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提高运输效益,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单位,包括国家铁路运输公司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从运输服务中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物运输收入、客运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收入管理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
第二章收入结构管理第七条铁路运输收入结构管理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经济发展情况、运输服务类型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重视货物运输收入和客运收入的平衡发展,合理安排不同类型运输的收入比重。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开发其他收入来源,如广告收入、周边产业收入等,实现多元化经营。
第三章收入核算管理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收入核算制度,包括收入分类、账目设置、核算准则等。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各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及时记录到账簿,并定期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真实有效,防止票据造假、篡改等行为。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统一票据管理规定,规范票据领用、使用、管理流程。
第四章收入分配管理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收入分配,确保运输企业和其员工利益。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将收入增长与企业运营绩效挂钩。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提高财务透明度和诚信度。
第五章收入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应当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及时公布收入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入管理过程中,不得隐瞒收入、夸大收入,不得有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铁局及其所属各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是指铁路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铁路运输活动中所得收入的收支进行核算、分配、使用和监管的工作。
第四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应依法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确保收入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铁路局应设立专门的运输收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铁路运输收入的核算、分配、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收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严禁私自挪用、侵占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人员配备充足、发挥职能效能。
第八条铁路局应当完善收入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估机制,对运输收入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收入核算第九条铁路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核算制度,明确各项收入项目,规定核算方法和核算周期。
第十条铁路运输收入主要包括客运、货运、机车牵引和其他相关业务等方面的收入。
铁路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核算办法和标准。
第十一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核算流程,确保核算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核算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核算工作。
第四章收入分配第十二条铁路局应当根据铁路运输收入的来源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收入分配方案,确保各项经济指标的达标。
收入分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铁路局的相关规定,公正合理、透明公开。
重点关注客运、货运和其他业务的收入比例,保障铁路运输的经营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方案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铁路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五章收入使用第十五条铁路局应当合理使用铁路运输收入,着重支持铁路运输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服务水平提升等方面。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一、前言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为规范收入管理,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进行详细的解读。
二、总则1.目的本规程旨在加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促进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级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机构、部门和人员。
3.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收入管理。
(2)公正公平: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科学高效: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提高收费效率。
三、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1. 收费标准(1)票价:根据列车类型、座席等级等因素确定票价。
(2)货物运价:根据货物种类、距离等因素确定货物运价。
(3)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
2. 计费方式(1)按里程计费:根据运输距离计算收费。
(2)按重量计费:根据货物重量计算收费。
(3)按时间计费:根据使用时间计算收费,如租用车站、货场等。
四、票务管理1. 售票管理(1)售票点设置应当符合客流需求,保障旅客购票权益。
(2)售票点应当公示车次、座位等级、票价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3)售票人员应当熟悉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2. 票务结算(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票务结算制度,确保收入准确统计和结算。
(2)售出的车票应当及时清点并上缴财务部门,确保资金安全。
五、货运管理1. 货物托运管理(1)托运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托运单和身份证明材料,并对所托运物品进行真实描述和申报价值。
(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包装验收,确保货物安全性和完整性。
2. 货物装卸管理(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货物装卸作业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装卸作业顺利进行。
(2)货物装卸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装卸质量和安全。
六、收入管理1. 收入核算(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收入核算制度,确保收入准确统计和核算。
铁道部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4号《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第13号令)及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有关文、电同时废止。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其基本任务是:(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运输收入及其构成第六条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铁道部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铁财[1993]91号
铁道部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正文:---------------------------------------------------------------------------------------------------------------------------------------------------- 铁道部关于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的若干规定(1993年7月26日铁财(1993)91号)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生产和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当前铁路运价偏低、生产成本急剧增长、生产和建设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必须挖掘运输潜力、扩大运量、增加收入,同时必须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严格收入纪律,确保运输收入完整,这是保证铁路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运价批准权限的规定《铁路法》中有关运价、杂费批准权限的规定,是铁路运输企业运价管理的基本准则,各铁路运输主业经营项目,其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1、客运、货运、行包、邮运业务的运价由铁道部拟定,报国家批准。
2、铁路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批准。
3、国家物价部门授权铁道部批准的其他运价项目(如:优质优价、旅游列车价格等),一律由铁道部批准。
4、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上述范围的收入,均属于运输收入。
二、严格执行客货运输票证管理的规定1、所有运输收入的核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客货运输票证。
2、核收铁道部规定的代收款必须使用客货运输票证;不准使用客货运输票证代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3、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的种类、名称、规格、格式由铁道部确定并公布,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客货运输票证许可证》的印刷厂印刷,任何单位不准自定或改变。
三、严格执行运输进款管理制度1、办理铁路运输营业的站段和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必须在当地银行设立运输收入专户,按规定及时将运输进款(包括代收款、货主预交款)全额存入专户。
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铁财(202*)3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票据的印制及请领第三章票据库第四章票据账第五章票据的保管和缴销第六章票据的使用第七章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工作,依据《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是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任务是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请领、保管、缴销、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和保证铁路运输费用的正确核收。
第三条本规则是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客货营业站段开展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其适用范围与《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相同。
第二章票据的印制及请领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所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在由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准印证”的铁路印刷厂印制。
印刷厂必须严格保密和安全制度,按照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批准印制的票种、式样、供应范围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并按季将所印制票据的字符、号码、订印单位等事项填写“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情况表”呈报铁道部财务司备案。
铁道部收入管理部门及经铁道部授权的国家铁路的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印刷厂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保管、保密、寄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站段应在每年11月份提出次年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计划,经本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向铁道部指定的印刷厂安排印制计划。
第六条站段根据客货运输票据使用量,按2-4个月的储备量,填报“票据请领单”,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请领客货运输票据。
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对站段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请领单要认真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防止误印、脱销和积压,经审核无误后向印刷厂订印票据。
第七条经铁路运输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在车站范围以外设立的旅客售票点、行包和货物托运制票点,必须建立严格的票据领取、保管、使用、报送、进款汇缴等管理制度,并接受收入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铁路企业运输收入和利润管理
业收入。对于某个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 营业收入和为实现这些营业收入发生的 入营业外支出。
管内运输核收的运费即是该企业的运输 成本、费用比较计算的结果,是企业利润的
所得税费用是企业会计期间内计入
收入,而直通运输所核收的运费则由铁路 主要来源。铁路企业的营业利润的计算公 损益的所得税支出。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
运输企业运输产品的收入,是铁路运输企 路运输企业的铁路建设基金进款及其存
(二)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利 润 总 额 与 净
业维持生产经营和自我发展需资金的主 款利息、保价进款。专项进款包括铁路建 利润
要来源。
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存款利息;行李、包
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计算公式如下:
铁路运输收入与铁路运输进款是两 裹、货物保价费进款。
铁路运输关联进款是铁路企业集团 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公司牡丹江客运段)
窑窑
运输企业按专用基金管理,并通过银行由 式如下:
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
站段开始逐级上缴集团总部,集团再按各
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一营业成本一营
三、股利分配
铁路运输企业完成的运输工作量情况,把 业税金及附加一管理费用一财务费用一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企业缴纳
全路运输进款按相关清算办法进行分配, 资产减值损失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投资 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接下列顺序分配,简要
财务管理
技术协作信息
铁路企业的运输收入主要包括铁路运输收入和铁路运输进款及其构成。铁路运输企业利润的构成包括铁路运输 企业营业利润、铁路运输企业利润总额与净利润以及股利的分配等。
铁路企业运输收入和利润管理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13•【文号】铁财[1993]160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3月4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1993年12月13日铁财〔1993〕160号)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结合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是反映和监督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进款业务的会计。
其基本任务是: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准确、及时核收运输进款,全面反映、监督运输进款增减的变化和各项债权债务的结算。
3.准确、及时反映运输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价运输收入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
4.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运输收入信息。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的要求:1.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和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使用会计科目必须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编号和名称。
2.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都必须保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执行本规则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补充。
本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问题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一章会计科目第一条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分类运输收入会计科目是根据财政部《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结合运输收入工作特点制定的。
按其不同的经济内容分为资产类和负债类。
各类科目分为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
各铁路局、分局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编号、名称顺序设帐,不得增加、减少或合并。
明细科目所属的子目由各铁路局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铁路车站收入管理制度范文
铁路车站收入管理制度范文铁路车站收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车站收入管理工作,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提高车站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行业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车站收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站收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车站员工均有权参与车站收入管理工作,发挥各自的作用,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第五条车站收入管理应与车站运营指标相结合,实现收入与成本、质量和效益相协调。
第六条车站收入管理应依法纳税、落实各项费用,确保合规运营。
第七条车站应定期进行收入分析和监控,及时调整收入管理策略和措施。
第二章收入管理的组织和责任第八条铁路总公司负责制定全国铁路车站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直属车站的收入管理事项由铁路总公司直属车站管理部门负责,其他车站由所属地区铁路局负责。
第十条车站收入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为车站财务部门和营收部门。
第十一条车站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车站收入预算和执行,监督收入的核算和结算工作。
第十二条车站营收部门负责制定车站收入目标和策略,开展营销活动,确保达成收入指标。
第十三条车站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和营收部门的收入管理工作,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支持。
第三章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车站收入包括列车票收入、接送费收入、停车费收入、货运费收入、物流服务收入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第十五条列车票收入应按照票价进行核算和结算,列车售票处负责核对票款和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六条接送费收入应按照运送人数和距离进行核算和结算,乘务员负责收取费用并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七条停车费收入应按照车辆停放时间和停车位进行核算和结算,车站停车事务所负责收取费用并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八条货运费收入应按照货物重量和运输距离进行核算和结算,货运中心负责收取费用并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九条物流服务收入应按照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费用进行核算和结算,物流中心负责收取费用并开具相关票据。
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13•【文号】铁财[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2003年1月13日铁财[200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对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的审核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是指为保证铁路运输收入正确核收和准确列报,由铁路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国家财经政策和运价政策,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运输收入进款业务原始凭证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查、审核工作。
其基本任务是:1.审核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确认铁路运输收入是否正确核收、客货运输票据是否正确使用。
2.审核所属客货营业单位运输收入进款的结账、保管、存汇、上缴情况,确认运输收入进款的应收款与实收款、应缴款与实缴款是否相符,保证运输收入进款的正确、及时解缴。
3.审核所属客货营业单位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使用和结余数量是否正确。
4.揭露和防止贪污、截留、挪用、逾期列报运输收入和混列运输收入会计科目等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是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对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工作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铁路运输票据、报表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审核机构第四条铁路分局、客运公司的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及进款解缴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各项经济业务,保证运输收入进款完整、正确上缴。
不设铁路分局的铁路局,对其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及进款解缴情况的审核检查工作,由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审核机构在对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时,具有下列职权:1.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的报送时间、质量提出要求。
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管理
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管理
一、运输进款送存规定
车站向银行送存运输收入进款时,从存款地点到送款车辆、送款途中及从送款车辆到银行,必须由公安人员全程护送,没有公安人员的车站,由站长派人护送,日均现金收入超过1万元时应使用机动车辆送存银行。
旅客列车应配备保险柜存放票据和资金,并由列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和现金的绝对安全。
列车乘务工作终了交款时,必须由乘警护送至交款处所。
二、运输进款结账与报账
车站、列车运输收入进款应遵守先交款后结账的原则,按日进行结账。
结账时间除特定者外,统一规定为18点。
车站旅客售票结账时间为24点,旅客列车结账时间为本次乘务工作终了。
当月运输收入进款应在当月列账。
实行计算机售票和制票的车站、列车,直接收款人员必须在办理交款手续后方可打印结账报表。
现金必须当面清点,不准以制票套取现金。
结账时发生多出款,应在当日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现金。
短少款由责任者当日赔补,不准以运输收入进款或找零款顶数滚欠。
站、段必须按日登记“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做到收支正确,账款相符。
“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各种票据、收入款
凭证及相关运输收入报表按规定日期分别向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报账。
列车长每次值乘终了应正确编报“车内补票移交报告”,在退乘当日连同票据存根页、报告页和缴款收据一并送交本单位收入管理部门。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26•【文号】铁道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31日)废止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2003年11月26日铁道部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特定用语的内涵铁路运输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铁路客货运输业务的所有企业。
国家铁路:指由中央政府筹资建设,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合资铁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铁路局和地方铁路公司。
临管铁路:指经国家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办理临管运输业务的新建铁路(以下简称临管线)。
纯货运站:指国家铁路只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及资产全额划归货运的办理客货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的货场。
客货混合站:指国家铁路办理客运与货运业务的车站。
第三条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范围和基本任务铁路运输进款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中,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并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和其他与客货运输有关收费的总称。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运输进款中构成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用以主要补偿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的部分,是铁路运输企业运输产品的销售收入,是铁路维持生产和自我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铁路兴衰的经济命脉。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1.25•【文号】铁财[1993]157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铁财〔1993〕157号)部党校、党校锦州分校,北京铁道管理干部学院,部电子计算中心、文工团、经济规划研究院、科学技术馆、铁道学会、人民铁道报社,各铁路中等专业学校,各设计院,部属科研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铁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引导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增强资金自给能力,促进事业单位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92)财文字458号〕和有关财政法规,结合铁路事业单位的情况,特制定《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元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财务司)。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铁路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支持铁路事业单位加快改革,促进铁路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更好地为铁路运输和建设事业服务,根据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财政部、建设部(91)财工字第89号《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铁路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铁路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原则一、在保质保量完成铁路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铁路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铁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铁财[1997]56号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通知(铁财(1997)56号1997年5月21日)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为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铁路运输营销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强化运输收入管理,完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制度,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新修订了《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颁布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83)铁财字1312号〕即行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会计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运输收入管理的基本任务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运输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是铁路维持生产和自我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铁路兴衰的经济命脉。
运输收入管理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好运输收入对于促进铁路运输生产的发展,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运输收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收入管理经营责任制,监督、指导运输企业客、货运窗口正确计算核收客、货运杂费,维护铁路和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运输收入进款动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压缩在途资金,确保运输收入进款完整和及时缴拨;组织客货运输票证管理,负责客货运输票证的印制和供应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严格财经纪律,实施运输收入的监督与检查,防止和查处在收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运输收入计划分析,大力组织运输收入,为铁路开展营销战略及时提供准确信息。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其基本任务是:(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运输收入及其构成第六条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陆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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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一、铁路运输收入分哪几类?
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1.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2.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3.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4.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
二、运输费用的核收方式有哪些?
铁路运输费用具体核收方式分为现付、到付、后付、预付四种。
现付: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送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到付:批准按到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中途站和到站发生的杂费,由到站负责计费收款,到达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后付:符合后付范围的军事运输发生的票款、运费、押运人乘车费,以及铁道部批准的按后付办理的货物运输费用,由发站负责制票,发送运输企业集中审核、列账,并按铁道部制定的结算办法向指定单位进行结算。
预付:铁路客货运输费用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三、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四、到达我国铁路旅客的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在旅客乘车终了时由列车长收回上报收入管理部门。
五、运输收入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一)运输收入事故的种类分为现金事故、票据事故和坏账损失。
1.现金事故:现金丢失、被盗、被抢劫。
2.票据事故:在印制、保管、发放、寄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含使用过的发送、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和印刷过程中的半成品)丢失、灭失、被盗、短少。
3. 坏账损失:因失职造成的无法收回的运输收入进款。
(二)运输收入事故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
大事故。
1.一般事故: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
2.大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
3.重大事故:损失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六、运输收入事故金额的计算
(一)现金、银行票据和坏账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
(二)卡片式车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票据,按票面金额计算。
(三)区段票每张按剪断线最高额计算。
(四)代用票按每组1000元计算。
(五)计算机软纸票按每张1000元计算。
(六)行李票、包裹票、客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500元计算。
(七)各种货票、货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1000元计算。
(八)对使用过的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的金额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九)对使用过的发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金额能确定运输收入实际损失的,按造成的运输收入实际损失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七、列车上乘务人员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他方式侵吞票款的;
(二)为长途旅客开短途票的;
(三)私带无票人员的;
(四)安排旅客(包括持有铁路乘车证的铁路职工)越席乘车;
(五)无票运输货物的;
(六)列车行李员与车站或货主串通,装载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七)违规占用卧铺、座席的;
(八)其他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或客运管理的规定,造成运输收入少收的行为。
一、铁路运输收入分哪几类?
二、运输费用的核收方式有哪些?
三、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四、到达我国铁路旅客的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在旅客乘车终了时由列车长收回上报收入管理部门。
五、运输收入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六、运输收入事故金额的计算
七、列车上乘务人员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