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 (上)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
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
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
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
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
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
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宫刑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 I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I凌迟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
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
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
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
何则?陵迟故也。
”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
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
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
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
南朝宋后废帝皇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
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
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
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
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
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
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
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
宋真宗赵恒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
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
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
《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
”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o凌迟(寸殛)o殊死o菹醢o脯刑o劓殄o烹刑o浸猪笼o剥皮o骑木驴o腰斩o炮烙o车裂(五马分尸)o坑杀o枷项、立枷o绞刑o斩首、枭首o杖毙∙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o自缢(刑具:白绫)o自鸩(刑具:毒酒)o自刎(刑具:利剑)执行范围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
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
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
死刑执行方式断头台、断头机∙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枪决、炮击∙电椅∙毒气室∙毒针注射∙碾刑∙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剖腹∙投掷刑∙车轮刑死刑存亡争议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
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
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
中国古代刑法
古代刑和罚有区别,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
《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
”又:“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后来,泛指对罪犯实行惩罚的强制方法。
《明史·刑法志》:“赎罪之法,明初尝纳马。
”又:“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
”古代的五刑古代隋以前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隋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
其中,墨刑又叫黥刑,刺字,即在犯人的额上刺字,并涂以墨作为标志。
劓,割掉犯人的鼻子。
剕刑又称刖刑,即砍掉犯人的脚。
宫刑,割去男子的睾丸,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笞,用荆棍或竹板子打人。
杖,用棍子打。
大辟,即死刑。
五毒古代五种酷刑。
《后汉书·陈禅传》:“笞掠无算,五毒毕加。
”五毒,指身及四肢备受楚毒。
有得说指鞭、棰、灼、徽(绑)、墨,为五毒。
黥刺配黥,在脸上刺成记号或文字,在涂上墨,也叫墨刑。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庞涓)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忽见。
”刺配脱胎于上古时期的黥刑,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并发往远地充军。
刺相当于墨刑,配则指发往远地充军。
《水浒传》第十回《林教头风雪山神庙》:“受了一场官司,刺配到这里。
”枷枷在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作为一种刑械具使用,已有3000多年历史。
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
枷“以乾木为之”,两半合起,中有孔洞,用以严重限制被捕人犯的身体活动。
由于枷是朝廷的“王法”,因而必有定制。
唐朝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尺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
”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
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明代的枷也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罪重十五斤”。
明代的枷不但是狱具和讯具,还成了行刑的刑具。
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
清朝的枷分两级,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
康熙八年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而用。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
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
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
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
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
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
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
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
图文解说---中国古代酷刑
图⽂解说---中国古代酷刑(胆⼩者莫⼊)1、绞刑中国历史上,绞刑通常不是最低级的死刑。
正相反的是,⾼官皇族为保留全⼫,通常会要求⾃缢赐死或绞刑处死,⽽不是可能导致⾝⾸异处的斩⾸。
但是绞刑是⼀个时间长的过程,受刑⼈会相当痛苦。
2)膑刑。
⼜称髌刑,古代⾁刑之⼀,即剔去膝盖⾻的刑罚。
古代著名军事家⼤败庞涓的孙膑就曾受过此刑。
3)贯⿐和贯⽿是两种残酷的刑罚,使⽤铁链穿透⿐腔和⽿朵,犯⼈会异常痛苦,并且由于铁链的长度,只能保持⼀个很难受的姿势。
4)夷三族,诛三族。
系秦、汉时代之刑名。
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逆等⼗恶之罪名者,虽⽆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此乃亲属⼀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5)炮烙。
本作炮格,是⼀种烧烫的酷刑。
⽤炭⽕烧热铜柱(格),令⼈爬⾏柱上,即坠炭上烧死。
后来泛指⽤烧红的铁烧烫犯⼈的酷刑。
5)刳剃,为剖杀,割剥之意,是专门⽤来对付怀孕妇⼥的刑罚,让⾏刑者活⽣⽣剖开受刑者肚⽪取出婴孩,场⾯极其痛苦。
7)剁⾁酱。
此刑罚是将⼈剁成⾁酱,可想⽽知残忍程度。
8)斧钺是古代酷刑中的⼀种,意思是⽤斧钺劈开头颅,或将⼈劈成两段使⼈致死。
9)⾦⽠击顶是⽤锤将⼈头部击碎;10)镬烹;⾏刑时把⼈放进镬中烹烧。
11)鞭击是相对轻的处罚,是将⼈固定好后⽤鞭⼦抽打;12)脑箍;看过西游记的⼈都知道紧箍咒让神通⼴⼤的孙悟空都⽆法奈何,⽽将⼈头部固定好后⽤⼀个圆形的箍将⼈头部箍住,这脑箍⼜岂是⼀般⼈可以承受的。
13)⽴枷,是枷号的⼀种发展后的形式,于清朝开始正式作为法律惩治⼿段。
这种特制的⽊笼上端是枷,卡住犯⼈的脖⼦;脚下可垫砖若⼲块,受罪的轻重和苟延性命的长短,全在于抽去砖的多少。
有的死刑犯会被如此⽰众三天后论斩。
14)夹⼿指,影视剧中常见的刑罚,所谓⼗指连⼼,夹⼿指的刑罚恐怖⾄极;15)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万剐”。
陵迟原来指⼭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丘”。
古代刑
中国古代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见五刑)。
《唐律疏议.名例》载:“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这说明徒刑是一种奴役﹑侮辱性质的刑罚。
这种刑罚起源很早。
据甲骨文记载﹐中国商代就有牢狱“圉”﹐用以拘禁罪犯﹐限制其自由。
周代除死刑外﹐其它处肉刑的罪犯﹐都须服劳役﹐“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周礼.礼官.司刑》)。
因此﹐当时的徒刑成了墨﹑劓﹑剕﹑宫等刑的附加刑。
秦﹑汉徒刑根据劳役的性质﹑期限和有无附加刑﹐分徒刑为若干等级﹐并各有专门名称。
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修筑城墙﹐叫做“城旦”﹔强制女犯舂米﹐叫做“舂”。
《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
城旦舂按附加刑的不同﹐分为3类﹕第1类﹐完城旦舂。
“完”的意思是保留罪犯的头发﹐仅剔去鬓须﹐不再施加其它肉刑。
第2类﹐刑城旦舂。
“刑”指施加肉刑。
按施加的肉刑不同﹐刑城旦舂又分5种﹕黥城旦舂(面部刺记涂墨)﹔黥劓城旦舂(面部刺记涂墨﹐割鼻)﹐斩(或刖)左趾城旦(砍左足)﹔斩(或刖)左趾黥城旦﹔斩(或刖)右趾城旦舂。
第3类﹐髡钳城旦舂(剔发﹐颈项带刑具铁钳)。
汉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时除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黥刑。
关于城旦舂的刑期﹐众说不一。
东汉卫宏认为﹐汉时刑城旦舂为五岁刑﹔完城旦舂为四岁刑。
应劭﹑魏如淳则认为城旦舂纯为四岁刑。
秦﹑汉时城旦舂不限于筑城﹑舂米﹐也从事其它劳动。
秦简中的《仓律》规定﹐城旦舂干轻活与干筑城之类的重活时﹐粮食供给标准不同﹐说明城旦舂被使役从事各种劳动。
出土秦戈上有表示铸造者的铭文“工城旦”﹐证实秦城旦也可充当铸造兵器的工匠。
鬼薪白粲秦﹑汉时﹐强制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用﹐谓之“鬼薪”﹔强制女犯为祭祀神鬼择米﹐谓之“白粲”。
卫宏《汉旧仪》﹐秦制“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
事实上﹐鬼薪﹑白粲不只是从事采薪﹑择米劳动﹐据秦简《仓律》规定﹕白粲还从事土工或其它劳动。
中国古代刑罚,中国古代酷刑有哪些,我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中国古代酷刑有哪些,我国古代刑罚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
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
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
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
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
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
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宫刑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1、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已经有处罚的习惯。
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9、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
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10、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11、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例如: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
12、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13、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二、徒刑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刑罚。
徒刑起源于周朝,在奴隶时代,凡被处以黥、劓、剕、宫等肉刑者,均须从事劳役,如《刑法志》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受守囿,髡(把头发剃光的刑罚)者使守积”及至秦汉,就有刑徒。
文帝时的劳役刑主要有三种形式:毙钳城旦舂不加笞(当黥者)、髨钳城旦舂加笞三百(当劓者)、髨钳城旦舂加笞五百(当斩左趾者)。
景帝时劳役刑分别更改为髨钳城旦舂不加笞、加笞一百、加笞二百。
彰显劳役刑的作用、提高劳役刑在正刑中的地位,是文景刑制改革的主干,也成为后世历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此外另一进步之处在于“有年而免”的规定,即徒刑的有期化,具体指罪人按罪的轻重服不同期限的劳役,只要不逃亡,期满后即可获释。
较此前徒刑的“不定期”有极大地进步,成为“有期徒刑的开端”,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役刑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徒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役刑开始成为刑罚制度中的主要刑种,徒刑制度进一步发展,曹魏试图将刑名、刑等、刑期相结合,不过当时的徒刑名称仍不统一,刑制中尚有髨刑、完刑、作刑之称,西晋也有髨钳、耐罪之名,刑期为一至五年,南朝宋齐梁陈均沿用不改。
北魏又有“年刑”,北齐则称“刑罪”或“耐罪”,且各加鞭笞配役。
至北周武帝保定三年颁行《大周律》使用“徒刑”之名,徒刑才正式成为一种法定刑的名称。
隋承袭之,但刑期大为缩短,自一年至三年,每等之差为半年,并不附加鞭杖。
后代相沿不改。
三、流刑流刑是将犯人遣送到指定地点强行其劳役而不许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
流刑重于徒刑,而轻于死刑。
《尚书·舜典》早有“流宥五刑”的记载,谓不忍刑杀而流之于远方。
其实早在原始社会人们对本氏族犯有严重错误的成员可能施以流刑作为处罚。
彼时,人们一旦离开集体就很难存活下来,因此古代流刑也是一种很重的刑罚。
此后,夏、商、周三代及秦、汉虽无“流刑“之刑名,但均有类似流刑的放、流、迁徙刑(徙迁刑)。
中国古代刑法史
中国古代刑法史夏朝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大辟、膑、宫、劓、墨与其杀不辜,另失不经: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宁可违反法律或者与以前判决不相符,也不得错杀无辜。
商朝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
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②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③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
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
④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
对男性割去生殖器,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死刑的总称。
西周罪名1抗命罪2不孝罪西周刑事原则1矜老恤幼2罪疑从赦3区分故意和过失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发4上下比罪要求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法条作为审判依据进行审判。
5贵族特权刑名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他西周司法制度大司寇西周诉讼制度1“狱”与“讼”“狱”与罪名有关类似于刑事诉讼法。
“讼”与财产有关,类似于民事诉讼2诉讼限制3口供与证据辞听。
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
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
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
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
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4司法官责任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5死刑执行6监狱管理圜土春秋战国罪名1降敌罪2奸非罪3窃取国家机密罪4私议法令罪5博戏罪6群居罪7受贿罪8逾制罪9盗窃罪10杀人罪11窥宫罪12拾遗罪春秋战国刑罚制度变化1死刑执行方式有所增加2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种,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3赎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法经》主要内容《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古代中国的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古代中国的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体系,涉及到了整个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体系逐渐完善,也越来越规范。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古代中国的刑法。
第一步,古代中国的刑名体系是怎样的?古代中国刑名体系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轻罪、重罪和极刑。
轻罪包括革命以及被杖打的惩罚,而重罪则包括出卖国家的罪行、杀人、贪污以及侵犯他人生命等严重罪行。
对于重罪,可以进行斩首和凌迟处决,而对于更为严重的极刑,则包括腰斩、凌迟等。
第二步,古代中国的审判程序是怎样的?古代中国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首先进入审判程序,其次进行三审,最后施刑的过程。
在古代中国的审判程序中,首先要进行刑事侦查,确认被告人的罪行。
然后,需要进行三审,这是为了防止冤狱的发生,确保了公正的审判结果。
最后,法官会依据审判结果,决定被告人的命运。
第三步,古代中国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怎样的?古代中国的刑罚执行方式主要包括斩首、凌迟、腰斩,这些刑罚都是被公众所痛恨和反对的。
其他的刑罚还包括在市场上行走、袭井、剃光头等。
这些刑罚的效果目的在于让被惩罚人感到痛苦,并且警示其他人不要犯罪。
第四步,古代中国的刑事制度的优缺点是怎样的?古代中国的刑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障社会治安和防止犯罪的。
但是其缺点也是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惩罚力度过于严厉,无法根据犯罪情节、动机和心态进行清晰的区别,会导致冤狱和错误判决等问题的出现。
总之,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非常先进,其审判程序规范,并且有着一定的实际应用。
但是,其严格的刑罚执行和不具备个体差异特点等问题,也暴露出了其无法适应人性化的发展需求。
对此我们应该深思,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人性化的刑事司法制度做出更为努力的努力。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刑法是中国封建法律中最发达的部分。
在古代,刑就是法,法就是刑,刑罚构成法律的基本内容。
历代法典都详细地规定刑罚的种类、级别。
秦以前,刑罚种类主要有墨刑(黥)、劓刑、膑刑(刖)、宫刑、大辟五种。
前四种为肉刑,常附加于劳役刑,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别者守囿,宫者守内。
汉律承前五刑。
汉文帝时废肉刑,用徒刑代替墨刑,用折左趾笞代劓刑。
用折右趾代替大辟中的弃市。
这是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继续这种改革的趋势,逐渐形成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主要刑罚。
此外,还有赎刑、肉刑也一定限度内存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刑罚有下述几种。
死刑(族刑附)前五种刑中,死刑有弃市、腰斩、枭首、车裂、磔(zhé)、戮磬、阮、搏、焚、培等多种形式,有的十分残酷。
至汉代大都废除,存弃市、腰斩、枭首。
曹魏律、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古代以身首分离为重罚,故枭首是最重的死刑方式,“恶之长”;弃市为最低级的死刑,“死之下”。
此外,曹魏对于谋反大逆的罪犯,也用“枭潴(zhū)”,“枭菹(zú)”的残酷方式,目的在于“严绝恶迹”,但不正式载入律令,仅作为临时之法。
南朝废腰斩;梁律死刑为枭首,弃市二等。
(《隋书·刑法志》引梁律文“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从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
似梁仍有斩刑,但考宋、齐均无腰斩之例,梁律法定死刑方式又无腰斩,疑斩即为枭首。
况隋志附注斩即殊身首)陈律沿梁制,死罪亦为二级,殊身首为重,全身首为轻。
在《梁书》、《陈书》中,枭首有时也称为斩。
从魏晋至南朝,死罪的行刑方式是趋向于越来越简化。
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多。
神■律令中死刑为四等:殊死、腰斩、绞、( (《唐六典》载为( 、腰斩、殊死、弃市),( 为桀刑、加于害其亲者,太和律废( 刑,定死刑为枭、斩、绞,以枭首为重。
北齐律恢复( 刑,又为四等。
北齐的枭首为张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斩为殊身首。
中国古代刑法1
(三)依律论罪原则
• • • • 1、无正条不为罪 、 2、法不溯及既往 、 3、比附类推限制 、 4、权断限制 、
二Hale Waihona Puke 犯罪的认定• (一)犯罪的主体 • 1、刑事责任年龄 、 • 《唐律疏议》将老耄之人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 唐律疏议》将老耄之人分为九十以上、 上与七十以上三级,将幼弱之人分为七岁以下、 上与七十以上三级,将幼弱之人分为七岁以下、 十岁以下与十五岁以下三级。其中规定: 十岁以下与十五岁以下三级。其中规定:七岁以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下、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 逆除外),但在缘坐配没者,不在此限; ),但在缘坐配没者 逆除外),但在缘坐配没者,不在此限;十岁以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 下、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 上请皇帝裁决,犯盗及伤人罪者,收赎, 上请皇帝裁决,犯盗及伤人罪者,收赎,其余各 罪则免除刑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 罪则免除刑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犯死罪者 不得减免,犯流以下各罪,则不处真刑, 不得减免,犯流以下各罪,则不处真刑,允许纳 铜收赎,但如系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 铜收赎,但如系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 则不允许纳铜收赎,仍处真刑。 则不允许纳铜收赎,仍处真刑。
(一)伦理本位原则
• 汉代开始正式有了不道、大不敬、不孝等 罪名。曹魏时期,继续沿用汉代“大逆无 道”、“谋反大逆”等罪名,并且对谋反 等行为开始处以极其严厉的刑罚。北齐河 清三年(公元563年)制定的《齐律》首次 确立“重罪十条”,即将反逆、大逆、叛、 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 乱等十种行为规定为“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的重大犯罪行为 。
(一)伦理本位原则
• 中国古代刑法除了依照亲属关系贯彻 身份论罪外, 身份论罪外,还根据阶层的不同社会 地位论罪量刑, 地位论罪量刑,同时又赋予贵族与官 吏及其亲属的法律特权。 吏及其亲属的法律特权。尤其是在良 主奴间相犯的行为, 贱、主奴间相犯的行为,中国古代刑 法对于良犯贱、主犯奴, 法对于良犯贱、主犯奴,其处分较常 人相犯为轻;对于贱犯良、奴犯主, 人相犯为轻;对于贱犯良、奴犯主, 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 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
2023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中国法律史作业1(第一章一一第四章)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共40分)1.《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
2.《汤刑》——是一种古老的刑事惩罚方法,源自中国古代传统的惩罚之一,最早见于西汉时期。
是一种古老而残酷的刑罚,此刑罚需要将受罚者裹上特制的油纸或织物,有时将受罚者注满滚水或蒸汽之后,在裹着油纸时将其烧死。
另外也有侵入汤池中烧灼受罚者的手段。
尽管如今汤刑已经不再被使用,但它仍被认为是一种严厉的刑罚,用以惩罚特定的罪行,如盗窃或破坏他人财产等。
3.商朝五刑——指的是一种权力机构根据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每一种刑罚都有其特殊的功能,旨在保护社会的安定,维护当时的法律秩序,使社会可以稳定的运行。
4.周公制礼——西周时期周公将夏商时期的礼制加以整理编撰而成。
5.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有两种含意: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法。
6.六礼——六礼,创自西周,是中国古代聘娶婚的完备结婚程序。
所谓“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7.《法经》——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率先变法,集各国法律之大成,制定成《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的成文法。
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8.刑不上大夫——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享受的特权之一,是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执缚系引,不使人颈盩,不捽抑”,处死刑不“于市”,而“于朝”。
9.公室告——指的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官府一定要受理的那种,一般来说,包括平民和平民之间的谋杀、抢劫、斗殴等情况,这种情况,官府应该受理,并按照秦法来处理这类问题。
10.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试述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1)
第一部分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o凌迟(寸殛)o殊死o菹醢o脯刑o劓殄o烹刑o浸猪笼o剥皮o骑木驴o腰斩o炮烙o车裂(五马分尸)o坑杀o枷项、立枷o绞刑o斩首、枭首o杖毙∙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o自缢(刑具:白绫)o自鸩(刑具:毒酒)o自刎(刑具:利剑)执行范围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
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
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
世界死刑执行方式断头台、断头机∙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枪决、炮击∙电椅∙毒气室∙毒针注射∙碾刑∙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剖腹∙投掷刑∙车轮刑死刑废除史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了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
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
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
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
中国古代刑罚
• 刑罚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以 墨、以墨、 劓(读yì 与义同音)、 宫、 剕(读fèi与废同音)、 大辟为主的奴隶制刑罚和以笞、 杖、 徒、 流、 死为主的
封建制刑罚两个发展阶段。直到清朝末年进行的刑罚改革
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寿终正寝。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受生 产方式的制约 ,趋势是逐渐轻刑化。
铅的熔点是327.5°C,所以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 烫死。而且熔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 这种重金属的重力也能致人死命。
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 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六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 行这种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 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
宋代由“宽带死罪”回头杀出一个“五代酷刑”
• 北宋初年仍然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徒、 流刑均附杖刑 ,并为明清沿用。宋太祖以 “宽贷死罪”,发展了起源于五代后晋的配 隶制 ,即被宥恕死罪的囚徒 ,在杖、黥后 ,被 送往边远地区服军役或劳役的制度 ,从而赦 免死罪犯者的死刑。仁宗后 ,由于阶级矛盾 的加剧 ,实行严刑峻罚 ,如采用五代时出现 “凌迟刑” 、 “钉剐刑” 等。
• 夷三族系秦、汉时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 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 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 本作炮格,是一种烧烫的酷刑。用炭火烧 热铜柱(格),令人爬行柱上,即坠炭上 烧死。后来泛指用烧红的铁烧烫犯人的酷 刑
原始社会刑罚
墨、 劓[yì ] 、 宫、 剕[fèi] 、 大辟
1. 墨刑适用于异族俘虏和其他罪人 ,黥其额使其 为奴 ,也是商朝惩戒官吏的一种刑罚。 2. 劓刑即割鼻之刑 ,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 3. 夏商周时期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适用宫刑 ,春 秋战国时期也适用于其他场合 ,如用于侮辱使 臣、 惩罚犯罪。 4. 剕刑即断足之刑 ,为次死之刑 ,适用于决关梁、 越城郭盗窃者。 5. 大辟即死刑 ,适用于降叛、 贼寇、 惯犯、 弑 君、 杀亲等罪。
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1、奴隶制五刑:中国最早的刑法是夏朝制定的,主要包括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
其中,“墨”是指将犯人的面额、颈部或四肢刺上标志或者文字;“劓”是指割掉犯人的鼻子;“刖”是指砍去犯人的脚趾;“宫”是指阉割犯人;“大辟”则是指死刑。
这些刑罚的实施方式较为残忍,但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2、封建制五刑:到了封建社会,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罚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
其中,“笞”是指用小荆条抽打背部或臀部;“杖”是指在背部或臀部使用大荆条抽打;“徒”是指剥夺自由并强制劳动三年到五年不等的时间;“流”是指发配边疆或内地劳役;“死”则是极刑,包括斩首、绞杀等。
3、封建制五刑后的刑罚变化: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变迁,一些新的刑罚形式逐渐出现,如罚金、赎刑、拘役等。
同时,一些旧的刑罚也在不断被废除或改革。
4、新中国成立后的刑罚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刑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主要涉及到的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此外,还有一些附加刑和单处财产刑等形式。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引言印刷技术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推动世界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中国古代,印刷技术的发明与进步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
它不仅催生了中国早期的文字和书籍,还对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阐述中国古代印刷技术的演变过程、技术革新及其对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演变过程1、造纸术的发明造纸术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它的发明推动了印刷技术的发展。
早在东汉时期,蔡伦发明了造纸术,利用树皮、破布、麻头等原料制成了适合书写的植物纤维纸。
此后,造纸技术不断发展和完善,唐宋时期达到了高峰。
2、雕版印刷术的出现随着造纸术的发展,雕版印刷术应运而生。
唐代是雕版印刷术的兴起时期,最早的雕版印刷品是佛教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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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恤刑原则
十岁以下、八十以上以及笃疾者,犯反逆、 • 十岁以下、八十以上以及笃疾者,犯反逆、 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上请皇帝裁决; 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上请皇帝裁决;犯 盗及伤人罪者,允许收赎; 盗及伤人罪者,允许收赎;其余各罪则均 免除刑罚处罚。十五以下、 免除刑罚处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以及 废疾者,犯死罪者不得减免; 废疾者,犯死罪者不得减免;犯流以下各 则不处真刑,允许纳铜收赎; 罪,则不处真刑,允许纳铜收赎;但如系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则不允许 纳铜收赎,仍处以真刑。 纳铜收赎,仍处以真刑。 • 3、恩赦与减免 、
(一)伦理本位原则
• 隋朝文帝时期,《开皇律》开始将北齐的 “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其名目 也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十种罪名变化为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 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 《大业律》,废除了“十恶大罪”,而将 其中的八恶分别纳入盗贼等各篇规定之中, 另外两恶则予以取消。 • 唐律重新继承《开皇律》的法律传统 。
(一)伦理本位原则
• 中国古代刑法除了依照亲属关系贯彻 身份论罪外, 身份论罪外,还根据阶层的不同社会 地位论罪量刑, 地位论罪量刑,同时又赋予贵族与官 吏及其亲属的法律特权。 吏及其亲属的法律特权。尤其是在良 主奴间相犯的行为, 贱、主奴间相犯的行为,中国古代刑 法对于良犯贱、主犯奴, 法对于良犯贱、主犯奴,其处分较常 人相犯为轻;对于贱犯良、奴犯主, 人相犯为轻;对于贱犯良、奴犯主, 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 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
(一)伦理本位原则
• 汉代开始正式有了不道、大不敬、不孝等 罪名。曹魏时期,继续沿用汉代“大逆无 道”、“谋反大逆”等罪名,并且对谋反 等行为开始处以极其严厉的刑罚。北齐河 清三年(公元563年)制定的《齐律》首次 确立“重罪十条”,即将反逆、大逆、叛、 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 乱等十种行为规定为“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的重大犯罪行为 。
中国古代刑法 (上)
shoco@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一)伦理本位原则 • 1、十恶大罪 、 • 《尚书》里早就有降、叛等行为处以死刑 尚书》里早就有降、 的记载,并且将不孝、不友( 的记载,并且将不孝、不友(后世发展为 不睦)的行为列为最为严重的犯罪。 不睦)的行为列为最为严重的犯罪。 尚书·大传 大传》 《尚书 大传》:“降、叛、寇、贼、劫、 矫者,其刑死。 略、夺、攘、矫者,其刑死。” • 《尚书 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 尚书·康诰 康诰》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 不友……乃其速由文王作罚。”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 不友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
(一)犯罪的主体
• 2、刑事责任能力 、 • 西周的“三赦之法”已经明确作出了蠢愚 西周的“三赦之法” 之人犯罪予以赦免的规定, 之人犯罪予以赦免的规定,而西汉则对侏 儒等残疾人的犯罪规定了减免处罚。 儒等残疾人的犯罪规定了减免处罚。唐律 正式将残疾分为废疾(包括痴哑、腰脊折、 正式将残疾分为废疾(包括痴哑、腰脊折、 侏儒、一肢废等)与笃疾(包括恶疾、 侏儒、一肢废等)与笃疾(包括恶疾、癫 两肢废、两目盲等)两级, 狂、两肢废、两目盲等)两级,并且将残 疾与年十五以下、七十以上者并提,将笃 疾与年十五以下、七十以上者并提, 疾与年十岁以下、八十以上者相论, 疾与年十岁以下、八十以上者相论,对其 犯罪行为予以减免处罚。 犯罪行为予以减免处罚。
(一)犯罪的主体
• 中国古代法律将外国人称为“化外人”, 中国古代法律将外国人称为“化外人” 唐律已经正式明确规定,凡是“化外人” 唐律已经正式明确规定,凡是“化外人” 犯罪,如双方当事人均来自同一国家, 犯罪,如双方当事人均来自同一国家,则 依其本国法律决断,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依其本国法律决断,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如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 如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则依唐律 处断,采取属地主义原则。 处断,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后来明代对 化外人相犯”的所有情形, “化外人相犯”的所有情形,一律采取属 地主义原则,依照明律进行认定与管辖。 地主义原则,依照明律进行认定与管辖。 清律继承了明律这一规定。 清律继承了明律这一规定。
(三)依律论罪原则
• • • • 1、无正条不为罪 、 2、法不溯及既往 、 3、比附类推限制 、 4、权断限制 、
二、犯罪的认定
• (一)犯罪的主体 • 1、刑事责任年龄 、 • 《唐律疏议》将老耄之人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 唐律疏议》将老耄之人分为九十以上、 上与七十以上三级,将幼弱之人分为七岁以下、 上与七十以上三级,将幼弱之人分为七岁以下、 十岁以下与十五岁以下三级。其中规定: 十岁以下与十五岁以下三级。其中规定:七岁以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下、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 逆除外),但在缘坐配没者,不在此限; ),但在缘坐配没者 逆除外),但在缘坐配没者,不在此限;十岁以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 下、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 上请皇帝裁决,犯盗及伤人罪者,收赎, 上请皇帝裁决,犯盗及伤人罪者,收赎,其余各 罪则免除刑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 罪则免除刑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犯死罪者 不得减免,犯流以下各罪,则不处真刑, 不得减免,犯流以下各罪,则不处真刑,允许纳 铜收赎,但如系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 铜收赎,但如系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 则不允许纳铜收赎,仍处真刑。 则不允许纳铜收赎,仍处真刑。
(一)伦理本位原则
历代律典皆认为其“亏损名教, • 历代律典皆认为其“亏损名教,毁裂冠 冕”,从而对其进行严惩 : • 首先,官僚与贵族及其亲属犯罪,不得享 首先,官僚与贵族及其亲属犯罪, 受八议、上请、减刑等恩典; 受八议、上请、减刑等恩典; • 其次,一般不适用赦免; 其次,一般不适用赦免; • 第三,犯十恶死罪之人,一般也不适用存 第三,犯十恶死罪之人, 留养亲制度; 留养亲制度; • 最后,对于官僚与贵族,虽然可以赦免但 最后,对于官僚与贵族, 仍然适用除名制度。 仍然适用除名制度。
(二)道德恤刑原则
• 隋唐时期正式在律典之中明确规定了老幼 废疾减免刑罚的统一制度 ,将老耄之人分 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等, 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等, 将幼小之人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 将幼小之人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 五岁以下三等,将残疾分为废疾、 五岁以下三等,将残疾分为废疾、笃疾二 其中七岁以下、九十以上, 等。其中七岁以下、九十以上,虽有死罪 也不处以刑罚(九十以上犯反逆除外), 也不处以刑罚(九十以上犯反逆除外), 但因缘坐配没者,则不在此限。 但因缘坐配没者,则不在此限。
(一)犯罪的主体
• 3、特殊的犯罪主体 、 • 首先是官吏职务方面的犯罪。 首先是官吏职务方面的犯罪。 • 其次,一些特殊的职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 其次, 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医生、工匠、 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医生、工匠、厨师 等。 • 第三,由于血缘或者身份关系而成立的特 第三, 殊犯罪主体。 殊犯罪主体。 • 最后,中国古代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 最后, 的犯罪, 的犯罪,在认定与管辖方面也是将其作为 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来看待。 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来看待。
(一)伦理本位原则
• 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以父权为核心,其宗 法伦理关系也就以父权作为基础而扩展, 通常所指的“九族”就是以男性计算,从 己身上溯四代,包括父、祖、曾祖、高祖, 再往下数四代,包括子、孙、曾孙、玄孙 (另外一说认为“九族”包括父族四、母 族三、妻族二)。母族、妻族则称为外亲, 以别于本宗。
(一)伦理本位原则
• 2、身份论罪 • “准五服以制罪”的实质就是以亲属血缘关系作 准五服以制罪” 为刑事责任承担、豁免、加重或者减轻的依据。 为刑事责任承担、豁免、加重或者减轻的依据。 具体而言,是指亲属间的犯罪, 具体而言,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 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对于杀害、 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对于杀害、伤害等人身 类犯罪,尊长侵犯卑幼, 类犯罪,尊长侵犯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处刑愈 关系愈远则定罪处刑愈重;而卑幼侵犯尊长, 轻,关系愈远则定罪处刑愈重;而卑幼侵犯尊长, 关系愈近则定罪处刑愈重,关系愈远则定罪处刑 关系愈近则定罪处刑愈重, 愈轻。对于卑幼盗窃尊长财物等财产类犯罪, 愈轻。对于卑幼盗窃尊长财物等财产类犯罪,则 定罪处刑与人身类犯罪正好相反。 定罪处刑与人身类犯罪正好相反。
(一)伦理本位原则
宗法伦理关系以此为准, • 宗法伦理关系以此为准 , 丧期服制也以此 作为标准分为五等: 作为标准分为五等: • 1、斩衰:丧服为粗麻布,不缉边,断处外 斩衰:丧服为粗麻布,不缉边, 丧期为三年。 主要对象是子、 露 , 丧期为三年 。 主要对象是子 、 女 ( 未 为父、 承重孙为祖父、 妇为舅、 嫁 ) 为父 、 承重孙为祖父 、 妇为舅 、 妻为 妾为君等。 夫、妾为君等。 • 2、齐衰:丧服也为粗麻布,但缉边。具体 齐衰:丧服也为粗麻布,但缉边。 又分为四种情况:( :(1 三年:子为母、 又分为四种情况:(1)三年:子为母、承 重孙为祖母、母为子、妇为姑等;( ;(2 重孙为祖母、母为子、妇为姑等;(2)一 子为嫁母、夫为妻等;( 五月: ;(3 年:子为嫁母、夫为妻等;(3)五月:承 重孙为曾祖父母;( ;(4 玄孙为高祖父母。 重孙为曾祖父母;(4)玄孙为高祖父母。
(二)道德恤刑原则
• • • • • 1、教育刑主义 、 2、恤刑主义 、 (1) 慎用死刑 (2)矜恤老幼废疾 ) 周礼·秋官 小司寇》所载的“三赦”制度, 秋官·小司寇 《周礼 秋官 小司寇》所载的“三赦”制度, 就将幼弱、老年、 就将幼弱、老年、愚蠢之人作为三种赦免 的对象。 的对象。 • 西汉惠帝时期,已经明确规定七十以上、 西汉惠帝时期,已经明确规定七十以上、 十岁以下的犯罪者, 十岁以下的犯罪者,皆以完刑取代应该施 加的刑、亲属一体 、 • 首先,坚持亲亲相隐。 首先,坚持亲亲相隐。 • 其次,禁止控告尊长。 其次,禁止控告尊长。 • 第三,实行亲属代刑。 第三,实行亲属代刑。 • 第四,认可血属复仇。 第四,认可血属复仇。 • 第五,奉行亲属连坐。 第五,奉行亲属连坐。 • 最后,推行存留养亲。 最后,推行存留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