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
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工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9年12月30日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先进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以及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的待遇、管理工作。
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对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各产业、直属工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农民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为主,负责采集、审核、填写、上报信息资料等工作。
第四条市级劳动模范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表彰比例不超过当年全市常住人口的十万分之二。
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命名表彰。
第五条市级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成立的评选办公室负责。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第六条市级劳动模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化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范围中评选。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是对我们劳动者的一种表彰和鼓励,旨在激励广大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杰出贡献。
为了规范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的对象和范围评选的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范围包括生产一线员工、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各个岗位的劳动者。
三、评选的条件和标准1. 评选的条件:(1)必须具备为企事业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工作者;(2)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无违纪、违法行为。
2. 评选的标准:(1)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较大工作目标;(2)具备卓越的技术或专业能力,在自己的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3)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积极配合同事共同完成任务;(4)在工作中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岗位职责。
四、评选的程序和组织1. 提名阶段:(1)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表现提出被提名人名单,并填写提名表;(2)提名表需说明被提名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并经过被提名人所在部门或项目组的同事确认。
2. 审查阶段:(1)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表进行审查,确保提名人符合评选条件;(2)经过初步审查通过的提名表将进入评选阶段。
3. 评选阶段:(1)评选委员会将组织评审专家对被提名人进行现场考察和材料审核;(2)评审专家将根据评选标准对被提名人进行打分,评选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4. 公示和表彰:(1)评选结果将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大家的监督和评议;(2)在表彰大会上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颁奖,并为他们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五、保障和激励措施1. 给予获奖者一定额度的奖金;2. 提供优先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机会;3. 对获奖者进行宣传,树立典型。
六、评选结果的处理1. 对于评选结果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复议,由评选委员会重新审查核实;2. 如发现评选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获奖资格。
七、办法的修订和补充根据实践需要,本管理办法可以进行修订和补充,但修改后的办法必须经过企事业单位领导的批准,并重新公示。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3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劳动模范评选是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制度,旨在树立榜样、激励广大劳动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下面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草案,供参考:一、评选目标1.树立劳模榜样,提升劳动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表彰优秀劳动者,激励他们为单位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3.促进单位内外竞争,推动工作进步和发展。
二、评选范围1.参评对象为本单位的在岗劳动者,包括职工、员工等各类劳动人员。
2.评选主要分为个人劳动模范和集体劳动模范两个类别。
三、评选条件个人劳动模范:1.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4.关心集体利益、无私奉献,乐于助人。
集体劳动模范:1.集体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2.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形成风尚。
3.组织管理规范,有效运转。
4.对员工关怀备至,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评选程序1.评选劳动模范的时间为每年一次,评选周期为一年。
2.评选工作由单位成立的评选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
3.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评选细则,发布评选通知,征集评选对象。
4.评选采用自愿申请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可以自荐,单位可以推荐。
5.评选委员会根据申请和推荐情况,组织评选工作,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和公示。
6.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确定,并在单位内外予以公示。
五、评选奖励1.个人劳动模范可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待遇。
2.集体劳动模范可获得荣誉证书和单位奖励,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待遇。
六、监督和处理1.评选工作应在阳光下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对评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2.对评选结果的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由评选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七、评选结果的应用1.评选结果应当及时向各级和上级单位报送,并加以宣传推广。
2.评选结果应当作为单位选拔人才、优化人事配置的依据。
以上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初步草案,具体实施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范本(2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范本一、概述劳动模范评选是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和表彰的重要环节,旨在激励员工创新创效,树立劳模榜样,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本制度旨在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确保评选过程的公正、透明和科学。
二、评选范围劳动模范评选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各个部门和岗位。
三、评选标准(一)绩效考核:根据员工的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二)创新能力:考察员工的创新思维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工作流程的改善等。
(三)团队合作:评估员工在团队中的认同感、沟通协作能力以及在团队中的表现。
(四)岗位发展:考察员工对自身发展的追求程度以及获取相关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五)工作态度:评估员工的敬业精神、责任心以及应对压力的能力。
四、评选程序(一)选拔候选人:部门经理根据每年的评估结果,选出绩效突出、表现优秀的员工作为候选人。
(二)组织评审委员会:企业组织评审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组成。
(三)面试筛选: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并根据评分系统进行排名。
(四)公示与听证:评审结果通过公示的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开,并接受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评选颁奖:评审委员会商定评选结果,并在年度总结会上进行颁奖。
五、评选奖励(一)荣誉称号: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将被授予荣誉称号,并通过企业内刊、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
(二)奖金奖励:劳动模范将获得一定金额的奖金作为表彰和激励。
(三)培训机会:企业为劳动模范提供进修和进修培训的机会,提升个人能力和职业素质。
六、监督机制(一)员工投诉:员工对评选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可以向企业工会投诉,工会将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监督委员会:企业设立评选监督委员会,由多个部门的代表组成,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管。
(三)全员参与:企业鼓励全体员工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倡导公正、透明和公开的原则。
七、制度宣导(一)制度宣传:企业通过内部刊物、企业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广泛宣传劳动模范评选制度,让员工了解评选的程序和标准。
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三篇)
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激励和引导其他职工学习典型,树立良好的工作风尚,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制定本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中始终保持责任心、敬业精神,完成任务优质高效,以其优秀的业绩和行为树立了榜样的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职工劳动模范,由企业按一定程序认定,认定标准将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五条职工劳动模范享受荣誉称号和多种形式的奖励,同时也要履行表率和示范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企业工会组织,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执行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企业工会组织,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
第二章职工劳动模范的认定第八条职工劳动模范的认定是通过严格的评审程序进行的,一般包括提名、评审和公示等环节。
第九条职工劳动模范的提名可以由单位领导、工会组织和其他职工自荐等方式进行,提名人需要提供详细的材料和事实,说明被提名职工的优秀表现。
第十条提名职工经过初步审核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工会组织组织,包括单位领导、工会代表和其他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职工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定,评审时需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工作职责和环境。
第十二条评审结果根据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十三条公示期过后,没有出现异议的情况下,评审结果将正式确定,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社会公开宣布。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职工劳动模范的职工,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并被企业广泛宣传和表扬。
第三章职工劳动模范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职工劳动模范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企业提供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二)享受企业给予的培训和晋升机会;(三)享有先进工作者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六条职工劳动模范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二)以身作则,传递正能量,帮助指导其他职工;(三)按照企业的要求,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推广活动。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一、评选目的劳动模范评选旨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通过评选活动,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评选范围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在评选过程中,要注重从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个层面选拔,以全面展示广大职工的风采。
三、评选标准劳动模范评选标准要突出时代特征,体现先进性和导向性。
具体标准如下: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 爱岗敬业,创新进取,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 关心职工,积极推动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5.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带动身边职工共同进步。
四、评选流程劳动模范评选流程应科学、公正、透明,具体如下:1. 制定评选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方式、评选程序等相关事项。
2. 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评选活动,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
3. 基层推荐,由基层单位根据评选标准推荐候选人。
4. 审核筛选,评选机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筛选,确定初步人选。
5. 公示投票,将初步人选公示,接受职工群众投票。
6. 最终评审,评选机构根据投票结果和评审标准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五、评选机构为确保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应设立专门的评选机构,明确人员配置。
评选机构由各级工会、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制定评选政策、组织评选活动、审核候选人资格等工作。
六、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应丰富多彩,充分体现劳动模范评选的宗旨和意义。
可以组织召开表彰大会、事迹报告会、宣传展板、主题演讲等活动,让广大职工了解劳模精神,感受劳模的榜样力量。
同时,要积极利用媒体资源,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推动学习劳模精神的热潮。
七、评选监督为确保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应设立评选监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评选活动的各个环节。
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实施意见
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实施意见为弘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凝聚由工业重镇向现代商贸新城镇历史性跨越的力量,激发全镇人民创业创新的热情,根据上级工会总体部署和劳动模范评选规程,结合本镇实际,决定开展劳动模范评选活动,并在“五一”节前予以表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区系列决策部署为指导,全面落实镇十四届六次党代会精神,通过评选表彰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激励全镇人民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为“建设美丽夏履、创造幸福家园”工作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1、评选范围:2014年以来在全镇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技工作者、企业管理者及其他劳动者等。
在夏履镇工作三年以上的外地、外籍劳动者也可参加评选。
镇机关干部及已获得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保污染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以及屡次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不列入评选范围。
2、评选名额:此次评选表彰劳动模范5名。
3、评选时间:劳动模范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本年度3月下旬至4月上旬。
三、评选条件和比例。
1、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勇于创新、勇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夏履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推进全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2)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发、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3)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五水共治,推进绿色发展、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建设富美夏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4)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5)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及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6)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7)在本职工作岗位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8)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市政办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制度(3篇)
市政办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____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以____、省政府、市政府、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各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承办。
第二章评选表彰第四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按照全国、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举行,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对在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可以适时单独命名表彰。
第五条市评选工作委员会由市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评选总体工作方案,评审市级劳动模范,____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以及其他需要市评选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市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具体评选条件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市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名额由市评选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名额分配比例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章评选的原则和程序第九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市级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的程序是:(一)基层单位推荐。
单位工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确定的推荐人选经单位职代会(联席会)或职工大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____。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一、市劳动模范评选组织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由市xx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为市委副秘书长、市纪委、市组织部、市宣传部、市政法委、市农工办、市xx、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xx、市科技局(科协),市公安局、市xx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劳动模范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动模范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市劳动模范评委会负责审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和国家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研究提出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市劳模办公室负责劳模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处理全市劳模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相关劳模政策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模政策建议,完成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和条件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领导、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贯彻X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xx决策部署,模范遵守xx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站在岗位上,奋发向上,探索创造xx,勇于奉献,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实施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和产业突破战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促进创业、加快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xx、省、市xx项目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全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中名列前茅或在技术创新xx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五)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农村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xx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为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九)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是为了表彰在生产、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发扬劳动精神、创造精神,促进工作效果和质量的提高,推动企业发展。
本办法的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性。
二、评选对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分为个人和集体两个层面。
个人评选对象包括生产一线员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各类人员;集体评选对象包括生产车间、科研团队、服务部门等各类集体。
三、评选条件个人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勤奋敬业、积极进取、业务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集体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团结协作、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质量稳定、安全生产表现突出。
四、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和业绩情况,向所属部门推荐评选对象,并填写提名表格,包括个人/集体基本情况、业绩介绍等。
2. 审核筛选阶段:由评选委员会负责审核筛选提名对象。
按照评选标准,评选委员会将提名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初选名单。
3. 现场考察阶段:对初选名单中的个人和集体进行现场考察,重点了解其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过程、工作效果等情况。
4. 终评阶段:评选委员会根据现场考察结果,综合评估每位评选对象的综合表现,并进行评议和投票。
5. 发布结果: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结果公示,并组织颁奖典礼,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五、评选组织1. 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工会代表、技术专家、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 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具体的评选工作,包括提名审核、现场考察、终评等环节的具体操作。
六、奖励措施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以根据其所取得的突出成绩进行奖励,包括荣誉称号、证书、奖金等。
对集体评选对象,可以给予集体奖励,包括集体荣誉称号、奖品、经费支持等。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2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激励广大劳动者积极向上、奋发图强,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创造力,营造良好的劳动模范评选环境,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1. 评选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员工、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民工等各类劳动者。
2. 评选条件: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参与劳动模范评选:(1)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勤劳努力,认真完成所属工作任务;(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第三章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1)单位领导层对本单位内的劳动者进行初步评选,并提出候选人名单;(2)单位将候选人名单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3)根据公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筛选,形成最终的候选人名单。
2. 审核阶段:(1)由单位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人资料进行审核;(2)专家评审组根据候选人的资料和工作表现,进行评分,确定劳动模范候选人。
3. 公示阶段:(1)将确定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公示;(2)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候选人进行再次考核。
4. 确定阶段:(1)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2)由单位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选会议,确定最终的劳动模范。
第四章评选标准1. 勤劳努力:评选对象在工作中所表现出的勤劳努力程度。
2. 业务能力:评选对象在所从事的工作中所体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3. 服务质量:评选对象在为他人提供服务时所表现出的质量和态度。
4. 职业道德:评选对象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所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补充规定1. 对于多次评选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应给予相应奖励和激励,并将其作为单位的骨干力量培养和使用。
2. 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应开展宣传报道,以激励更多的劳动者积极向上、奉献社会。
3. 本制度实施期间,如有不足或需要修改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劳动模范评选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办法1 目的和范围1.1为了调动和激励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使广大职工在工作中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推动公司两个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文件为《工会工作管理程序》。
此文件不需二级单位编制相应管理办法。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项目经理部。
1.4 评选范围公司上岗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参加评选(公司领导不参加评选)。
2 相关术语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简称劳模,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成绩卓著的劳动者,经职工民主评选,有关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劳动模范分为全国劳动模范与省、部委级劳动模范,有些市、县和大企业也评选劳动模范。
3 本办法主要应对的风险点3.1 劳动模范评选的准确性以及客观性。
4 管理原则4.1 劳模评选需要要公正、公平、客观,经职工民主选举。
5 管理职责5.1 管理者代表5.1.1 领导公司劳模评选工作。
5.1.2 审批《劳动模范评选办法》。
5.2 工会5.2.1 本办法的主控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修订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指导。
5.2.2 编写《劳动模范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5.2.3 保存劳动模范资料。
5.3 二级单位依据本单位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程序评选劳动模范并上报。
5.4 项目部依据本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程序评选劳动模范并上报。
6 管理内容、程序6.1 评选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在工作岗位上开拓进取、创新务实,积极践行公司的企业精神和文化理念,在公司的两个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中努力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6.1.1 在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开拓市场、经营管理、施工生产、技术进步、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6.1.2 在公司党的建设、群众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劳动技能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员工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岗位上发挥了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本领和才干,成绩突出;(二)坚持节约、勤俭、模范、诚信的工作作风,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三)尊重职业职责,对企业忠诚,品行端正;(四)能够代表企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形象与口碑。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四条员工劳动模范的评选依据以下标准:(一)生产经营成果,表现突出;(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突出;(三)在团队、教育、卫生、环保、节约等方面表现突出;(四)业务水平在同类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五)曾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优先评选)。
第五条根据评选标准评选的结果,按照名次进行评定。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六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年度评优中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评选小组,由劳动、组织、纪检等部门派出代表组成,小组成员应当有技术人员,具体工作由小组组长负责。
第八条评选工作的程序如下:(一)资格审查:企业将员工推荐上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才能进行后续评选工作;(二)材料准备:被推荐人应将个人材料及业绩报告等相关资料准备充分,以便评选小组进行评审;(三)评定: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定;(四)通报评定结果:企业评审小组对评定结果进行说明,并通报给员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劳动模范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第九条劳动模范的相关权益:(一)被评定为劳动模范的员工可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金;(二)获得企业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劳动模范的相关义务:(一)劳动模范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且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二)劳动模范应该遵循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同时,也应该对他人尊重、团结协作;(三)劳动模范应该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劳模评选和管理制度
劳模评选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认真表彰和引导广大职工努力工作、建功立业,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价值观,激励职工群众为我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模评选和管理制度。
二、劳模评选的性质和目的本劳模评选制度是我公司实施职工奖励和激励政策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对优秀员工的认可和奖励,旨在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评选原则1. 公平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客观公正,确保每位职工的评选机会均等。
2. 突出实绩:评选重点考核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的实际成绩和贡献,注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
3. 突出典型:评选突出表现突出的职工,要求其在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树立好的榜样。
4. 突出慎重:评选要求慎重认真,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评价,确保评选结果公正合理。
5. 突出激励:评选结果将作为职工晋升、聘用、薪酬奖励的基本依据,激励职工敢于创新、勇于拼搏。
四、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职工可自荐或推荐其他同事,提名推荐人需填写提名表格并提交至评选委员会。
2. 评选材料:提名人需准备详实的评选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奖惩情况等。
3. 评选初审:评选委员会对提名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人。
4. 考核评审: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考虑其工作业绩、领导评价、同事评价等情况。
5. 公示投票: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结果公示,职工可对候选人进行投票,最终确定获奖劳模。
6. 表彰授奖:公司领导对获奖职工进行表彰授奖,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
五、奖励措施1. 荣誉称号:被评为劳模的职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荣誉称号。
2. 奖金激励:公司将给予获奖职工一定的奖金激励。
3. 晋升聘用:获奖职工将享受优先晋升和聘用的待遇。
4. 培训机会:公司将为获奖职工提供专业培训的机会。
5. 其他奖励: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他奖励,以激励职工积极工作。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一、引言劳动模范是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积极进取、乐于奉献、有杰出业绩和突出贡献,受到广泛好评和公认的人员。
劳动模范评选是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工作、创新工作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提高评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评选对象本评选对象面向全校在职教工、工勤人员,体现职称、职务、学历、背景等不同情况下的工作贡献和成绩,以及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等方面。
三、评选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人格;3.工作业绩突出,达到显著贡献或优秀成就;4.学术或专业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具有重大影响;5.在教师、辅导员、行政管理、实验技术、助理推广、助理科研等工作领域,业务水平突出并具有创新思维;6.能虚心学习、乐于奉献,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风家训得到社会肯定。
四、评选流程1.发布征集通知,征集候选人名单。
2.各单位使用本单位评选工作制度,对本单位教工和工勤人员进行推荐和征求意见。
每人推荐不超过3人。
3.排查各自候选人是否符合评选条件,按照评选顺序递交给评审委员会实施初审。
初审为先评审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若资料不全或提供虚假信息,取消候选资格。
4.审定候选人的符合人选名单并公示,启动问卷调查,汇总得票情况。
5.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提供给候选人的有关材料,以及参与问卷调查的各方意见,举行评审会议。
6.选出年度劳动模范,公布评选结果,并向受奖人颁发奖励及证书。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委员固定人员组成,委员由校党委组建。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评选工作规则,并严格遵守评选规定;2.对初审合格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年度劳动模范名单;3.把握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指导各单位做好推荐确认和材料资料的审查、审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4.就有关评委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影响评选的公正、科学、权威与口碑。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具有先进工作作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优秀员工。
为了激励和管理劳动模范,提高企业的整体工作水平和业绩,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评选条件和程序1. 评选条件1.1 工作表现突出:劳动模范应在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均高于一般员工,并对工作充满热情和积极性。
1.2 先进工作作风:劳动模范应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责任心和专业素养,能够高效、有序地执行工作,并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
1.3 职业道德高尚:劳动模范应遵守企业的工作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积极帮助同事,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2. 评选程序2.1 提名推荐:各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可以提名推荐优秀员工为劳动模范,提名需写明推荐理由、工作表现和个人特长等。
2.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根据提名推荐表和员工档案,对提名人的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进行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2.3 确定评选名单:由企业领导层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的劳动模范名单,并公示。
2.4 表彰奖励:公布劳动模范名单后,企业进行表彰仪式,向劳动模范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权益和义务1. 权益1.1 荣誉称号:劳动模范将被授予荣誉称号,以表彰其为企业做出的突出贡献。
1.2 奖励福利:劳动模范将享受到一定的奖励福利,如奖金、加薪、提高职位等,作为对其工作的鼓励和认可。
1.3 发展机会:劳动模范将优先获得企业提供的培训、学习和晋升机会,有利于其个人职业发展和提升。
2. 义务2.1 先进带头作用:劳动模范应积极担负起示范带头的作用,引领其他员工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业绩。
2.2 遵守规章制度:劳动模范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为企业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
2.3 提供建议和意见:劳动模范应主动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过程,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为企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市政办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制度
市政办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制度一、评选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劳动模范评选,充分发挥模范的示范作用,激励全市广大干部职工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 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公认。
评选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选结果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和尊重。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1. 评选范围:所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均可参与劳动模范评选。
2. 评选条件:被评选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工作能力突出,业绩卓越,为单位发展作出重要贡献;(2) 在本职岗位上具有明显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3) 在工作实践中积极创新,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出重要贡献;(4) 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操守,深受干部职工的敬爱和信任。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单位内部选拔推荐优秀职工作为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2. 评审阶段:由市政办组织专家评审团进行评审,根据候选人的工作成绩、能力表现、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评定。
3. 公示阶段:评审结果公示,征求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 终审阶段:综合评审结果和公示意见,由市政办评选委员会进行终审,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四、评选奖励和表彰1. 奖励措施: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等奖励。
2. 表彰形式:举行庆祝活动,通过媒体宣传,鼓励和激励更多干部职工向劳动模范学习。
五、监督和受理投诉1. 监督机制:市政办建立评选的监督机制,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2. 投诉受理:对于评选过程中的疑点和不满意的情况,干部职工可以向市政办进行投诉,市政办将认真受理并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是市政办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劳动模范评选方案的管理工作制度一、评选原则劳动模范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评选标准为依据,以评选程序为步骤,以参评者的实际表现为考量,以社会监督为保障,旨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评选标准劳动模范评选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效益:在岗位上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 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关心员工福利,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3. 创新精神:具备创新意识和能力,在工作中提出有益的建议和方案,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4. 工作能力: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
5. 群众口碑:在员工中拥有良好的口碑,得到广大员工的认可和尊重。
三、评选机构与程序劳动模范评选机构由评选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组成。
1. 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评选方案,监督评选过程,确保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
2. 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参评者材料,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提出建议名单。
四、评选周期与名额1. 评选周期:劳动模范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
2. 名额:每次评选出的劳动模范不超过10名。
五、参评条件与资格1. 个人素质:参评者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 工作业绩:参评者在评选周期内应具备突出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等。
3. 社会贡献:参评者在社会公益事业和员工福利方面应做出积极贡献。
4. 岗位持续时间:参评者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六、评选流程与细则1. 材料准备:参评者需提交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报告和社会贡献记录等材料。
2. 评选标准量化:根据评选标准,将参评者的各项表现进行量化打分。
3. 投票程序:评审小组对参评者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并按照评选标准进行投票。
4. 公示与监督:评选结果将在官方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指定渠道提出申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处理。
2023修正版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以其勤奋、贡献和专业能力成为榜样的员工。
为了对劳动模范进行管理和关注,提升员工士气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二、评选原则1. 公平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遵守法律法规,不偏袒任何员工。
2. 严格标准:评选劳动模范必须符合一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
3. 综合考虑: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等因素。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员工可以自荐或被上级推荐为劳动模范。
提名材料包括个人简介、工作成绩和推荐信等。
2. 审核阶段: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的员工进行审核,评估其符合劳动模范评选标准。
3. 公示阶段: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 投票阶段:公司员工选举出一定数量的劳动模范。
5. 最终确定:评选委员会根据员工投票结果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最终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四、劳动模范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 荣誉称号:被评选为劳动模范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在公司内外进行宣传和表彰。
- 奖励措施:劳动模范将享受额外的奖励措施,包括工资调整、福利待遇、培训机会等。
- 优先发展:在晋升、岗位调整和项目分配等方面,公司会优先考虑劳动模范的意愿和需求。
2. 义务:- 榜样作用:劳动模范需要以身作则,发挥榜样作用,引领其他员工关注工作质量和效率。
- 团队合作:劳动模范应主动与其他员工合作,分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协助其他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 签约义务:劳动模范需要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模范承诺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和职业道德。
五、奖励与惩罚1. 奖励措施:- 荣誉证书和奖章:劳动模范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章,以表彰其在工作中的杰出表现。
- 物质奖励:公司可以给予劳动模范一定的物质奖励,如奖金、礼品等。
- 推荐晋升:公司将优先考虑劳动模范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需求。
2. 惩罚措施:- 撤销荣誉称号:如果劳动模范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公司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制度为了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一、评选的条件1、工作勤奋努力,艰苦奋斗、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挖潜、节能减排、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勇于开拓创新,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3、思想道德素质高。
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企业、爱岗敬业,积极响应组织号召,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勇于奉献,各项工作走在前干在前,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职工群众拥护。
二、评选的原则1、向生产一线和工程技术人员倾斜,严格控制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的数量。
2、两级评选、两级管理、两级表彰奖励。
劳动模范为公司级荣誉,由公司统一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先进生产(工作)者为分厂级荣誉,由基层单位自行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
3、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本年度12月下旬至下年度1月上旬。
三、评选的比例劳动模范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比例由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评选的程序1、职工民主评选。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必须经职工群众民主评选;2、公示。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必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3、基层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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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模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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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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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遇浙江省和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年份一般不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
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DXDiTa9E3d 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经市劳模评选领导
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可直接授予舟山市劳动模范称号。
RTCr pUDGiT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察
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渔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
地税)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
负责审核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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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
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设在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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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
社会建设中作出突
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
第七条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
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于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各行各业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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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基本国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九条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要严格控制,重点向一线倾斜。
每次评选的具 体名额及分配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 持标准,严格程序, ** 推荐,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 办法进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 进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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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评选推荐市劳动模范的程序:
、基层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
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 二、主管部门初审。
县(区)、市产业、系统、有关单位党、政、工对推荐 人选初审同意后,报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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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 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无异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 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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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荐浙江省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以及省和全国劳动模范 (含全国先进工 作者,下同)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
对我市荣获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个人,同时授予舟山市劳动模范称号。
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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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浙江省劳动模范一般从市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全国 劳动模范一般从省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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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 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待遇。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政策,各单位要 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市、县(区)应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患 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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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凡调离舟山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离次月起不再享受舟山市有关 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六条劳动模范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待遇的,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查实确 6ewMyirQ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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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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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模范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市 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劳模评选办公室, 市产业工会、工委及有关单位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劳动 模范的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为主。
对未经过市劳动模范评选组织申报的,不纳入市劳模评选办公室管理范 围,由原评选表彰部门和推荐单位负责管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 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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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
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 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 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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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劳动模范退休后关系转入街道(乡镇)、社区或各类管理中心的, 转出单位工会应做好与转入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到关系不断、服务不断,并逐 级上报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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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工组织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 联系、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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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各级党政工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 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 神,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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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工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 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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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章撤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第二十五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消的;
二、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凡撤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评选机构批准。
经批准后,撤消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从宣布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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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或市产业、系统、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
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市委、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