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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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建起一座信任的桥梁--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有一种是典型的猫和老鼠式的。

猫千方百计地侦查,一点机会都不留给老鼠,老鼠总是想尽办法的防御,只要抓不到把柄,自己就会来个彻底不承认,如此的侦察与反侦探,无疑给学生的成长蒙上了阴影。

学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一堵厚厚的墙,不信任成了主旋律。

学生很快会适应这个陌生的世界,他们总不忘及时调整自己,自然而然的记住一些规则,更好地戒备自己,并将这种对学校的戒备,引射到了对老师。

古代那样“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向老师行三跪九叩大礼”近乎迷信的尊重似乎再也不复存在了。

是不是该悄悄的说一句,我们之间应该建起一座信任的桥梁了?何故悄悄?在此之前我也是不确定的,不确定这种信任值不值得被建立。

过去,学校上了一把锁,锁在每个教室的多媒体外面。

有学生急需使用教室电脑的情况,却只能另作打算。

因为教室的电脑未经严格的申请,管理人员不会打开。

为什么不打开呢?因为不信任。

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孩子都是爱护它的,学校可能也不会卸下电脑外那一套重重的防御系统。

后来,学校又加上了一把锁,每天晚上九点,清洁阿姨开始锁教室门,习惯在教室上自习的学生只能辗转到人多的另一区。

在锁上贵重物品的同时,也锁上了小老鼠的心扉。

学生,复杂的综合体。

一部分同学为清洁阿姨莫名其名的责骂感到委屈时候的同时,另一部分同学正在边吃零食边喧哗,教室垃圾满天飞。

阿姨为了不让不听话的不得不锁上那道门。

有一部分同学小心翼翼对待教室电脑的时候,另一部分同学总是要调皮捣蛋,总要与电脑外面的钢铁皮比谁劲大。

学校不得不再加一道锁,这一道锁让学校变得冷漠了。

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除了那一层冰冷的法律关系以外,关系越来越不信任了。

这种不信任,其实双方都有责任。

因为猫太警惕,老鼠太调皮。

二、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在学校与学生这样不信任的关系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成联系他们的重要方式。

法律的条例始终都是问威严的,但它没有温度。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法律关系。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公法关系,也就是行政法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高校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则需要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下接受教育和培训。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处罚、教育管理等。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法的角度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高校作为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需要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这种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入学、教育、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校的入学权,这是高校最基本的行政权力之一。

高校需要根据学生的资格和能力,依法进行招生工作,并严格按照入学标准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也需要行使行政权力。

高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同时,高校还需要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考试成绩等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如调整课程安排、给予奖励和处罚等。

二、行政处罚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

它是高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高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手段。

高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学籍。

对于轻微违规的学生,高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高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

而对于违法违纪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高校可以直接撤销其学籍。

这种处理方式是高校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而采取的最重的行政处罚手段。

三、教育管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包括了高校对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成长成才情况的评估、职业规划等方面的管理。

这些管理工作是高校的教育职责,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声誉和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校生的定义 文件

在校生的定义 文件

在校生的定义文件
在校生是指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他们在学校里度过了大部分时间,努力学习知识,培养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他们不仅仅是坐在教室里听讲,更重要的是积极参与各种课外活动,丰富自己的学习经历。

作为在校生,他们的生活充满了各种挑战和机遇。

每天早晨,他们早早起床,整理好自己的行囊,准备上学。

他们穿着整齐的校服,背着沉重的书包,踏着规律的步伐,走向学校。

一到校园,他们就投入到紧张而充实的学习生活中。

在课堂上,他们聚精会神地听讲,积极思考问题,与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互动。

他们认真做好笔记,及时复习,努力掌握每一个知识点。

在课堂上,他们不仅学习学科知识,还学会了思考、合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除了课堂学习,他们还参加各种课外活动,丰富自己的知识和经验。

他们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学术竞赛、文艺演出等,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

他们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关心社会问题,传递正能量。

在校生的生活并不轻松,他们面临着学业压力、人际关系和自我成长的挑战。

但他们坚持不懈,努力奋斗,追求卓越。

他们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付出,一定能够取得好的成绩和未来的成功。

在校生是学校的希望和未来,他们肩负着家庭和社会的期望。

他们
要努力学习,培养自己的专业能力,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他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为自己的未来奋斗。

在校生的定义是多样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和潜力。

无论是优秀的学生还是普通的学生,每个人都应该珍惜在校生活的机会,努力学习,做一个有用的人。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大展宏图,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没有学生,也就没有学校。

可以说,学校里的主要工作是直接或间接为培养学生成才服务的。

但就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

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下面我们将从这两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一教育目标和教育效果,学校必须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其中包括对学生的各项管理。

例如:依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与学校法律地位紧密相连的,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带有强烈的公务法人的性质(这一点我们已在学校一章中给予阐述),它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无疑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因此学校的办学行为必然要是受到行政监督。

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退学或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均属于具有行政行为效果的行为,对于这些决定不服,学生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实践当中,司法机关也将此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之内。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复习参考题(二)-苏家屯区教师学校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复习参考题(二)-苏家屯区教师学校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复习参考题(一)一、填空题:1、校园伤害事故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时间的特定性、地点的特定性、主观方面的特定性、结果的特定性。

2、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

3、如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加害人是学校和未成年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则归责原则的适用应视加害行为而定。

如属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如双方均无过错,则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4、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5、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学校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和第三人责任。

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形式有电话上报和文字上报。

7、目前我国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

8、作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及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第三人的过错三种。

9、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事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上。

10、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

二、选择题1、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 B )A.只要是学生就都属于B.主要是指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也包括幼儿园儿童C.除社会学生以外所有全日制学生D.从幼儿园儿童到大学生全部属于2、以下举例中属于校方有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是( C )A、体育课期间篮球架上的篮筐脱落将学生砸伤B、晚自习下课时发生学生踩踏事件C、学校采用未经建筑部门审批的图纸建设围墙,围墙倒塌造成学生伤亡D、食堂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主要包括( D )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③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④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⑤学生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A.①② B.④⑤⑥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⑤⑥4、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可以根据以下哪些依据判定学校存在过错?( C )①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③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④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③④D、③④5、下列哪项不属于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 C )A、教育法律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B、教育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C、教育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D、教育法律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6、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下列哪项是不能被采用的?( D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归责原则7、下列哪些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免除学校责任( A )①洪水、海啸、地震②学生自杀、自伤③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④学生突发疾病A、①②③④B、①②C、③④D、②③④8、下列校园伤害事故中教师需要承担责任的是( A )A、学生不遵守纪律被老师罚跑操场100圈,学生在受罚过程中休克B、学生考试作弊被老师发现,该生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当天服毒自杀C、王、李两初二学生在课间嬉闹,老师已予以告诫和制止,但学生未听从,后李不慎将王推倒导致左臂骨折,老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D、学生吴某在上课期间突然发生抽搐,老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尽快通知家长9、目前,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金来源最有效的的途径是:( A )A、参加学校责任险B、建立教师责任险C、学校自筹资金D、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第十、下列校园伤害事故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 B )①高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校方②王某和李某放学后在回家路上玩耍,王某不慎将李某眼睛弄伤③张某和于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④张某和王某在上课时打闹,王某不慎将张某推倒造成李某胳膊骨折A、①B、①②C、①②③D、①②③④三、简答题1、如何理解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及基本内涵?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教育常规与学生行为规范的关系

学校教育常规与学生行为规范的关系

学校教育常规与学生行为规范的关系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学校教育常规与学生行为规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作用。

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还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整体氛围、教育质量以及学生的个人成长。

因此,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学校教育常规指的是在教育活动中被普遍接受并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这些常规包括课程安排、考勤制度、课堂管理、作业布置等细节。

这些常规的设立旨在为学生创造一个有序、安全和高效的学习环境,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于学习内容,而不必分心于行为上的混乱。

通过规范化的教育常规,学校能够有效地组织教学资源,调动教师与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

与之相对应,学生行为规范是指在学校环境中对学生行为的要求和预期标准。

这些规范不仅包括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师长和同学等基本行为要求,还涵盖了对待学习态度、共同遵守公德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一系列规定。

良好的学生行为规范不仅有助于个人道德的发展,也能促进整个班级和学校的和谐氛围。

两者之间存在密切互动关系。

首先,教育常规的设计往往是基于对学生行为规范的考虑。

例如,规定课堂上禁止使用手机、要求按时到课等,都是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促使其形成较高的学习效率。

这些行为规范也为学校的教育常规提供了实践基础。

例如,在课堂管理中,教师会根据学生的行为表现来调整教学策略,通过不断观察和反馈,实时改进教育常规。

在实际操作中,学校教育常规的执行效果直接影响学生行为规范的落实程度。

如果教育常规无法被有效实施或存在漏洞,将导致学生对行为规范的忽视。

此外,不同学校在设计和使用教育常规时也会因校园文化、地区差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这就可能造成学生行为表现的不一致。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常规与清晰明确的行为规范,是确保学校教育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另一个关键方面在于相互反馈机制。

学校教育常规在引导学生行为的同时,也会受到学生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影响。

当学生在日常学习中展现出良好的行为,例如主动参与课堂讨论、互相帮助、遵循规则等,学校可以进一步优化教育常规,以鼓励这种积极向上的氛围。

中学生的人际关系、

中学生的人际关系、

中学生的人际关系
中学生的人际关系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同学关系:同学是中学生在学校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交群体。

他们一起学习、交流、成长,通过彼此之间的互动和交往,建立起深厚的友谊。

同学关系对于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情感支持和社交技能的发展都非常重要。

2. 师生关系:教师是中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指导者和榜样。

良好的师生关系对于学生的学习动力、积极性和学业成绩都有积极的影响。

中学生应该尊重老师、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建立起良好的师生关系。

3. 家庭关系:家庭是中学生成长的基石,家庭关系对于中学生的情感、性格和行为习惯都有深刻的影响。

中学生应该尊重父母、关心家人、积极参与家庭活动,建立起和谐的家庭关系。

4. 自我关系:中学生的自我认知和自我管理能力是他们成长的重要方面。

他们应该学会认识自己、接纳自己、管理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这对于他们的人际关系和未来的发展都有积极的影响。

总之,中学生的人际关系对于他们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他们应该学会与同学、老师、家人和自己建立良好的关系,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

1.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在大学高校里,大学生不仅是学习的主体,同时也肩负着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任务。

作为一名大学生,他的言行举止会影响着校园和谐的建设;再者,大学生是学校各项活动的主角,在活动中,他的表现也直接影响着和谐校园的构建。

接下来,我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大学生对构建和谐校园的作用。

一、大学生文明的言行举止,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构建和谐校园,必须要有一个和谐的氛围。

试想一下,如果学生在校园里出言秽语,滋事打闹,这将会形成一种低俗、丑恶的校园氛围,“和谐校园”能在这种氛围下生存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此,构建和谐校园,必须先从大学生的言行举止抓起。

大学生是一个至少受过十二年高等教育的群体,无论在教育水平上还是在文化素质上,都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有部分学生却自视过高,对同学藐视,对老师无礼,这样是完全不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会阻碍和谐社会的进展。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当代大学生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国的传统美德,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对同学有礼,对老师尊重,和谐处理同学与同学以及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关系,不与同学发生恶性的冲突,不当面顶撞老师,上一年在我校发生的一门学生在课堂上顶撞老师的事件引起了全国高校的重视和警惕。

文明的谈吐,优雅的举止,这是每一位大学生必备的礼仪,是构建和谐校园基础,为和谐校园的建设形成一种良好的氛围,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起了精神上的推动。

因此,和谐校园的建设离不开大学生的礼仪建设,我们必须要规范大学生的言行举止,为和谐校园的发展奠定坚实不移的基础。

二、大学生良好有序的社团活动,是构建和谐校园的载体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任何一所高校都少不了活跃的学生社团活动。

良好有序的社团活动正好体现了和谐社会中的“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它是构建和谐校园的有力载体,能很好地调动全校学生积极投入到和谐校园的建设中来。

社团活动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能充分发挥自主性和主动性的平台,在这个平台里,志同道合的学生聚在一起,他们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想,共同的目标,能把当代的主流思想通过各种活动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在校园内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发言稿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发言稿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发言稿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学生与学校之间的重要关系。

作为学生代表,我想强调我们与学校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我们创造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的责任。

首先,学生是学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没有学生的存在,学校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学校的目标是为了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希望我们能够积极学习知识、培养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个性。

作为学生,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付诸行动。

学校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

我们有宽敞明亮的教室、丰富多样的图书馆、实验室和体育设施。

学校的老师们也是我们的良师益友,他们教会了我们知识、指导了我们的学业,并给予了我们无尽的关爱和鼓励。

作为学生,我们要珍惜这一切,尊重学校的资源和老师的付出。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也体现在我们共同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上。

我们要建立友善和睦的同学关系,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我们应该尊重老师和同学们的权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做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在这个温馨的学校里共同成长。

此外,学生还应该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社团组织。

学校为我们提供了广泛的课外活动,如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创新等。

参与这些活动,不仅可以拓宽自己的眼界,培养自己的爱好,还能锻炼自己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领导能力。

总之,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

学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和机会,努力学习并展示自己的才华。

同时,我们也要尊重学校的规定和文化,与学校形成合力,共同创造一个和谐、进步的学习环境。

谢谢大家!。

最新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精选

最新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精选

[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按照我国?民法通那么?的划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在纵向关系上,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

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

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那么不具有可诉性。

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那么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那么.1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那么?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高校属于其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从纵向关系上看,我国学理界一般认为,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局部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作为事业单位,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比拟特殊。

一方面,高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当民事义务,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高校购置办公用品时即以民事主体身份而与供给商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其公法职能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与之发生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如高校做出对学生开除的处理决定等。

1.2比拟法视野上的高校的法律地位-公务法人对于高校的法律定位,我们不妨从比拟法的视野做一下横向比拟。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营造物〞的概念。

按照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耶的解释,公营造物即“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持续性地为特定公共目的而效劳。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07级刑诉专业研究生解馥瑜)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教育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等。

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的,因为学生在校的角色不同就会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学校;大学生;混合性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最近几年,各地都有高校与学生就毕业证发放、学位的授予、开除学籍等问题发生法律纠纷,例如:刘燕文诉北大拒授学位案,王青松诉北科大侵权案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致使学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因为它们之间法律性质不明确的话,会导致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很棘手,到底是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行政案件受理,这都有待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界定。

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法院都以行政诉讼案受理了,但是国家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该法律关系就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这必然会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很有可能维权无门,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广泛的探讨。

一、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现状(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观点首先在理论上否认高校有行政主体资格,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苏万寿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

这个合同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学校与受教育者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①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经常表现为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权威性,显然,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违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

如何做好和学校的对接和联系

如何做好和学校的对接和联系

如何做好和学校的对接和联系在如今高度竞争的教育市场中,学校对于学生和学生对于学校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因此,如何做好和学校的对接和联系已成为学生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之一。

以下是几条有效的建议来帮助学生与学校保持良好的沟通:1. 建立良好的关系与学校建立良好的关系是第一步,这也是学生在学术和职业方面获得成功的关键。

双方关系的良好建立需要学生主动争取和付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活动、向老师问问题、向班级提建议等,培养与学校沟通的机会,建立起彼此的信任和互相的尊重。

2. 主动交流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后,如何做到好的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主动交流。

主动交流可以表现为与学校中的老师和同学进行直接的和明确的对话,这不仅可以传达你的信任和期待,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学校的政策和设施。

此外,可在学校的网站或社交平台上关注学校的近况,了解学校的机会和挑战,从而便于提前做好准备。

3. 能力和个性的展示学生的每一个表现都是学校的教师和行政领导印象的缩影。

因此,学生需要在校内展现自己的能力和个性。

这种展示应该是系统而不是随意的、方法清晰而不是自恋的,例如,在与同学交往的时候应该做到尊重他们的观点、听取他们的意见,从而更能展示出自己的领导才华和批判性思维。

4. 常规性问候和反馈在与学校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和主动交流的同时,学生应时刻保持常规性的问候和反馈,给学校领导和教师留下深刻的印象。

这些问候可以包括正式的感谢信、电话或电子邮件,或提供帮助和解决校园内部问题的建议。

总而言之,做好和学校的对接和联系是学生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之一。

无论是对于学术上、职业上还是人际关系上,与学校沟通的良好和正常是建立成功和信任的关键。

通过上述方法,我们可以与学校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有效的交流。

描写学校与学生亲密关糸的句子

描写学校与学生亲密关糸的句子

描写学校与学生亲密关糸的句子
1.母校,你就是那片天空,让幼小的青鸟也能看到希望。

母校,你就是那片大地,让柔弱的花朵也懂得什么叫做坚强。

2.生活就像在沙漠中穿行,偶尔回头伫立.望着自己在母校留下的那串或深或浅的脚印,总是感慨良多,那串足迹记录下那么多动人的东西,让人时感到快乐,时而感到欣慰。

3.母校音容心底藏,栽培恩泽永难忘。

欣看桃李繁枝果,仰望松楠大厦梁。

亲切师生常入梦,悠闲草木总萦肠。

百年华诞金樽举,教育兴邦蒸凤凰!
4.时间就像流沙,无时无刻不在逝去,昔日的同窗已举手话别,各奔东西,高中的母校就像谢幕的电影,却永留心底。

梦想的大学激起心中的涟漪,就让美丽的校园继续播放我们青春的快乐,见证新的友谊!
5.时常觉得白己是个幸运的人,无论何时何处总有人给我帮助与关怀,一再的体会,一再的确信,是大家用爱心与宽容组成了我生活的点点滴滴,真心感谢你!
6.校园的松树,你可知道?几年的感情已经在这里扎下了根,那亲切的教诲,已经深刻的印在我们的心中,不知我们在这里学了多少知识,玩儿了多少个游戏。

母校啊,母校!这些都是您给予我们的精神财富,我们怎能忘记?
7.母校的一草一木,是那样的熟悉;母校的一砖一瓦,是那样的亲切。

8.母校,是我们幸福的港湾。

母校,千言万语也述不完我们对您的感情。

学院发展与学生发展的关系

学院发展与学生发展的关系

学院发展与学生发展的关系经济与贸易学院涂德润摘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办学水平的内在要求。

按照学校学践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和经贸学院的具体要求,在认真组织学习,不断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结合个人业务分工,经济与贸易学院班子成员分头开展了调研工作。

为确保调研工作取得实效,院班子成员围绕学院主题进行调研分工,并分别拟定了调研题目和调研提纲。

本人调研围绕“人才培养创特色”主题,探讨学院发展和学生发展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二者放在一个坐标系中进行分析,找出二者互动因素、互制因素,并努力探讨改正方法。

一、引言(一)学院基本情况安徽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是一个年轻的学院。

目前有一个产业经济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四个本科专业,在读本科生1461人。

学院下设金融系、国贸系、经济系等3个系和一个试验中心,并建立产业经济研究所。

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兴院、特色强院的办学理念,定位为以教学为主的教学研究型学院发展思路,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加强内涵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年轻的学院,教师队伍亦普遍年轻。

目前,有教授4人,副教授6人,讲师12人,具有博士学位2人,硕士学位35人,在读博士生5人。

除年龄结构外,我院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渐趋科学合理,尤其是学历结构,呈现多校分布的特点,使我院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也较合理。

为我院将来的又好又快发展增强了后劲。

(二)调研重点紧紧围绕学院确定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题,结合我分管的工作,着力找出学院发展和学生发展中那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学院和学生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科学决策、领导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学院的能力。

重点在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学生就业、学生学业、党员队伍素质等几个方面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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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学生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是一方净土的学校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现就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法学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从事教育的专门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社会所办学校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不仅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而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学校应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

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2]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述规定指明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

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

很显然,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确立了学校的监护制度,也是弊多利少。

一、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导致学校精力分散,不利于学校充分履行教育责任。

三、一旦发生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损失的无过错责任,使学校频繁地陷入纠纷和讼累中,并丧失了大量教育经费。

三、学校可能同时成为致害学生和受害学生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承担双重责任。

从间接后果看,可能造成的情形有:1、学校为避免纠纷发生屡出怪招,广大学生难以获得全面教育,受教育权受损。

2、承担监护责任使学校成为监护人,履行同父母一样的保护义务,使过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加强,学生通过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获得锻炼的机会减少。

3、承担监护责任造成人力、物力、经费不足,使学校无力进行教育改革,转变教育观念。

4、家长、社会和法律给学校过重压力,不给教育宽松环境,使教育事业举步维艰,制约教育的活力。

[3]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学生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是一方净土的学校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现就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法学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学校的法律地位那么,学校与在校学生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故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

在委托期间,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被委托职责,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三、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根据学校的性质以及学校与在校生的关系,笔者认为对在校生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坚持如下原则:(一) 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对学校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过错推定,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方式,亦即指法律规定侵害人就其所致的损害后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从本质上讲,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补充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受害人举证的难度,更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应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

这里尤其要注意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所谓相当注意义务,即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潜在危险或应认识到危险结果的义务。

如果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

(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

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学生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是一方净土的学校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现就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法学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四、构筑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

在这里,独立承担责任意味着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无法转移予其他部门,事业法人又意味着其经费的有限,因而,在操作时必然产生价值的冲突,即如果责任完全由学校独立承担,必然会抑制教育的发展,如果学校不承担责任,必然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许多学校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是较为科学和可行的一种做法。

学校可按学生人数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也可分等级投保,多投多赔。

一旦发生事故,学校若负有责任即向保险公司申报。

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将学校的责任转化成了社会责任,既有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避免因此给学校带来的重创,应该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强制学校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贾淼,《论学校监护制度的不可确立》∙刑事附加民事法院调解/ss/886085.html∙刑事答辩状的范本是什么样子的/ss/886084.html∙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ss/886083.html∙取保候审律师费 /ss/886082.html∙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ss/886081.html∙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刑事和解/ss/886080.html∙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应怎样处理/ss/886079.html∙关于加强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ss/886078.html∙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是否取消/ss/886077.html∙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有多长/ss/886076.html∙怎样申请回避 /ss/886075.html∙刑警队能不能办取保候审/ss/886074.html∙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ss/886073.html∙轻伤适合刑事和解吗 /ss/886072.html ∙申请回避以后的程序 /ss/886071.html ∙法院取保候审意味什么/ss/886070.html∙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2018) /ss/886069.html∙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 /ss/886068.html∙刑事和解可以分期履行吗/ss/886067.html∙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2018) /ss/886066.html∙检察院公诉科可以取保候审吗/ss/886065.html∙强制医疗刑事处罚 /ss/886064.html∙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守的规定(2018)有哪些/ss/886063.html∙最高人民法院 /ss/886062.html∙拘留所探视时间 /ss/886061.html∙诈骗刑事案件调解协议/ss/886060.html∙容留卖淫罪辩护词 /ss/886059.html∙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ss/886058.html∙申请取保候审后多长时间批复/ss/886057.html∙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ss/886056.html∙刑事拘留到判刑程序 /ss/886055.html ∙被拘留会不会留案底 /ss/886054.html ∙刑事起诉书说理的重要性有哪些/ss/886053.html∙羁押期限和审理期限的区别是什么/ss/886052.html∙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ss/886051.html∙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ss/886050.html∙是不是只有律师才能担任辩护人/ss/886049.html∙什么是辩护证据 /ss/886048.html∙刑事拘留几天可以取保候审/ss/886047.html∙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ss/886046.html∙申请回避决定书 /ss/886045.html∙吸毒第三次会拘留多久/ss/886044.html∙刑事案件民事和解书如何书写/ss/886043.html∙取保候审审批后多久 /ss/886042.html ∙关于我省盗伐 /ss/886041.html∙刑事拘留到期放人是谁决定/ss/886040.html∙行政诉讼受案有哪些范围/ss/886039.html∙取保候审会被判刑吗 /ss/886038.html ∙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ss/886037.html∙嫖娼被拘留会留案底吗/ss/886036.html∙民事证据审查的内容 /ss/886035.html∙强奸罪的证据都要哪些/ss/886034.html∙什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逮捕/ss/886033.html∙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ss/886032.html∙刑事和解后判处缓刑还可以上诉吗/ss/886031.html∙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概念及意义/ss/886030.html∙一审判决有哪几种 /ss/886029.html∙强制医疗可以辩论吗 /ss/886028.html ∙关于审理抢劫 /ss/886027.html∙撤销强制医疗申请 /ss/886026.html∙民事判决书书写格式2018 /ss/886025.html∙刑事拘留三十七日可能放吗/ss/886024.html∙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ss/886023.html∙打成轻微伤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ss/886022.html∙最高人民法院 /ss/886021.html∙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了误工费还要丧葬费吗/ss/886020.html∙逮捕关押时间多久请律师有用/ss/886019.html∙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有哪些/ss/886018.html∙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 /ss/886017.html∙如何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ss/886016.html∙公诉案件一审的审限是多长时间/ss/886015.html∙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ss/886014.html∙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遵守的程序有哪些/ss/886013.html∙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ss/886012.html∙刑拘后什么叫取保候审/ss/886011.html∙取保候审间会安窃听器吗/ss/886010.html∙当庭申请回避可以吗 /ss/886009.html ∙取保候审要怎么办理 /ss/886008.html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ss/886007.html∙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ss/886006.html∙强制医疗花钱吗 /ss/886005.html∙刑事拘留能探视吗 /ss/886004.html∙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盖院印问题的电话请示的复函/ss/886003.html∙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ss/886002.html∙什么情况下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ss/886001.html∙未成年盗窃能刑事和解吗/ss/886000.html∙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的通知 /ss/885999.html∙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分类/ss/885998.html∙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ss/885997.html∙询问证人有什么程序 /ss/885996.html ∙介绍卖淫罪上诉状 /ss/885995.html∙取保候审要交多少保证金/ss/885994.html∙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严格执行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意见 /ss/885993.html∙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试行)/ss/885992.html∙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要如何收集证据/ss/885991.html∙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是怎么实施的/ss/885990.html∙刑事案件和解可反悔吗/ss/885989.html∙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ss/885988.html∙刑事附带民事查封期限/ss/885987.html∙人民检察院扣押 /ss/885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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