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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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
付了相应对价的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质押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质押物)。
简答
1、法人成立要件有哪些?
答:○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答:○1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
○2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受益,并同时使他方受到损害;
○3一方得到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答:○1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
○2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既无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未受他人的委托。
○3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
利益的目的。
4、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答:○1国家和国际标志等。
○2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3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4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印象的标志。
○5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5、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1专利权穷竭后的使用和销售。
○2先用权。
○3在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发明创造。
○4为科学研究使用专利。
○5善意使用或者销售专利产品。
7、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有哪些?
答:①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国家公务员、
③党政领导干部(乡级以上)、
④警官、法官、检察官、
⑤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8、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
答:○1法律功能不同。
○2申请主体不同。
○3担保债权的法律地位不同。
10、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答:○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1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的情形有哪些?
答:1.目的不同,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内容具体性不同,要约具体明确(数量和价款);要约邀请不具体(无
数量或价款)。
3.法律效力不同,要约要约人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人不受法律约束。
情形:①寄送的价目表。②拍卖公告。③招标公告。
④招股说明书。⑤商业广告。
12、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网强制性规定。
13、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答:1.标的不同。抵押为动产或不动产;质押为动产或权利。
2.是否移转不同。抵押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质押转移。
3.物权生效条件不同。抵押分不动产,动产和浮动抵押而不同;质押,动产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看类型。
4.权能不同。抵押,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质押,质押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14、留置权构成条件
答:○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权人的动产。
○2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3必须是债务已届清偿期。
○4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