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名词解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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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法

第一章企业法

小结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2.投资人的规定 3.事务管理:内部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债务清偿 【思考】小王是即将毕业的高职生,准备自己设立一家饲料 加工厂,但不知应具备哪些条件,试分析下列哪些属于个人 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 )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C.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 注册资本
合伙企 业
1、几个合伙 人共同出资 组成企业财 产 2、各合伙人 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 3、各合伙人 对外承担责 任 —— 无 限 连带责任
股份有 限公司
1、向特定或不 特定的人发行股 票,募集资本。 2、企业拥有独 立的财产和组织
有限责 任公司
1、几个出 资人共同出 资组成企业 的财产 2、 企业拥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或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在
登记时明确)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程序: 申请 :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商登记:15日内决定是否登记 企业以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成立日。
第二节:普通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 外资企业
第一节
案情思考
个人独资企业法
李某2003年1月独资开办了一家食品加工
厂,注册资金为4万元,由于原材料保存 不当,发生了腐烂,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 索赔16余万,食品加工厂被迫破产,其 破产财产只有7万元,于是消费者向法院 要求强行执行李某的个人财产及其家庭财 产。 思考:1、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为什么? 2、能否用家庭财产偿还?为什么?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1.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上)指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法人或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学理上)2.公司法:规范公司类型、设立、组织机构、运行机制、解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4.资合公司:以股东的公司资本而非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5.人资兼合公司: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6.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依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7.子公司: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8.公营公司: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营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公司。

9.民营公司:指公司完全由私人投资经营,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政府投资超过50%的公司。

10.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1.分公司: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立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2.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13.外国公司:指公司不具有本国国籍而隶属于外国国籍的公司。

14.跨国公司:指以一国为基地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

15.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6.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对公司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联营企业指在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体股东在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人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8、资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9、母公司,指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

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0、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分公司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1、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14、公司登记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依商事登记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15、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

16、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17、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7、关联企业,广义的是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等利益关系的企业。

企业法

企业法

企业法: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包括按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划分的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包括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包括按照有无涉外因素划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目前中国现行企业法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所调整。

简述:
企业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这里说的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是指中世纪到17世纪的独资和合伙的企业法律制度。

之所以称之为古典法律制度,一是因为其存在的历史很长,正如上文所说,算到公元前18世纪其存在了已有近4000年了,二是为了使之区别于17世纪公司出现以后又发展成熟了的现代企业制度。

为什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出现于公元前18世纪(独资企业更早),而直到中世纪才发展呢?原因在于,古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封建国家,社会经济是以封建的地主庄园经济为基本形态,封闭、自给自足的特点使得商品生产和交换几乎陷入瘫痪,所以,有关商品经济的法律制度自然就停滞甚至废弃了。

到了中世纪中期,商业才开始在地中海沿岸的城市中发展起来。

这个时期,合伙企业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独资企业也依然存在。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24、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或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25、合同保全: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收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权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26、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行为。
27、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俩种形式。
18、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1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0、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6、封闭式公司:指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7、公司法: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火。
10、当然退货: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火
10、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生产:是指经济生产,是在人类参与之下为获得产出而进行的生产,它应该由一个特定的机构单位负责或控制,为得到产出要投入劳动、资本和其他货物服务。

2.市场化生产:指通过市场销售将产出提供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3.非市场化生产:主要包括两种生产:1.生产者免费或者以无经济意义价格向使用者提供产出,比如政府及非营利机构的生产常属于此种方式;2.生产者资产自用的生产,比如企业自己制造生产用设备,农民生产供自己消费的粮食。

4.国内生产:全体常住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其生产成果属于“国内产出”。

5.产出:是生产的成果,可以笼统地称为产品,或者更具体地称为货物与服务,所包括的范围与生产核算范围具有完全的对应性6.中间产品:是指在一个生产过程生产出来然后又在另一个生产过程中被完全消耗掉或形态被改变的产品。

7.最终产品:指当期生产的被用于最终消费、积累和出口的产品。

8.最终消费——是指在非生产过程中消费掉的货物和服务。

9.积累——也叫资本形成,用于增加使用者的资产。

10.总产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以货币计算的在一定时间之内生产的货物和服务的总价值11.国内生产总值:就是按国内原则计算的全社会最终产品的价值量。

国内生产净值是社会净产品的货币表现。

12. 劳动者报酬:劳动者通过参加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货币与实物报酬13. 固定资本消耗:为补偿核算期内固定资本损耗而计提的折旧基金。

14.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培育资产和其他无形固定资产的净获得。

15. 存货变动:商业部门和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的商品、物资的库存净增加额(期初、期末差额),以及各生产部门的原材料、燃料、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期末净增加额。

16. 贵重物品:由机构单位或部门作为价值贮藏手段持有的资产,包括各种贵金属、宝石、文物古玩和金银首饰等。

通过经济交易(买卖和转让等)净增加的贵重物品属于资本形成总额。

17.出口: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总额18.进口:常住者从非常住者获得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总额。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

第一章企业法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经济组织、营利性经济组织、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组织形式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采用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的特征: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自学考试公司法及企业法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自学考试公司法及企业法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1.【48】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2.【57】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织。

3.【83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77】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5.【193】公司股权回购,指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决定、行为严重损害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请求公司购汇其持有的股权的行为。

6.【167】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如果持有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但董事会不启动召集程序,少数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召开会议。

7.【198】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筹办事物并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人。

8.【214】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9.【165】自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10.【165】共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

11.【165】股东权,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2.【165】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13.【345】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责任和相互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的行为)公司。

14.【332】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5.【199】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1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中最广泛的一种,也是最古老的企业形态之一。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其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入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也称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单独投资并经营,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不要求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其不具法人资格,其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且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示区别。

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里不能后缀“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亦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

企业法

二、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契约式合作经营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
法人式: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的规定:≥25%
2、企业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 法人式:设立董事会 非法人式: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 亏损
可以与投资份额完全没有关系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报主管部门审批(提交相关文件) 2、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解散事由 合伙期限届满 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其他原因
2、清算 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投资人的出资 注意: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 出资数额、是否实际缴付等情况不予审查, 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 任。 3、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行管理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责任承担: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 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 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 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 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 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 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 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 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分别找甲、乙、 丙、丁要求清偿全部贷款。
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 织形式
二、合营企业的法律特征——股权式合作经营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外方投资者出资 ≥25% 3、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重要概念1、企业(我国法学):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企业2、(1)Company(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也指适合于规模太大以致无法以合伙运作而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2)corporation(美):依据法律授权而注册成立,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的实体。

(company在美国泛指一切商业企业,无论其是否经过注册,也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

)我国公司类型适用“corporation”3、我国公司法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4、(1)社团:指为一定目的由二人以上所组织的团体。

(2)财团:又称“目的财产”,指一定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组织体。

5、(1)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2)资合公司,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6、(1)公营公司,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公司。

(2)民营公司(私营公司/私人公司),指公司完全由私人投资经营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的公司。

7、(1)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是一种控股公司。

又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只可以控制股份;混合的控股公司,既控制股份又从事其他业务。

控股的方式:持有50%以上的股份或者签订协议。

(2)子公司,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8、(1)总公司(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至少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分公司,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但仍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以下是40个企业法务名词解释

以下是40个企业法务名词解释

以下是40个企业法务名词解释:1.法务部:指企业中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

2.合规部:指企业中负责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法律监督的部门。

3.合同管理:指对企业合同进行全流程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活动。

4.知识产权管理:指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管理和运用,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5.劳动法务: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薪酬福利、工时休假等问题。

6.工商事务:指企业工商注册、年检、变更等相关事务。

7.反不正当竞争法务: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防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8.风险控制:指对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以降低企业的风险损失。

9.法律纠纷处理:指对企业的法律纠纷进行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以解决纠纷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0.法律审查:指对企业各项业务、合同等进行法律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11.法律意见书: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为企业出具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以指导企业的法律事务。

12.律师团队:指企业中负责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包括外部律师和内部律师等。

13.法务咨询:指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法律问题。

14.员工培训:指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15.合规培训:指对企业员工进行合规意识和技能的培训,以提高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

16.反腐倡廉教育:指对企业员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和宣传,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17.合同台账:指对企业的各类合同进行分类、整理和记录,形成合同台账以便查询和管理。

18.风险预警: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前预测和识别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

19.内部审查:指对企业各项业务、流程等进行内部自我审查和整改,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

20.商业秘密保护:指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或被不正当获取和使用。

公司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公司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公司法: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股权: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可转换债: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

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赋予了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转换对象不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

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的强制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简答题公司的债VS一般的债(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股份公司的特征:一、公司财产要平均划分成若干等分,即股份;二、公司的股份由不同的人持有,持股的人称为股东;三、公司的资本由公司支配,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四、公司要有一套民主管理的程序。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法与企业法》总复习资料

《公司法与企业法》总复习资料

《公司法与企业法》总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1.企业的定义:企业是依法成为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三个角度):⑴从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第一经济特征;⑵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以营利为其活动宗旨。

——第二经济特征;⑶从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企业的法律特征。

3.企业的分类⑴单一企业和联合企业;⑵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⑶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⑷公用企业和非公用企业;⑸多元投资企业和单元投资企业;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4企业法: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一、定义: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二、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⑴企业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⑵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⑶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⑷企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

;⑸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

三、几种重要的企业法律形式:⑴独资企业:是有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特征:无限责任;纳税很低,且只交个人所得税,且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具备法人资格。

;⑵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包含有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无限连带责任;不交企业所得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业(人数上限为50人);合伙人之间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⑶公司企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一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公司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公司法简答题+名词解释简述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简述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即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2)营利性,即公司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3)独立性,即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设立企业集团需哪些条件?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论述]试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有公示作用,对内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限定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企业法--名词解释--简答

企业法--名词解释--简答

企业法习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企业:是由一定数量生产要素组成,经营性,从事生产、流通或效劳性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经济组织。

2、企业法:是标准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各类社会关系法律标准总称。

3、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企业组织。

4、合伙: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企业组织形态。

5、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全部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企业。

6、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全部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当某些合伙人因成心或重大过失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是要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一种合伙企业,实质上仍是普通合伙企业。

7、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于企业债务,有限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企业。

8、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人参加企业中行为。

9、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该企业行为。

10、自愿退伙:合伙人基于自愿意思表示而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11、法定退伙: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事由而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

1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或由外方单独投资而设立企业。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并以出资额大小享有收益、担当风险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外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共同举办企业。

15、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

16、注册资本:企业设立时由设立人缴纳出资额总和。

17、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生产规模需要投入基建资金和流动资金总和。

18、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标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运作、终止、解散等一系列法律标准总称。

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

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

独资企业一、名词解释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简答独资企业特征: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4、企业虽然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要有合法的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一、名词解释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与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除名: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二、简答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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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习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企业:是由一定数量生产要素组成的,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

4、合伙: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态。

5、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全部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全部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当某些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实质上仍是普通合伙企业。

7、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于企业债务,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8、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企业中的行为。

9、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该企业的行为。

10、自愿退伙: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11、法定退伙: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

1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或由外方单独投资而设立的企业。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并以出资额大小享有收益、担当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外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共同举办的企业。

15、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16、注册资本:企业设立时由设立人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

17、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建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18、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运作、终止、解散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9、企业设立的准则主义:是指企业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登记成立的一种形式。

20、企业设立的许可主义:是指企业设立不仅要具备法定的条件,还要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

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负责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司是指根据本法在我国境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无限公司:是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3、有限公司:是由50名以下的股东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

6、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然后由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

7、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8、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额作为其对外信用基础的公司。

9、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兼具股东信用和资本信用两种因素的公司。

10、本国公司: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11、外国公司: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实际控制着其他公司的公司。

14、子公司:是指实际被其他公司控制着的公司。

15、总公司:是指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16、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7、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18、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委托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19、独立董事: 20、累计投票制: 21、优先股:22、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即以自己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23、股东直接诉讼: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时,该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24、资产负债表:25、公积金:是指为巩固公司的财务基础,公司依照法律、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按确定的比例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留存于公司内部的余额。

26、法定公积金:27、资本公积金:是指直接由资本、资产或其它原因形成的公积金。

28、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在弥补亏损后、分配股利前,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29、公司债券:30、可转换公司债券: 31、法定资本制: 32、公司人格否认: 33、公司重整:34、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35、公司分立:是指按照法定或约定,把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

36、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简答答案:1、简述企业的特征:第一,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第二,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成的经济组织,如人的要素、物的要素等;第三,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即资本的增值;第四,企业是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如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

2、简述企业法的特征:第一,企业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的法律规范;第二,企业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的法律规范;第三,企业法是强制规范与任意规范相结合,以强制规范为主的法律规范;第四,企业法是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以管理法为主的法律规范;第五,企业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以国内法为主的法律规范。

3、简述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第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名称;第二,制定章程,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三,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第四,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第五,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第六,其他。

4、简述企业设立的效力:第一,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第二,取得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第三,企业能够并且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四,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一旦设立,就要按照法律要求管理企业,从事经营,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责任。

5、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第一,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第三,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比较简单,管理方式灵活;第五,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投资人与企业本身在人格上没有完全独立。

6、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第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条件;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第一,投资人决定解散;第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第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第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简述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规则:第一,由合伙人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第二,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三,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第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决分配。

10、简述入伙的条件和效力:(1)条件: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效力: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简述协议退伙的情形:第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第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12、简述当然退伙的情形:第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第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第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执照、勒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第四,法定或约定合伙人必须有相应资格而该资格丧失;第五,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六,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转为有限合伙人,若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退伙。

13、简述除名退伙的情形:第一,为履行出资义务;第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第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第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14、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第一,合伙人责任承担的混合性。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合伙人数与资格的限定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到50人设立,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同时也不得以劳务出资。

15、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鼓励条件:第一,技术先进,能够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和材料;第二,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第三,能培训中方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禁止条件:第一,有损中国主权;第二,违背中国法律;第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第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损害一方权益的。

16、简述中外合资企业的特征:第一,合营主体为中外双方,其中中方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外方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二,企业的性质为股权式企业,即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出资额的大小为依据;第三,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17、简述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第一,货币出资;第二,实物出资,对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出资的,应符合:(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2)价格公平合理,(3)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时间或性能赶不上;第三,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对外国合营者以该项目出资的,应符合:(1)技术先进且为生产所必需,(2)价格公平合理;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18、简述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期限:第一,一次缴清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分期出资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第一期出资,且不低于出资额的15%;第二,合营各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交付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第三,合营各方交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的,工商部门可要求其在1个月内缴清,否则,撤销原批准证书;第四,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1个月内交付出资,逾期仍未交付的,视同放弃合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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