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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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甲方(产品管理人):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乙方(产品托管人):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丙方(证券经纪商):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

第三章数据与指令的传输和接收 (6)

第四章交易中税、费的计算 (8)

第五章证券的交易 (8)

第六章对账方式 (9)

第七章不可抗力 (10)

第八章附则 (10)

附件一:业务联系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二:证券交易参数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三:数据文件列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四:xxxx理财产品证券经纪服务协议适用确认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1.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担任管理人、乙方担任托管人、丙方担任证券经纪商的所有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甲乙丙三方亦可签署适用于单支理财产品的补充协议,并以该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

对于适用本协议的具体理财产品,甲、丙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各自业务准入、管理规则前提下,签署《XXXX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证券经纪服务协议适用确认书》(以下简称“《适用确认书》”)(见附件四)进行确认,同时应及时邮件发送至乙方。

1.2 为充分保证本产品资金的安全,提高托管人对本产品的管理效率与力度,本产品通过丙方渠道进行的投资所涉及的相关资金将采用乙方与丙方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模式进行管理。

1.3 本协议仅限于丙方为甲方管理的本产品开立客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代理甲方管理的本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等各类交易场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1.4 各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及其相关合同之前,已经完成所需全部批准授权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规定及协议各方内部相关制度之规定。甲方承诺本产品已经完成所需的全部批准授权程序,其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

1.5 丙方作为证券经纪商,仅为本产品提供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数据传送、委托交易指令执行、清算交收等经纪业务服务,不对本产品提供任何主动管理服务。

1.6 甲方承诺在本产品销售及存续期间不存在任何可能致使客户认为本产品与本产品托管人有关的误导性宣传,且不存在其他有损丙方声誉及丙方客户

利益的行为,丙方无须就非因丙方行为造成的本产品客户纠纷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7 甲方发行设立本产品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存在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下违规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利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从事或变相从事场外配资或伞形信托等非法证券活动以及委托人以投顾等形式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等违规场外配资、涉嫌从事违法、违规证券业务活动的行为。

甲方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交易场所、相关部门以及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交易场所自律规则、部门规章以及丙方公司制度规定等要求实施相关监管以及协同监管、“了解自己的客户”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账户与业务资料和信息,接受现场检查、调查。

甲方保证遵循上述约定,并自愿承担违反上述约定的一切后果。

若甲方存在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行业通行做法、丙方信息技术相关管理制度,采取限制或停止甲方系统对丙方系统的接入连接、限制账户交易及资金划转等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8 如甲方在本产品运作期间内更换委托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丙双方,并另行签署经纪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1 为确保本产品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规定,甲方应于本产品成立当日书面通知乙方与丙方,并为本产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证券交易场所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且确保开立的相关账户未超出本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2.1.1 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托管/保管人)为本产品财产在具有托管/保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2.1.2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即本产品的“证券交易资金台账”):甲方在丙方下辖 XX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证券营业机构”)为本产品开立此账户,该账户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用于本产品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

以及现金资产的记录,丙方通过该账户对本产品的场内证券买卖交易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甲方通过签订三方存管相关协议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封闭式银证转账关系。根据三方存管模式及相关规定,本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同步,根据“第三方存管”模式丙方不能发起对该账户中资金的银证转账、取现操作。

2.1.3 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管理账户”):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影子账户,是以本产品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管理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本产品场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银行结算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2.1.4 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甲方应以本产品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登”)沪、深分公司分别开立的沪、深市场证券账户。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上述账户须登记在丙方开立的本产品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下,作为本产品沪深证券交易的指定和托管账户。上述账户开立后,甲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丙方。

2.1.5 其它证券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券商柜台市场账户、场外基金、期权、期货等证券账户。

2.2 乙、丙双方为本产品开立完银行结算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后,需在T+3日(本协议中的T日是指业务发生当日;T+x日是指业务发生当日后的x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同时抄报另一方。

2.3 银行管理账户、银行结算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第三方存管”模式建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甲方发起,通过2.1与2.2款步骤,经过乙、丙双方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对于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丙双方自行变更该“第三方存管”业务关系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4 甲方、乙方、丙方之间应建立业务联系部门和业务联系人制度,确保业务的开展。

各方应出具有关业务往来部门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格式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授权书须注明具体授权委托管理的部门和经办人员以及相关联系方式,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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