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证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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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地区)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性质联系电话

合同期限(包括续延时间)岗位

解除或终止原因

劳动者:(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1、特别提示: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者需履行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竞业限制补偿金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发放。

2、由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提示劳动者本人:

(1)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持本证明及时到当地劳动部门经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2)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证明及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失业保险金。

3、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90日内,持本证明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中心接续个人医疗保险,逾期不接续的,以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将自动作废。

注:证明一式四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本人持两份、送劳动行政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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