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征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林地征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无论是为了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发展,还是其他合法的用途,都需要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以确保对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
首先,提出用地申请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用地规划图、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林地权属证明等等。
这一步就像是为整个审批流程打开了大门,准备好各种必要的“钥匙”。
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进行初步的审查。
他们会仔细核对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和规划。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问题,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修改。
这个初步审查的环节就像是对申请进行一次“体检”,确保其基本健康。
通过初步审查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这些技术人员会到拟征占用林地的现场,实地查看林地的现状、面积、地类、森林植被等情况,并制作现场查验报告。
这一步非常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实地查看,才能真正了解林地的实际情况,为后续的审批提供准确的依据。
接下来,就是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一般来说,如果征占用林地面积较大或者涉及重点生态区域,需要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如果征占用林地面积较小且情况相对简单,则可以编制林地现状调查表。
这个报告或调查表会详细阐述征占用林地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完成上述工作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查验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再次进行审查,如果需要,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们会从专业的角度对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过层层审查和评估,如果征占用林地的申请获得批准,林业主管部门会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征收土地应报国家批准的流程是怎样的
征收⼟地应报国家批准的流程是怎样的在平常的⽣活⼯作中我们知道,我们拥有⼟地的使⽤权,但是⼟地还是归国家所有,⼟地资源是⼈类⽣存与发展的物质载体,⽽且数量有限,随着经济的发展,⼟地资源被消耗得越来越多,因此做好征地⼯作意义重⼤。
征收⼟地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不可回避的⼀项重要的⼯作。
那么征收⼟地应报国家批准的流程是怎样的,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征收⼟地应报国家批准的流程是怎样的报批流程⼀、征地申请项⽬业主根据国家和⾃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资源局提出建设项⽬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地预审批复⽂件、项⽬审批⽂件(项⽬核准或项⽬备案材料)、项⽬⽤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
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件;项⽬涉及占⽤占⽤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件;项⽬涉及⼟地复垦的,需提交⼟地复垦⽅案审查意见。
⼆、政策审查。
市国⼟资源局对项⽬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资源信息中⼼)开展⼟地勘测定界⼯作。
三、勘测定界。
辖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地地类等⼯作;四、发布征地预公告。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府发布《征收⼟地预公告》。
市国⼟资源局将《征收⼟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民政府在被征收⼟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五、征地调查。
市国⼟资源局组织辖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地权属、地类、⾯积进⾏调查,调处⼟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耕地⾯积和征地前后⼈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
中山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中山市林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云南省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云南省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的程序及所需材料一、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征占用林地的地理位置及面积、使用目的、征地补偿和林地复垦等情况说明。
2.审查受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
3.实地调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以确定林地的地理位置和实际面积。
4.相关部门审批:根据征占用林地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行环评、土地审批等审批程序,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等待审批结果。
5.补偿和复垦协商:征地补偿和林地复垦是征占用许可的重要环节,申请人需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并达成总体协议。
6.签发许可证:当申请人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达成补偿和复垦协议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签发征占用许可证。
二、所需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征占用林地的地理位置及面积、使用目的、征地补偿和林地复垦等情况说明。
3.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等。
4.环评报告:如征占用林地的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提供环评报告。
5.用地规划证明:如征占用林地涉及土地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需要提供用地规划证明。
6.征占用林地位置图:地理位置图应清晰标注征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等信息。
7.补偿协议: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达成的征地补偿和林地复垦协议。
8.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根据具体征占用事项的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例如土地评估报告、林木采伐许可等。
云南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云南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一、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办理程序:(一)用地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旨协议书。
4、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5、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业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在用地单位的委托下,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必须在查验表上签字(主要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类型、面积、权属、林种、树种等进行查验、核实)。
2、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4、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三)审批权限:1、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按下列权限审批:1、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林地审批
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一一一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㈠㈠㈠㈠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㈡㈡㈡㈡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政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林资字[2002]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U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U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U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U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川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U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U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审批机构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
三、申请材料申请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准备如下材料:1.申请书:包括占用征用林地的目的、面积、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2.项目规划书:内容应包括项目的规模、造林方案等;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程序1.申请单位(个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2.国家林业局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如果审核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批准函,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履行相关手续;4.如果审核不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不予批准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标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应符合以下标准:1.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优先考虑保护类别为特殊用途林地的申请;2.严禁占用或征用国家重点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3.对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申请,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4.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申请,应优先考虑合理利用已有建设用地;5.对于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或存在环境问题的林地,可以考虑占用或征用。
六、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给予以下处罚:1.通知批准单位撤销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2.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进行修复工作;3.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4.对严重违法行为经济责任人进行追究。
七、附则对于特殊情况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国家林业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以上所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相关术语的定义,请参考《国家林业局术语解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见附表1)。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
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
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四)其他材料1.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2.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
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用地外,
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三、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类型及权限
包含三种类型: (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 的林地。
3.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 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 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
二、林地分类 ◆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的土地划分标准,土地 总面积包含沿海低潮线以上的土地面积之和,分为林地 和非林地两大地类。 ◆按林地类型划分,林地分为:有林地、疏林地、 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 地、辅助生产林地8个类型。
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
第八章
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附典型案例分析
前
言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 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 的根基,据统计,我区林地面积为 1588.09万公顷,占我区土地总面积 66.88% ,几乎所有的项目新增建设 用地都涉及林地。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出于各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时会涉及到征占用林地的情况。
为了合理保护和利用林地资源,同时保障合法的建设需求,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流程。
首先,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明确自己的征占用林地需求,并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比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批复等。
如果是建设工程,还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如果是勘查、开采矿藏项目,需要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设计文件等。
同时,要提交征占用林地申请表,表中需要清晰填写征占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此外,还需要提供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以证明土地的归属情况。
如果涉及到林地补偿,还要提供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
准备好申请材料后,接下来要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征占用林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
如果初步审查通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工作人员会实地核实征占用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地类、林种、蓄积等情况,并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查验报告。
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申请将被退回。
现场查验通过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查验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否准确、合理,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如果需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也会组织现场复查。
经过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审通过后,申请材料会被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最终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
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地审核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相关概念
• 疏林地:由乔木树种组成,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 间的林地。 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 不到中等更新等级的林地。 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 不到天然幼苗3000株/hm2以上或幼树500株/hm2以上的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造林或封育后不到成林年限,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 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 为65%)以上,飞播造林后保留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沙区成苗2500株/hm2 以上,封育地天然幼苗3000株/hm2以上或幼树500株/hm2以上,分布均匀, 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法 规
1、《<森林法>实施条例》 2、《天然林保护条例》 3、《退耕还林条例》 4、《自然保护区条例》 5、《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殡葬管理条例》 8、《四川省绿化条例》 9、《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0、 《四川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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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 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地和竹林地。
• 灌木林地:由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 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组成,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 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 •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特灌林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以取得经 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林,或者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和乔 木生长界限以上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2天市林业局收件3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转报省林业厅审批依法处理5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补充材料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核发《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防范措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操作规程。
依法处理2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发证申请人补充材料后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下发审批文件依法处理3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补充材料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调用检疫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检疫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核发《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证》依法处理2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发证申请人补充材料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三有”动物狩猎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转报省林业厅审核批复依法处理2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转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转报或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依法处理2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发证或转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转报省林业厅或下发审批文件依法处理2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发证或转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备注:1.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是配套的,一个权力运行流程图对应一个权力运行流程图。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发布,依照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8月27日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决定》修订,自2020年8月27日起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治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丛林植被恢复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需要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丛林植被恢复费,领取利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利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四、行政审批条件依照2021年3月31日发布,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利用林地审核审批治理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治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利用Ⅰ级爱惜林地。
征收林地的相关手续是什么
征收林地的相关⼿续是什么看中了⼀块林地,打算征收它作为企业新的发展⽅向或是在该林地上⾯做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就需要向林地的所有者进⾏征收。
那么,征收林地的相关⼿续是什么?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征收林地的程序。
征收林地的相关⼿续是什么?在我国,林地作为⼀种特殊类型的⼟地,其使⽤管理由林业⾏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由《森林法》等专门法律来调整。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征⽤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征收林地,应当在办理征地审批⼿续前,向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林地审核同意书》。
1.申请。
⽤地单位申请占⽤、征收林地,应当填写《使⽤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项⽬批准⽂件;(2)被占⽤或者被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使⽤林地可⾏性报告;(4)与被占⽤或者被征收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2.批准权限。
征收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途林林地⾯积10公顷以上的,⽤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要地及其采伐迹地⾯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收林地⾯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或者征⽤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征收林地上的林⽊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采伐许可证。
3.办理程序。
具体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林业厅窗⼝;(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林地项⽬,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林地审核同意书》;(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林地项⽬,经省林业厅出具书⾯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林地审核同意书》;(4)经审核同意占⽤征⽤林地的,由申请⼈持《使⽤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地审批⼿续。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1),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研究制定了新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见附件2),原依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0〕231号文制发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同时停止使用。
新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 2015年9月2日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指引
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指引目录一、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二、申请主体三、受理机关四、提交资料五、审批机关六、缴纳费用一、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申请主体用地单位。
法律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三、受理机关临时征占用林地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重点林区为: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的林地的,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释义目前,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勘查、开采矿藏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审核监督管理的通知》近年来,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勘查、开采矿藏浪费林地的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对森林防火等构成隐患。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四、提交资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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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征地审批手续
一、占用林地征地审批手续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
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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