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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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二篇上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审批权限为国家林业局的,上报两套完整材料,申请表若干。
审批权限为省林业厅的,上报一套完整材料,申请表若干。
一、申请文件
1、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名称规范
(1)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
关于XXX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请示
(2)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
关于XXX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请示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
关于XXX林场建设XXX内部使用林地的请示
(4)项目名称要与立项文件一致。
2、请示文件主送单位为省林业厅,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请示文件要抄送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
文件要有签发人。
3、永久使用国有林地称为“占用”,永久使用集体林地称为“征用”;临时使用林地不论国有或集体均称为“临时占用”。
4、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二、法人证明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为临时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提交设立该临时机构的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证明。
4、小型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建设单位出具法人证明,明确该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法人),并加盖公章。
5、项目核准的建设单位与用地申请单位不一致的,必须说明二者关系。
6、组织机构代码证要在有效期内。
三、批准文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2、公路、风电项目要由省发改委核准。
3、不属于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备案书。
4、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5、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矿区坐标,采矿权人与法人证明要一致。
6、民爆企业要有公安局批准文件。
7、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8、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如项目变更,要提供项目有关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10、项目批准文件的面积,不能少于占地面积。
四、权属证明
1、被使用林地有林权证的,经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进行复印,原件退还所有权利人。
2、被使用林地无林权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证明中要说明该项目使用林地的面积、林地权属及被用地上林木株数、蓄积,落实到林地所有者,并证明被使用的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3、权属证明的单位要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致
五、补偿协议
1、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要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9〕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签订。
2、补偿协议中要说明使用林地的面积,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株数。
3、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共涉及三项费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无安置补助费),协议中要说明各项费用的金额。
4、国有林地补偿协议由其经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加盖公章。
5、集体林地补偿协议由其所属村委会与建设单位签订,加盖公章。
6、被使用林地涉及个人林木的,林木补偿协议中要说明林木株数、补偿金额并由个人签字按手印。
六、申请表
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跨县级行政区的,建设单位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1、项目名称要与立项文件一致。
2、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
3、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4、补偿费用单位为万元,保留4位小数。
5、备注栏应将其它林地中各地类面积、重点公益林面积加以说明。
6、没有申请表标准格式的,可至我处公共邮箱下载模板。
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状调查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需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可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要依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进行编写,由正文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图四大部分组成。
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
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
报告要说明:
1、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
2、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
3、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
4、要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现状,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九、植被费收取凭证
要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交缴费凭证。
十、保护区部门意见
要提供有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其它
违法占地行为,要提供行政处罚凭证或依法处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