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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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光良(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光良(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光良(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予以供养的残疾人指()。

A.无劳动能力,无亲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疾人B.无一技之长,无家庭,无固定职业的残疾人C.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2.()下列各组词语中,没有错别字的一组是()。

A.殒落呕心沥血狼藉同仇敌忾B.谰言欲盖弥彰售罄置若罔闻C.演绎剑拔弩张毗邻真知卓见D.吊销绵里藏针松驰苦心孤诣3.()(),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A.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D.春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4.()不符合涉密磁介质和光盘的使用规定的是()A.采取防电磁泄漏措施B.将涉密电脑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并设开机密码C.涉密软盘、光盘在密码柜中保存D.将涉密光盘带回家中与家人一起观看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___。

A.五章三十五条B.五章四十条C.六章三十五条D.六章四十条6.()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逐步完善(),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A.专门措施B.无障碍设施C.特殊措施7.()不属于对特殊群体定期走访慰问步骤的是()。

A.申请经费B.预约走访C.购买物品D.医疗保健8.()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A.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B.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C.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D.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9.()我国婚姻的基本法是()A.宪法B.婚姻法C.义务教育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1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资格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年以上。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漳政办[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0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精神制定的《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将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三十日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三)坚持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四)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居民医保暂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

其中,市城区(市直、芗城、龙文)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漳政办[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的通知(漳政办〔2007〕81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如下:一、申购对象条件(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具有漳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2、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3、年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的。

(二)根据《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下列人员也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离异、丧偶尚未再婚,符合第(一)款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并对其具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腾退承租公有住房且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3、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家庭,原则上不得再次购买,但其所购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且具备第(一)款条件的对象,可申请再次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024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汇总

2024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汇总

2024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汇总(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工作中通常要与各种组织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以便协同解决社区问题。

关于与组织交往的做法,正确的是:A.根据组织之间的关系变化随时调整自己组织的形象B.避免通过中间组织与其他组织交往C.在合作过程中尽量了解各自的共同利益所在D.努力说服持不同意见的组织认同自己组织的立场【答案】:C2.社区物业管理的职责不包括()。

A.定期向居民委员会主任汇报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B.做好物业管理中的档案规整和统计工作C.受理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咨询和投诉工作D.教育社区成员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答案】:D3.小丽因遭受家庭暴力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夫妻共有住房也归自己所有。

小丽丈夫接到法院传票后,非常愤怒,变本加厉地殴打小丽。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社会工作者首先应采取的措施是________。

A.为小丽丈夫提供施暴者干预服务B.请当地法院强制让丈夫搬离现在的居所第1 页C.建议小丽躲开丈夫到外地工作D.协助小丽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答案】:D4.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会通过什么途径将病毒传染给婴儿?()A.分娩、哺乳、喂养B.妊娠、分娩、亲吻C.哺乳、亲吻、妊娠D.妊娠、分娩、哺乳【答案】:D5.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

A.领导与监督B.领导C.指导D.监督【答案】:D6.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了“喘息服务”项目,为认知症老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服务。

为了让家庭照顾者能够获得短暂的休息,社会工作者招募志愿者上门陪伴老人,邀请养老机构专业护理人员为家庭照顾者传授照顾方法。

从社区照顾实施策略角度看,上述服务属于()。

A.在社区照顾B.对社区照顾C.由社区照顾D.由社区倡导【答案】:B7.老金因脑梗被送入急诊科治疗。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漳政办〔2017〕312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7〕312号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人民政府,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在漳就业创业人员、各类高层次人才、军地融合官兵和部分社会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问题,建立“多主体供应、多层次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是指按照“市场主导、政府监督、自愿自主、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高新区范围内,下同)选取合适地块,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并通过限制销售价格、套型面积等形式,由开发企业向符合条件人群定向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

第三条申请对象与条件(一)符合条件的在漳就业创业人员家庭或个人(家庭指已婚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尚未再婚且有未成年子女并对其有抚养权的视为家庭;个人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下同)。

1.申请对象为:①申请前连续2年经区政府(管委会)确认的重点企业的职工。

②新创办的入驻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的科技型企业、新引入的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职工。

③漳州中心城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中央、省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驻工作人员)。

④芗城区、龙文区、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人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漳政综〔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管理和房源筹集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七章“并轨运行”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是指芗城区、龙文区所辖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户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政府为主导,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8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8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37号令)以及《漳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漳政〔2000〕综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数达不到法定1.6%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该单位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计算公式:(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年人均工资×60%。

第四条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残疾人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同等工资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濮政[2011]95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濮政[2011]95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濮政〔2011〕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濮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行为,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厅、局、委联合下发的《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豫民〔200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现将《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成员认定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第四章家庭财产认定第五章重度残疾人低保第六章支出型困难低保第七章边缘家庭低保第八章申请和受理第九章调查核对第十章审核确认第十一章对象管理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三章附则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有序运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规范、精准,高效;(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皖政办[2007]10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皖政办[2007]10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正文:----------------------------------------------------------------------------------------------------------------------------------------------------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3月22日皖政办[2007]1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19年修正)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19年修正)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10年4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促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在申请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时,申请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物价、统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工会组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提供经费保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标准

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标准

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规范。

一、城市低保工作原则城市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2、属地管理;3、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4、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5、公平、公正、公开。

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省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省城市低保工作。

制定全省性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省级城市低保年度补助资金需求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城市低保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设区市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

制定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市辖区城市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城市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四)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

制定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本行政区城市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城市低保信息系统;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梧政办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5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收入水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统筹资源、促进公平、劳动致富的鲜明导向,着力破除制约城乡居民增收的体制机制障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千方百计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2024—202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年均增长6%左右,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低收入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力争年均增长9%左右。

二、主要措施(一)加快产业发展步伐,筑牢居民增收基石1.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继续开展梧州市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增收行动,优化产业奖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到户政策。

实施特色产业提升增收计划,支持县域创建适度规模特色种养,统筹规划加工冷链物资贸易,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形成若干主导产业集群,争创自治区和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尽快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产业布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漳政综[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0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起,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五”期末,全市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落实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统计、民政、公安、物价、房管等相关部门,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采取普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摸清所在地低收入家庭总户数和总人数、家庭住房状况与收入状况,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和需求,并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住房档案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客观反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以及家庭收入等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样表)

家庭经济困难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样表)

家庭经济困难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样
表)
申请人信息
1. 姓名:
2. 性别:
3. 年龄:
4. 联系
5. 电子邮箱:
家庭成员信息
1. 家庭成员总人数:
2. 家庭成员姓名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3. 家庭成员年龄:
4. 家庭成员工作情况:
- 申请人工作情况:
- 家庭其他成员工作情况:
家庭经济状况
1. 家庭月收入总计:
2. 家庭月支出总计:
3. 家庭负债总计:
4. 家庭拥有的不动产及车辆情况:
- 不动产:
- 车辆:
特殊情况说明
1. 是否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
- 如果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2. 是否有家庭成员正在接受高等学历教育?
- 如果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3. 是否有其他特殊情况?
- 如果有,请详细说明。

申请理由
请在此简要陈述您家庭的经济困难情况,并说明您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
-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家庭成员的工作证明
-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 家庭成员的负债证明
- 婚姻证明文件复印件(如适用)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请将以上申请材料寄送至以下地址: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
注意事项:
-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一经发现虚假情况,将取消认定资格,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 申请材料将在收到后进行审核,请耐心等待认定结果。

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如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将尽快给予答复。

感谢您的配合和理解。

申请人签名:日期:。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6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6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公布1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区当年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一)城乡低保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二)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指经收入核定机构核定确认的家庭。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统一领导、协调、监督、指导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收入核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漳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漳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漳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2024年,漳州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将保持基本不变,但可能会有一些调整。

以下是2024年漳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领取条件:1.就业时间要求:失业人员必须在过去一年内连续就业满1年,或者过去两年内累计就业满2年。

2.缴纳要求:失业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过去一年内至少连续缴纳满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3.失业原因:失业人员必须是因为非自愿的原因而失业,例如被解雇、企业倒闭等。

自愿辞职的人员一般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除非符合特定的情况,如受到虐待、工资拖欠等。

4.登记要求:失业人员必须及时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失业。

登记后,将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二、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失业者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个人失业前12个月的缴纳工资和缴费年限来计算。

1.工资相关:失业人员可以得到每月个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失业保险金。

具体比例根据政策规定而定,一般为50%-70%之间。

2.补贴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通常为6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例如,对于长期失业者或5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领取期限可能会延长至12个月。

3.最高和最低限额:失业保险金的最高金额是根据当地的平均工资计算的,但一般不会超过某个固定的最高限额。

相应地,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金额也会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三、其他细则:1.就业促进政策:为了促进就业,漳州将继续实施一系列就业刺激政策。

例如,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实习和培训岗位,并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创业支持。

2.失业登记与跟踪:为了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漳州将加强失业登记和跟踪工作。

失业人员需要每月定期报到,接受相关部门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3.失业保险金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可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发放,以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率。

总之,2024年漳州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将继续保持着保障就业者的基本权益和生活水平的目标。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伊政发[2009]82号【发布部门】伊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10【实施日期】2009.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伊政发〔2009〕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9月7日市政府十二届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常住户口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认定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申报和审核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实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人员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设备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加1-2名低收入家庭认定具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高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同期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住房保障、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市政府每年根据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出能力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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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办〔2012〕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人行漳州中心支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
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和实施办法。

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
庭认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并建立档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工商、税务、物价、统计、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
构能力建设,在民政部门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调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八条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
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

第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市、区、开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工(公)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装修高档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簿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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