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的校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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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的校验管理。

2、范围: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的校验管理。

3、责任:综合部、生产部、研发部、质量管理部对本规程负责。

4、内容:

4.1 全面贯彻执行各种计量法规制度,生产和检验过程中禁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超过检

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等。

4.2 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报政府计量部门备案,并制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向其指定的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4.3 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和检定单位。

4.4 对于暂时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计量器具的种类,制定校验和检验方法。

4.5 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是合格的,贴由计量检定机构颁发的计量“合格证”标识,贴在计量器具的表

面,表明经检定合格。

4.6 根据校准规程,自行校准合格的贴绿色“合格证”标识,表明经校准后可以使用。

4.7 新购进仪器出现故障,待修理期间或偏离标准状态时,贴黄色“待检”标识,表明任何人不得使用。

4.8 经检定不合格而又无法进行修复的检测设备,贴红色“停用”或“报废”或“不合格”标识。

4.9 低值计量器具(如钢卷尺、钢直尺、玻璃器具等)一次核准,损坏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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