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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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当今社会,网络空间作为现代科技文明的典型场域,在为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作为新兴研究领域,网络空间中管理权的分配、资源的优化呈现出外部整合与内部分化的局面。目前,网络空间治理理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架构也有待深化设计,由于认识不一等方面的原因,网络空间治理中不同主体间也难免存在一定矛盾,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化、无地域化等特点,频发的网络犯罪等行为使得有效的网络空间治理显得愈发重要。
于是,如何在协商中缩小认知差异,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成为焦点话题。
网络空间治理现状
网络空间作为新兴领域与传统社会相互渗透,二者之间所形成的新的均衡使得由单一主体治理网络空间愈发困难,但共同参治的行为主体对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解与立场又很难统一:有的主张将网络空间视为公域,任何人均可自由进出网络空间并参与治理;有的则认为,国家主权自然延伸至网络空间当中等等。
实际上,不同国家往往会因网络发展程度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比如,有的更强调保护公民在该空间中的自由与隐私,有的则更强调维护网络空间的应有秩序,等等。
比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所定义的“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其内容为:一种组织治理或政策制定的组织架构,以让受到治理及政策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共同解决特定的问题、实现既定的目标。
该模式以达成共识为基础、自下而上地运行,但在具体操作中稀释政府行为。而一些网络新兴国家则往往倾向于强化“网络空间主权”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在保护企业的创新性与活力方面有待进一步努力。
由此可见,网络空间中自由与秩序的博弈,存在于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由于受认识、治理手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统一治理机制难以形成。
而且,网络空间的复杂性更是决定了单一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难以奏效,需要构建各具特色的合理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打造科学、合理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网络空间的治理应以明确承认“网络空间主权”为前提,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民主透明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首先,承认网络空间具有主权的原因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国家主权必然客观存在于网络空间当中,相应体现为网络空间自卫权与网络空间管辖权。可见,各国政府出于保护网络隐私、打击网络犯罪、阻止有害信息传播等目的,均以由公权力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处罚违法者等方式管理国内网络空间,行使网络空间主权。
其次,在对于网络安全与网络运营等诸多网络空间秩序保障中,国家公权力仍为不可或缺的行为主体,而且,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比如,网络空间中行为规范的确定,就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得以实现。从全球化范围来看,建立民主、透明的网络空间治理标准,同样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这将有利于在展开合作的同时加速达成共识。
最后,共建共治共享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本质,是通过多主体之间的互动来治理网络空间。可以通过公开决策过程等方式,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由与基本权利;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的专业性有利于网络技术水平的提升,等等。
网络空间治理的具体运行方式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中,非公权力的利益相关方不代表国家机关立场,经济来源独立,参与治理网络空间系出于自愿,具有非官方性、独立性与志愿性等特征。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应当继续保持相当的开放性与自由度,在实现网络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确保公权力对网络空间治理的主动权、掌控权。
对于网络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实现网络空间治理中,要鼓励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其中。公权力机关应主要投入到加快立法、提高执法能力之中,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保障行业自律,有关社会组织应在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中监督相关运营企业,促进网络运营主体规范运行。对于网络新兴国家而言,还应正视现状,着力研发关键基础设施并构建网络空间防御体系。
综上,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有利于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其与“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不同,需要建立在承认网络空间主权的前提上,同时重视公权力部门在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在这一模式中,通过合法性、能力、利益和资源四个维度作为衡量标准,促使不同主体各自发挥应有作用,共同营造民主、透明、有序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