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牧还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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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内蒙古是全国荒漠化最为严重的省区之一。据有关统计表明1, 该区风蚀沙化、盐渍化、草场退化、水土流失总面积约占全区国土面积的60%, 其中, 严重水土流失面积达18.6万平方千米, 占全区国土的15%, 沙漠化和潜在沙漠化土地达36.6万平方千米, 占全区国土面积的29.5%。全区89个农牧旗县的1298.3万人集中分布在沙漠化地区, 占全区总人口的58.8%。其中有50个贫困旗县的200万贫困人口生活在荒漠化严重地区。某些荒漠化严重地区甚至出现了“生态难民”。
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地威胁到了当地人民的生存和经济的发展,亟待治理。
【政策简介】
退牧还草政策旨在给予农牧民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通过围栏建设、补播改良以及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生产力,促进草原生态与畜牧业协调发展。
在内蒙古,退牧还草政策实施的主要形式是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禁牧区大部分分布在西部地区,在中东部有少量分布,全区禁牧
1来源《北方经济》1999年第三期《内蒙古荒漠化现状及防治对策》高永
区面积共4亿亩。而草畜平衡区大部分分布在中东部地区,在西部地区少量分布。全区草畜平衡区面积共6.2亿亩。
退牧还草政策实现的目标是力争 5 年内使项目区内退化的草原基本得以恢复,天然草场得到休养生息,进一步完善项目区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建立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建立起与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草原生态系统;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进行畜种改良和畜群结构调整,稳定和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
退牧还草补助暂定标准为:除青藏高原东部江河源草原外的其他三片草原区按全年禁牧每亩每年补助饲料粮515 公斤,季节性休牧按休牧3 个月计算,每亩每年补助饲料粮1137 公斤,青藏高原东部江河源草原按此标准减半;饲料粮补助期限为5 年。如果退牧还草大户补助的陈化粮数量超过其实际需要的,或当地库存陈化粮不足的,可适当调换一部分口粮给退牧还草者,按照0.15公斤陈化粮折0. 32公斤口粮兑付。具体兑付的数量、品种等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口粮供应参照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办法执行。此外,草原围栏建设按16. 5 元每亩计算,中央补助70 % ,地方和个人承担30 % ,即由国家一次性每亩补助11. 55元,不足部分由地方和个人筹资解决。2
在生态、社会和经济方面,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但还是存在着广泛的不足之处。
2来源《农业经济问题》(月刊) 2006年第8期《我国退牧还草政策研究综述》包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