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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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各科目考试大纲汇总(全4科)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各科目考试大纲汇总(全4科)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各科目大纲汇总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大纲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章房地产业考试目的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地产业的概念、行业细分和房地产领域现行法规体系等基本知识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房地产业概述一、房地产业的基本概念二、房地产业的作用三、房地产业的细分四、房地产业的历史沿革第二节住房制度概述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配套改革阶段(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二、现行城镇住房政策第三节土地制度概述一、土地所有制(一)国有土地(二)集体土地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一)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二)国家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四)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三、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四、现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框架第四节房地产法制建设一、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二、房地产相关法律三、房地产行政法规四、房地产部门规章考试要求1.熟悉房地产业的基本概念;2.熟悉房地产业的作用;3.熟悉房地产业的细分;4.了解房地产业的历史沿革;5.了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6.熟悉现行城镇住房制度的基本框架;7.掌握土地所有制;8.掌握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9.了解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0.熟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框架;11.掌握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12.掌握房地产相关法律;13.掌握房地产行政法规;14.掌握房地产部门规章。

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考试目的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闲置土地的处理制度和政策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集体土地征收一、征收集体土地的特点二、征收集体土地应遵守的原则(一)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原则(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四)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五)依法征地的原则三、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一)征收土地的范围(二)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三)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四)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五)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六)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七)征收土地公告(八)合理使用征地补偿相关费用(九)特殊征地按特殊政策办理四、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四)临时用地补偿(五)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五、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一)申请用地(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三)审批用地(四)征地实施(五)签发用地证书(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七)建立征收土地档案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方式和年限(一)出让计划的拟定和批准权限(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1.招标出让方式2.拍卖出让方式3.挂牌出让方式4.协议出让方式(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1.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2.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管理(一)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2.合同附件(二)合同的履行(三)合同的解除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第四节闲置土地的处理一、闲置土地的认定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三、征收土地闲置费四、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考试要求1.了解征收集体土地的特点;2.了解征收集体土地应遵守的原则;3.掌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4.掌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5.了解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6.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7.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方式和年限;8.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终止;9.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管理;10.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11.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12.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13.掌握闲置土地的认定;14.熟悉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15.熟悉征收土地闲置费;16.熟悉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发展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应当科学合理,优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房地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手段进行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分为住宅开发、商业用房开发、工业用房开发和其他用房开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法定的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修缮、保养、维护房屋建筑物,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报房屋和土地的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六条房地产销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透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明确披露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面积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购房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解除、终止、终止、变更等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不正当手段限制购房人的自由选择。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的特点:强制性、补偿性、土地所有权转移 征收集体土地应遵守的原则:珍惜耕地,合理理由土地的原则(能少占就部多占);保证国 家建设用地原则(既要贯彻落实节约用地的原则,又要保证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须的土地); 妥善安置原则;有偿使用土地原则;依法征地原则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规定: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 及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其他土地 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最高部超过2年,到期可再提出申请 联营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实行征收,也可部改变土地权属性质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征收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耕地为前3年均产值的6-10倍,其他土地参其省级标 准)、安置补助费(耕地为前3年均产值的4-6倍,但最高没公顷部超过15倍,其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最高部超过30倍,其他土地参其省级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临时用地按前3年均产值逐年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征地补偿标准。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方法。 房地产登记的原则: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权属管理原则(行政区域管理原则)
当事人间订立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率。但是,处分物权时,以登记为 准,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土地等级: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注销登记、土地其他登记 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地域权登记、房屋其他登记 房屋登记的时限: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30天,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60天,抵押权、地域权 10天,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天,异议登记1天。经批准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倍。 房屋登记收费:住宅80元/间,宅基地10元/件工本费,非住宅500元/件。共有房工本费10元 /件 房屋信息查询:公开查询(现状权属)和限制查询(原始信息查询)。查询收费 房地产平面图:分幅、分丘、分层、分户 房地产档案的特点:专业性、动态性、真实性、完整性、价值性、法律性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作用:登记发证、交易查询、住房政策、司法仲裁、规划建设、旧城改造 、史记考证、编史修志、征收相关税费 房地产测绘成果:房地产簿册、房地产数据、房地产图集 房地产面积测算方法:解析法测算面积和图解法测算面积 房地产测绘相关规则详见书。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业1、房地产业是进行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的行业,属第三产业。

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带动性、风险性。

2、房地产业分投资开发业和服务业[物业管理业和中介服务业(咨询业、价格评估业、经纪业)。

3、房地产投资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4、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货币化。

5、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6、房价收入比(60平米经济适用房/双职工年工资)在4倍以上可实行住房补贴。

7、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利润在3%以下。

8、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9、《估价师经纪人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办法》《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属规范性文件。

10、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11、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出售。

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1、矿藏、水流属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土地。

2、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制度。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划拨、出让、转让、租赁。

4、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

5、征用集体土地的原则: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Z被征地单位、农民;有偿使用土地;依法征地。

6、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35公顷以上耕地,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7、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地充实生产经营、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8、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后10日内进行公告。

9、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和土地的调整治理;征地管理费用用于管理的各项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城市房地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市场管理第三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要由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组成。

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租赁和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房地产市场主体与行为规范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公开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购房者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管理及监督第八条国家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的工作,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资质,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租赁等活动。

第十三条购房者和投资者发现房地产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举报,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PPT 77页)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PPT 77页)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三、房地产转让的分类
(一)根据转让的对象,房地产转让可分为地面上有建筑物的转让和 根据转让的对象, 地面上无建筑物的转让,习惯上又被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地面上无建筑物的转让,习惯上又被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将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与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并为 一个整体通称为房地产转让,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一个整体通称为房地产转让,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加强市场 统一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统一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房地产转让可分为出让方式取得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根据转让方式,房地产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两种方式。 根据转让方式,房地产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两种方式。 有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入股等行为, 有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入股等行为,无偿转让主要 包括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等行为。 包括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等行为。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四、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续) 、
(二)转让的客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续1) 转让的客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条件(续) 注意以下几点: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 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 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级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补地价)。 出让金(补地价)。

教材变动

教材变动

2013《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试教材变动介绍(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2013年《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教材总字数由43.8万字减至43.4万字,只减少了0.1万字,但教材变化内容不少,其中《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两章内容进行了对调,《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成为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列为第五章。

除第五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无变化外,其余各章均有变化,变化最大的章节为第十一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全面打乱了过去的编排。

主要的变化体现在:第一章房地产业1、修改完善了“二、现行城镇住房政策”,廉租住房“套均40平方米左右”改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范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增加了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1、根据2012年重新修订并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全面修订了“闲置土地的处理”内容。

第三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房屋征收的概念中,删去了土地征收内容;2、删去了“二、房屋征收的限制条件”;3、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房屋征收的核心“不需要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其房地产”,改为“不需要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4、公共利益的特点中,删去了“公共利益不同于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特点。

5、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责任中,删去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未对拆迁人暴力野蛮拆迁进行限制,导致拆迁工作中恶性事件不断。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相关知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相关知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相关知识大家好!欢迎来到学易网学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这门课程。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本科目的考试特点、题型以及备考策略和学习方法。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是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其他科目的基本知识框架,在备考过程中是应当最先准备的科目。

全书共分十一章,通过对近几年考试试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出题比例较大的章节是: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相关知识》分值比例约为8.0%;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7.0%;第六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9.0%;第七章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7.0%;第十章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7.0%。

较少的章节是:第一章房地产业,所占分值比例约为3.0%;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5.0%;第五章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4.0%;第八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4.0%;第九章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5.0%;第十一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所占分值比例约为2.0%。

另外,《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重点内容应掌握、重要内容应熟悉、相关内容应了解。

在考试内容中,掌握的部分约占60%,熟悉的部分约占30%,了解的部分约占10%。

但是,我们通过仔细分析《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历年考试试题,可以看出出题规律呈现出覆盖面越来越宽、出题角度越来越广、涉及边边角角的内容越来越多、综合性与灵活性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的趋势;另外,通过分析《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全书十一章的内容,可以看出所占分值比例较少的章节往往内容也较少、同时难度也相对较小,比如第十一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的内容所占篇幅只有7页,而且也都是了解和熟悉的内容,容易理解和识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预防为主原则;3. 综合施策原则;4. 推动科技创新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四条【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房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用地规划】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购房者知情、自愿、公平交易。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第九条【住房保障】国家鼓励并支持住房保障政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第十条【租赁权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租金调整】房屋租金的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二条【租赁市场监管】国家加强对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三条【交易登记】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交易纠纷处理】对于房地产交易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判决,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负责为双方提供交易咨询和服务。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监管】国家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防范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建立公信力评价体系,促进良好信用行为。

第十八条【契税优惠】国家鼓励购房人按照法定程序缴纳契税,并减免或免征相应税费。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 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 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 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 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报告写作

第二章 各种类型房地产的估价

第三章 各种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分析与项目评估
第五部分 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第一章 规划知识

第二章 环境知识

第三章 建筑工程知识

第四章 工程造价知识

第五章 房地产测绘知识

第六章 经济学知识

第七章 金融知识

第八章 证券知识

第九章 保险知识

第十章 统计知识

第十一章 会计知识

第十二章 法律知识

第十三章 拍卖知识

第五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九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第十一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投资与投资风险
• 下列关于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的表述
中,错误的是( )。 A.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书于2003 年11日签署 B.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颁证大会于 2004年8月举办 C.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书签署后, 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自动成为香港测量师 D.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是内地与香港 最早实现资格互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之一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市房地产经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含附属物)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互换、抵押均适用本规定。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下交易。

第四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凡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二章房地产买卖第六条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给付原房屋所有权人约定价款的行为。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房屋产权分割转让的,各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应的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八条出售的房地产(不含商品房),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含境外销售),售前均须到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售期房,必须是完成主体工程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竣工后仍未售出的房屋,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购买期房以后,在房屋竣工以前需要转让的,应予以公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房地产管理条例

房地产管理条例

房地产管理条例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保护购房者和房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全境的房地产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供求双方自愿交易。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从事房地产代理、评估、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从事房地产中介、租赁等服务。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房地产交易中的中介工作。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不得违法、违规,合同约定的价格、质量等事项应真实、准确。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公示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信息,确保购房者充分了解购买的房产情况。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应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禁止强制搭售装修、家具等商品。

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应明确交易的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交易双方应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第四章房屋租赁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应书面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按时提供租赁住房并保证其符合安全、卫生等条件。

第十四条租户应按时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住房,不得违法违规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五章房地产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维护房地产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住户共同管理房地产物业,维护住户的共有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房地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认房地产的质量和完好程度,并及时修复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房地产企业、购房者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购房者提供优质的房地产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对守法诚信的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给予优惠待遇,对违法违规者给予处罚和限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信息公开和登记第七条房地产企业应在房地产交易前进行公示,公布房地产项目的基本信息、售价、购买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房地产企业应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不得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房地产登记应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购房者应核实房地产的登记信息,了解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和限制情况。

第十二条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应妥善保管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合同、发票、票据等凭证,以备查验和维权使用。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市场调节机制确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不得恶意抬高、哄抬房价。

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公示房地产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确保购房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应设置不同档次的房地产产品,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

第十六条购房者应了解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的情况,理性购房,不盲目追高。

第十七条购房者应妥善保管购房款项的凭证,确保交易款项的安全。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包括房地产的基本信息、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标准等内容。

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为了规定和保护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市场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市场由主管部门依法设立,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咨询、交易登记、交易评估等服务机构,提供便利、高效的交易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完善交易监督机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打击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明确标的物的信息,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等。

第九条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合同中可以约定交易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手续、税费负担等内容。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依法保证交易真实、合法。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登记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登记由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办理,登记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价格等。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登记应当及时、准确,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合法、有效的登记申请,并对登记内容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应当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交易信息相匹配,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登记费由交易双方负担,具体金额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纠纷解决第十六条房地产交易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对房地产交易纠纷进行仲裁或者诉讼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纠纷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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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一、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和原则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一、房地产转让概念(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

房地产转让的实质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房地产转让的分类1.根据转让的对象,分为地面上有建筑物的房地产转让和地面上无建筑物的房地产转让(又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2.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分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3.根据转让的方式,房地产转让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

有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作价入股等行为,无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赠与、继承等行为。

二、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达不到下列条件不得转让25%以上;②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经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指有关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项房地产不得转让。

(6)未依法进行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以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实际使用年限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土地出让方和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一种是需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是不改变原有土地的划拨性质,可以不办出让手续,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金,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并在合同中注明。

五、共有房屋的转让分为按份共有(出资关系)和共同共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如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除非家庭关系,否则默认为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房屋的转让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按份共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不予支持:(1)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二)共同共有房屋的转让1.除非另有约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具有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房屋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分割后,共同共用的房屋变为按份共有的房屋,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分割所得份额。

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是划拨供给。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七、对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房地产的限制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包括限制购买不动产,如拒不履行高消费,可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商品房销售管理一、商品房预售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2.商品房预售的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3.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中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书面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现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三、商品房销售代理(1)必须签订委托合同,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2)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商品房销售的其他限制性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质费用。

(4)商品住宅必须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实行实名制购房。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内容1.合同当事人;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价款;4.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5.面积差异处理方式;6.规划设计变更;7.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8.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9.前期物业管理;10.其他事项,业主共有部分约定、配套设施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商品房现售合同主要内容1.合同当事人;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价款;4.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5.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6.房屋登记;7.物业管理;8.其他事项。

(三)计价方式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

按套、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不影响用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登记。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专有部分,分摊的共有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

(四)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

面积误差比是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之差与预测面积之比,公式为:面积误差比=(实测面积-预测面积)/预测面积×100%合同中没有约定面积误差比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任何一个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之内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实测面积小于预测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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