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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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归口公司、所属单位两级人劳部门(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审核等管理工作;

(二)所属单位人劳部门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分为新签和续签两种,新签劳动合同是指公司招聘录用、外单位调入员工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续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一) 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形式的劳动合同。

(二)新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平等协商确定。

(三)公司新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如下:

所属单位人劳部门按月清点劳动合同花名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员工在合同到期前20天提出书面意向(附后)→人劳部门汇总审核填写《续签劳动合同申报表》→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存档

第三章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四)企业主体资格消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预告解除,指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坏劳动者权益的;

(六)由于公司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公司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由于员工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九)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所属单位人劳部门收集汇总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名单→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员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下发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所属单位书面通知员工本人→结清债权债务关系→送失业保险中心或调出。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十四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对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按《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擅离工作岗位,连续旷工3天或一月内累计旷工6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2天的员工,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未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按《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培训协议扣回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公司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进行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并一次性结算。具体计算标准根据国家、省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单位二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好劳动合同政策宣传,认真按程序办事,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到期的在岗员工,所属单位要对其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不适应继续工作的坚决予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到期的不在岗员工,要予以终止,特殊原因可本人申请,所属单位同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续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长期不在岗且距正常退休5年以上的员工,所属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解决:

(一)有书面工作要求暂时无法安排工作,应协商签订《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无书面工作要求也不签订《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的,按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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