人需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并达成总体协议。
6.签发许可证:当申请人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达成补偿和复垦协议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签发征占用许可证。
二、所需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征占用林地的地理位置及面积、使用目的、征地补偿和林地复垦等情况说明。
3.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等。
4.环评报告:如征占用林地的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提供环评报告。
5.用地规划证明:如征占用林地涉及土地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需要提供用地规划证明。
6.征占用林地位置图:地理位置图应清晰标注征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等信息。
7.补偿协议: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达成的征地补偿和林地复垦协议。
8.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根据具体征占用事项的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例如土地评估报告、林木采伐许可等。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申报范围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1、现场查验报告;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占用、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二)林木补偿费: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标准执行:1、占有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2、占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木补偿费,按存有株数折算成同树种林木亩数,并按营造相应亩数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3、占用用材林中、幼龄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 占用林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占用林地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爱护的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为了切实爱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内容和职责,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爱护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属地管理、就地负责的原则。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最初受理机关,负责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和对违法使用林地的惩罚等详细工作;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严格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要负责林地申报项目的登记、审核、校对和现场查验,以及对林地违法案件的督查、商办、催办和重点督办等工作。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林地爱护的法律法规和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及程序的宣扬力度,形成宣扬小册子,分发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使用林地的项目业主。
同时要加强与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的联系,把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前移,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办理,从而防止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发生。
三、为加强林地爱护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征占用林地会审小组,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会审制度。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登记台帐、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登记统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发放登记管理等制度,仔细做好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的登记、填写,准时了解把握使用林地项目动态状况。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根据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粤林〔2022〕133号)的要求,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逐项进行严格仔细审查校对核实,重点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无涉及生态公益林、自然爱护区、种子园、试验地和是否有国家重点爱护植物,以及批准文件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等,把好初审第一关。
征占用林地办事指南
征占用林地办事指南征占用林地是指对林地进行利用和使用的行为,包括修建道路、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征占用林地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审批。
下面是征占用林地办事指南,介绍了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一、征占用林地前的准备工作1.收集相关资料:征占用林地前,需要收集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法律法规、规划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资料,了解征占用林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和保护措施等。
2.编制申请文件:根据征占用林地的具体要求,编制征占用林地的申请文件,包括用地计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审批申请表等文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提交申请材料:将编制好的申请文件提交给当地林业部门或者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申请。
二、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1.审查:林业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检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包括土地使用类型、用地面积、用地性质等。
2.现场勘查:对申请用地的具体位置进行现场勘查,了解该地区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评估征占用林地的影响和风险。
3.公示和听证:在申请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环节,通知相关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对征占用林地的影响进行公示和听证,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审批决定:根据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勘查结果,以及公示和听证的意见,林业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将作出是否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5.缴纳费用:根据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和用途,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费用,如用地手续费、林地使用费等。
三、征占用林地后的管理1.施工前准备: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在施工前需要向相关的环保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最小化。
2.施工期间的监管: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环保和规划要求,保护林地和生态环境。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是指在征用林地活动中对相关申请、落地实施等进行全面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各项审批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透明性。
下面将从征占用环评、规划审批、开发设计、项目实施和监测评估等几个方面介绍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具体要求。
一、征占用环境影响评价征占用林地活动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征占用林地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以及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科学、全面,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征占用林地的详细信息、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二、规划审批征占用林地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征占用林地项目必须在进行前期调查和设计的基础上,编制详细的规划方案,包括项目定位、建设内容、土地利用方式等。
规划方案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审核,并依法进行公示和听证。
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规划方案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开发设计征占用林地活动必须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开发设计,包括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开发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开发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评审,并依法办理设计审查手续。
审批机关应审查设计文件,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项目实施征占用林地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文件进行实施。
施工过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征占用林地项目实施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监督。
五、监测评估征占用林地活动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审核审批的工作完成。
审批机关应建立项目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
监测和评估结果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修正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审批机构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
三、申请材料申请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准备如下材料:1.申请书:包括占用征用林地的目的、面积、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2.项目规划书:内容应包括项目的规模、造林方案等;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程序1.申请单位(个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2.国家林业局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如果审核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批准函,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履行相关手续;4.如果审核不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不予批准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标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应符合以下标准:1.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优先考虑保护类别为特殊用途林地的申请;2.严禁占用或征用国家重点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3.对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申请,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4.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申请,应优先考虑合理利用已有建设用地;5.对于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或存在环境问题的林地,可以考虑占用或征用。
六、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给予以下处罚:1.通知批准单位撤销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2.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进行修复工作;3.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4.对严重违法行为经济责任人进行追究。
七、附则对于特殊情况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国家林业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以上所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相关术语的定义,请参考《国家林业局术语解释》。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她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ﻫ(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她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她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她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与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ﻫ(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她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她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
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用地外,
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三、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类型及权限
包含三种类型: (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 的林地。
3.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 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 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
二、林地分类 ◆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的土地划分标准,土地 总面积包含沿海低潮线以上的土地面积之和,分为林地 和非林地两大地类。 ◆按林地类型划分,林地分为:有林地、疏林地、 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 地、辅助生产林地8个类型。
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
第八章
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附典型案例分析
前
言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 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 的根基,据统计,我区林地面积为 1588.09万公顷,占我区土地总面积 66.88% ,几乎所有的项目新增建设 用地都涉及林地。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出于各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时会涉及到征占用林地的情况。
为了合理保护和利用林地资源,同时保障合法的建设需求,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流程。
首先,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明确自己的征占用林地需求,并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比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批复等。
如果是建设工程,还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如果是勘查、开采矿藏项目,需要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设计文件等。
同时,要提交征占用林地申请表,表中需要清晰填写征占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此外,还需要提供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以证明土地的归属情况。
如果涉及到林地补偿,还要提供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
准备好申请材料后,接下来要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征占用林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
如果初步审查通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工作人员会实地核实征占用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地类、林种、蓄积等情况,并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查验报告。
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申请将被退回。
现场查验通过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查验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否准确、合理,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如果需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也会组织现场复查。
经过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审通过后,申请材料会被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最终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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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
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二篇上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审批权限为国家林业局的,上报两套完整材料,申请表若干。
审批权限为省林业厅的,上报一套完整材料,申请表若干。
一、申请文件
1、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名称规范
(1)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
关于XXX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请示
(2)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关于XXX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请示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关于XXX林场建设XXX内部使用林地的请示
(4)项目名称要与立项文件一致。
2、请示文件主送单位为省林业厅,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请示文件要抄送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
文件要有签发人。
3、永久使用国有林地称为“占用”,永久使用集体林地称为“征用”;临时使用林地不论国有或集体均称为“临时占用”。
4、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二、法人证明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为临时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提交设立该临时机构的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证明。
4、小型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建设单位出具法人证明,明确该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法人),并加盖公章。
5、项目核准的建设单位与用地申请单位不一致的,必须说明二者关系。
6、组织机构代码证要在有效期内。
三、批准文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2、公路、风电项目要由省发改委核准。
3、不属于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发
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备案书。
4、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5、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矿区坐标,采矿权人与法人证明要一致。
6、民爆企业要有公安局批准文件。
7、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8、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如项目变更,要提供项目有关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10、项目批准文件的面积,不能少于占地面积。
四、权属证明
1、被使用林地有林权证的,经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进行复印,原件退还所有权利人。
2、被使用林地无林权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证明中要说明该项目使用林地的面积、林地权属及被用地上林木株数、蓄积,落实到林地所有者,并证明被使用的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3、权属证明的单位要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致
五、补偿协议
1、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要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
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9〕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签订。
2、补偿协议中要说明使用林地的面积,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株数。
3、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共涉及三项费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无安置补助费),协议中要说明各项费用的金额。
4、国有林地补偿协议由其经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加盖公章。
5、集体林地补偿协议由其所属村委会与建设单位签订,加盖公章。
6、被使用林地涉及个人林木的,林木补偿协议中要说明林木株数、补偿金额并由个人签字按手印。
六、申请表
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跨县级行政区的,建设单位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1、项目名称要与立项文件一致。
2、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
3、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4、补偿费用单位为万元,保留4位小数。
5、备注栏应将其它林地中各地类面积、重点公益林面积加以说明。
6、没有申请表标准格式的,可至我处公共邮箱下载模板。
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状调查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需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可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要依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进行编写,由正文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图四大部分组成。
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
报告要说明:
1、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
2、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
3、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
4、要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的现状,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九、植被费收取凭证
要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交缴费凭证。
十、保护区部门意见
要提供有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十一、其它
违法占地行为,要提供行政处罚凭证或依法处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