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
1. 深刻反映封建社会的思想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其凸显了封建社会的思想体系,包括天命观念、血缘观念、罪过观念、尊卑等级观念等。
其中天命观念是指认为天意决定了人的命运和生死;血缘观念是指认为亲疏关系对罪犯的惩罚有影响;罪过观念是指认为罪犯的罪行不仅是对具体个人造成伤害,更是对社会秩序和仁义道德的破坏;尊卑等级观念则决定了法律适用范围和罚则程度。
2. 刑罚重视威慑效果。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一般以惩罚罪犯为主,而不是重视矫治罪犯,这是受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和思想体系的影响。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通过公开惩罚罪犯来达到威慑身边人的效果,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3. 刑罚程度相对严厉。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一般采用重罚轻软的原则,相比现在的刑罚来说,程度相对严厉。
这与封建社会的权威性和等级观念息息相关。
主要刑罚包括剁手、凌迟、酷刑、流放等,而日常的轻罚则包括杖、笞、打、狱等。
4. 刑罚流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存在着历史传承性和地域差异性,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变化和发展。
随着历史演进和社会发展,刑罚制度也发生了许多改变,新的刑罚法规出现。
5. 刑罚执行中存在常态化的变通。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常态化
的变通,主要是因为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执行人员的不完善。
这就导致了刑罚实施的不公正和效果的不稳定性。
(2021年整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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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一、早期的五刑1、五刑的渊源(1)三苗造刑(2)象刑*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象天道而作刑2、五刑的内容(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2)劓:割鼻;(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
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1)圜土之刑“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隋唐至清代刑法的演变趋势
1. 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2. “折杖法”改革,减轻刑罚3. 经筵制度对刑法实施产生影响
折杖法;五刑制度继 刑法制度在蒙古族统治下有所变化
保留部分蒙古法律,同时融合汉族法律
明朝
1. 刑法制度继续发展2. 《大明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3. 刑罚制度更加严厉,以维护皇权
隋唐至清代刑法的演变趋势
时期
刑法特点与演变
主要刑法制度
隋唐
1. 法制成熟、定型,立法技术提高2. “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融合3. 五刑制度完善,包括笞、杖、徒、流、死
《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五刑制度
五代十国
刑法制度在战乱中有所混乱,但仍沿袭隋唐基本框架
沿袭隋唐刑法制度,但执行力度和效果受到影响
《大明律》等法典;刑罚制度更加严厉
清朝
1. 沿袭明朝刑法制度2. “律”、“例”并用,法律体系更加灵活3. 加强皇权,刑法重心向维护皇权倾斜
《大清律》等基本法典;律例并用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1、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已经有处罚的习惯。
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9、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
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10、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11、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例如: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
12、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13、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汉朝刑法原则
汉朝刑法原则汉朝刑法原则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刑法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和原则。
下面将从汉朝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罪名和刑罚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1. 以德治国汉朝刑法强调以德治国,即通过教育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一原则体现了汉朝时期儒家思想对社会治理的影响。
2. 罚有度,刑有轻重汉朝刑法强调罚有度,刑有轻重。
即根据犯罪情节轻重适度惩罚,不可过于严厉或过于宽容。
这一原则体现了人性化的思想。
3. 依法治国汉朝刑法强调依法治国,即以制定和执行法律为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一原则体现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二、适用范围1. 民事案件汉朝刑法不仅适用于犯罪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
例如,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等手段进行惩罚。
2. 军事案件汉朝刑法也适用于军事案件。
例如,对于军队内部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鞭打、斩首等手段进行惩罚。
三、罪名和刑罚1. 罪名汉朝刑法中的罪名很多,包括盗窃、杀人、伤人、奸淫等。
其中,奸淫罪是汉朝刑法中比较特殊的一个罪名,主要指男子强行猥亵女子或与女子发生性关系。
2. 刑罚汉朝刑法中的刑罚也很多样化,包括鞭打、杖责、斩首、流放等。
其中,鞭打和杖责是比较轻微的体罚方式;而斩首和流放则是比较严厉的惩罚方式。
四、结语总之,汉朝刑法有着独特的原则和特点。
在这些原则和特点的影响下,汉朝社会保持了相对稳定和有序的状态,并为后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刑法的发展历程
刑法的发展历程1. 刑法的起源刑法作为一门研究人类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对于犯罪行为常常采取私刑的方式进行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法逐渐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工具。
2. 古代刑法的特点在古代社会中,刑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严厉而残酷:古代刑法常常采取肉刑、鞭刑等残酷手段进行惩罚,目的是通过极端的手段来震慑犯罪分子和维护社会秩序。
•权力集中:古代社会中,统治者拥有绝对权力,可以随意制定和修改刑法规定,并由统治者或其下属来执行。
•缺乏公正:古代刑法缺乏公正性,经常出现不平等对待、徇私舞弊等情况。
3. 进步时期的刑法改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对刑法进行改革,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1 法治思想的兴起法治思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罪刑相当,为刑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刑法改革的理论和原则。
3.2 刑法规范的完善在进步时期,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刑法规范,明确了犯罪行为和相应处罚之间的关系。
这些规范包括了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量刑准则等内容,使得刑法具有更加明确和系统化的特点。
3.3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步时期还出现了对于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潮流。
通过引入审前调查制度、辩护权保障等措施,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正、合理,并提高了被告人权益的保障程度。
4. 现代刑法的特点在现代社会,刑法具有以下特点:4.1 人权保障现代刑法强调对于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
在制定刑法规范时,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人权和尊严,避免采取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手段。
4.2 社会效果导向现代刑法注重通过刑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
在量刑过程中,要考虑到犯罪行为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对于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影响。
4.3 刑事政策多元化现代刑法倾向于多元化的刑事政策。
行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
行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行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人类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发展始终伴随着行刑法的演变。
行刑法作为一种制裁犯罪行为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的角度探讨行刑法的发展与变革,分析其历史背景、影响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1. 古代行刑法的特点与演变1.1 古代行刑法的起源与目的古代社会的行刑法制度起源于远古时期的部落社会,目的是解决部落内部产生的纠纷与限制人们的不正常行为。
行刑法通常通过对罪犯实施体罚、剥夺自由、甚至死刑等方式来惩罚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集体利益。
1.2 古代行刑法的种类与执行方式在古代社会,行刑法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与方法。
其中包括鞭打、刑辟、剐刑、斩首等残忍的体罚方式,以及放逐、贬谪等剥夺自由的行刑方式。
这些行刑方式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和地区有所差异,但都体现了当时社会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
1.3 古代行刑法的影响因素古代行刑法的制定与执行主要受到宗教信仰、社会制度和统治者个人权威等因素的影响。
例如,在各个宗教体系中,行刑法往往与信仰、道德准则相联系,体现着神圣与公正。
同时,各个社会制度下的行刑法也会因不同的统治者政策、法治观念和社会需求发生变化。
2. 近代行刑法的变革与进步2.1 近代行刑法的形成与发展近代社会的行刑法经历了从残酷刑罚向人道主义的转变。
此转变源于启蒙思想的影响、对人权和人文关怀的提倡以及法治观念的兴起。
近代行刑法注重实现“罪刑相当”的原则,强调合理的惩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
2.2 近代行刑法的改革与创新近代社会的行刑法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包括废除酷刑、推行个别化刑罚、建立审判制度和构建现代监狱等。
其中,个别化刑罚的推行,使得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差异化处罚,更加符合正义和公平。
2.3 近代行刑法的影响与争议近代行刑法的改革与变革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行刑法的人道化与法治化不仅使得刑罚具有制约犯罪的功能,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我国古代刑法的发展沿革
我国古代刑法的发展沿革古代中国的刑法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从开始的原始野蛮到逐渐完善的制度,展现出了中华民族智慧和文明的进步。
本文将从古代刑法的起源开始,逐步叙述我国古代刑法的发展沿革。
一、原始社会的刑法在原始社会,刑法的发展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当时的刑法主要是以私刑为主,个人或部落首领根据自己的意愿对罪犯进行惩罚。
这种刑法的特点是简单粗暴,缺乏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奴隶社会的刑法进入奴隶社会后,刑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制度。
在商、周两代,刑法开始有了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当时的刑法主要依靠宗法制度,罪犯的刑罚与其所属的家族有关。
同时,法律逐渐被立法者制定和修订,刑法的适用也更加公正和规范。
三、封建社会的刑法随着封建社会的建立,刑法逐渐走向成熟。
在秦、汉两代,刑罚逐渐规范化,刑法的实施也更加严格。
当时的刑法主要依靠法律和制度进行治理,对罪犯的处罚更加公正和合理。
同时,刑法也开始有了一定的分类,如刑种的区分和刑罚的等级。
四、封建社会末期的刑法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刑法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
由于封建制度的腐败和法制的僵化,刑法逐渐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当时的刑法过于严苛,刑罚过重,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五、近代刑法的发展近代以来,我国刑法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和完善。
在清朝末年,刑法开始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逐渐引入了一些先进的刑法理念和制度。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刑法经历了一次彻底的改革,建立了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刑法体系。
总结起来,我国古代刑法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的私刑制度,奴隶社会的宗法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到近代的法治社会。
每一次的变革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刑法的发展沿革见证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文明,也为今后的刑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我们应该从历史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刑法制度,以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需要。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刑罚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与意义。
在古代中国,法律和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各个朝代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刑罚制度。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进行探讨。
一、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可以看到明确的发展脉络和不同朝代的特点。
早在商、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最早的法律文书,如《商君书》、《韩非子》等。
而到了秦朝,秦始皇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刑罚体系,实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标准化和集权化。
此后,汉朝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备,包括《洪范五行》、《刑法》等法典的制定和公务员的设立,法律逐渐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随着历史的发展,唐朝出现了著名的《唐律疏义》,宋朝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明清两代更是相继制定了《大明律》和《大清律》,这些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特点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包含了丰富多样的刑罚方式,反映了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刑罚理念。
其中,最常见的刑罚方式包括鞭刑、笞刑、杖刑、缢刑、斩刑、流刑等。
这些刑罚方式既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残酷和压制,也代表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警戒。
此外,古代中国的刑罚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墨制刑罚、五刑等,这些特殊的刑罚方式更多地体现了古代社会的宗教信仰和审美观念。
三、古代中国法律与刑罚对社会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和刑罚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刑罚制度,古代中国能够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义。
另外,法律和刑罚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法律的制裁和刑罚的威慑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有效地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然而,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刑罚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观念的限制,古代中国的法律并不能完全体现人权和平等的原则,刑罚的执行也常常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的刑法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以法制人、以治本、以宽厚。
以法制人,是指尽量把刑罚制度化、程序化,让刑罚掌握在法律之中,减少刑罚的主观性和扩大执行的透明度。
在早期的封建社会,刑罚往往是按照统治者的心情和意志行使的,而在晚期的封建社会和民国时期,尽管还存在不符合法律的情况,但是刑罚制度化、程序化程度已经比较高了。
例如,明清时期的刑法,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条文和实行程序,对于刑罚判决的依据和执行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减少了法律执行的失范和随意性。
以宽厚,是指对于犯罪人的惩处,要考虑他们的背景和动机,尽可能减轻刑罚的强度和数量,以切实保护人权和社会稳定。
中国古代有不少刑事案件,原本应该用死刑或极刑的,但在翻案审查过程中却被改判轻罪或免除,反而引起普遍的支持,揭示出古代中国的审判制度是相对公正和人性化的。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刑法原则与现代刑法原则基本相似,但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中国古代法律还依赖于个人的权威和意志,而现代法律已经比较完善和人性化;二是刑罚目的上,中国古代刑罚更加崇尚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现代刑罚更加强调实效和公正。
中国的古代法律与刑罚
中国的古代法律与刑罚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古国,其法律与刑罚制度也有着丰富的文化底蕴。
在古代中国,法律与刑罚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社会和文化的变革之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刑罚的起源、发展以及其特点。
一、法律的起源在古代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商代和周代。
商代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文明王朝,其法律制度主要以禁忌和堕罪为基础。
人们相信,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禁忌和神圣法则,可以让人们遵守道德规范,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周代的兴起,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趋于完善。
周朝制定了《周礼》和《九章律》,对国家、家庭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这些法律文献包括了刑法和民法等方面的条文,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刑罚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可以追溯至夏、商、周时期。
最早的刑罚形式是私刑,即个人对犯罪者进行制裁,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兴起,私刑逐渐被统一的刑罚制度所取代。
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
刑罚主要包括五刑,即剐、杖、挞、笞和罚。
剐指对罪犯进行活体剖腹,杖用来鞭打犯人,挞和笞则是对犯人进行身体虐待,而罚则是对犯人进行财产处罚。
这些刑罚的轻重程度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地位的差异。
随着秦始皇统一中国,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秦朝废除了以往的刑罚形式,采取法家思想,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此后,中国的刑罚制度在不同朝代间有所调整和演变,但总体上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状态。
三、法律与刑罚的特点中国古代法律与刑罚制度有着独特的特点。
一方面,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道德和伦理原则。
在刑罚的执行上,法律注重以德治国,强调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注重公平和公正。
中国古代法律强调人的尊严和权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非常重视证据的确凿和公正的审判程序。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和刑罚还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灵活性。
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法律和刑罚可以适度地调整和改进,以保持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晚期,刑罚主要以私刑为主,如杀人者被害者的家属报复等。
2. 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时期,刑罚逐渐转化为国家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出现了一些刑罚制度,如鞭刑、杖刑、流刑等。
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较远的地方,进行劳动刑罚。
3. 封建社会:封建社会时期,刑罚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刑罚,如酷刑、凌迟、宫刑等。
酷刑是指对罪犯进行严重的肉体虐待,凌迟是指将罪犯活活剖开。
此外,宫刑主要针对宫廷内部的罪犯,一般用以处罚叛逆之臣等。
4. 法制社会:从晚清开始,中国进入了法制社会。
刑罚制度逐渐规范化,严禁私刑和特殊的酷刑行为。
刑罚集中在监禁和死刑两个方面。
监禁方式有疏散、关押、环状监狱等,死刑主要包括枪决和绞刑。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主要表现为刑罚权力逐渐由私刑转向国家的统一管理,刑罚方式从私刑和酷刑逐步规范化,严禁特殊的刑罚行为,最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制刑罚体系。
3.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3.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
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
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
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
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古代刑法的特色。
通过深入挖掘相关史料和文献,本文将对中国古代刑法的起源、发展、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夏商周时期,逐步发展并成熟于秦汉、唐宋、明清等朝代。
在这个过程中,刑法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思想和制度体系,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1、以德配天,刑政合一:中国古代刑法深受“以德配天”思想的影响,强调统治者必须以德治国,刑法是辅助手段,应与教化相结合。
同时,刑法与行政、民事等方面的规范相互交织,形成了“刑政合一”的特点。
2、礼法并施,明刑不戮:中国古代刑法重视“礼”与“法”的结合,以礼为主,刑法为辅。
在实施刑法时,强调区分情节,慎重刑罚,避免滥杀无辜。
3、秋冬行刑,慎杀慎罚:中国古代刑法实行“秋冬行刑”制度,主张在秋冬季节进行刑罚执行,以顺应天时,减少无谓的杀戮。
同时,对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提倡“慎杀慎罚”,以示仁政。
三、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特点1、以笞、杖、徒、流、死刑为主:中国古代刑法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刑等五种主要刑罚,针对不同的罪行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2、刑罚适用具有等级性:中国古代刑法严格区分了不同社会阶层和等级的刑罚适用范围。
贵族、官员和平民百姓的刑罚适用具有明显的差异,体现了社会的不平等和阶级压迫。
3、重视教化作用:中国古代刑法强调刑罚的教化作用,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达到惩前毖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教化与刑罚相互结合,形成了独特的治理模式。
4、援法质证:中国古代刑法实行“援法质证”制度,即利用法律作为衡量犯罪事实的标准。
援法质证的实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5、类推处罚:中国古代刑法允许对犯罪进行类推处罚,即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比照已有法律进行处罚。
但同时强调类推不可超越律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古代刑法的研究报告
古代刑法的研究报告古代刑法的研究报告古代的刑法是指在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对古代刑法进行研究,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社会秩序以及文化传统,对现代刑法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古代刑法的特点1. 严厉而残酷的刑罚:古代社会中的刑罚常常以“杀”为主,尤其是对重罪的处罚更加残酷,如斩首、凌迟、剁手剁脚等。
刑罚的残酷性体现了当时社会对犯罪行为的极度反感和惩罚的决心。
2. 以审判权力的集中为特点:在古代社会中,刑事审判权通常被集中于统治者或者贵族阶层手中,他们对刑事审判具有绝对的权威,甚至可以兼任审判官和执行官。
3. 刑罚的分类明确:古代的刑罚按照犯罪的性质和程度进行了明确的分类,从轻罪到重罪分别有不同的刑罚,如罚站、鞭打、流放等。
刑罚的分类使得社会可以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二、古代刑法的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古代的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2. 彰显统治者的权威:古代的刑法常常由统治者或贵族阶层制定和执行,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可以加强统治者的权威,维护社会的统一和秩序。
3.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古代的刑法也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对于一些被压迫和受伤害的群体,如妇女、儿童等,刑法可以提供相应的保护,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三、古代刑法的发展演变古代刑法的发展演变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公正正义的追求,古代的刑法逐渐趋向于人道化和文明化。
1. 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古代社会法律的制定常常不完善和具有片面性,它们通常以传统习俗为基础,没有明确的法典和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更加重视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合理性,逐渐完善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 刑罚的人道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兴起,刑罚逐渐从残酷和虐待中解放出来,趋向于人道化和文明化。
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发展,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下面从几个方面对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进行阐述。
一、“三不俘”、“五刑不用”和“绳之以法”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以“三不俘”为原则,即“不俘妇,不俘幼,不俘老”,这表明了古代中国人对人的尊重。
此外,中国古代的刑事司法制度也不轻易适用鞭刑、流刑、徒刑、劳役等“五刑”,而是强调以“绳之以法”,即少量的鞭刑或重罚少赎,以规劝人们自觉遵守法律。
二、儒家思想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也非常大。
儒家主张仁者爱人,礼仪之邦,因此影响了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温和化和人道化。
例如,律令中规定了德育、文治和刑赏相结合的方法,强调“治罪不如治心”,注重从育人的角度进行罪犯的教化。
三、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在秦汉时期逐渐建立起来,具有很高的科学性和实施的针对性。
当时推行“法家”理念,注重以法治国,为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后,在唐宋时期,中国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律法编纂成书,逐渐形成刑事司法制度的法律体系,为长久发挥了作用。
四、审判权和法官制度在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审判权被视为最高权力,法官为最高权威,乃至在某些领域中还是有世袭的情况。
但是,在实践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界、司法界、监狱界的相互配合日益紧密,审判权逐渐赋予给专业的法官。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复杂的体系。
它历经了漫长的时间和岁月,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这种特点以“三不俘”、“五刑不用”,“绳之以法”为基础,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规律严谨、人文温和以及完善法律和审判权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和谐的设计。
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特点
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特点: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之间不断战争,氏族部落为取得战争的胜利,驱使氏族成员奋勇作战,保护自己的领地同时占领其他氏族部落的领地,部落首领便开始制定军法,在这些军法中规定了对氏族成员违反军法进行处罚的严厉的方法,在后来的时代变革中逐渐变成刑罚,不仅适用于本部落的成员,也对整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都有约束力。
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非常残酷,主要是因为“刑起于兵”的缘故,从中国法制的实际历史考察,刑罚的产生有其经济、政治、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必须承认的是,战争是催生我国古代刑罚的根源。
可以说,战争孕育了刑罚,这在中国是有据可查的。
一、刑罚体系渐趋定型化夏朝至周朝这个时期,是中国从野蛮社会步入文明社会的过渡期,因历史的原因,原始社会的各种习俗仍旧对这个时期的刑罚制度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这个时期的刑罚制度很残酷,以残杀生命以及残害身体为主要处罚手段,其集中表现为死刑和肉刑的广泛适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墨、劓、刖、宫、大辟”为核心的旧五刑制度。
西周统治阶级主张“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规定实施刑罚时要慎重、宽缓,防止乱施或酷施刑罚,但其基本沿用了夏商五刑体系,以肉刑和死刑为主要内容,其刑罚的主体仍然是五刑,同时在五刑之外又辅以其他刑罚。
而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早期的刑罚制度不断进行改革,使得刑罚制度逐渐从野蛮阶段向文明阶段不断过渡,从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
新五刑制度发展成为了以体罚和剥夺自由为主的刑罚制度,这标着我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时代步入了文明时代。
但这仅仅是与早期的刑罚体系相比较而言。
新五刑制度从清代末期开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但清政府是迫于各种压力才实施的。
宣统二年五月,清政府出台了《大清现行刑律》。
这部法律以原有的《大清律例》为基础,尽管有了很大的改动,但还传统的刑种仍旧被保留下来。
这个时期的刑种分为罚金、徒刑、流刑、谴刑以及死刑五种。
上述两部法典的出台,尤其是《大清新刑律》成为了专门的刑事法典后,我国古代社会一直采用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也结束了过去一切诉讼都以刑罚为最终解决办法的办案模式,且参考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近代刑法典中的刑罚制度,五刑制度不复存在。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自古以来,刑法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凝聚了中国古代的历史、文化和智慧,对于了解古代社会的发展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着重探讨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历史演变、罪责和执行方式,以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一、刑法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早期的刑法制度主要依赖于部落社会的习俗和宗法规范,实行私刑和血仇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逐渐形成并不断演变。
在封建社会时期,刑法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更加完善的阶段。
首先,秦朝的法家思想提倡依法治国,明确规定了法律框架和法律制度。
秦代的法典《秦律》和《烧钱律》成为了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开端。
随后,汉朝制定了《刑法正义》,明确了罪责和刑罚的标准,以及审判程序。
隋唐时期,《唐律疏议》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了刑法制度,规定了更加详细和系统的刑罚类型和执行程序。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并不断吸收了其他法律文化的成果。
宋代的《宋律》借鉴了唐代法律制度并加以完善,清代的《大清律例》则进一步规范了刑法制度并加入了满洲族的法律传统元素。
二、罪责和刑罚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对罪责和刑罚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国古代刑法的原则,罪责分为四个层次:重罪、次重罪、轻罪和微罪。
重罪主要指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严重犯罪行为,比如谋反、谋杀、叛逆等。
对于重罪,古代刑法制度实行的刑罚主要有死刑、杀身、枭首、交通罪、流放和杀全家等严厉的惩罚方式。
次重罪指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对于次重罪,刑法制度规定了鞭笞、剁手、偿赔、劳动教养等比死刑轻但仍相对严重的刑罚。
轻罪则是指一些造成轻微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如偷窃、故意伤害等。
对于轻罪,刑法制度实行皮肉之刑、杖刑等较为轻微的刑罚。
微罪则是指那些对社会影响较小的犯罪行为,如乞讨、小偷小摸等。
对于微罪,传统刑法往往采用罚金、辱刑等形式进行处罚,追求的是惩戒和教育。
第8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
(三)“十恶”重惩原则 (四)等级特权原则 议、请、减、赎、当、免 (五)划分公罪、私罪原则 “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 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 类。”
(六)自首减免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盗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 罪仍科。” (七)共犯区分首从原则 “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 为首,余并为从。”
腰 斩
2、肉刑 黥、劓、斩左右趾、宫 3、作刑 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4、笞刑 5、髡、耐、完 6、迁刑
二、隋唐刑法中的刑名 (一)汉文帝废肉刑
文 帝 废 肉 刑 图
杖 刑
(二)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斩首(清末地方)
凌 迟 刀 具
三、封建“五刑”刑罚体系的特点 1、无罚金刑,却规定了赎刑 2、刑名与罪名紧密相联系 3、体系完备,刑名简单清晰 4、残酷性远不及其他国家
第八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体系
一、封建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法经》——《汉九章》——《新律》 ——《晋律》——《北齐律》——《开皇 律》——《永徽律》——《大明律》
二、中国封建刑法体系的特点 1、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 2、法律责任调整方式刑法化 3、刑事程序法与法律依附实体法 4、《名例》篇起到类似后世刑法总则的作用
第三节:中国封建社会犯罪总论
一、犯罪概念
二、犯罪构成 (一)罪状描述 “在官侵夺私田”罪 (二)犯罪主体 废疾:哑、痴、侏儒、折一肢、盲一目等。 笃疾:癫狂、两肢废、双目盲等。 (三)犯罪主观方面 非眚、眚;端、不端;故、误。
三、犯罪形态 1、思想犯罪、犯罪预备、未得逞犯罪 2、共同犯罪 汉律:造意为首犯 张斐“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 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三人谓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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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
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
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
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
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
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一、特权保护性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特权原则。
1、“八辟”原则八辟之法: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2、“八议”原则从曹魏修《新律》,将“八议”正式写入法律的总则——“刑名”篇中,优待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八议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
自魏晋南北朝直到隋唐,皆载于律,其后历宋、元、明、清,八议都是中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3、“请”请是低于八议一等的刑法特权。
它的适用范围比议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犯死罪,“上请”,听敕处分,由皇帝自行发落。
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其限制条件是除十恶外,若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则不适用“请”的程序。
4、“减”减的规格又低于“请”一等。
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九应“请”者的家属。
若犯流罪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
但死罪不得减。
5、“赎”赎是最低一等的特权。
它适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应“减”者的家属,犯罪在流以下者,皆可以铜赎刑。
但因适用减、赎的官吏品秩较低,因此限制也更加严格。
除十恶等上述罪行外,又规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法当除名、配流者,仍须依法执行。
6、官当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当刑罚。
这是唐朝对官员优待的又一法定特权,称为“官当”,简称“当”。
7、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自唐以后,有此原则。
二、宗法性因血缘关系所造成的差异,使某些人相对其亲属,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有所不同,这就是宗法原则。
这些原则与家庭伦理有关。
1、“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儒家是提倡“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而法家是禁止该原则的。
历代对于这个原则的区别就在于统治者是使用儒家治理天下还是用法家的思想。
比如秦朝是用法家思想的,所以它禁止这个原则,对亲属相隐的行为处以重罪,要连带治罪。
而使用儒家思想治理天下的唐朝则推行“亲亲得相首匿”。
这项原则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
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
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
2、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恤幼原则唐代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不仅限于年龄,其范围不但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还包括残疾人,它将这三种人又依年龄及残疾程度分为三等。
唐代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已经完全规范化了。
此外,还有补充规定,犯罪时没有达到老、疾标准,事发时已老、疾者,皆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
体现了唐律对老、少、残疾人适用刑罚的从轻原则。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除了年龄上不仅有对未成年人的优待,还有对老年人的宽待,更具特色的是对残疾人犯罪的规定,很值得我们今天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加以考虑。
3、留养制度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
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已入律,并为后世所沿袭,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
4、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5、关于“连坐”原则(1)远古无连坐之制,西周时期有罪人不孥原则,也就是反对连坐。
(2)秦朝实行连坐。
秦文公二十年,秦初有“三族之罪”,商鞅变法实行“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索隐曰:“收司谓相纠发也。
一家有罪,而即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
”主要有亲属连坐(同居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伍连坐等。
三、重视社会危害与惩罚相关联性犯罪行为的区分非常重要,由于历代统治者都希望从思想上控制民众,就会对一些犯罪行为进行区分,或是规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有对犯罪者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研究,将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的实行宽大处理,以彰显其爱民,维护其统治。
1、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思想,即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西周时已经出现该原则,秦朝的规定开始形成体系,然后到唐朝就比较正规了。
2、自首原则从秦朝开始就有了自首原则,唐代继承了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但较前有比较明显的发展。
首先,明确了自首的法定概念,强调罪犯所犯之罪在案未发,官府或他人未发觉之前,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若犯罪事实已被他人告发,或被官府查知,再去投案认罪者,只能作为“自新”,不能称为“自首”。
其次,自首在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向官府交代所犯罪行,“自言其罪”,但委托他人代为者,与自首同;依法得相容隐者为罪犯自首或告发,也可以自首论;犯窃盗与诈骗罪者,因悔悟而向被害人承认罪行者,与向官府自首同。
再者,自首者虽可免罪,但赃物必须如数退赔,不使犯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以防止罪犯利用自首非法获财。
再次,对自首不实、不尽者,即没有彻底交代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罪犯,分别按不实、不尽的情况予以惩处,至死罪者,可因自首而减刑一等。
最后,对某些不适用自首免罪的原则。
如已伤害或强奸良人,无法挽回对被害人的危害后果;损坏或丢失了不可复原之物,如官印、旌旗、官文书之类;私渡关津,私习天文,以及官司失错,已经行刑等,皆不在自首原罪之列。
由此可见,唐律关于自首原则的规定已十分详尽完备。
3、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理原则有所了解即可。
4、对累犯与再犯的处理原则秦朝、唐朝均有该制度。
再犯是指犯罪已被告发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均加重处罚。
5、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区分首、从原则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
但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还有一个看一下,就是秦朝已有对教唆犯罪的规定。
共同犯罪中,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6、正当防卫原则在《唐律》中已有这样的的规定:“诸夜无故入家者,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