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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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工商字〔〕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化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006号),实施(查封、扣押、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006 号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2012年4月 10 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第页共页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
委托保管书
密工商字〔〕号
:
现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在保管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你(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你(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局有权予以追偿。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