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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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五蠹》
直躬, 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举而上之”。 结论: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父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决狱”。 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 他日分财,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 而七与婿。 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 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 阅之,以酒酬地曰: 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 而子与七。 婿,而子与七。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代中央审判机关是由皇帝、廷尉、丞相、御史 大夫组成 。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和劾 (二)录囚
三、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兴起 1、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引经断狱”、 “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 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判案断狱 的方法。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审判案件的指导 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 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御史府系统 丞相司直系统 司隶校尉系统
2、地方监察机关
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个 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可“以六条问 事” 。 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 在县一级设置了地方最低级监察官员廷掾, 廷掾负责监察各乡吏员。
第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左官律》、《沈命法》等单行法规。
(二)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节 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原则
1、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2、关于长幼减免刑罚原则 3、关于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及改革
1、汉代的刑罚制度
死刑:弃市、腰斩、枭首。 肉刑:墨、劓、剕、笞、宫等 。 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财产刑:罚金、赎刑。 徙边刑: 禁锢:
2、春秋决狱的作用
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对封建法律中有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旳法律制度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董仲舒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5
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 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 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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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 对象
方法论 政治
近代英国经验论 感性
(五官) 个别
(确实可靠性)
归纳
(个别→一般)
个人主义
近代大陆唯理论 理性
(人脑) 一般
(普遍必然性)
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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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报皇帝裁决后 第四、执行
均由郡县执行
一般案件不必上报
其中,死刑:秋冬行刑(霜降前冬至后不可处决)
(乡骂:砍秋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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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春秋决狱
律无明文规定时,引经决狱(《春秋》为代表的儒 典)
董仲舒:《春秋决狱》(232篇) 应劭: 《春秋断狱》(250篇) 缘由: a、司法理论上,独尊儒术的结果 b、司法实践上,引经注律的先声 c、司法心理上,崇敬先圣的情结
国家抑制土地兼并,并要求“依律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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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 买卖契约(“券书”) 租佃契约(“租契”) 双方各执一份 借贷契约
注意:合同条款详细; 地租、借贷利率高,赔偿不 了者,沦为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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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
结婚:一夫一妻多妾, 女先30(西汉)后(东汉)20,男30不婚, 五倍纳税
离婚(休妻):“七出”,但“三不去”
景帝(刘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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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笞(300)
斩左趾 剕 斩右趾
笞(500) 弃市
结果:死得更多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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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刑罚体系


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 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 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 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 入赎之法。
(二)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制 度 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 恤刑制度 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 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 5.“先自告除其罪”原则

第四节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一、确立德主刑辅的 法律思想 二、严格维护封建纲 常关系 三、规定儒家化的刑 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董仲舒像
思考题:
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 化原因。 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西汉中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4.汉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点。 5.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和考核制度。 6.汉朝的录囚制度及其评价。 7.试评述“春秋决狱”现象。
作业: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2.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岁为成人年龄,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须缴纳成年人头税。
(二)所有权

汉朝土地所 有权分为国 有和私有两 种。
武威出土 东汉木简
(三)债与契约
契约称为“券”或“券书”。 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 “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 借给穷困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 生产。 普遍存在租佃关系。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西汉全国形势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 立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 思想的产生 (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 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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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西汉其他立法活动 西汉建立时 , 刘邦为了巩固政权 , 分封了若 干同姓和异姓诸侯王 。 但是 , 分封诸侯王对于中 央集权却是极为不利的 。 于是中央政府制定了 一 系 列 法律来打击和控制诸侯王日益扩大的权力 , 如文帝时制定了 《 酌金律 》, 武帝时制定了 《 左官律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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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职官管理制度 1. 职官的选拔 汉朝建立之初选拔官吏采取以 ‚ 功 ‛ 任 ‚ 官 ‛ 的 方式 , 其后 逐步明 确 选官 以 ‚ 德才兼 备 ‛ 为基本标准 。 在 ‚ 德才兼备 ‛ 的标准下 , 汉朝确立了 以 ‚ 荐举 ‛ 和 ‚ 考试 ‛ 相结合 的选拔官吏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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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东汉的立法活动 由于光武帝刘秀建立的东汉王朝自诩为西汉的 正统继承者革创新 。 而这种制度上的突破要 等到二百年后由曹魏来完成 。 东汉的立法活动走 了一条几乎和西汉完全相同的道路 。 刘秀称帝时 , 同样面临着恢复生产 , 缓和矛盾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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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 ‚ 令 ‛ 为皇帝颁布的诏令 。 内 容广泛 , 法律效力 最高 , 是汉朝一种主要的 法律形式 。 它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 纷 的 重要依据 。 如 片税方面 《 田 令 》、 财产登 记方面的 《 缗钱令 》 等 。 ‚ 天子诏 所增 损 , 不在律上者为令 ‛,‚ 前主所是著为律 , 后主所 是疏为令 ‛。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 轻徭薄赋,宽法缓刑( 汉初 ) 汉朝继秦朝而起,封建生产关系得到巩固, 封建政治制度也有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在秦 朝的基础上,汉朝法制有了一些重要改革,是中 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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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德主刑辅 ( 汉武帝以后 ) 汉武帝即位前 , 经过汉初七十多年的积累 , 物质财富已经比较雄厚 , 国 家府库也相当充实 。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复兴 , 严重的社会问 题也接 踵而来 : 一方面 , 分封的诸侯日益壮大 , 危害 渐生 ; 另 一方面 , 社会上产生了 一批虽无官职 爵位却横行不法 、 骄奢淫逸的富豪吏民 , 严重破 坏了封建等级秩序 。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无为而治”思想二、“独尊儒术”三、汉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节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即汉朝在秦律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活动。

汉朝立法最集中的两个时期分别是汉高祖刘邦时期和汉武帝刘彻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形成了著名的汉律六十篇,并完善了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领军队占领咸阳之后,召集关中父老、豪杰,与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使得刘邦争取到了关中的民心,并且起到了重要的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是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九章律》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基础上,直接在其后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共九篇而成,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在篇章体例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将总则篇《具律》放在中间的位置,具有明显的拼凑的痕迹,起不到其在《法经》中总结的作用。

但在内容方面,相较秦律而言,还是做了一定的变更。

(2)《傍章律》(3)《越宫律》(4)《朝律》3.其它立法(1)《酎金律》(2)《左官律》(3)《沈命法》二、汉朝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在秦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律、令、比、故事等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2.令3.比4.“故事”5.《春秋》等儒家经典《春秋》等儒家经典,具体来说包括《春秋》、《诗经》、《书经》、《易经》、《仪礼》等儒家经典。

《春秋》等儒家经典之所以能成为汉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与汉朝时儒家推行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有直接关系。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为了将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在司法领域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 首先,从天道上讲,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
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 :教化为德,德为阳,刑罚为杀,刑为阴。
其次,从人性上讲,董仲舒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 可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不经教化便可从善,并劝导天 下人向善之人,这种人是极少数;“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 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三是斗筲之性: 即恶性根深蒂固,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收敛者, 此种人为少数。有“斗筲之性”,故刑不可废;而“中性之人” 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 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 请廷尉以闻。”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卑幼首匿尊亲长,不 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 也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 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 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 禁,轻刑轻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在政治 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刑 。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的 剥削。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科 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 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四部律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构成汉律的基本框架。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µ 二、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Ø(一)律 律,是封建国家制定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 法律。
Ø (二)令 令,是根据时事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Ø (三)科 科,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科罪条文,是对 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Ø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F1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社会背景。 F2 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F3 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及局限。
Ø(三)汉朝的主要罪名 F1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F2 危害皇权的犯罪。 F3 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µ 二、民事法规 Ø(一)所有权 Ø(二)债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µ 一、汉初黄老学派与“无为而治” µ 二、“独尊儒术”与新儒家的法律思想
Ø(一)“独尊儒术”的原因与确立过程 Ø(二)儒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F1 君权神授。 F2 德主刑辅。 F3 “三纲”“五常”,礼律融合。所谓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 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 信”五常之道。
Ø(四)比 比,又称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 型判例。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µ 一、刑事立法 Ø(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F1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一定范围的 亲属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 互相包庇、隐匿犯罪行为而免除或减轻 刑罚。这一原则渊源于儒家思想。 F2 上请原则。上请,又称先请,是指一 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犯罪后,司法机关 不得擅自拘决,而需奏请皇帝裁决,是 贵族官僚享有的一项法律特权。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

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

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

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1)《越宫律》。

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

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1.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 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 国家法律。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 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 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 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 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大不敬:不敬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大不敬 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而且程度很重。汉朝对犯此罪 者予以严惩,或削爵,或处死。 ②阑入宫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无籍而擅入宫门 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①大逆不道:指反抗封建朝廷,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②群饮酒罪:指聚众饮酒,这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造反。 ③首匿罪:首匿是指主谋藏匿罪人。 ④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 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⑤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 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依律与犯法者同 罪。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 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 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 、 《沈命法》 。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 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 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 “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 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 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 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二)内容
恢复农业,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 百姓,与民休息 ;
——萧规曹随 (三)意义
对当时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 国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汉武帝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1.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有为奠定了经济基础。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 为“亡人”; 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

四、主要罪名
(一)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名
•不敬、大不敬罪 ;•矫制、矫诏罪 ;•犯陛罪 ;阑入、失阑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罪 •非正罪
•僭越、逾制罪 •出界罪 •漏泄省中语罪
(三)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腹诽罪; •怨望、诽谤罪;•左道、巫蛊罪;•废格诏书罪。
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
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
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③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汉初—汉武帝 汉律六十篇 •1.萧何定《九章律》 :新增《户》《兴》《厩》 2.叔孙通《傍章律》18 3.张汤《越宫律》27与赵禹《朝律》6
B.德主刑辅
•C.明德慎罚
D.出礼入刑

一、汉初: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一)背景
1.经济上,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 2.政治上,统治根基不牢 ; 3.军事上,与周边民族此消彼长 ; 4.汉初统治者比较清醒地看到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和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1、改革契机:缇萦上书
2、内容: (1)汉文帝: 髡钳城旦舂代黥刑;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 斩左趾;弃市代斩右趾 ↓ ↓ (2)汉景帝: 笞二百 笞三百 ↓ ↓ 笞一百 笞二百
3、意义:瓦解奴隶制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制
何武断剑 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 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 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 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 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 诉之。司空何武曰: ‘剑,所以断决也。限 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 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 从这段材料可以看出:第一,当时已出现遗 嘱继承,这个遗嘱是家长生前病危时立的, 反映了家长的意愿。第二,庶子、女儿都有 财产继承权。
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三)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1、尊老怜幼(恤刑) 2、亲亲相隐(汉宣帝四年) 3、上请
四、民事法律 (一)婚姻制度:与西周基本相同 (二)继承制度 1、身份继承:诸子均有权继承爵位 2、财产继承:庶子和女子均有继承权 【参考案例】 陆贾分金 据《史记· 陆贾列传》记载,陆贾有五个儿子, 他将“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说明汉朝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评论: 这一条汉律颇有现代刑法中“正当防卫”的 意思。以后的各代法律仅规定无故入人家者 杀之无罪。 2、令 3、比(决事比) ★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三、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刑法制度 1、刑罚制度 (1)死刑(2)肉刑(3)徒刑(女徒顾山) (4)罚金刑(5) 徙边 2、主要犯罪 (1)大逆无道罪 (2)不孝罪 (3)不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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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

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
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

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

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
(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
(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

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

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
1.律
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
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
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4.比
“决事比”,就是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

对于某种恶行,若律无正条,法官就可以比照律条中最相近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种比照近似律条断罪的结果,就形成了一些特定判例,被后人引据为判例法。

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经义等多种法律形式。

法律章句,即是汉代儒生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律令所形成的;故事就是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经后人认可为法则者;在汉代,儒家经义也可能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决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这就叫“经义决狱”。

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
二、行政机构
1.中央行政机构
三公制。

汉成帝、哀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正式称为“三公”。

九卿制。

沿用秦制,同时,“三公”还“分职授政”,即除基本职责外还分管九卿。

尚书制。

战国时亦作“掌书”,齐、秦均置。

秦属少府,为低级官员,在殿中主发布文书。

武帝时,选拔尚书、中书、侍中组成“中朝”(或称内朝),成为实际上的中央决策机关,因系近臣,地位渐高。

和御史、史书令史等都是由太史选拔。

在汉宣帝时期权势就已经很高。

成帝置尚书五人,秩六百石,分掌三公曹、常侍曹、二千石曹、户曹、主客曹,职权始重。

东汉政悉归尚书台,各曹尚书地位更见重要。

2.地方行政机构
汉初地方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武帝后完全确立郡县两级体制。

东汉又设州,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第三节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制改革
汉朝立国之初,积极吸取秦亡的教训,改变原有的严刑峻法。

如高祖、惠帝、吕后时,“弛商贾律”,“除参夷连坐之罪”,“除三族罪妖言令”,除“挟书律”,文帝即位后“除收孥相坐律”、“除诽谤律”等。

而前167年的缇萦上书事件,成为大规模刑制改革的契机。

1.文帝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废除了三种肉刑,即墨刑、劓刑、刖刑。

(2)以“髡钳为城旦舂”即徒刑取代黥(墨)刑;以笞三百取代劓刑。

(3)斩左右趾(刖刑)的废除比较特殊。

以笞五百取代斩左趾,以弃市取代斩右趾。

2.汉景帝即位后,继续深化文帝的改革。

首先是下令改笞五百为笞三百,改笞三百为笞二百。

紧接着又进一步减轻刑罚,“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同时为了防止笞刑实际上成为死刑,景帝还下令制定了《箠令》。

3.意义
虽有“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的局限,但首次打破了自夏朝以来的旧五刑体系,基本废除了残忍不仁的肉刑,从此犯罪者除死刑外基本得以自全其身,犯罪人的人身人格得到了尊重和保障,是中国刑法史上一次大规模的人道主义改革,同时也标志着新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开始形成。

二、刑名
1.族刑。

又称族诛,主要指“夷三族”,是刑罚中最严重的情形。

汉初曾于高后元年(前187年)曾宣布废除,文帝时复行三族之诛。

2.死刑。

在汉代有斩首、腰斩、枭首、弃市、磔刑等名目。

3.肉刑。

汉代肉刑主要是在文帝改革后又恢复的,有宫刑和斩右趾,其作用基本上是死刑的替代刑。

4.笞刑。

景帝《箠令》确定了笞刑的行刑制度:“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

当笞者,笞臀。

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5.徒刑。

(1)髡钳城旦舂。

徒刑之最重者,刑期五年。

(2)完城旦舂。

徒刑之次重者,刑期四年。

(3)鬼薪白粲。

刑期三年。

(4)司寇、作如司寇。

有时称“司寇作”。

徒刑中较轻者,刑期二年。

(5)罚作复作。

徒刑中最轻者,刑期一年。

(6)隶臣妾。

徒刑之最轻者,刑期一年。

6.徙边。

7.赎刑。

(1)金赎
(2)女徒顾山
8.罚刑。

三、罪名
四、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
2.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
第四节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汉朝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皇帝对一切司法活动有最后支配权。

丞相也有一定的司法权,可以参与议决重大疑难案件,即与太尉、御史大夫“杂治”大案要案,还有直接处罚官员。

御史大夫是最高监察官,主典正法度,监督百官违失,举劾犯法官员。

廷尉是在皇帝之下专掌审判的最高官员,为九卿之一。

其办公衙门称为廷尉府或廷尉寺。

景帝、哀帝时两度更名大理,武帝、光武帝时复名廷尉。

汉武帝时,为了限制相权而赋予尚书台以部分司法权。

成帝时,尚书台设五曹,其中“三公曹”主断狱。

东汉时尚书台成为国家中枢机关,其下增设“二千石曹”,主辞讼。

尚书台参与司法,使廷尉的司法权被分割。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劾。

即起诉,分为“自诉”“公诉”。

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即“诣阙上书”。

2.逮捕。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老小、废疾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颂系”。

对于民事争讼一般采用调解的方式息讼。

3.鞫狱。

即进行审讯和判决。

“读鞫”(宣判)“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

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

5.录囚。

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汉武帝设刺史“省察治状”,皇帝录囚始于东汉明帝。

6.春秋决狱。

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件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

《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

7.秋冬行刑。

黄老学派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

汉代冬季才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刑犯的执行必须在秋天霜降后至冬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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