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用塑料瓶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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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包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瓶坯

2011年1月27日发布 2011年1月27日实施

******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天****有限公司起草、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8

本标准于2011年*月28日首次发布。

食品包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色母油或母粒(C.I.分散黄241、C.I.溶剂蓝104、C.I.溶剂蓝97、二氧化硅、C.I.颜料蓝15、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经注塑工艺成型的用于吹制食品包装用PET空瓶的瓶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5009.6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锑的测定

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025 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7931 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QB/T 1868 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3 分类

3.1 按颜色分为有色PET瓶坯和无色PET瓶坯。

3.2 按原料性能不同分为热灌装用PET瓶坯和冷灌装用PET瓶坯。

3.3 按瓶口类型不同分为热灌装用瓶坯、矿水用瓶坯、无菌包装用瓶坯。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PET树脂应符合GB17931规定。

4.1.2 其他辅料应符合GB9685及其它相应的标准要求。

4.2 外观要求

外观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外观要求

4.3 规格要求

4.3.1 瓶口内外径规格与偏差要求

瓶口内外径规格与偏差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瓶口内外径规格与偏差要求单位:mm

注:瓶口内径检测点自瓶口端面向下1.5mm处。

4.3.2 壁厚差

壁厚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壁厚差单位:mm

4.4 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4.5 化学性能

化学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

4.6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卫生指标

4.7 食品容器用添加剂

使用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9685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状态调节与试验的标准环境

按GB/T 2918 规定的标准环境及正常偏差范围进行调节,试样状态调节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

5.2 外观要求

在自然光或日光灯下目测,有色瓶坯色样以标准样或客户要求为准;毛边、底部料口、拉丝等用精度为0.02mm的量具检测。

5.3 规格要求

5.3.1 瓶口内外径规格与偏差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或者内径百分表或者标准卡板进行测量。

5.3.2 壁厚差

用精度至少为0.01mm的厚度测量仪,在瓶坯底部合模线向瓶口方向偏3mm处的截面外圆一周测量,最大和最小值的差值为壁厚差。

5.4 物理性能

5.4.1 密封性能

按QB2460中的5.7 的规定进行。

5.4.2 跌落性能

按QB2460中的5.8 的规定进行。

5.5 化学性能

按GB/T 1868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5.6 卫生指标

5.6.1 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的测定

按GB/T 5009.60规定进行。

5.6.2 锑的测定

按GB/T 5009.101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种原料、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每一批不得超过100万个。

6.2 抽样

外观、规格及偏差要求采用GB/T2828.1随即抽样,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检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4,AQL为4.0,按表8规定。耐热性能、物理力学性能以批为单位,在每批中随即抽取100个进行检验。

表8 抽样方案

6.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及规格要求。

6.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对产品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生产及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新的生产设备投入使用时;

e)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g)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卫生指标检验结果若其中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其它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原货批中双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签、标志

外包装上标签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志及规定的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地址、产品标准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以及合格证等标志,并注明运输与贮存的主意事项等。

7.2 包装

包装采用瓶坯周转笼内衬聚乙烯塑料袋包装,塑料袋应密封良好,符合GB/T 12025的规定。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产品及其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曝晒、雨淋、受潮,不应受污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无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品污染的仓库中,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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