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征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征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征地审批手续

一、占用林地征地审批手续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

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

1

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

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

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流程,包括用地单位申请、林场初审交相关材料、现场勘查、审查提交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上报阿山林管局送审文件、主管副局长审定、审查提交材料、督促用地单位缴清费用、上报林业送审文件。一、用地单位申请 用地单位向林场提出书面申请,报阿山林管局同意后,填写用地申请表。 二、林场初审交相关材料 审核用地单位的相关材料,包括征占用林地项目工程批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现场勘查 由阿山林管局资源组织人员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委托林场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由阿山林管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厅资源林政处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四、审查提交占用林地材料 审查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五、提出审核意见 提出审核意见。 六、上报阿山林管局送审文件 向阿山林管局送审文件。 七、主管副局长审定 主管副局长审定后,由资源和林政管理处办理 八、审查审核提交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申请表封皮、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意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表、填表说明)(盖章) 2、占用林地单位项目工程批文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证即:代码证(盖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章) 4、林权证复印件(盖章) 5.《林地权属证明》由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包括行文编号,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名称、征占

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模板.doc

2017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模板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采石、采砂、修建村庄、林区道路等现象十分突出。对全县森林、林木、林地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保护好森林资源、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构建“森林XX、美丽XX”,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继续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十个乡镇上报违法占用林地八个乡镇,其中勐糯镇、象达乡未上报。八个乡镇上报案件98件(含森林公安调查2件),共计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057.8亩。其中达到刑事案件范围的有26件,林地面积818.3亩,行政案件范围的有72件,林地面积239.5亩;属乡政府行为的3件,企业行为的6件,小组集体的67件,个人行为的22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乡镇政府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腊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沙子坡至新和村芭蕉洼小组公路占用林地全长2700M,宽3.5M,计9450M2 2、腊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混当大沟尾段侧支砌工程占用林地全长1500M,宽3M,计4500M2 3、象达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大场村松坡一、二组遮区公路占用林地全长972.8M,宽3.2M-4.8M,计4086.45M2

(二)企业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泰康木业(周朝集)在龙新乡黄草坝村新塘房脚(三二0线边)占用林地27.45亩,计18300M2,用于建建材石场。 2、龙山硅场在龙新乡勐冒村弯山梁子占用林地64.29亩,计42860M2,用于采硅石。 3、高速公路二标段在龙山镇赧场社区三公里接水处占用林地10亩,计6666.7M2,用于高速公路弃土场。 4、凯龙城在龙山镇赧场社区三公里接水处占用林地2亩,计1333M2,用于取土。 5、海螺水泥厂在镇安镇淘金河村占用林地29亩,计19333M2,用于取土(县塘糖厂)。 6、龙塘糖厂在腊勐乡开挖沙子坡至河边洼子公路占用林地全长200M,宽3.5M,计700M2,用于发展甘蔗生产。 (三)集体(村民小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 (四)个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龙江乡采砂、石5个,占用林地714M2.。 2、腊勐乡采石1个,占用林地400M2。。 3、镇安镇采砂、石16个,占用林地2200M

森林资源管理方案

森林资源管理方案 一、加强林地管理工作 各地要把保护林地作为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国家对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明奖惩,强化责任,采取严格措施,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形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管理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处理力度。各地实施的土地治理工程,凡属于林地的治理后必须用于造林,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 二、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一)依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凡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公开进行。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应按“林业要素市场”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评估,不得搞暗箱操作、贱卖山林。森林资源依法流转后,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管,搞好服务,督促林地使用者及时造林。 (二)认真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林业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对“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每宗林地,要及时为林权所有人办理林权证。凡流转程序不合法、林权登记手续不完备和林权争议未解决的一律不得办理林权证。 (三)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林地向林浆纸项目流转。依法管理。 (四)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收益部分要确定合理的分配方式分利到户。提留前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农户每年的收益部分都要以股权证的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2019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需要将用地向外无限的扩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土地赔偿的标准,能够补助多少钱。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2017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林资发[2003]139号)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

乡镇清理非法占用林地工作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清理非法占用林地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20XX年免渡河林业局林地流失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关于免渡河林业局林地流失清理整治工作的 总结报告 呼伦贝尔市林业局: 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深入开展“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呼林字【20XX】130号)和《内蒙古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函【20XX】2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力度,严守森林、湿地、植被、物种4条生态红线,确保林地不减、性质不变、用途不改;按照“林地林用、红线管理、征占审批、违者必惩”的原则,使林地在法律保护下合理利用;为保护我局林地资源,有效遏制和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规范林地管理秩序;根据呼伦贝尔市林业局的统一部署,20XX 年11月起在我局施业区范围内开展征占用林地流失清理整

顿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保障与人员配置 为了加强对用林地的流失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流失清理整顿顺利实施林业局成立了由局长马洪武为组长,唐越鹏、朱延房为副组长,成员由谢宝贵、张德伟、刘国平、葛玉岩、王志国、于宪军、徐文堂、贾慧永、贾宝秋、吴国兴、王晶欣、冯国璋、屈庆银、张忠民、袁丛山、邢有明、盛源等组成免渡河林业局流失清理整治破坏与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全面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流失、清查、整顿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森保科科长谢宝贵(兼)和森林公安局局长张德伟(兼),工作人员由森保科、森林公安分局、资源科、各林场林政管护人员等10多名办公人员,办公室设在森保科。 各林场能够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主要领导为林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林地管理直接责任人意识,依法加大对破坏林地湿地、生态建设成果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林业局的安排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林场清理整顿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林场职工会议,并就对涉及到应清查对象,签订了林地保护责任状。特别是与各“种植户”签订严禁乱开、扩开林地、拱地头、蚕食林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 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

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第十条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凭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等所属的土地清册; (三)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 (四)土地改革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 (六)土地改革以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 (七)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 (八)国有农、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九)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十)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 第十一条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参考凭证): (一)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二)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自评;监督检查2个州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面是带来的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乡生态文明建设,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厅组织开展的以森林资源监测、检查、执法全覆盖为主题的森林督查,以及同时开展的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工作,经乡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全国森林资源督查工作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和中央环保督查、全国国土资源督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创新森林资源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长效责任和制度体系,着力解决当前森林资源监管“被动式发现、运动式查处”的问题,切实加大对违法破坏林资源行为的发现、查处、整改和恢复力度,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督促各村委会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制度,

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不断开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资监函〔2018〕23号)、《**省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以林地“一张图”为基础,充分应用遥感技术,建立健全“天上看、地下查”常态化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实现全乡森林资源的监测、核查、执法“三个全覆盖”为目标,确保破坏森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查处、整改和恢复到位,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自评;监督检查2个州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县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自评。内容包括各村委会涉及林地面积、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营造林等量化指标在内的责任制建设、保障措施、工作实效和特定检查四个方面。

征占用林地补偿范本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甲方:(用地单位) 乙方:(被征占用林地单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提示:若乙方为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身份证号码。)

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1.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 1.1征(占)用林地的位置:。 1.2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林地办有所有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 1.3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 1.4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二《林地情况调查表》。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提示: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

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业务手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业务手册的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受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审批、电话。 本标准适用于巩义市林业局林政科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时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业务手册。 2 办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下列文件编制,下列文件如果重新修订发布,本标准将随之修订,以保证本标准适合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3 实施机关 3.1 法定实施机关:巩义市林业局。 3.2 实际实施机关:巩义市林业局。 4 受理 4.1 受理范围 在巩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 4.2 受理地点 巩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a)《使用林地申请表》; b)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c)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 关人民政府同一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d)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 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 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 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e)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5.2 办理程序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程序如下: a)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b)组织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果; c)审核批准、发证。 5.3 办理流程图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流程图见附录A。 6 审批 6.1 审批条件 符合5.1的要求并通过现场勘验。 6.2 审批收费 6.2.1 收费依据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豫财办综[2005]33号)。 6.2.2 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 a)用材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收取6元; b)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收取4元; c)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 平方收取10元; d)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收取3元; e)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收取2元。 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临期,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6.3 审批时限 6.3.1 法定时限:30日。 6.3.2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注:现场勘验时间公示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非法占用林地处置方案【最新版】

精选非法占用林地处置方案 按照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沿海防护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全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现根据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建设与保护沿海防护林的重要意义,以建设绿色“滨海新城”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我镇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治理目的 (一)通过专项治理,使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势头得到全面有效遏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通过专项治理,使一批生态脆弱区域和群众反映强烈地段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得到依法处理,恢复林地使用性质。 (三)通过专项治理,使广大群众保护林地的意识明显增强,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镇村干部真正担负起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林地监管工作,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障林地资源安全。 治理重点 (一)重点治理区域。 南境村、近院村、深土村、大店村4个临海村。 (二)重点治理内容。

XX年1月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1、非法占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林地的建设项目; 2、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有查处未恢复原状的积案; 3、历年来查处的积案和新发生毁林占地案件。 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于XX年9月17日起至10月30日止,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9月17日—9月20日)。 成立深土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部署治理工作有关事宜。 (二)宣传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 召开沿海村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动员大会,部署具体任务。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 (三)清理阶段(9月20日—30日)。 根据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现场会的要求,XX年1月以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大清理,各村要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将被占用林地具体地点、面积、占用时间、当事人等相关资料,按照已查处和未查处分别建立台帐,统一上报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相关领导带领清查组人员到各重点村逐片逐块清理核实。 (四)整治阶段(9月30日—10月30日)。 积极配合和拥护县政府整治非法占用林地相关举措,对处于基干林带、沙荒风口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地带,积极主动与上级有关部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 准的批复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 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其中,林木补偿费返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返还给林地使用者。被征收、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林木补偿费可按合同执行。 凡在全省森工系统所辖林区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使用时省森工总局、林业局按2:8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支出。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收取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分别填列政府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8目“林木补偿费”和50目“其它缴入国库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取得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的单位,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应在取得收入5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入国库。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用于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及被征收、占用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非法占用林地的司法解释

非法占用林地的司法解释 林业资源加入时间:2008-4-23 14:34:04 点击:584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广泛宣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管理,持续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资源总量稳定增长,全市林业用地面积2404万亩,占国土面积的81.82%,活立木总蓄积量431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66.5%,位居全省前列。但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非法开矿采石、乱开滥垦、毁林开荒等非法破坏林地问题整治不彻底,植被恢复不到位,有的违法行为没有停止,非法使用林地问题依然存在;无证、超限额采伐,以发展食用菌产业为名,乱砍滥伐林木问题比较突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木材的问题屡屡发生,扰乱了正常木材流通秩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现象在部分地方比较猖獗,也极易引发人身伤亡和火灾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

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一)加强林地管理,规范林地征占用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法》和林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执行使用林地许可制度;不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坚决禁止使用林地。要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或肆意破坏林地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审批或以临时占地之名代替永久占地审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非法征占用林地专项整治活动,对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禁止非法采伐林木。严格执行省、市“X”期间林木采伐相关政策规定,除房前屋后的四旁树、自留地树木、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外,所有采伐胸径5公分以上林木的都必须纳入限额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规定,绝不能挪用、挤占,更不得私自调整和增加采伐限额,严禁超限额采伐林木。发展食用菌产业,要按照“有指标、有资源、秩序好、管得住”的要求,以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为前提,适度发展,并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 st lan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full text)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 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 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 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 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2019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模板

2019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模板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增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采石、采砂、修建村庄、林区道路等现象十分突出。对全县森林、林木、林地造成不同水准的破坏。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保护好森林资源、增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构建“森林XX、美丽XX”,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继续展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十个乡镇上报违法占用林地八个乡镇,其中勐糯镇、象达乡未上报。八个乡镇上报案件98件(含森林公安调查2件),共计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057.8亩。其中达到刑事案件范围的有26件,林地面积818.3亩,行政案件范围的有72件,林地面积239.5亩;属乡政府行为的3件,企业行为的6件,小组集体的67件,个人行为的22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乡镇政府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腊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沙子坡至新和村芭蕉洼小组公路占用林地全长2700M,宽3.5M,计9450M2 2、腊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混当大沟尾段侧支砌工程占用林地全长1500M,宽3M,计4500M2 3、象达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大场村松坡一、二组遮区公路占用林地全长972.8M,宽3.2M-4.8M,计4086.45M2 (二)企业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泰康木业(周朝集)在龙新乡黄草坝村新塘房脚(三二0线边)占用林地27.45亩,计18300M2,用于建建材石场。

2、龙山硅场在龙新乡勐冒村弯山梁子占用林地64.29亩,计42860M2,用于采硅石。 3、高速公路二标段在龙山镇赧场社区三公里接水处占用林地10亩,计6666.7M2,用于高速公路弃土场。 4、凯龙城在龙山镇赧场社区三公里接水处占用林地2亩,计1333M2,用于取土。 5、海螺水泥厂在镇安镇淘金河村占用林地29亩,计19333M2,用于取土(县塘糖厂)。 6、龙塘糖厂在腊勐乡开挖沙子坡至河边洼子公路占用林地全长200M,宽3.5M,计700M2,用于发展甘蔗生产。 (三)集体(村民小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 (四)个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龙江乡采砂、石5个,占用林地714M2.。 2、腊勐乡采石1个,占用林地400M2。。 3、镇安镇采砂、石16个,占用林地2200M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理应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相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理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