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国际经济法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4、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问题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家和经济活动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经济组织、经济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等。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它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国际经济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
经济法对于保护市场秩序、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题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由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经济法倡导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原则,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权利。
2.平等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禁止经济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3.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权益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依法支配原则:经济活动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经济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5.规范原则: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问题三:经济法的分类有哪些?经济法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按照经济主体分类:–公法经济法:主要研究国家、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如宏观经济调控、国有企业法等。
–私法经济法:主要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合同法等。
2.按照内容分类:–公法经济法:主要研究经济组织的建立和管理,如公司法、劳动法等。
–私法经济法: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如商法、合同法等。
3.按照区域分类:–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各国之间经济合作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地方经济法:主要研究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问题四:经济法的作用有哪些?经济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经济法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名词解释
经济法的名词解释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活动法律规则、经济组织法律规则、经济制度法律规则以及经济法律规范等内容,其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一、市场经济活动法律规则(包括民商法、竞争法等):1. 民商法:指民法和商法的总称,主要规定了个人和商业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内容。
2. 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经济组织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合作社法等):1.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2. 合作社法:是规范合作社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合作社的设立、组织形式、成员权益、合作社经营等方面的规定。
三、经济制度法律规则(包括财税法、金融法等):1. 财税法:是规范经济财政和税收活动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税收征管、财政支出等方面的规定。
2. 金融法:是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作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银行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经济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等):1. 合同法:是规范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2.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经济法的主要特点是立法目的明确、立法手段灵活、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实践性强。
它的基本原则是市场自由、平等、公正竞争和保护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3、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5、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克服经济危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6、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基本特征,这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共同特征。
7、市场:是交易场所、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资源配置手段(无形之手)8、市场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9、市场规制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搜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2、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13、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4、反垄断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15、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1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的部门:是由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4.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经济法渊源: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经济法实施: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8.经营者集中: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0.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12.消费者知情权(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3.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14.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6.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7.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名词解释】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名词解释】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名词解释】破产宣告:是指人导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名词解释】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名词解释】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名词解释】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名词解释】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
【名词解释】集体商标:是指由一个集体组织或行会享有权利、由该组织成员使用于其商品(包括产品和服务)上以便使其商品与非成员的商品区分开来的标记。
【名词解释】驰名商标:即在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信誉良好的商标。
【名词解释】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名词解释】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
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及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格式条款:指当事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位于对方给协商的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有过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
▲代位权:只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只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固定股东即丧失了依法享有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指通过发行等额股份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从事代理行为;③代理人直接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④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经济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①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经济法期末复习第一部分: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企业社会责任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4.垄断:(T241)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5.本身违法原则:(T265)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机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合理原则:(T266)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它的基本要义是限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全面考虑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不合理的才构成违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商业贿赂行为: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商业回扣行为。
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10.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1.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12.财政关系: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P42813.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P434 14.全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一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当征税对象达到某一等级,就对其全部数额适用该级别的税率征税P434 1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并对每一个等级规定税率,分别计算税额P43416.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16、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19、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0、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2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2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5、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6、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7、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28、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公司与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9、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资本或准备金.3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3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33、可转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34、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36、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37、计划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机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8、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39、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40、固定财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股价结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41、固定财产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持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42、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43、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44、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5、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46、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47、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48、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49、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50、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52、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3、政府采购当事人:广义之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狭义指采购当事人仅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和供应商,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54、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广义分为三类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仅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55、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6、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办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57、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58、企业所得税:是调整国家与内资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59、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60、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61、个人应纳税所得: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规定的费用或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62、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63、财产税法: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64、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65、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66、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67、出口退免税制度:是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的制度,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68、金融法:广义是指调整在全社会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9、中国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0、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71、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广义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狭义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72、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73、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74、银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75、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76、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7、股票交易: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78、债券交易: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79、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80、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8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82、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3、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83、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84、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85、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86、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87、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入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88、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89、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90、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更加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91、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2、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土地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3、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94、土地的使用权: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 95、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6、草原法:是调整人们在草原资源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7、草原的所有权: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草原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98、矿产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9、探矿权:是指在统一区块内取得勘查许可证,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勘查的权利.100、能源法:是调整在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1、煤炭法:是调整煤炭资源的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2、电力法:是调整电力管理和经营,保障电力安全进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力事业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3、石油和天然气法:是调整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加工炼制、储运、供应、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4、节约能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使用能源获得过程中,为实现节约能源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5、环境保护法:就是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106、“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变化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07、环境监测:是指根据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环境中的各种要素、环境质量的各种代表值,进行测定、分析、综合、评价、判断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08、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定的标准.109、对外贸易:是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110、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1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13、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114、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115、对外贸易调查: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116、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7、垄断:是由于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所必然引起的,这是自由竞争发展的一般规律.118、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19、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0、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12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12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12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4、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伪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125、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12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127、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128、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129、强制性交易: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130、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1、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13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3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34、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者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135、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136、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3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8、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139、知悉真情权:也称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40、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141、损害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142、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143、获得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144、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145、房地产法:是指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6、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147、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148、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149、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开发项目转移给他人的行为.150、商品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房阶段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预先与他人的行为.151、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152、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
第一章企业法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经济组织、营利性经济组织、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组织形式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采用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的特征: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经济法名词解释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在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当事人,换句话说,就是经济权力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核心,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8.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0.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1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12.企业法: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1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5.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1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17.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18.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9.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21.股东代表诉讼:也成股东间接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损害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代表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22.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5.法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26.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约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27.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8.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29.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3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3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32.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力;33.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 34.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5.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36.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3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给对方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38.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管理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总称。
经济法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可预测性,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主要职能包括:保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非法经济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规范公司运营行为,保护股东利益和投资者权益;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稳定货币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管理金融风险,防范经济危机等。
经济法的内容包括多个领域,如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法律制度、对外经济关系、金融法、劳动法、财税法等。
其中,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包括市场竞争、价格自由形成、所有权保护、合同自由、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原则。
经济法在国内外的发展和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不仅在国内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还在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中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法的适用和实施都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参与和遵守,包括政府、企业、公民和国际组织等。
总之,经济法是为了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
它既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依
据,也是企业和个人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规范。
经济法的发展与实践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经济法名词解释2017-04-09 08:54 | #2楼1、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2、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3、经济法调整原则(即经济法原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一、名词解释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3.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7. 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8.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
9.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违反价格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与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11.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12.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4.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在来源国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考试题型有五种: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和各种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物权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物权。
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高于质权高于抵押权)4、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在中国境内设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
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
付了相应对价的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质押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质押物)。
简答
1、法人成立要件有哪些?
答:○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答:○1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
○2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受益,并同时使他方受到损害;
○3一方得到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答:○1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
○2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既无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未受他人的委托。
○3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即有为他人谋
利益的目的。
4、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答:○1国家和国际标志等。
○2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3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4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印象的标志。
○5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5、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1专利权穷竭后的使用和销售。
○2先用权。
○3在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发明创造。
○4为科学研究使用专利。
○5善意使用或者销售专利产品。
7、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有哪些?
答:①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国家公务员、
③党政领导干部(乡级以上)、
④警官、法官、检察官、
⑤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8、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
答:○1法律功能不同。
○2申请主体不同。
○3担保债权的法律地位不同。
10、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答:○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1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的情形有哪些?
答:1.目的不同,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内容具体性不同,要约具体明确(数量和价款);要约邀请不具体(无
数量或价款)。
3.法律效力不同,要约要约人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人不受法律约束。
情形:①寄送的价目表。
②拍卖公告。
③招标公告。
④招股说明书。
⑤商业广告。
12、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网强制性规定。
13、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答:1.标的不同。
抵押为动产或不动产;质押为动产或权利。
2.是否移转不同。
抵押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质押转移。
3.物权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分不动产,动产和浮动抵押而不同;质押,动产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看类型。
4.权能不同。
抵押,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质押,质押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14、留置权构成条件
答:○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权人的动产。
○2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3必须是债务已届清偿期。
○4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