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古代君权与相权的博弈论中国古今公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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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古代君权与相权的博弈论中国古今公法演变
中国传媒大学08法学孙嘉宝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公法是主要组成部分,公法的演变对社会起着很大的作用。君主专制并非自始至终笼罩整个古代史,而是一个君权逐渐发展强大的过程。本文通过分析君权与相权的博弈过程剖析公法的特色,并与今日我国公法体系进行对比,分析其传承与进步。
关键词:公法行政君主权力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私法的划分并非中国创造,而是始见于公元3世纪的古罗马帝国,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利益说”作为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认为公法造福于公共利益,而私法则造福于个人1。现代社会中,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各自一定程度上的公私法划分,那么中国古代社会的中华法系中,公法占怎样的地位,又是怎样影响政治社会的,十分值得探讨。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无论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公法体系,一定存在着公法文化。行政法、刑法是公法体系的重要部分,而中国古代大部分的成文法都是关于这两方面,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曾做出颇为深刻的论断,他认为:“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2因此,在古代中国,“法律一经产生,它就既不是被用来巩固传统的宗教价值,也不是被用来保护私有财产。相反,其首要的目的是政治性的,即强化对于社会的政治控制。”3若想从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提炼出行政法的内容作用与影响,则不可不研究君权与相权之间的博弈。
“宰”之初原本为封建贵族家庭祭祀中宰杀牲牛的家臣,后来秦汉统一有封建转为郡县,“化家为国”后家宰成为“国宰”。“相”原本为“副”之意,“丞”也是“副贰”之意,因此,无论是丞相还是宰相,尽管名称不同,其最初的本意皆为君之副,是皇帝的副手4。如果由本意推断,相的权力似乎应该很大,可是自秦汉以来2000
余年的政治制度都冠名为“封建君主专制”,实际上君权的扩张与集中是一个逐渐的过程。
秦与西汉初,“宰相之职,无所不统”5,不仅对百官有引用、推荐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君主除了我们一般所知的“谏诤”外,还有接受皇帝咨询的职责,丞相甚至可以把认为不妥当的皇帝诏书原路退货(“封还诏书”)。虽然皇帝自己有皇室机构辅佐,国家的主要政事还是由丞相所领导的政府管理,这就对君主权力形成不小的牵制。宰相职权,应该是政府的领导,然而从东汉起,皇帝将宰相的一部分职权剥夺,交付
1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与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37。
2 [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
3 [美]德克·博德:《传统中国法律的基本观念》,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
4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页5。
5 见《后汉书》卷54《杨秉传》。
给了皇室机构下归自己所属的尚书代行,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形成了唐代的“三省六部制”,相的职位由原来的“执政官”变为“委员会”,不再属于某个个人。待到宋代,相权比唐代更为低落。中书掌管行政,军权单独分出到五代传下来的新机构枢密院中,财政权又分别属于三个司,于是,行政、军事、财政三权互相牵制掣肘,在分割中被削弱。与之相对应的是君权的上升,体现在形式上的,最明显的莫过于原本唐代的“三公坐而论道”在宋代变为站着上朝,皇权更加神圣,君臣距离更加遥远,统治权进一步集中于皇帝手中。
到了明清,行政制度发展到了新的阶段,然则从实质上讲是一种退步,因为宰相制度被取消了。据《明史》记载,明太祖因洪武十五年宰相胡惟庸谋反,于是废止宰相,三省中仅仅保留尚书省,不设尚书令,尚书省名存实亡,相权被彻底分割,宰相一职不复存在。然后将权力一分为六,归于直接隶属于皇帝的六部。似乎历史演进至此君权占据了绝对的上风。然而并不是每个皇帝都有朱洪武般惊人的执政能力,国家庞大政事繁杂,并不是皇帝一人所能完成的,所以不得已之下设立了内阁,其实也就是皇帝的私人秘书。随着内阁权力的加重,大学士地位的升高,其实已经代行宰相之事。但大学士的品阶只有五品,其官制远不及宰相地位高。另一种特殊身份的人——太监,借着与皇帝和群臣互相沟通的便利,也划分走了一部分权力。越到明末,太监势力越大,在魏忠贤时期到达专权顶峰。宦官把持朝政虽然是政治弊病,但是他们毕竟受到皇帝的控制,所以也可间接视为君权的一个分支。
清代沿袭明代的内阁制,另外保留了后金时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凡军国重务,不由内阁票拟者,都交由议政王大臣会议。雍正苦于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利太大而导致皇权不稳,于是借西北战事之机设立了军机处,作为赞襄皇帝决策的机构,牵制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使权力日益集中于皇帝。乾隆五十六年时,议政王大臣职名取消,议政王大臣会议也随之消失。至雍正年间,相权被基本剥夺,君权膨胀到新的境界,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通过这种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的变化,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公法存在的目的就是政治性的,即强化对于社会的政治控制6。事实上,随着君权与相权博弈中,君权的不断膨胀侵蚀,中央的控制集权不断加强,政治体制越来越僵化,政治活力逐渐消失,专制统治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到清末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这种公法体系逐步面临危机,直至清政府不得不“立宪”,于1908年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设立“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中国古代的公法体系彻底崩溃。
现如今,中国的法律体系虽然主要依据大陆法体系建成,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崇高目标,但是我国当代的公法体系受传统立法、司法模式的影响,还形成了行政、司法职能不分,人治主义的传统。目前我国公法的特色主要表现为注重传统重实体,实体与程序并重,我国法律制度向来都只重实体而轻视程序,这一态度在我国行政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立法上法律关注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与控制等,而程序所占比重小。逐渐的,传统的只重视实体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在价值取向上,立法开始重视程序法规范的创制,从而试图通过程序法以有效地控制行政权的行使和充分发挥行政法保障公民权益的功能。当下公法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大都采取了成文法主义,但也在一定范围内或条件下承认了不成文法,对于我过这样一个正处于转型期的国家而言,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而成文法的规定不可能对行政现象包揽无余,
6德克·博德:《传统中国法律的基本观念》,原载于《中外法学》1992年第一期,页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