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和高空抛物法律讲解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者:来源:《消防界》2018年第07期《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
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罪概述
高空抛物罪概述高空抛物罪是中国刑法中新增设的一项罪名,旨在严惩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位置向下抛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该罪名是随着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以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立法者重视,并最终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的。
一、定义与构成要件高空抛物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的抛物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观方面:行为表现: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位置向地面抛掷物品的行为。
情节严重:抛掷物品的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已经实际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4. 客体要件: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二、法律规定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高空抛物罪的具体法律责任如下: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案例实践自高空抛物罪设立以来,各地法院审理了不少相关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典型判例,例如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因抛掷物品导致他人受伤且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高空抛物罪的设立彰显了我国刑事法律对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是对社会治理精细化、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通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租房高空抛物合同范本简单
租房高空抛物合同范本简单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房产所有者,乙方为房产承租者,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在高空抛物事件中的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1 高空抛物:指在租赁房产内,从窗户、阳台等高空位置向外抛掷物品的行为。
1.2 责任事故:指因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房产,并确保租赁房产的窗户、阳台等部位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高空抛物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 乙方有权使用租赁房产,但必须遵守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高空抛物行为。
3.2 乙方应妥善使用租赁房产,对租赁房产内的窗户、阳台等部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
3.3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发现租赁房产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
第四条高空抛物责任4.1 若乙方或其同住人员从事高空抛物行为,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4.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对高空抛物事件的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从事高空抛物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屋免责条款 高空抛物
出租屋免责条款高空抛物
出租屋免责条款中,对于高空抛物一般会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承租人高空抛物的,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出租人不是抛物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
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在高空抛物问题上的
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并不代表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随意将物品从高空抛下,而是要求他们在行为时要有足够的谨慎和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概述(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含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从高空或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遭受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理论方面来说,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行为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就对建筑物外的路人存在很大的法益风险,并且高空抛物行为从道德方面来看又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构成违法。
第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到了不利的后果。
只要是因抛掷行为,无论是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是其他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第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
第四,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时,应当预见且可能遇见这种抛掷行为有可能会伤到路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向外抛掷物品,放任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是有具体的加害人存在的。
而我们所谓的加害人不明只是由于证据的缺失等原因导致具体的侵权人无法查明,是在司法查明阶段不能够明确的确定加害人。
在这个问题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比较容易与共同危险行为混淆。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由数人实施加害行为,数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其中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被侵权的损害后果,而具体难以查明这损害究竟是数人中的具体某一人所为。
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是哪位行为人不能确定,而数人的数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都具有危险性;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危险行为只是由一个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也只有一个,只是这个侵权行为具体由谁实施无法查明。
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侵权当中这两种“加害人不明”的性质完全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显然比高空抛物侵权的危险性更大。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租房合同高空坠物条款的内容有哪些?
Without saliva and sweat, there would be no tears of succ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租房合同高空坠物条款的内容有哪些?租赁期间,乙方应注意用电安全,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不使用超过线路负荷的电器或“三无”电器产品。
租赁期间,防火用点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对于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房屋价款,或者是暂时还不想购房房屋的主体,可以选择通过租赁房屋的方式,来获得住所。
就现实情况而言,咋我们的生活中,每天都有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故而在租赁房屋时,需要签订租房合同高空坠物条款。
租房高空坠物合同一、甲方责任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2、乙方入住前,甲方应向乙方交待清环境、水、电、暖、消防设施等注意事项。
并履行水、电、暖、天然气使用和注意消防安全等告知义务;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二、乙方责任1、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入驻人员,要宣传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2、乙方在入住前应对环境和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并对屋内设施完好情况、使用方法及防火安全等确已知晓进行确认;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如日常检查不到位,出现问题及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妥善保管租赁物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应当注意正确使用、维护房屋设施。
4、乙方有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和租赁物管理的责任,在使用期间,要定期对水、电、暖、天然气等设施进行检查,未尽到基本的管理、注意义务,没有对租赁物妥善保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未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而造成漏水、漏电、漏气及火灾、盗窃等造成租赁物损毁、丢失或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乙方租赁期间不准擅自改动强电、弱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维护到位。
2021年《民法典》最新案例解读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三是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本条第2款规定的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 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对于加强物业管理服务,预防高 空抛物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损害。
四是新增了有关部门查找职责的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人”,这对于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 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则符合侵权 责任可归责性的基本法理。 一方面,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通常有抛物的故意,在危害 后果上既可能是希望相应的损害后果发生,也可能是放任这一损害 后果的发生,这一情形主观上是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
相较《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本条的重大变化主要有: 一是开名宗义新增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旗帜鲜明表 明态度。此针对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等问题,明确提出高空抛物 为法律所禁止,价值导向明确。从法律适用上讲,这也为认定高空 抛物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 损害的情形,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规则,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规则,而非《侵权责任法》第87条 规定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作为一般规则的做法。
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 偿金损失、鉴定费,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 其造成精神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应予以支持。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1000字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层建筑或者高空坠落的物品,如鞋子、空瓶、碎片等。
高空抛物不仅会对经过路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会造成城市环境的破坏。
因此,高空抛物无疑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首先,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抛物者本身。
因为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其他人的生活环境,同时,高空抛物所造成的后果很难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因此,抛物者应该承担高空抛物的责任。
其次,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该对高空抛物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比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以保障公共安全。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施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行危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八)高处抛物……”。
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是抛物者,同时规定了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
抛物者可以被追究侵权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危险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他们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草案)》还规定,“对故意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如果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制止不力,也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高空抛物的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高空抛物处罚标准
高空抛物处罚标准
高空抛物是指从较高的地方将物体丢下或抛出,造成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行为。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处罚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罚标准:
1. 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会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
2. 刑事处罚: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从而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
3. 民事赔偿: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受害人可以向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赔偿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同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个人健康,我们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高空抛物租房合同
高空抛物租房合同甲方(出租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进一步明确高空抛物责任,确保租赁期间的安全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如下补充协议条款:第一条高空抛物禁止1.1 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间,不得从租赁房屋内或租赁区域向外高空抛掷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杂物、烟蒂等。
第二条责任划分2.1 若因乙方或乙方带来的访客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乙方须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条公共安全教育3.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或物业公司关于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和教育,积极倡导和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环境。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之规定,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乃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措施,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所有损失。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双方一致同意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范畴,乙方对此表示理解和接受。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凡因执行本补充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生效与终止7.1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同步履行,直至租赁关系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对高空抛物,安全的要求
房屋租赁合同对高空抛物,安全的要求《关于房屋租赁合同那些高空抛物与安全的事儿》嘿,各位朋友!今天咱来聊聊房屋租赁合同里对高空抛物和安全的那些要求。
可别小看了这些,这里头讲究可多着呢,还关系到咱日常生活的安宁和幸福哟!先来说说高空抛物吧,这可真不是闹着玩儿的。
你想想,要是你正走在楼下,突然从天而降个啥玩意儿,哎哟喂,那多吓人!所以啊,在租房子的时候,这一点可得和房东好好掰扯掰扯。
咱得问清楚了,这房子之前有没有发生过高空抛物的事儿呀,要是有,那可得慎重考虑了。
我就听说过有个朋友租了个房子,结果住进去没几天,楼上就扔下一个花盆,差点没把他吓出病来,你说这找谁说理去呀!然后呢,咱得和房东商量好,要是将来真碰上这种高空抛物的事儿,责任咋划分。
不能咱刚租进去,就得背这个锅吧,那可不公平。
最好是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楚,万一出了事儿,大家都按规矩办事,谁也别推脱责任。
再谈谈安全要求,这可是重中之重啊!首先得看看门锁,别搞个形同虚设的门锁,那小偷不就跟回自己家一样容易进来啦。
还有窗户呢,得牢固结实,不然一阵大风吹来,窗户掉下去砸着人了可咋办。
记得有一次我去看房子,那窗户摇摇晃晃的,感觉随时都要掉下去,吓得我赶紧开溜,这要是住进去,晚上睡觉都不踏实呀!再就是小区的安保问题,有没有门禁呀,保安负不负责呀。
要是随便什么人都能进进出出,那咱住着能安心吗?所以在签合同之前,一定得去小区转转,看看实际情况怎么样。
咱可不想晚上睡觉还提心吊胆的,担心有不法分子闯进来。
总之,房屋租赁合同里对高空抛物和安全的要求绝对不能马虎。
这不仅关系到咱们自己的身家性命,也关系到别人的安全呢。
咱们得瞪大眼睛,把这些问题都搞清楚了,才能放心地签合同,安心地住进去。
可别为了省事儿就随便对付过去,到时候出了问题后悔都来不及咯!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让我们都重视起来这些看似小实则大的问题,让我们的租房生活既开心又安全!。
租房合同中高空抛物条款
租房合同中高空抛物条款英文回答:High-Rise Building Tenancy Agreement: High-Altitude Object Tossing Clause.Article 1: Prohibition of High-Altitude Object Tossing.1.1 The Tenant shall not engage in any action that involves tossing or dropping any object from the Leased Premis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furniture, appliances, trash, or other personal belongings.1.2 The Tenant shall ensure that all persons undertheir control, including family members, guests, and visitors, comply with the prohibition set forth in this Article.Article 2: Consequences of High-Altitude Object Tossing.2.1 If the Tenant or any person under their control violates Article 1 of this Agreement, the Landlord may, at its sole discretion, take the following actions:2.1.1 Issue a written warning to the Tenant;2.1.2 Impose a fine or penalty on the Tenant;2.1.3 Suspend or terminate the Tenancy Agreement;2.1.4 Report the violation to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2.2 The Tenant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s or injuries caused by their violation of Article 1,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damage to the Leased Premises, injuries to persons or property, and any fines or penalties imposed by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中文回答:高层建筑租赁协议,高空抛物条款。
法律讲堂案例讲述稿(3篇)
第1篇各位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期法律讲堂。
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一个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案例。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让大家了解我国法律在处理此类事件时的原则和规定。
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15日,某小区居民王某在家中休息。
突然,从高空抛下一块重达20公斤的石头,砸中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受伤。
经鉴定,王某头部受伤构成八级伤残。
经调查,该石头是从该小区6楼一住户家中抛出的。
该住户赵某承认是自己所为,但声称自己当时情绪失控,并非故意伤害王某。
二、法律问题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如何界定?三、案例分析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赵某承认自己高空抛物,导致王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由于赵某在作案过程中情绪失控,并非故意伤害王某,因此,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如何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赵某作为抛掷石头的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还需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责任承担:(1)抛掷物的性质:如果抛掷物是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责任人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2)抛掷物的来源:如果抛掷物是高空抛物,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3)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故意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赵某承认自己高空抛物,且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法律启示1.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旦造成损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案例热点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高空抛物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更是触犯了法律。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为例,分析此类案件的热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案例概述某日,一居民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被害人小李在楼下行走时,被从楼上抛下的一个花盆击中头部,造成严重伤害。
经调查,该花盆系小区某住户所为。
警方随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案的法律适用(1)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从高空抛掷花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空抛物、乱扔垃圾等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高空抛物案的热点问题(1)高空抛物罪的认定标准高空抛物罪的认定标准包括: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抛掷的物品具有危险性;抛掷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高空抛物罪时,需要综合考虑抛掷物品的种类、重量、抛掷高度、抛掷时间、抛掷地点、抛掷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2)高空抛物案件的取证难点高空抛物案件的取证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场勘查困难,高空抛物往往发生在瞬间,现场痕迹难以保留;二是监控设备有限,部分小区的监控设备无法覆盖高空抛物区域;三是群众举证能力有限,很多受害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高空抛物行为。
(3)高空抛物案件的赔偿问题高空抛物案件中的赔偿问题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在赔偿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而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可能拒绝赔偿或赔偿不足。
四、法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1)细化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明确抛掷物品的种类、重量、抛掷高度等标准。
租房合同里必须要有的一句话高空抛物
租房合同里必须要有的一句话高空抛物在租房合同里,大家一定得注意一个问题——高空抛物。
听到这话是不是有点懵?别急,慢慢说。
你想想,住得好好的,正悠闲地在家喝着茶,突然一个空瓶子从楼上飞下来,砸在你家窗户上,或者直接砸到你头上,那可真不是闹着玩的!所以,租房合同里,得明确写上一句话,提醒房东和租客,这种事情不能发生。
你可别觉得这是小事,真要是发生了,那可就不只是“砸玻璃”这么简单了,搞不好闹得沸沸扬扬,得上新闻的那种。
所以,有时候防患于未然,写一句话,这事就能避免掉一大半。
你知道,现在的高空抛物问题真的是越来越严重了,不仅仅是那些小区的“野蛮人”,连一些正常的租户都可能一不小心就给别人带来了麻烦。
有些人就是不明白,高楼上的那点“轻松一抛”可能就是别人一生的灾难。
你想想,这下楼扔个烟蒂,扔个纸箱子,心里想着反正不会伤人,结果一抛下去,居然砸中了正在路边走的路人。
你说气不气人?这时候,房东和租客之间就得有个明确的责任划分。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租客高空抛物要赔偿,房东也得加强对租客的管理,这样一来,大家都能有个心理准备,免得真出了问题,大家都推卸责任。
不得不提,租房合同里怎么写这句话才合适。
其实也不需要写得太复杂,简单明了就好。
比如:“租客不得从窗户、阳台等地方随意抛物,造成损害的,由租客负责。
”简简单单的一句话,看似没什么,但这就能让租客清楚地知道,高空抛物这事可不是开玩笑的。
房东也能安心,万一发生什么事情,自己不用担责。
你说,这事做得明明白白,谁也不能再说“我不知道”了。
当然了,除了写在合同里,房东还得做好管理工作。
你想,很多时候高空抛物就是因为租客没有意识到严重性,觉得反正是从高楼上掉下来的,砸到人也没什么。
其实不然,伤害人的,不一定是那种重物。
有的情况下,扔个空瓶子下去,可能就会砸中人的头部,甚至会造成不小的伤害。
所以,房东不妨在租赁合同中加入一些温馨提示,比如“请注意,楼上高空抛物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请自觉遵守规定,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法律常识案例讲解感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关乎我们的权利与义务,关乎我们的利益与损失。
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法律常识进行讲解,并分享自己的感悟。
二、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例简介:张三驾驶一辆轿车在夜间行驶,由于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倒路边行人李四。
事故发生后,张三慌忙逃离现场,李四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本案中,张三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感悟:这起案例让我们认识到,遵守交通法规、尊重他人生命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交通规则,关爱生命,避免悲剧的发生。
三、案例二:合同纠纷案例简介:王五与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五将房屋出租给赵六,租金为每月2000元。
合同签订后,赵六按时支付租金,但王五未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赵六。
赵六要求王五履行合同,王五拒绝。
法律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王五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感悟: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四、案例三:侵犯他人隐私案例简介:陈七在未经李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李八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络上,导致李八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七侵犯他人隐私,构成侵权。
感悟: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尊重他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四:职务侵占案例简介:赵九在担任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
高空抛物租房合同
高空抛物租房合同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防止高空抛物等不当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合同。
一、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格局等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四、高空抛物规定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高空抛物的法律法规,不得从租赁房屋内向外抛掷任何物品。
2. 乙方应教育并监管其家庭成员、亲友、访客等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外从事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
3. 若因乙方或其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高空抛物引起的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
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甲方发现乙方有高空抛物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并视情况扣除租金、解除租赁合同等。
五、其他租赁条款1. 乙方应按时支付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公共事业费用。
2.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
3. 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确保不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4. 租赁期满,乙方应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甲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费用。
5.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违反高空抛物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3. 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或损坏房屋设施和配件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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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和高空抛物法律讲义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一)租赁合同必备条款1、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指: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
2、关于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承担方式租赁合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均需要做出详细的约定,可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产生费用方面的纠纷。
3、关于房屋的维护、维修在房屋出租期间,难免会出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具的损坏情况,因此约定房屋维护、维修的权责非常有必要,租赁合同里“房屋的维护、维修”约定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责任,保证在租赁期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在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同时约定设备在自然损耗或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故障时,两种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案,以有效避免出租方和承租方因物品损坏带来的纠纷。
4、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应注明租赁合同中必须标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样可以约束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权利。
比如应当细化出租方或者承租方单方解约的权利:出租方延迟交付房屋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方安全等等,承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追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
在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业主未能按时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
这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降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风险。
6、租赁物的用途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
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7、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条款维修责任: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出租房屋的养护、自燃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其维修责任在于出租方;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则承租方需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
8、装修条款若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要注意审查装修的有关约定:装修的内容和要求、承租方对装修公司及其工人的管理、装修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装修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承担与支付、装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装修期内是否免租或者一定期限内免租等。
9、转租条款在租赁合同的履行中,如果确有转租的必要,承租方应该通知出租方这一情况以获得出租方同意。
未经同意的转租是违约行为,承租方要承担责任。
在转租中,出租方、承租方、第三人要搞清楚自己、他人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
如第三人损坏租赁物,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出租方与承租方租赁关系结束,出租方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收回租赁物,第三人不得以转租为借口拒不返还等。
(二)租赁合同权利义务1、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享有以下权利(1)按约定收取租金,获得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相对应承租人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对应,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按约定收回租赁物及其他权利。
相对应承租人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有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按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有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
相对应承租人若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应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2、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负有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维修租赁物,出租人还有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的的;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有及时修复的义务,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应的如因出租人不能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减付租金的权利。
同时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若承租人没有购买该出租的房屋,则租赁物所有权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享有以下权利(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三)租赁合同中添置物处理1、当事人约定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
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在此类纠纷处理中的具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6条中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此为确立当事人约定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
在依据当事人约定原则处理承租人的租赁物时,如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即使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具体处理条款,也不能按约定处理,因为当事人双方对添附物处理的事先约定是基于原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是附条件约定,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时,当事人原先据以约定的情势已发生变更,若仍按原约定处理,难免危及无过错方的利益。
2、侵权责任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设,实质上已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在交还房屋时,原则上应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上述规定是侵权责任原则的主要依据。
3、过错责任原则在承租人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添,但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形。
在此种情形下,必然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承租人对租用房屋进行的装修或增设。
(1)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对房屋添置的添附物,由出租人按添附物的现存审计鉴定价值予以折价赔偿。
(2)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于承租人添置的添附物应当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无权再向出租人主张折价补偿。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承担返还各自所得的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公平原则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原则给予承租人进行补偿,即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现存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如属于拆迁致合同终止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对承租人的补偿,以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额为准,而不存在损失分担问题。
(四)案例案例一承租人煤气中毒2012年2月28日,张某、贾某的儿子小张通过中介唐某找到邓某的房屋看房,双方初步达成了租房意向。
次日,小张提出要邓某提供热水器,邓某同意安装一台水龙头式的电热水器,随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2012年3月4日小张找到一安装工为其在租住房屋卫生间外的过道墙上安装了一台燃气热水器,并在小区的液化气配送点购买了液化气。
2012年3月5日下午,因小张没去单位上班,电话无人接听,其同事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即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技术室派员赶到小张租住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
2012年3月9日,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定小张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特征。
小张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房主和中介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341280元、丧葬费15921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邓某应诉后认为出租给小张的房屋符合居住和出租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且小张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要保持房屋通风,死亡后果是其自身过错所致。
唐某认为小张的死亡与其提供的中介服务之间没有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其没有任何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邓某和唐某的陈述,原来小张租住房屋签订租房协议时,邓某是同意为其安装一台电热水器,但小张却自行购买了燃气热水器及煤气罐,并请人进行了安装。
出租屋的卫生间及客厅的窗户上均安装了排气扇,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应当知道使用煤气时应当保持房屋内的通风,但从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情况看,小张的死亡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特征,其死亡时屋内的门窗紧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