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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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是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作为一个全市企业和企业家的协会,为某市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珠海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某市民政局,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主管部门是某市科工贸信局,是中国企联的地方团体组织,目前和某市经济发展促进会合

署办公。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某市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2038室B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维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代表

企业与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

(二) 反映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某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供建议,承担上级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 引导企业与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

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进节能环保和生态文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

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总结和推广先进的企业

改革、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与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认证、信息、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引导和

激励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

(六) 组织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 积极参加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某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某市的企业团体;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核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牌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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