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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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地质单位投资活动,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资高效、监管有力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地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总局及所属投资单位为了获取未来经济收益和效益,而在境内投入资金或其他资源以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境外投资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单位:总局及所属二级单位(省局、专业局、中心、院、公司)。

第三条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投资项目区域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符合总局战略规划、产业布局、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符合投资单位经济实力、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具备相应的筹资能力和经济、技术人才;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经过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和筹资费用;

(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一般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且不影响主业发展,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批准;

(六)禁止股票、基金、外汇、期货等高风险行业和系统外非主业投资。

第二章投资计划

第四条投资单位根据批准的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单位的主要投资活动要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并按要求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见附件1);

(二)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见附件2);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由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局长(主任、院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旨在加强主营业务建设、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煤炭地质经济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年度投资计划经投资单位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执行中需要追加投

资项目或因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按本办法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出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现有公司股权变动;

(四)资产转让、转换;

(五)收购外单位资产;

(六)接受外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资产评估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章投资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决策机构职责

第八条投资单位的职责:

(一)确定和组建投资项目单位;

(二)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决策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编制投资计划,实施投资项目;

(三)组织投资项目后评价、交接或终止清算工作。

第九条投资单位明确投资管理部门,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上报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资金平衡意见,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和审核等有关手续;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实施工作。

投资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投资决策机构为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局长(主任、院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会议。负责对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研究决策。

第五章投资管理权限和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投资活动按投资类型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二级单位按程序研究决策,报总局备案。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和3000万元以上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由二级单位按程序研究决策后报总局审核。

第十二条下列单位不能进行投资活动:

(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连续亏损的单位;

(二)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的单位;

(三)无经济实力或筹资能力的单位;

(四)正在改制中的单位;

(五)三级及以下单位。

第十三条投资单位自有资金出资额应达到投资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含非货币出资),其余资金应具备筹资能力和条件,符合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预测,进行投资项目机会研究,提出初选投资项目和项目单位建议报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组建和落实项目单位。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公司法》要求,组建公司(企业)项目筹备单位。

(二)项目单位提出投资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报投资管理部门(项目建议书按投资类型和项目性质编写),投资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批复立项。

(三)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意见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投资类型和项目性质编写;涉及境外企业出资的合资项目,要附外方企业的资信证明,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要编制出资方案)。同时,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投资项目的重要性,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专家研究分析报告。

经可行性研究和专家研究分析,投资项目不符合或不具备投资条件的,由投资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及时作出撤消投资项目立项决策。

(四)投资管理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研究分析报告进行研究分析,并附资金平衡意见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研究分析报告和资金平衡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评审意见。

经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投资项目不符合或不具备投资条件的,由决策机构作出撤消投资项目决策。

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及容易产生社会问题的投资项目,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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