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和高空抛物法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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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和高空抛物法律讲义
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
(一)租赁合同必备条款
1、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指: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
2、关于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合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均需要做出详细的约定,可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产生费用方面的纠纷。
3、关于房屋的维护、维修
在房屋出租期间,难免会出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具的损坏情况,因此约定房屋维护、维修的权责非常有必要,租赁合同里“房屋的维护、维修”约定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责任,保证在租赁期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在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同时约定设备在自然损耗或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故障时,两种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案,以有效避免出租方和承租方因物品损坏带来的纠纷。
4、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应注明
租赁合同中必须标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样可以
约束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权利。比如应当细化出租方或者承租方单方解约的权利:出租方延迟交付房屋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方安全等等,承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追究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业主未能按时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这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降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风险。
6、租赁物的用途
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7、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条款
维修责任: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出租房屋的养护、自燃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其维修责任在于出租方;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则承租方需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
8、装修条款
若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要注意审查装修的有关约定:装修的内容和要求、承租方对装修公司及其工人的管理、装修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装修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承担与支付、装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装修期内是否免租或者一定期限内免租等。
9、转租条款
在租赁合同的履行中,如果确有转租的必要,承租方应该通知出租方这一情况以获得出租方同意。未经同意的转租是违约行为,承租方要承担责任。
在转租中,出租方、承租方、第三人要搞清楚自己、他人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如第三人损坏租赁物,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出租方与承租方租赁关系结束,出租方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收回租赁物,第三人不得以转租为借口拒不返还等。
(二)租赁合同权利义务
1、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享有以下权利
(1)按约定收取租金,获得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相对应承租人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权
利。相对应,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按约定收回租赁物及其他权利。相对应承租人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有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按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有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相对应承租人若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应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2、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负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维修租赁物,出租人还有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的的;承租人
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有及时修复的义务,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应的如因出租人不能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减付租金的权利。同时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承租人没有购买该出租的房屋,则租赁物所有权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享有以下权利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三)租赁合同中添置物处理
1、当事人约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