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_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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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儒家化的含义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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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儒家化的含义-回复汉律儒家化是指汉朝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儒家思想的借鉴与发展,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制度中,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

在西汉初期,以刑法为主要手段的秦制仍然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权的更迭,秦制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

汉武帝在位时,提出了“仁者不遗其亲,亲者不遗其父母”的理念,并试图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强化儒家思想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汉律儒家化的核心思想是以仁义道德为根本,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推行和维护。

这种思想认为,法律制度应该基于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等基本价值观,以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尊卑有序的关系,形成一种符合儒家道德要求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既有职能明确、细致入微的刑法与治安法规,也有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行为规范、礼仪法律等。

儒家思想在汉律儒家化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秦制的刑罚过于严苛,儒家思想通过倡导“仁爱”、“仁政”等理念,试图减轻刑罚并强调人的内心品德的建立。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遵循儒家的道德标准和从容冷静的态度,以达到合理公正的判决。

最后,在教育和道德修养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刑事制度和法律执行提供了必要的道德底线。

汉律儒家化的意义在于,它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制度的进步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为后来的封建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此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和影响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思想。

此外,汉律儒家化也积极促进了中央集权的增强和官僚体制的建立,为后来的统一王朝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汉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限制。

首先,儒家思想在汉律儒家化中的应用,并没有完全摆脱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政治需要,导致一些儒家思想被篡改和扭曲。

其次,部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产生了一定的限制,限制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最后,汉律儒家化倾向于侧重于个体的道德修养和刑罚教化,对于社会结构和经济关系等方面的规制相对不足。

汉代法制的儒家思想

汉代法制的儒家思想

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蕴含着治国、平天下的治世功能。

以“礼治”、“德治”为特征。

汉代法制以仁爱之心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爱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

追求一个天下富足、财富公平、贤人当权、人人劳动、和谐相处、道不拾遗、夜不掩户的理想和谐社会。

主张人们的身心和谐,经常保持平和,恬淡的心态,正确处理了礼和欲的关系。

肯定对物质的正当追求和人的正当欲望。

正是因为汉代法律中采用了大量的儒家思想,引礼入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之不足,矫正了法之僵化,使汉代政治呈现出安定平和的景象,。

出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论文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中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治主张与当时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于是被统治者所采纳,在之后几代皇帝的努力下,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这正是道家学说应用于治国实践上的成功表现。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史具有重要意义。

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汉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儒家化的趋势在汉武帝时期尤为明显。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刑罚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首先,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基于儒家思想,例如秦汉法律制度规范的修订中经常引用儒家经典,例如《礼记》、《尚书》等。

出现了以尚书法为代表的儒家法学思想,这种法学思想强调的是尚礼守法,依法治国,是一种高度重视礼法、儒家思想的法学思想。

这使得汉代的法律确立了贵族特权和尊卑等级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且也体现了汉朝秉持和发扬中华传统儒家文化的宏伟目标。

其次,汉代的刑罚也表现出一定的儒家化趋势。

汉代的刑罚制度不像秦制那么酷刑,过于严酷的刑罚减少了,更多地采取了治理教化的方法。

汉代对于轻微的且可以处罚的犯罪,采取了启发方法、训诫等,强调以德治罪而非以刑治罪,这是与儒家思想相符合的。

同时,汉朝还坚持国法优先原则,尊重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汉代的法律思想也开始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律令的制定和实施,采用了有关仁、义、礼、智等儒家思想的内容。

例如《汉宣帝法》中具有“罪人不可久藏,静就斯已;如杀重罪也,溺水群臣,赏赏罚罚,尽用清平之道”等儒家式的措辞,表现了对于仁爱和法治的关注,并且传达出对于对待未成年罪犯等一定的教育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刑罚以及法律思想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

这种儒家化的趋势,一方面为推广和保持儒家思想和学说提供了机会和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和公正,更加具有社会合法性。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一、序论:儒学,始于春秋战国,自孔子创立以来,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使之内容日渐丰富,结构日趋完善。

其以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及价值观,道德操守为基点,不断发展完善。

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奠定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在历经了从“礼治”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①“隆礼重法”经“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本”,到“无为而治”直到“独尊儒术”。

最终奠定了其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

建汉以后,董仲舒新儒学理论的提出,确定了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想,同时,儒家学说的内容也深刻的影响了汉代的法律制度。

至此,开始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本文以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对汉代法律与儒家伦理二者间发生结合的原因分析,具体阐述中国法发展中的重要转变。

二、本论(一) 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二) 儒学进入法律1.儒家思想得以确立的原因: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2.董仲舒的新儒学(三)儒家文化在汉代刑法中的表现1.汉代刑法原则(1)“上请”(2)“体恤”(3)“亲亲得相匿”(4)“自告”与“自出”(5)“造意”与“非造意”2、汉代刑法制度(1)汉文帝、景帝改革(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A .“春秋决狱”B .“秋冬行刑”(四)法律的儒家化的影响三、结论呼应开头的序言;四、参考文献·参考书目: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大出版社,2007年版。

2、杨景凡、余荣根:《孔子法律思想》。

·3、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4、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6、郑琴主编:《中国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7、黄京平:《刑法总则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

8、徐远:《儒家思想与东亚社会发展模式》,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版。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作者:张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作者简介:张艳,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據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一)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汉律

汉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浅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浅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摘要:儒家学派自春秋战国时期由孔子创立以来在对后世的各个朝代都产生的重要的影响。

汉代法制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开端,本文从汉朝的立法、法律内容、刑法、民商、司法等各方面阐述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关键词:汉朝法制儒家化以德代法董仲舒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产生背景儒家创立之后, 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 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在推翻了秦暴政之后, 汉朝统治者总结秦王朝灭亡的教训, 实行新政, 在汉武帝时期, 汉朝的经济实力雄厚, 人民的生活相对安定富足, 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 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 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 汉武帝希望有一种积极进取的有为的政治学说作为治国指导思想, 而儒学大师董仲舒就很好满足了其需要, 这也正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开端。

二、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1、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化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等建议,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开始奉行儒家思想为正统。

它以儒为主, 儒法结合, 并且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

董仲舒由此将封建的意识形态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他又将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描述成:“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的天意,并以“道之大原出于天, 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为依据。

2、汉朝立法的儒家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了律、令、科、比、法律章句、经义等等。

而其中的比即为决事比, 其作为特别法, 即是根据春秋决狱以及类推的方法而产生的引用以论罪的判例; 儒生纷纷参与法律及立法活动, 并且开始用注释儒家经典的方式来注释法典,用儒家伦理来解说法典条文, 对法典的法家内容进行儒家式改造形成了法律章句; 同时, 在汉代儒家的经义可以被法官直接引用判断疑难案件, 被称为经义决狱, 所谓经义, 即是儒家的纲常伦理, 在当时被赋予了法理的效力, 而董仲舒作为此做法的倡导者, 被引用最多的是春秋, 故又被称为春秋决狱。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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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之而起的汉朝,面对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

“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面对这种形势,汉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才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

此时,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且收到了显着的效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是,长期实行“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汉初,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之—是“孤立亡藩辅”,因此,一方面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了十位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

封国不受郡县管辖,在封国内,诸侯王有征收赋税、铸造钱币、拥有军队的权力。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逐渐强大,他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造成国家统治权旁落地方。

封国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

另外,在对外关系上,匈奴步步紧逼,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匈奴。

面对内忧外患,黄老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开拓疆土的需要。

汉武帝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汉朝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

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汉朝刑法的儒家化可以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即西汉建国至汉武帝时的七十年,黄老学派思想居于统治地位,同时辅之以儒家思想;第二时期,即汉武帝之后黄老思想的减弱,儒家礼法正式进入刑法的确立。

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赫赫一世的秦朝,公元前206年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此时经济凋敝,天下饥谨。

鉴于秦朝长期的暴政极刑,主张“以法为主,专任刑罚”的“法治”已无法再维持政权的稳定。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统治者首要任务便是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解除国家的极度贫困状态,并建立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

这便需要适应当时社会条件的法律指导思想,无疑当时“黄老学派”思想顺应了社会形式,它吸收了儒、墨、阴阳的某些成份,成为比较成熟完善的思想体系,为汉初的“修养生息”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指导思想。

经过汉初七十年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特别在文、景时期,为国家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在政治上通过削藩,至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得到空前的巩固,出现我国历史上被世人称道的“文景之治”,可以说黄老学派指导思想的确立成为刑法儒家化的跳板,此为刑法儒家化的第一时期。

汉武帝时期,政权的稳固,国力的强盛,使武帝产生了大一统的政治野心,对内强化皇权,用文治提高独尊地位;对外,征服少数民族,要求朝贡。

这一切有为的宏图大略急切的需要一个理论体系为这作论证,主张“无为”的黄老思想显然已不能适应这种需要。

此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无疑给胸才伟略的武帝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儒家学派的理论开始独霸中国封建历史的思想舞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形成,此为汉朝刑法儒家化的第二时期。

汉中期,又董仲舒为代表的汉朝儒生们,在继承先秦儒家的基本理论上,吸收其他学派的思想精华,摒弃了儒家学说中不利于君主独裁专制的内容,将先秦世俗儒学发展成为一种实用的政治理论。

他们主张“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提倡“礼刑相为表里”,“出礼入刑”等儒家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并且确立了“三纲五常”为正统的最高道德标准,从此“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成为了法律思想的核心,使汉朝刑法彻底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救助站社会实践报告一、引言在大家踏入大学校门的那一刻起,我们就肩负起了更多社会责任。

为了提升自身素养,了解社会现状,我参加了一次救助站的社会实践活动。

通过这次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救助站的重要性和强大影响力。

二、实践概述我所参与的救助站位于城市的中心地带,每日为无家可归者、流浪儿童等提供食物、庇护和医疗帮助。

本次实践活动历时两周,我共计参与了56小时的志愿工作。

三、社会实践所获1. 人与人之间的温暖救助站内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都十分热心,每一次与他们的接触都让我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暖。

他们以真诚的微笑和耐心的倾听,给予受困者无尽的关怀和支持。

2. 对社会问题的深入认识在救助站的工作中,我亲眼目睹了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贫困、家庭破裂等。

这些问题的来源各异,但对受困者造成的伤害都非常严重。

通过与受困者的交流,我也更加了解了他们的心理状态和需求,同时也看到了他们追求改变生活的坚强意愿。

3. 团队合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救助站的志愿者工作中,每天都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帮助受困者,我们必须密切协作,分工合作,迅速解决问题。

通过这样的实践,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也学会了更加有效地解决困难和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四、现实状况与需求尽管救助站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需求。

首先,由于资源有限,救助站经常面临食物和医疗物资的短缺。

其次,由于人手不足,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

因此,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社会的支持和关注,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结语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救助站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要性。

在未来,我将继续投身于类似的志愿工作中,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其中,共同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和美好的社会而努力。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作者:雷甜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6期摘要:西汉时期,面对严峻的社会现实,统治者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主张。

自此,汉代法律开始儒家化,本文通过分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背景及其具体表现,探究法律儒家化后对中国法制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看待我国法律中伦理道德色彩浓厚,理性和逻辑相对缺乏的问题,从而能够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感性”的儒家文化与“理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董仲舒;法律和道德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一度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学术热潮。

彼时,诸侯国各自为政,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在短时期内实现富强兴盛。

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强调仁政德治、手段柔和,无法实现各国一统天下的王道大梦,所以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而以严刑峻法和专制为特征的法家思想因能满足统治者迅速强大的迫切需求,受到各国的青睐和追捧。

自秦称霸六国后,更是全盘采用了法家的思想学说和治国理念,并以此构建国家秩序。

然而法家的残暴和专制并没有让秦朝千秋万代地延续下去,而是在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中土崩瓦解。

汉朝初期,国家满目疮痍,亟需休养生息以恢复国力,统治者吸取了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意识到采用严刑峻法的治国手段是不可取的,因而选择将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作为治国理念。

但由于过分地强调“无为之治”,到了景帝时期,各诸侯国权力不断扩张,日益脱离了皇帝掌控,严重破坏了汉朝的统治秩序。

在这种局势下,汉武帝意识到黄老思想中“无为之治”的治世理论对于稳定政权、统治国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必须诉诸于寻求一种较黄老思想更有力,但比法家思想更平和的治国手段。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儒家思想围绕“仁”这一核心内涵所构建,既有调整个人和家庭伦理关系之功效,又有治国、平天下之功能,政治层面上倡导“仁政”、“德治”,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教化民众来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反对暴政和严刑峻法。

在汉代以前,儒家学说一直不受统治者重视,甚至在秦朝时还遭受了“焚书坑儒”的重创,直到汉朝经过董仲舒的发展和完善后上升为官方正统学说,终于扬眉吐气。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下面,我将具体谈一下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一、汉代法律儒家化之刑事法律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众多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汉律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规定。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

这些年龄阶段之内,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大小,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缓急,但一般都是处以轻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体现了矜老怜幼的意思。

这也正是儒家"恤刑";思想的体现,对于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

恤刑体现的是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定民心、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

惩罚并不是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改造,通过改造事得在犯罪过程中被破坏的物和被打乱的社会关系得到改善与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在最后能够得到实现。

在此意义上来说,汉代法律引用儒家"恤刑";思想,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二)"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的是在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孙)之间和夫妻之间,在十恶犯罪当中,除了谋反、大逆以外,其余的八项犯罪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此原则为汉宣帝时期所规定的,而且可以减免刑法。

这一刑事司法原则,往前追溯,我们可以发现最早提出这个思想的便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汉代儒家思想逐步成为一尊之后,汉代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原则便是"亲亲得相首匿";,根据这个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去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罪行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朝而言,汉代首次将儒家"亲亲互隐";的思想纳入法律,这是儒家思想逐步渗入到法律的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属于里程碑上一次巨大的突破。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作者韩继伟系 (院) 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 2005 级学号 05023065指导教师黄斐论文成绩日期 2009年6月6日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韩继伟(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

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文/鲁昌良摘要:春秋战国时期,秦国以法家思想为指导逐步统一了中国,建立了幅员辽阔的大秦帝国,而在政治以及法律制度上,秦朝采取了法家的思想实行严刑峻法,为了统一思想,甚至焚书坑儒,打击儒家知识分子。

严刑峻法让秦朝经历了两代皇帝随随即就土崩瓦解了,到了汉代,统治者在总结秦朝灭亡经验的时候,认识到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儒家化的必要性,于是从汉武帝开始,法律制度中不断吸收儒家思想,形成了礼法结合的局面,“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一系列的制度相继确立,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中华法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并且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之后的朝代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制定。

关键词:汉代;法律制度;儒家思想1 汉代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背景和原因1.1 秦朝以及汉初的法律制度概况秦朝的法律思想主要可以概括为:“以法为本”、“轻罪重型”、“一断于法”和“法令由一统”,可以看出秦朝对于法家思想的重视,秦朝基于严刑峻法,企图达到社会安定的局面。

但是在秦朝统一中国后的太平时期,严刑峻法导致了朝廷的暴政,以至于造成了官逼民反的社会局面。

于是以陈涉为领导的农民起义为导火索,秦朝的统治迅速土崩瓦解,经历了楚汉争霸,最终汉朝接替了秦朝。

汉高祖刘邦善于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早在当年攻克咸阳之时,他便约法三章,这三条法令主要是杀人者要被判死刑、故意伤害和盗窃要付相应的责任、废除秦朝残暴的法律。

建立汉朝以后,国家百废待兴,于是统治者采取了黄老之学的指导思想,让百姓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产。

对于秦朝的法律,汉朝在废除严刑峻法的基础上批判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汉初的法律成果主要体现在《九章律》和《傍章》两部法律上,两部法律很好的契合了当时的社会背景,促进了整个国家生产的恢复,并且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汉初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为随后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制度和物质条件。

1.2 法律制度改革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到了汉武帝时期,国家财富已经有所积累,黄老之学的思想逐渐不太适合统治的需要。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中国古代法律,从早期的部族社会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再到汉代、唐代的律法体系,不断地在发展与变革。

然而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法律也渐渐向儒家化倾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力非常巨大。

尤其在商周时期,孔子、孟子等儒家的思想已经成为社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了一定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仁爱、伦理、中庸、忠诚、恕道等,这些思想在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其一,从法律的基础和原则上,儒家思想受到了深刻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君子以德治国,仁爱兼济天下,这就要求贵族阶层和统治者必须回归仁爱的本质,用德治理国家,用儒家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评价法律是否合理、合法,这为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二,在古代的刑法和审判中,儒家思想也有所体现。

儒家认为,刑法应该温切、循序渐进、明辨是非、因罪量刑,以仁爱的态度来对待罪犯,这一思想为古代的刑法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指导方针。

同时,儒家思想也反对名族之私、贪图功名,要求判官以公正之心行司法之道。

二、儒家化的律法体系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往往是各家思想的综合,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

上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提供了基础。

孔子时期的《礼记》中就有关于法律制定和实行的论述,例如记载十二时期死罪所措的方式、“补射舞”等一系列刑罚内容。

随后的《尚书》、《周礼》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体系已逐渐形成,秉持儒家思想的“君子制度”逐渐代替了先秦时代的部族制度。

而在儒家化的律法体系中,仍然是以法为基础,以道德为补充,儒法合一,法律超越了单纯的刑罚与执行,而融入了道德和文化的因素。

三、儒法合一的实际效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方面,在治国方面,儒家化的法律能够通过消除社会上的愧疚感、塑造公正和文化的社会形象,建立积极、和谐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道德改善了社会环境,提升了治理能力和水平,使社会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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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一、序论:儒学,始于春秋战国,自孔子创立以来,经孟子、商子等人的发展,使之内容日新丰言,结构日趋完善。

其以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X现及价值1姐,道德操一、i为基点,不断发展完書。

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英定了'f需家思想在中田古代历史中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在历经了从“礼治"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描L手足口'''“降礼重法''经“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本",到“无为而治''直到“独専儒术''。

始终莫定了其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

建汉以后,董仲舒新儒学理一论的提出,确定了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j組,同时,儒家学说的内容也深刻的影响了汉代的法律制度。

至此,开始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本文以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对汉代法律与儒家伦理二者同发生结合的原L考l分析,具体闻述中国法发展中的重要转变。

__、本论(-) (二)(三)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備学;进入法律1.儒家思組得以确立的原l六f:从“百家争鸣"到“独専儒术"2.董仲舒的新儒学儒家文化在权代刑法中的表現1,汉代刑法原则(1)“上诺'''(2)“体恤'''(3)“亲亲得相照'''(4)“自告"与“自出''(5)“造意''与“‘ll,;造意"2、汉代刑法制度(1)汉文带、量带改革(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A.“春秋决掀'''B,“秋冬行刑''(四)法律的f需家化的影响三、结论呼应开,头的序言;四、参考文献參考书f:1: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大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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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_建以后,制定了刑法,即“更有乱政,而作萬刑''。

◆发展为“夏刑三干''。

此所消;ii刑"之源。

商朝随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机器的不断;虽化,法律制度较真朝有所充实。

商灭更后,即制定法律。

«左传·昭公六年»‘i+:“商有乱政,而作扬开a''。

后在祖早二十五年,又“重作扬刑"。

使法律日進完各。

掘后存资料记载,商代法晩刑残,有程梏.流放、割别、砍足、剖心、断头、火焼、活埋等。

且实行天罚与神判相结合a充分反映了中囲言代宗族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点。

西周法律制度以宗法制的确立为基础,结合“礼"以调整社会关系及行为规范。

«礼it·礼运»所載:札“禁于将然"“绝恶于未脱一,起敬于徽缈,使民日従善远,罪而不自知''而刑则“已然''D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口时空存秋,周天子“天下素生"地位动揺,传统細度被打破,秦国统一,后,仍然严刑峻_罚,独専法家。

使得社会矛后不断激化,甚至“焚书、坑儒"以至民不聊生。

秦将法家学说定为“一専'',实行文化等一制主又,执法上的以7⊠⊠·i利为中心与法家理论日益僵化,-号致的立法不'够完备,致使都t法中竞以“杀人众者为忠臣'')再难以“线法而治''终使秦的天折:高(告了法治的失取。

二、儒学进入法律(-·)儒家思想得以确立:从“百家争鸣''到“独専f需术"棄亡权立,经济调敝,天下i⊠L違。

鉴于一秦亡“举描暴政而用刑太扱''的教训,无法再“法治",而百业特兴,政权特稳口“以通为本,文武并用,i1基制相济''的黄;老学说,使被统治者列为主一学思組。

“无为而治"在政治上约法摘禁,以德化民;在经济上事至i需薄赋,与民体常,,不但巩同了统治,而且稳定了民心,从而为i'1时的政局的穂定,经济的恢复,起了事,只被的作用a f◆随者经济的发展'“无为之策''带来了中央集权的力量不足,使得中央集权与f国力量日益扩大,势不两_立.i而统治新·急需政治“大一··统"的愿望无不使黄老“无为''理论显得陈腐落后⊠此时又加上模:北兴起匈奴的步步通进,内优外,出。

黄老学说与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序口使得统治者不得不再寻出路。

还阳頭:墨名,明lf口,r法各家,道家及一黄一老学派过于消极,利守不利攻,不利J-社会发展。

最家代表中下层人的利益,又与统抬一者阶级要求相去甚;进,甚至背道面驰;明」5目家过分推業自然之力,对治国治民缺乏论证,1·⊠是f需学的“大一统"期点就略显优势。

儒家学说在凝聚历代统治阶级经验的同时,更只_“大一统''理论及“素法等级理论''。

这不1l].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同时亦可抑制统治集国内部的高心倾向,巩岡社会秩序。

再者,f需学量经“焚书坑名需"fH“显学''地位来失,在民同影响力较大口由«史it·秦始皇本it»中载:皇长一J扶苏以“诺生皆iif l法孔子"为由理u棄始皇改法从備可见口同时,儒学为入世之学,持“中南"原则口可避免法家急功好利给社会带来的不:女口也可避免道学及黄老学派过于消扱而给社会发展造成的阻碍。

“民本''的思i組给专制集权体制带来了开明的气息。

此外,董伸舒以f需为本,以明l j H学为解释,美業探一件家之长,上“天人感成"三策,宣_=.纲之道,恰合汉右fii,统一之意,便呈現“要識白家,独専儒术''的新局面。

(=)董伸舒的新儒学提及双代法律的儒家化,就不得不提到重仲舒⊠其新f需学的提出,使得儒家法律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律渗透,成为f需家思組登上政治舞合的必要前提。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了阴l i口五行家、法家以及段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精的思組[大1素,创造了新的儒学口他提出了“三纲、六纪、五常"即“料为l i纲,父为子纲,大为要纲"。

且将«春秋»的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并根据时局进一步提出了“罢點百家, 独専儒术''。

实际上,董f中舒就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明阳家顺应天意、道法白然的思想。

井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組的范時a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权律以至J力朝J力代的理发和人文思想,生i商月惯,道德规;f直进而便使f需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aM先,差,种舒为了论证“科权神授'',创造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口«史记·李斯列传»=_ 、把天抽绘成创造·-,切, 支配‘+切的种, 人的情感、意思是.ij天相通1、⊠,,的, 君生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安判f 。

端,主必f项乗承天意来行事。

即“料主授命于天, 天下授命于天子"称“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消之i。

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 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境而参通之,[l二f者孰能是? ''⊠他还把君主与月i民的关系看成是干与技, 本与末的关系, 主张“强T一弱技, 大本小末''。

)皇带的至専权成不受f f何侵犯, 且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j'P厉的刑,出。

J、L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1罪,a如“欺i受 ". “诋欺''、“通''、“废格調.事''、“诽诺"甚至“順i非" 和“阿党''、“通行饮食''、“见之战全孤 '' 均构成“死罪''口常f中舒利用神化将保护皇权以合法化, 而備家化的汉律又赋予皇帝以特殊人格,至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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